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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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集团实施方案的要求,公司对专项治理对象和内容、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及有关要求进行了安排和部署,从x月开始,x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开展工作,同时明确了政策界限和工作要求,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重点认真扎实开展工作。
四、采取有关措施,强化督促检查
公司将《设立廉洁帐户的通知》文件在公司宣传栏进行公布,并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明确政策界限,层层建立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为使专项治理活动开展扎实有效,公司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
强化群众监督。
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专项治理活动落到实处
按照集团统一部署,认真扎实组织公司领导干部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公司中层副职以上干部都认真进行了自查,并按规定认真填写了《专项治理“红包”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并按要求上报集团公司,同时将专项治理“红包”自查自纠情况在公司公告栏中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至目前为止,公司没有出现违纪违规收送“红包”现象。
六、认真总结、加强学习,筑牢反腐败防线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来看,没有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予“红包”问题,下一步,公司将继续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严明工作纪律,建立长效机制,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巩固专项治理活动成果。
一是要继续加强《廉政准则》的学习,加强党性锻炼,从思想上筑牢反腐败防线。
二是要继续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全面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三是要完善监督制度,从源头上筑牢反腐败防线,自觉抵制接受和赠送“红包”的不正之风,切实把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篇二:
陈坊中学
陈坊中学
根据文件精神,为确保“红包”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我校严格按照活动要求做好各项工作,现就我校开展
治理收送“红包”专项的工作活动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宣传动员,认真制定方案
为扎实开展好“红包”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首先在班子成员中形成共识,先是召开了学校中层会议进行了文件传达和部署,之后又召开全体教师会议,认真学习其精神和要求,并成立了治理收送“红包”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林剑校长为组长,丁佑生副校长为副组长,其他教师为成员,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专项治理收送“红包”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自查自纠,认真监督检查
我校成立工作小组和召开治理收送“红包”专项工作会议,全体教师都填写自查自纠登记表,对我委所有干部开展专项治理“红包”问题自查自纠进行了督促检查。
到目前为止,我单位未发现教师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问题。
三、加强工作总结,认真学习知识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来看,没有发现教师违反规定接受和赠予“红包”问题,下一步,我校坚决贯彻落实县教体局的工作要求,扎实抓好治理工作督查,确保自查自纠情况完全属实。
把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当作日常工作来抓,时常为党员干部敲响警钟,继续保持风清气正的良好内部环境,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一是要继续加强《廉
政准则》的学习,从思想上筑牢反腐败防线。
二是要继
续加强警示教育,从思想上筑牢反腐败防线,做到警钟长鸣。
三是要完善监督制度,从源头上筑牢反腐败防线,切实把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篇三:
红包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报
红包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报
根据文件精神,我局认真开展治理收送“红包”专项的工作,现将阶段性工作汇报如下:
一、宣传部署、制定方案,全面传达文件精神
为扎实开展好“红包”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首先在局领导班子中形成共识,先是召开了局班子会议进行了文件传达和部署,9月12日又召开全局股级以上干部会议,认真学习其精神和要求,并成立了局治理收送“红包”问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刘早生任组长,原纪检组长李石宝任副组长,各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局办公室,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严格清理审核把关,确保专项治理收送“红包”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查自纠、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我局9月12日成立工作机构和召开治理收送“红包”专项工作会议,并转发文件至各部门,设立专门监督电话和举报箱,使治理收送“红包”专项工作在群众监督下进行。
对我局所有干部开展专项治理“红包”问题自查自纠进行了督促检查。
对科级以上领导和各股室负责人填写近3年来特
别是今年中秋期间的自查自纠情况登记表,下发廉政账户等,到目前为止,我单位未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送“红包”问题。
三、认真总结、加强学习,筑牢反腐败防线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阶段性工作来看,没有发现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接受和赠予“红包”问题,下一步,我局将一是要继续加强《廉政准则》的学习,从思想上筑牢反腐败防线。
二是要继续加强警示教育,从思想上筑牢反腐败防线。
做到警钟长鸣。
赠送:
一份《国际商业合同》
国际商业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邮编:
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职务:
