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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拟向乙方购买的标的物明细表如下:

序号

标的物

名称

牌号

规格/型号

生产厂家

单位

数量

综合单价

金额

备注

合计

----

-------

---

总额合计:

(暂定)人民币(大写)万元(¥:

元)

3.合同价款的确定

3.1本合同标的物为种类物,表中所列数量及金额为暂定数量及金额,不作为结算和付款的依据。

实际数量以送到约定送货地点、符合甲方相关要求并经甲方施工现场验收人员(必要时邀请监理)共同签认的、经复试合格的产品数量为准,当实际数量不足表中所列数量时,乙方不得以所需求不足为由向甲方索赔,不论何种原因,甲方对没有进到施工现场的标的物不承担结算、付款、违约、赔偿等责任。

3.2合同综合单价为材料运至施工现场或合同约定的地点的交货价格,包括出厂价、税金、吊运费、拟获得的利润及各种风险等。

3.3具体钢筋数量以及进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4本合同的价款按以下方式确认:

a、《标的物明细表》中单价即为本合同单价,本合同单价不因合同签订日与实际送货日市场价格变动或其它任何原因而做调整,此单价仅对《标的物明细表》中该批数量的钢筋购销有效。

b、按到货当日工地采购指导价增加(减少)做为本合同结算单价。

《标的物明细表》中单价是合同签订当日的结算单价,仅做为核算本合同总价款的依据。

《标的物明细表》中数量是甲方提供的可能需用的钢筋暂估数量,实际供货数量无论超出或不足本数量,也不论超出或不足数量多少,本结算单价确认方式不变。

c、按本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

4.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4.1乙方的材料质量包括现场取样检验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必须是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4.2材料标牌应完整,出厂检验报告应齐全。

乙方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必须与实际到货材料的炉批号一致,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真实有效,保证满足甲方技术资料存档的要求。

4.3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是材料原厂生产,甲方不接受分厂产品。

同时,供应到现场的产品必须是合同约定产品,不得使用替代品。

5.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5.1交货时间:

乙方必须严格按甲方规定时间予以供货(具体供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乙方应在材料进场前24小时提前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收货准备,提供卸货场地。

5.2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为施工现场

5.3本合同联系人:

5.4本合同指定收货人:

5.5交货方式:

5.5.1乙方负责送货至甲方施工现场,卸至甲方指定的卸货地点,并承担装、运、卸等费用。

由甲方指定专人按合同要求验收并签字确认,该签字确认仅表示对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颜色、表面状况及供货时间的确认,不表示认可货物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

乙方在装、运、卸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其他责任自行承担,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5.5.2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该批货物的质量证明文件。

5.5.3乙方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甲方交付标的物(包括标的物的随附必备品、配件、工具等),并经甲方检验合格的,方为正式交付。

标的物所有权自正式交付时转移。

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自正式交付时起由甲方承担。

5.5.4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负责将多交的产品以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无偿运出。

5.5.5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

5.5.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6.检测和验收:

6.1.1数量计量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完成。

计量完成后,甲方与乙方应在送货单上签字,送货单上应明确收货日期、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位、收货人姓名、单位等。

甲方委托为指定收货人员和签字人,无指定人员签字的送货单无效,不能作为甲方收货及结算的依据,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6.1.2凡经计量的材料,乙方必须将其在交货地点落地。

凡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筋,除非经甲方同意,乙方无权将其运出项目施工现场。

6.2质量验收

6.2.1甲方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进行初步验收,包括生产厂家、外观、检验报告与型号对照等。

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甲方有权拒收。

材料的现场验收应由运输车辆司机或乙方所派的指定人员、甲方的专职材料员、驻地监理共同参与。

验收时,验收人员应对每批材料的质量证明书上的内容与实际货物(炉批号,牌号)进行核对,核实到货数量,并作相应记录,如发现情况异常,验收人员有权拒绝卸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材料验收合格后由验收人员在材料签收单上签名并盖项目部印章确认。

6.2.2甲方应按国家标准、行业要求及时对材料进行取样检验。

当出现检验结果不合格等异常情况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在2日内予以答复;

如乙方在2日内没有答复,视为自动认可甲方的处理意见。

6.2.3乙方签订本合同前,必须向甲方(或甲方项目部)提供所供应规格材料的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加盖乙方公章的复印件)(检测报告带CMA章,前后不超过2个月);

6.2.4甲乙各自委派的材料验收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一方验收人员发生变更时,双方应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作相应的更改;

6.2.5材料进场后,甲方按有关规范抽检,检验费用由甲方负责。

若出现质量争议,以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为最终结果(但该结果不能免除乙方所应承担的材料质量责任)。

