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村规民约应注意的问题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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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村规民约档案存放混乱。
要单独归档放置。
乡镇(处)村规民约审核登记表
XX乡(镇)计划生育协会(章) 2011年3月23日
序号
单位
名称
审核情况
甘河净村村规民约
第五届村民委员会第一次村民会议
2003年4月12日通过,2011年3月16日修改
为了推进我村民主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新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一章土地管理
第一条本村所有的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村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经营使用权;
凡占用集体所属空闲地、荒地等建设临时住房、厕所和猪圈等并经过批准入册的,享受有关法律保护,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非法乱建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另行处理。
第二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和变更集体或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村民出卖、赠与和交换房屋,应该按照房屋出售价或赠与的市场价,交换差价成交的,10天内由买主到当地财政部门缴纳契税,逾期不缴纳者,按照契税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条村民需要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民小组讨论通过并签署意见,经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县国土管理局批准,再经村委会定好房屋基地的方位,才能允许建房。
第五条建房的村民,经过批准占用耕地的,建房占用的耕地抵作承包地。
第六条未经批准强行占用耕地、道路建房的,除坚决拆除,还田还土,恢复原状外,并罚款500元以上,已经建成的,原则上要求拆除,否则,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章 计划生育
第一条村委会和计生协会为村民做好计划生育服务保障。
1、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宣传服务;
2、全村人口出生情况、服务对象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及兑现情况、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及资金发放情况、计划生育经费收支情况公开服务;
3、妇幼保健、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4、人力、物力、财力、科技方面的服务;
5、为计划生育的困难户、受灾户、贫困母亲户的救助服务;
6、为维护村民实行计划生育,尤其是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男到女家户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服务。
7、倡树婚育新风,维护妇女权益,优先服务独女、双女家庭,保障男女平,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均衡发展。
为使村委会和计生协“诚实守信”,对上述公布事项,村民有查询的权利,对不及时公布或公布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上级进行反映。
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条村民在计划生育上要诚实守信,享有以下权利。
1、有参与村计生工作群众性活动的权利;
2、有申请加入村计生协会并在其中活动的权利;
3、有在计生服务部门指导下依据自身实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的权利;
4、有享受本公约规定的优惠、奖励办法的权利;
5、有对村计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应尽下列义务:
1、有学习、宣传计生政策、法规和人口计生基础知识的义务;
2、有主动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3、有根据自身能力积极参与生育、生产、生活服务的义务;
4、自己或子女一旦出现政策外怀孕,有主动和说服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
5、自己或子女一旦出现违法生育,有主动和说服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6、怀孕夫妇有不搞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流引产的义务。
第三条本村优待和奖励办法。
对于模范实行计划生育的村民享受以下奖励:
一是《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二是乡(镇)优惠政策,三是本村(居)优惠措施,具体内容是:
1、在村民批宅基地政策中,独生子女户和其他村民在同等的条件下优先提前一年安排宅基地。
2、对于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分别给予补助:
上环30元,结扎300元,双女户结扎500元;
已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意外怀孕而采取补救措施的分别给予补助:
人流手术100元,引产200元。
3、对计生户、独生子女户、双女户贫困家庭,由村委会担保,申请小额贴息贷款,发展致富项目;
新农合个人筹资部分由村委会承担;
对独女户家庭医疗费在新农合报销后,村里再按5%的比例予以补贴。
4、对计划生育户,在销售农林产品时,由村委会负责优先联系商户,优先提供销售信息。
5、男到女家落户的享受本村一切福利待遇,并在发展党员、科技培训、承包荒山、宅基地发放等方面给予优先。
男到女家落户的在结婚时,由村委会赠送价值200元的奖金或等值的农资物品。
6、计生户家庭子女上大学一次性补助2000元。
其中独生子女、双女户一次性补助4000元。
7、在每年的春节前,由村计生协确定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报请党支部、村委会批准给予适当的物质或资金慰问。
第四条协助上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落实处罚政策。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和村规民约的三会成员及村民,除依法落实处罚措施外,再予以以下处理:
1、三会(支委会、村委会、计生协理事会)成员及子女出现违法生育者应主动辞职,并按规定接受处理;
2、村民中出现违法生育者或拒不接受避孕节育措施服务者,本人不得评为先进和模范,家庭不得评为文明户,不享受村里的优惠奖励,已享受的应退还,并在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上提出批评。
第三章 公共卫生
第一条保护饮水水源地的卫生和设施,违者罚款200元。
第二条对于有病的牲畜,不准出售;
对于病死牲畜要深埋村外,否则,每户罚款200元。
第三条保持村容清洁卫生,不准在村内街道、公路两侧和村公共场所堆放杂物,违者除限期予以清除外,罚款50至100元。
第四章 水利和公共设施
第一条本村池塘所储水源属于集体所有,池塘承包人有保护水源清洁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条不准任何人毁坏堤坝、田埂和山水主要流域等综合水利基础设施,违者除责其恢复原状外,并处罚200—500元。
第三条村民都有维护村公共财产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损毁村公共财产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同时处罚500—1000元。
第五章 森林和防火
第一条护林防火,人人有责。
发现野外火源,村民都要设法在第一时间内向村支两委报告,接到火警的任何人都要在最快的时间内号召广大群众赶赴现场扑火。
第二条村民野外用火发生火灾损失的,除应赔偿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凡擅自盗伐集体和个人林木者,视情节轻重,罚被盗伐林木价值的2—5倍,夜间盗伐林木者,加倍处罚。
第四条自然灾害(大风、大雨、风雪、冰雹等)毁坏的林木任何人不准进山哄抢。
捡得归还集体的给与奖励;
否则按照盗伐林木条款处罚。
第五条凡有田埂、堤坝垮塌,需砍伐林木兴修者,必须经村委会批准后方能砍伐。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者,按本章盗伐林木条款处理。
第六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凡故意毁坏、盗窃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追回原物外,处罚200—5000元。
第二条管理好饲养的畜禽,不准牲畜、家禽毁坏集体和个人的农作物。
违者除赔偿损失外,罚款50—100元。
第三条凡是聚众闹事,煽动宗族纠纷,故意殴打他人,造成直接损伤的,除赔偿医疗费、损坏财物和其他损失外,处罚500—2000元。
第四条凡发生财产、婚姻关系等纠纷,为调节而需外调的差旅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五条为确保人事安全,保障正常供电,不准私接电源,否则,造成故障和损失的,除照价赔偿外,另处罚100—200元。
第六条提倡讲文明,树新风;
讲礼貌,尊老幼;
讲正义,持真理;
讲道德,正原则;
家庭和谐,邻里团结;
尊师重教,助残济贫;
胸襟大度,诚实守信;
美化村容,绿化村庄;
开展文体活动,抵制低俗媒介。
本村规民约,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甘河净乡甘河净村村委会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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