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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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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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专职代办联络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代办员指导项目单位熟悉本部门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二)负责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并协助代办员帮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本部门审批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本部门相关科(室)办理;

(三)负责对本单位审批环节进行跟踪,及时向代办员和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直至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

(四)填写《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办结单》,并向代办服务中心移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代办服务工作流程:

(一)代办服务中心提供代办业务的咨询服务,并负责统一受理、审核委托代办申请,办理相关委托手续;

(二)项目单位在办理代办委托手续时,应填写《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需申报审批的具体事项或其他事项,经办人还应提供项目单位授权委托书及项目有关材料;

(三)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对代办事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由代办服务中心出具《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受理单》,双方签订《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委托代办协议》;

不符合代办条件的申请,应明确告知不受理原因;

(四)代办服务中心对受理的代办项目登记备案,明确代办员,并及时将项目分送至涉及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专职代办联络员,填写《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任务分送单》;

(五)代办员在接到代办任务后,应及时联系项目单位及代办事项涉及职能部门或单位,全面开展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并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日志;

(六)项目代办完成后,代办员应及时向项目单位移交有关资料,同时填写《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单》,经项目单位签字确认后,该项目代办结束;

(七)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项目单位要求终止代办委托的,代办员应与项目单位办理终止委托代办手续,填写《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终止委托单》,注明终止原因,移交相关资料;

(八)项目代办任务完成或终止后,代办员应将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日志以及《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单》或《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终止委托单》移交代办中心统一整理归档。

第九条代办服务中心建立例会制度,及时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协调推进项目代办工作。

第十条对代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代办员应积极主动进行协调。

如有下列情况,代办员无法协调解决的,可填写《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协调申请表》提交代办服务中心协调:

(一)项目办理过程中涉及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影响项目办理进程的;

(二)审批事项在优化审批流程、创新审批方式等审批制度改革中,因相关试行方案、办法不尽完善产生矛盾需要协商解决的;

(三)重点项目需要加快推进审批进度的。

第十一条代办服务中心在收到协调申请后,应及时研究、分析协调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问题,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重大事项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二条代办服务中心对需要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做好情况掌握、资料收集等各项准备工作;

对已提交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的事项要做好协调跟踪,及时掌握协调进展情况;

对协调完毕的事项要继续做好跟踪服务,确保代办工作继续进行。

第十三条代办服务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举止文明,用语礼貌,待人热情,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对服务对象提交的一切材料和涉及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严禁在服务过程中“吃、拿、卡、要”;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四条代办服务中心内部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办事流程,公开工作制度,提高工作透明度。

第十五条建立投诉督查制度,涉及业务问题的由代办服务中心与涉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涉及廉政和作风问题的,由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代办服务中心配合。

第十六条建立项目回访制度,由代办服务中心对每一办结项目发放《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意见征求单》,定期召开项目单位座谈会,听取项目单位对代办服务的意见,对代办工作及代办员进行评议,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代办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设在市投资促进局,本细则由代办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代办服务机制。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

2.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受理单

3.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任务分送单

4.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单

5.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终止委托单

6.河池市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办结单

7.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征求意见单

8.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委托代办协议

附件1

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申请表

(第一联:

代办服务中心留存,第二联:

申请代办单位留存)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年月日

项目单位情况

项目单位名称(盖章)

项目单位地址

邮编

项目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办人

手机号码

通信地址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建设地址

投资总额

建设规模

产业类型

资金来源

政府□民资□外资□

招商引资类别

目前项目

进展情况

 

申请代办内容

代办

方式

全程代办□部分代办□延伸代办□

具体

事项

代办服务中心审核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除最后一项内容由代办服务中心填写,其它均由申请代办单位填写

附件2

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受理单

申请代办单位留存,第三联:

代办员留存)

项目单位

目前审批进展情况

委托代办

具体事项

代办服务

中心意见

该项目请代办员代办。

项目代办员

签字:

本表由代办服务中心填写

附件3

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任务分送单

专职代办联络员留存)

具体代办事项

代办服务中心意见

该项目请专职代办联络员办理。

项目代办联络员

附件4

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办结单

(第一联:

代办服务中心留存;

第二联:

申请代办单位留存;

第三联:

代办员留存)

具体办结事项

该事项已于年月日完成代办服务,相关资料已向代办申请单位移交完毕,现作办结处理。

代办员

本表由代办服务中心填写

附件5

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终止委托单

代办员留存;

终止原因

经双方认可,该事项于年月日终止代办服务,相关资料已向申请代办单位移交完毕,现作终止处理。

附件6

河池市职能部门审批事项办结单

第二联:

专职代办联络员留存)

部门名称:

具体审批办结(终止)事项

该事项已于年月日完成,相关资料已向代办中心移交完毕,现作办结(终止)处理。

专职代办

联络员

本表由职能部门填写

附件7

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征求意见单

申请代办服务时间

代办服务办结时间

具体代办服务

办结事项

项目单位对代办员及代办服务的评价

意见或建议

本表由申请代办单位填写

附件8

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

委托代办协议

协议编号:

河代办〔〕第  号

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制

受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本招商引资项目代办委托协议。

一、代办内容

乙方将符合产业导向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国家宏观调控项目、“两高一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从项目立项到开工、投产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委托甲方代办:

1.委托代办项目名称:

2.委托代办具体事项:

二、代办人员确定

1.甲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本中心工作实际,指派 (代办员,电话:

       )为乙方提供代办服务,代办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乙方;

2.乙方确定     (联系电话:

)为联系人,具体负责与甲方代办员的日常沟通联系。

联系人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甲方。

三、甲方职责

1.指导项目单位熟悉审批事项涉及各职能部门的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

2.协助项目单位分阶段准备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投资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递交相关部门专职代办联络员;

3.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及时向项目单位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做好与审批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

4.及时发现审批中出现的问题并做好协调;

5.做好代办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保管和移交工作。

四、乙方职责

1.负责及时、真实、充分地提供项目申报相关材料,与代办员共同做好项目申报材料整理工作;

2.根据审批职能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对申报材料进行修改或补充;

3.审批环节必须由项目单位人员到场的,应及时派人到场;

4.负责按规定及时交纳各类规费;

5.及时、客观向甲方通报代办员的工作表现,并对代办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协议终止

1.委托代办事项完成,办结相关手续后,本协议自行终止;

2.乙方有权根据项目代办实际情况,提出终止本委托协议,双方商妥填写《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终止委托单》后,本委托协议终止;

3.因项目本身不具备办结条件,或者乙方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委托协议,并将相关情况告知乙方,填写《河池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终止委托单》,本委托协议终止。

六、其他约定

1.本协议所涉及的委托代办工作,全部为无偿代办;

2.甲方将认真履行代办职能,并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力争及时、有效完成代办任务,但甲方不保证所代办项目能完全按照乙方所希望的时间或结果办结;

  3.双方明确,本协议所指的委托代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地址:

电话: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日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抄送:

中共河池市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河池市

政协办公室,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河池市人民检察院。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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