如果鉴定为不合格,质检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负责将不合格材料运走。

因材料质量造成甲方返工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返工损失,甲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权利。

6.2.6若乙方所供材料进场时验收合格,但在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经政府相关部门抽检为不合格,乙方必须无条件将不合格部分已加工和尚未加工的材料清退出场,补偿给甲方不合格部分但已加工完毕的材料加工费每吨元,承担由于不合格品退场发生的所有退场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自愿承诺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引起甲方损失(如:

停工、窝工、工期延误等)的一切费用。

6.2.7甲方在对乙方所供产品进行数量和重量验收时,有权对量产比例进行计算,在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适当调整结算量。

7.双方责任与义务

7.1甲方责任与义务

7.1.1甲方委托授权具体负责本合同的履行,代表甲方履行本合同中约定甲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7.1.2合同签署后,向乙方及时提供本项目使用的材料需求计划,以便乙方组织货源。

实施供应前,甲方需在日前正式向乙方提交书面各批次材料用量计划和具体供货需求时间。

7.1.3实施供应时,若甲方因故对申报批次计划有变动要求时,应在到货前天(日历日)书面告知乙方,以便确认此批次计划的调整。

如该批次计划的材料已发货,甲方应积极配合并予以签收,而不应拒收,但甲方仍可就已签收材料与乙方协商调换事宜,涉及费用双方协商。

7.1.4甲方需求的材料乙方应在材料需求期限内供应完毕;

若因甲方原需求超出该供应期,甲方必须提前天(日历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以便乙方调整供应计划。

7.1.5当材料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材料的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甲方施工进度需求时,甲方将有权做出如下决定,乙方对此不得存在异议:

(1)对已进甲方仓库的不合格材料清理出场,处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重新外购材料以保证施工进度的需要,外购部分的到场单价高出乙方供应综合单价部分,从乙方材料款中扣出以补偿甲方;

(3)若经甲、乙双方采取措施后,仍无法满足合同要求时,则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1.6按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7.1.7甲方应提供材料卸料场地,甲方有权制止乙方的违章作业行为。

7.2乙方责任与义务:

7.2.1乙方根据甲方的需求,负责甲方指定的项目材料的运输与供应,并负责运输过程中的一切手续、费用;

7.2.2乙方所提供的材料的质量必须符合本合同第4条的技术要求,必须满足甲方现场施工的设计要求和施工要求。

所供此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上的内容必须与实际货物(炉批号,牌号)相符,保证产品质量达到质检部门检验标准,并合符国家环保要求;

7.2.3当材料的质量或供应能力不能满足甲方要求时,除按7.1.5的规定处理外,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2.4乙方按时、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材料,并提供相应的物流服务。

乙方协助甲方进行材料在甲方工地的交接;

7.2.5乙方应负责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所要求的包装或防护,该包装或防护应足以防止货物在交货前发生损坏或变质。

如有发生损坏或变质,甲方保留向乙方追偿的权利;

7.2.6乙方保证本合同所供的货物是合同所规定的品牌,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

乙方保证本合同所交付的货物免受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本合同所交付的货物侵犯任何专利权、设计商标或名称或其他受保护的权利而引起的一切索赔和诉讼,并应当保护和保障甲方免于承担由此导致或与此有关的一切损害赔偿费、诉讼费和其他费用,否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赔偿和承担;

7.2.7在甲方完成材料计量并签字前,货物及其相应的一切风险由乙方负责。

7.2.8自甲方完成材料计量并签字起,材料由甲方负责保管,但这并不能免除乙方因材料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7.2.9乙方的车辆进入甲方施工现场(或约定送货地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度管理,甲方有权将不服从管理的乙方车辆清逐出场。

7.2.10乙方人员及车辆必须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因乙方原因引发的生产安全故事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乙方对甲方现场物品、设施造成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7.2.11乙方车辆的一切环保、交通事项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车辆使用必须满足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甲方不负担乙方车辆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和经济损失。

7.2.12乙方运输车辆驾驶员必须有合法的驾驶执照,汽车吊驾驶员必须有合法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乙方有义务对现场的装卸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采取佩戴安全帽等安全防护措施,钢筋吊卸过程中若出现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

8.结算确认和支付

8.1结算单据以及与其有关的函件必须经甲方项目部材料主管、预算主管、经营副经理、项目经理签字,并报甲方材料和经营主管部门审核签字并加盖甲方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甲方包括签约代表及业务联系人在内的一切工作人员,代表甲方向乙方作出的职务行为,须加盖甲方的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确认方有效,其它情况下含甲方工作人员签名没有加盖甲方行政章或合同专用章等均属无效,不属甲方行为甲方概不负责任。

8.2本合同执行乙方先供货,甲方后付款的方式;

