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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文件

 

贵州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文件

 

黔农改专〔2014〕5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监测办法

(暂行)》等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农委、水利局、林业局、供销社,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业、林业、供销、水利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推动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加快发展家庭农场及专业大户,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根据《贵州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2014年实施方案》(黔农改专〔2014〕1号)要求,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联席会议制定了《贵州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监测办法(暂行)》和《贵州省星级家庭农场、优秀专业大户认定监测办法(暂行)》。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1、贵州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监测办法(暂行)

2、贵州省星级家庭农场、优秀专业大户认定监测

办法(暂行)

 

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代章)

2014年11月25日

 

抄报:

远坤副省长、省委改革办

抄送:

省农业经营体制机制改革专题组各成员单位

附件1

 

贵州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监测办法(暂行)

(2014年11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选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参照农经发〔2013〕10号通知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州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立的,达到省级标准并经贵州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认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

第三条省级示范社的评选认定和运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级示范社评定工作由省联席会议根据各市(州)农民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采取名额分配,合作社自愿、县级审查核实、市(州)审核推荐、省级复检评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省级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市(州)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运行二年以上。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能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工商注册成员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通讯地址,有牌子、有公章、有组织机构代码证、有税务登记证、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社员证。

3、有根据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的经全体成员表决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健全,定期召开“三会”,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有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薄上签名。

2、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必须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3、按照生产经营需要,设立生产技术、销售、财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议事决策、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15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服务成效显著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生产经营范围明确,经营产业有效带动当地区域产业和经济发展。

2、农业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农产品的统一销售率超过60%。

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土地流转使用黔工商合〔2010〕5号通知的合同文本。

3、统一生产、统一技术培训、统一贮藏(加工)等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不得高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4、合作社开展或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成效明显,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在有关网站建立自己的信息网页,并定期更新维护,发布供求信息,积极开展电子商务。

6、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域内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的30%以上。

(五)经济实力较强

1、入社成员原则上均应出资;

2、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以上;

3、固定资产40万元以上;

4、年经营收入120万元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优先评选模式创新突出或成员中家庭农场占比较大的合作社,优先评选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优先评选开展“农社对接”成效突出的合作社、优先评选农业园区内的合作社。

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社会化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章申报

第七条申报省级示范社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民合作社自愿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示范社书面申请,并提交合作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二)县级农业、水利、林业、供销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分别上报各自的市(州)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州)农业、水利、林业、供销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复核无异意后,统一交由市(州)农委,以市(州)农委或市(州)联席会议文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向省联席会议推荐上报,并报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省供销社备案。

经3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推荐的农民合作社,可直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省级示范社。

第四章认定

第八条省级示范合作社评选认定每年进行一次,程序如下。

(一)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组织专家组对各市(州)推荐的省级示范社进行复核评审,提出评审情况报告和省级示范社候选名单报省联席会议。

(二)省联席会议召集人召集全体成员开会审议,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三)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市(州)农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4)公示无异议的,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并在官网上建立贵州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

第五章待遇

第九条对省级示范社中符合国家级示范社标准的,可按综合实力情况推荐评定国家示范社。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申报国家、省有关部门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储藏加工、产销对接、产品认证、产地认定、商标注册和贷款贴息、保险补贴、培训指导等各类项目。

第十一条符合条件的,优先申报省级扶贫、水土保持、产业基地、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等建设项目,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对开展资金互助业务的,可优先申报开办费用和开办当年运营费用补助等。

第十二条优先推荐参加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农产品交易会及各种博览会和全国开设的展示销售活动,并享受举办方的各项优厚待遇。

第六章监测

第十三条建立省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省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省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省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省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省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实行两年一次的定期监测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提出省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省级联席会议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县级农业、水利、林业、供销社等行政主管部门部门对辖内省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

核查无误后,经市(州)委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各市(州)的省级示范社进行抽查,抽查范围不低于30%。

核查抽查汇总情况报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根据市(州)核查抽查汇总情况,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省专家组,负责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面不低于10%。

最终形成省级示范社监测报告并提交省级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六条监测合格的省级示范社,保留在省级示范社名录中,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省级示范社资格,从名录中删除。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级示范社及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省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八条省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省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2

贵州省星级家庭农场、优秀专业大户

认定监测办法(暂行)

(2014年11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健康发展,树立一批可学可看可比的先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星级家庭农场是指主要进行种养业专业化生产,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经营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

经营者大都接受过农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经营管理水平较高,示范带动能力较强,具有农产品生产销售能力。

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优秀专业大户是指从事某一种类农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专业种养水平的农户。

星级家庭农场和优秀专业大户(简称农场大户)需经贵州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认定。

第三条农场大户认定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其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农场大户认定程序,由联席会议根据各市(州)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发展情况,采取名额分配,自愿申报、县级审核、市(州)推荐、省级抽查认定、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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