____________国籍: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上,经协商达成本协议条款,以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第一条品名、规格、价格、数量: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
单价:
总价:
总金额:
第二条原产国别和生产厂:
第三条包装:
1.须用坚固的木箱或纸箱包装。
以宜于长途海运/邮寄/空运及适应气候的变化。
并具备良好的防潮抗震能力。
2.由于包装不良而引起的货物损伤或由于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货物锈蚀,卖方应赔偿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
3.包装箱内应附有完整的维修保养、操作使用说明书。
第四条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个货箱上用不褪色油漆标明箱号、毛重、净重、长、宽、高并书以“防潮”、“小心轻放”、“此面向上”等字样和装运:
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装运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装运港口:
第七条卸货港口:
第八条保险:
装运后由买方投保。
第九条支付条件:
按下列项条件支付:
1.采用信用证:
买方收到卖方交货通知,应在交货日前15-20天,由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与装运全金额相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卖方须向开证行出具100%发票金额即期汇票并附装运单据。
开证行收到上述汇票和装运单据即予支付。
信用证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有效。
2.托收:
货物装运后,卖方出具即期汇票,连同装运单据,通过卖方所在地银行和买方银行交给买方进行托收。
3.直接付款:
买方收到卖方装运单据后7天内,以电汇或航邮向卖方支付货款。
第十条单据:
1.海运:
全套洁净海运提单,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作成空白背书并加注目的港公司。
2.空运:
空运提单副本一份,标明“运费付讫”/“运费预付”,寄交买方。
3.航邮:
航邮收据副本一份,寄交买方。
4.发票一式五份,标明合同号和货运唛头,发票根据有关合同详细填写。
5.由厂商出具的装箱清单一式两份。
6.由厂商出具的质量和数量保证书。
7.货物装运后立即用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此外,货发10天内,卖方将上述单据航空邮寄两份,一份直接寄买方,另一份直接寄目的港公司。
第十一条装运:
1.FOB条款:
a.卖方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前30天,用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数量、价值、箱号、毛重、装箱尺码和货抵装运港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租船订舱。
b.卖方船运代理公司________,(电报:
________),负责办理租船订舱事宜。
c.租船公司或其港口代理(或班轮代理),预计船达装运港10天之前,即将船名、预计装货日期、合同号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装运,要求卖方与船方代理保持密切联系。
当需要更换运载船舶及船舶提前、推迟抵达时,买方或船方代理应及时通知卖方。
若船在买方通知日后30天内尚未抵达,则第30天后仓储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
d.若载运船舶如期抵达装运港,卖方因备货未妥而影响装船,则空舱费和滞期费均由卖方承担。
e.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越过船舷并从吊钩卸下,一切费用和风险属买方。
2.CFR条款:
a.在装运期内,卖方负责将货物从装运港运至目的港。
不允许转船。
b.货物经航邮/空运时,卖方于本合同第5条规定的交货日前30天,以电报/信件把交货预定期、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等通知买方。
货物交办发运,卖方即刻以电报/信件将合同号、品名、发票金额、交办日期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第十二条装运通知:
货物业经全部装船,卖方应将合同号、品名、数量、发票金额、毛重、船名和启航日期等立即以电报/信件通知买方。
若因卖方通知不及时使买方不能及时投保,卖方则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质量保证:
卖方保证:
所供货物,系由最好的材料兼以高超工艺制成,商标为新的和未经使用的,其质量和规格符合本合同所作的说明。
自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为质量保证期。
第十四条索赔:
自货到目的港起90天内,经发现货物质量、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者,除应由保险公司或船方承担的部分外,买方可凭出具的商检证书,有权要求更换或索赔。
货到目的港起12个月内,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质量低劣和工艺不佳而出现的损伤,买方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并出具商检局开列的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商检验书乃索赔之依据。
按买方索赔要求,卖方有责任立即排除货物之缺陷,全部或部分更换货物或根据缺陷情况将货物作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在货物制造和装运过程中,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卖方概不负责。
卖方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即刻通知买方并在事发14天内,以航空邮件将事故发生所在地当局签发的证书寄交卖方以作证据,即使在此情况下,卖方仍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促使尽快交货。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超过10个星期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15条所述不可抗力原因,卖方若不能按合同规定如期交货,按照卖方确认的罚金支付,买方可同意延期交货,付款银行相应减少议定的支付金额,但罚款不得超过迟交货物总额的5%,卖方若逾期10个星期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尽管合同已撤销,但卖方仍应如期支付上述罚金。
第十七条仲裁:
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按项解决:
1.提交方所在国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法则和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在双方均能接受的第三国进行仲裁。
第十八条附加条款: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卖方:
代表:
买方:
签署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