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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消费税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第三节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2006年3月调整后,确定征收消费税的只有烟、酒、化妆品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苦干子目。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并实行单一环节征收,一般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中,由于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必再缴纳消费税。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按照国税函[2001]955号规定,从2001年l2月20日起,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

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税。

2.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二)酒及酒精

酒是酒精度在l度以上的各种酒类饮料。

酒精又名乙醇,是指用蒸馏或合成方法生产的酒精度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

洒类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

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关于酒的征收范围的确定: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

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

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配置酒、泡制酒,以白酒或酒精为酒基,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配置酒、泡制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三)化妆品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包括:

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五)鞭炮、焰火

包括各种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目。

汽油、柴油的征收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1.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

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2.溶剂油。

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

溶剂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3.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

航空煤油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4.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

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

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税范围。

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

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

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5.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

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6.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暂按应纳税额的。

30%征收消费税;

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七)汽车轮胎

包括的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

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

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八)小汽车

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

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l.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

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

l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九)摩托车

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

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

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

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

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十一)高档手表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

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十四)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

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

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

未经涂饰的素板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二、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

消费税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例如:

粮食白酒税率为20%,摩托车税率为3%等;

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分别按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确定单位税额。

经整理汇总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见表3一1。

表3一l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税目

从量征税的计税单位

税率(税额)

一、烟

1.卷烟

定额税率

每标准箱(50000支)

150元

比例税率

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格在50元以上的

(含50元,不含增值税)

45%

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络在50元以下的

30%

2.雪茄烟

25%

3.烟丝

二、洒及酒精

1.粮食、薯类白酒

0.5元/每斤(500克)

20%

2.黄酒

240元

3.啤酒

每吨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但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在3000

(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

250元

每吨在3000元以下的

220元

娱乐业和饮食业自制的每吨

4.其他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或l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

0.2元/升

航空煤油、燃料油、柴油

0.1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小汽车

根据排气量的大小确定不同的税率

3%、5%,9%、

12%、l5%20%等

九、摩托车

3%、l0%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十一、高档手表

(10000元及以上/只)

十二、游艇

十三、木涮一次性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注:

上表是按现行规定整理编制。

第四节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类计算方法。

一、从价计征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

(一)销售额的确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赞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l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在缴纳消费税的同时,与一般货物一样,还应缴纳增值税。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将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

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在使用换算公式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使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同时又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适用l7%的增值税税率;

如果消费税的纳税人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适用6%或4%的征收率。

二、从量计征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

(一)销售数量的确定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具体规定为:

1.销售应税消赞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二)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

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的。

但是,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见表3-2。

表3-2吨、升换算表

啤酒

1吨=988升

汽油

1吨—1388升

黄酒

1吨=962升

柴油

1吨=1176升

石脑油

1吨=1385升

溶剂油

1吨=1282升

润滑油

1吨=1126升、

燃料油

1吨=1015升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三、复合计征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征方法。

应纳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再加上应税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

生产销售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数量。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四、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一)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

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订货)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

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

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

(1+35%)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

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二)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三)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四)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问题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2.按照再销售给出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对已检查出的酒类生产企业在本次检查年度内发生的利用关联企业关联交易行为规避消费税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区被查酒类生产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不同的核算方式,选择以上处理方法调整其酒类产品消费税计税收入额,核定应纳税额,被缴消费税。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五)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单一经营某一税率的产品,而是经营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这就是兼营行为。

由于《消费税暂行条例》税目税率表列举的各种应税消费品的税率高低不同,因此,纳税人在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税法就要针对其不同的核算方式分别规定税务处理办法,以加强税收管理,避免因核算方式不同而出现税款流失的现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需要解释的是,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所谓“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以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的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其他酒,如汽酒、药酒等。

对于这种情况税法规定,该厂应分别核算白酒与其他酒的销售额,然后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税;

如不分别核算各自的销售额,其他酒也按白酒的税率计算纳税。

如果该酒厂还生产白酒与其他酒小瓶装礼品套酒,就是税法所指的成套消费品,应按全部销售额就白酒的税率20%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而不能以其他酒10%的税率计算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应纳税额了。

对未分别核算的销售额按高税率计税,意在督促企业对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分别核算,准确计算纳税。

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税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可能涉及三种计算方法:

1.从价定率计算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消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

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适用税率

【例3—1】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7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增值税额5.1万元;

10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化妆品一批,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

计算该化妆品生产企业上述业务应缴纳的消费税额。

(1)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30%

(2)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30+4.68÷

(1+17%)=34(万元)

(3)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4×

30%=10.2(万元)

2.从量定额计算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等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单位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

【例3-2】某啤酒厂8月份销售啤酒400吨,每吨出厂价格2800元。

计算8月该啤酒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1)每吨售价在3000元以下的,适用单位税额220元

(2)应纳税额=销售数量×

单位税额=400×

220=88000(元)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算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采用复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

定额税率+应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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