材料价格包含了材料采购、仓储、运输、装卸、送货落地、税费等一切费用,其单价为综合单价。

8.3乙方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与甲方施工现场相关人员进行对账签认,以现场复试合格的实收数量为准,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该时期所供应货物的结算权及相应债权。

8.4本合同涉及的所有计量支付、暂扣款项(如材料质保金)支付均由甲方支付到乙方在合同约定的银行账户,无特殊情况下,甲方不接受乙方提供的任何第三方银行账户或委托支付。

8.5质量、交货期限达不到约定要求的,在处理完成之前乙方无权要求支付任何款项。

8.6发票的提供:

8.6.1每期支付货款前,乙方必须按双方确认的对账单,全额出具发票给甲方或甲方项目部;

如未提供,甲方有权拒付货款。

8.6.2乙方应对提供的发票真实性负责。

如提供非法发票,情节较轻的,甲方有权将该行为予以内部通报;

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甲方所有经济事项中的投标或参与资格;

情节特别严重的,甲方有权将该行为报送税务机关;

8.6.3如因乙方提供非法发票,导致甲方产生了税务风险或经济处罚,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9.违约责任

9.1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货款未能及时支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因停工待料而造成的损失。

9.2乙方未按时、按甲方要求,保质、保量供应材料造成的甲方停工、窝工、返工损失或向第三人承担经济责任等(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3如经初步检验,甲方发现货物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将货物运出工地,并立即免费予以更换,甲方无保管义务。

如乙方怠于运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与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延误一天,乙方按照逾期材料货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若延误时间超过3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可自行采购,其差价、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自愿承诺按已供货款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如:

工期延误等),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甲方计算为准)。

9.5交货材料的质量不符合约定或者国家、行业标准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厂家不符合约定、外观不合格、质量不合格、没有有效地质量证明文件、取样检验不合格等,甲方有权拒收,并由乙方24小时内负责调换;

如果乙方所供材料复试不合格,由乙方24小时内负责调换。

乙方承诺:

上述两种情况无论哪种情况出现,每延误一天,乙方按照所需调换材料货款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延误时间超过二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或要求解除本合同,也可自行采购,其差价、损失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甲方计算为准)。

9.6若乙方交货材料存在假冒伪劣产品时,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将其全部扣留,并报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政策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所涉及钢筋金额十倍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时,还应支付相应的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以甲方计算为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7乙方保证按时交货,并保证其提供的货物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如有违反,愿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9.8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0.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0.1履行期限的变更

如本项目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计划变更引起甲乙双方执行本合同期限的变更,免除双方违约责任。

10.2解除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的,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本合同即予以解除。

10.3终止

乙方已按甲方需求,将合同货物全部合格地交给甲方,并完成本项目的需求供应,甲方根据乙方供应已全额向乙方支付全部材料货款,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11.不可抗力

如果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致合同各方不能履行本合同内任务,可即时中止履行或自动延长履行期。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仅限于:

战争、自然灾害、防疫限制、禁运。

对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损失,各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但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的7日内,将不可抗力的情况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2.合同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合同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就有关争议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禁止债权转移

除非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与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者缔结转让本合同项下或基于本合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和/或义务的合同或协议,也不得就本合同向第三人设定任何担保、抵押。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该转让和担保、抵押行为对甲方不产生法律效力,并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外,并按本合同标的额的10%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从应付给乙方的任何款项中予以扣除。

14.其它约定

14.1乙方应知晓买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和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

不能对接触产品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14.2甲方审核乙方提交的资料,但不能因此减少或免除乙方与此有关的合同义务。

14.3在供货期间,严禁乙方向甲方任何人员行贿,或利用非法手段(欺诈等)与甲方管理人员弄虚作假,获取非法利益。

已经发现,除乙方供货款不予支付外,并按甲方损失额的五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14.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委托任何第三人(单位)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也不得发生到甲方滋事、聚众停留甲方办公场所、堵门或威胁甲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等非正常办公行为。

如发生上述行为,乙方应向甲方按照合同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并视为乙方自愿放弃本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无须支付剩余款项。

14.5乙方应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本合同的资金支付与使用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已做出了合理的安排和保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业主拨付工程款不及时导致甲方资金紧张,乙方应给予充分理解,并承诺除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自愿放弃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及各项损失费用。

14.6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以打印文字为准,手写部分无效。

14.7本合同一式2份,甲方执1份,乙方执1份,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义务履约完后自行失效。

15.补充条款:

就本合同有关事项,任何一方按照下列地址送达、寄送通知等法律文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另一方。

如由于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或传真号码不准确,或送达地址或传真号码变更而未告知,按照下列地址送达、寄送通知等法律文件,仍然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出卖方:

(乙方)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签订时间:

年月日签订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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