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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的成立应满足4个条件:

1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

2是发生交通事故

3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

4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总的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

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

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5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4种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6车辆损失险是指车辆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本身损失,以及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7车损险的保险责任p58-59自己看

8车损险的施救费用p59页自己看,有一小题

9车损险的责任免除p60-61自己看

10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11三者险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p67页(了解)

12我国三者险采取责任限额的方式。

13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括:

1)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自立案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2)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夺、抢夺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4玻璃单独破损险

1)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窗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由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玻璃破碎。

15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四章

1、核保的原则:

(1)保证长期承保利润

(2)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3)争取市场的领先地位(4)谨慎运用公司的承保能力(5)实施规范的管理

第五章

1、P138案例分析5-12

2、预付案件:

是指某些特殊案件需要预付部分赔款。

(P146)

3、未决赔案管理:

是指保险公司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赔付结案的案件。

第六章

1、在对车辆进行施救时,对于不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不予责任。

常见的不合理施救有:

(1)对倾覆车辆在吊装过程中未合理固定,造成倾覆。

(2)在使用吊车起吊中未对车身合理保护,导致车身大面积损伤。

(3)对拖移车辆未进行检查,造成车辆机械损坏,如轮胎缺气或转向失灵硬拖硬磨造成轮胎损坏。

(4)在分解施救过程中拆卸不当,造成车辆零部件损坏或丢失。

第七章

1、碰撞损伤坚定注意事项:

(1)在定损碰撞受损的汽车之前,应先查看车上是否有破碎的玻璃,是否有锋利的刀状或锯齿状金属边角。

对危险部位做上安全警示,或进行处理。

(2)如果闻到有汽油泄漏的气味,切勿使用明火,切勿开关电器设备。

事故较大时,可考虑切断蓄电池的电源。

(3)如果有润滑油或齿轮油泄漏,要当心滑倒。

(4)在检验电器设备的工作状态时,不要造成新的损伤。

例如:

在车门变形的情况下,检验电动车窗玻璃升降功能是否受损时,切勿盲目升降,以免造成玻璃的损坏。

(5)应在光线良好的场所进行诊断,如果损伤涉及底盘或需在车下进行细致检查时,务必使用升降机,以保证定损人员的安全。

2、汽车车身的结构有三种基本类型:

承载式、非承载式、半承载式

3、从保险角度来看,变速器的损失主要是拖底,其他类型的损失极小。

4、施救进水汽车时,应该注意如下事项:

(1)严禁水中起动汽车

(2)科学拖车

(3)及时告知车主和维修厂商(4)及时检修电气元器件

(5)及时检查相关的机械零部件(6)清洗、脱水、晾晒、消毒及美容内饰

(7)保养汽车(8)谨慎起动

5、汽车盗抢险P219

保险责任:

(1)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60天未查明下落。

(2)保险车辆全车在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因发生事故造成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3)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1)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2)保险车辆被盗窃未遂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3)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5)保险车辆与驾驶员同时失踪。

(6)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7)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汽车被盗抢案件的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及机动车辆登记证书。

案例

案例1

200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

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

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

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

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法院如何裁定?

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

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

“买保险不能赚钱。

”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第三,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尸体及现金,付出了艰辛的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案例2

某石油公司将一辆北京切诺基吉普车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2010年5月,司机宋某将石油公司客户徐某接到宾馆洽谈业务。

徐某下车时无意将烟头扔在了车上。

烟头引燃了坐垫及可燃物,将车辆烧着,并引燃了停放在旁边的一辆桑塔纳轿车。

众人奋力抢救,扑灭了大火。

可切诺基吉普车已全部烧毁,桑塔纳轿车也部分受损。

石油公司就两车辆的损失分别向保险公司提起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索赔。

问: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这起案件?

为什么?

“火灾”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列明的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对于由火灾引起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公司合同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火灾作为一种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以外的第三者的损害,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第三者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也须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车辆因火灾被全部烧毁,属于车损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应当按约赔偿。

但由于该车起火是由徐某乱丢烟头所致,所以保险人履行车损险的赔偿义务后,依《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取得对徐某的代位求偿权。

对于第三者的桑塔纳轿车的损失,由于是徐某的责任所致,因此被保险人对该车的损失在法律上应无赔偿义务,保险人也无须对该车的损失承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案例分析3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保险利益

2009年8月杨某开始干个体。

由于缺乏流动资金,杨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时还款。

为以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杨某表示同意。

2009年9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2010年初,杨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车辆遭到严重损坏,几乎报废,杨某也身受重伤。

得知事故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认为该车的事故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应退还杨某所交的保费,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几次交涉未果,张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拥有保险利益。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具体而言指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实际中,保险利益的形态是多种多样的。

就本案而言,张某为保证自己的抵押权获得实现,以自己为投保人要求李某购买了车损险,出险之后,张某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一概而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一,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或李某的原因损毁,张某的抵押权随之消灭,这种情况下,他对保险车辆是拥有保险利益的,有权向保险公司赔偿,本案便属于这种情况。

第二,抵押车辆的灭失系第三人原因所致,并且李某对第三人享有赔偿金请求权。

根据《担保法》第58的规定,张某的抵押权移至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金上,对该损害赔偿金可优先受偿,张某的抵押权并没有灭失,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4、分析题

一福特车行驶于高速公路上,因观察不够仔细而追尾撞了一辆正常行驶的大货车,导致车受损、驾驶员受轻伤。

事故发生后,前车停车查看案情,驾驶员试图打开车门出来。

就在此时,后方驶来另外一辆大货车,推动这轿车“塞”入了前车下面,导致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

问题:

根据所学的知识分析在该起事故中,被追尾撞击的大货车是否负有相关责任?

福特轿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1.在该起事故中,被追尾撞击的大货车是否负有相关责任?

因前面的大货车属于正常行驶,被宝来追击碰撞的事实发生,与大货车没有任何关系。

假如事故到此为止,那么,大货车尾部的所有损失应该由宝来车的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付;

宝来车的“保险杠撞断、发动机盖折起、前风挡玻璃破碎”应该由大货车的交强险先行赔付无责赔款的100元限额,其余部分由宝来车自身的车辆损失险赔付;

“驾驶员受轻伤”应该由大货车的交强险先行在无责赔款的10000元限额内赔付,假如不够,再从宝来车自身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中限额赔付欠额部分。

2.宝来轿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在宝来与前方大货车的追尾撞击事故中,宝来负有全部责任应该由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承担前车的全部损失。

3.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本案中,后方高速驶来的另外一辆大货车,推动宝来轿车“塞”入了前车下面,导致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

很明显,“轿车受损程度明显加剧,驾驶员当场死亡的悲剧”属于宝来被后面来的大货车追尾碰撞的直接原因。

后方驶来的大货车应该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不仅如此,假如有证据证明前面的大货车因为宝来与后面的大货车再次碰撞而导致损失程度加大,那么它的损失加大部分,也应该由后面的大货车承担责任。

.

案例5

2005年4月24日,王先生已投保盗抢险的汽车被盗,他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

到了2005年7月24日满3个月后,汽车仍未找到。

王先生持公安机关开具的盗抢案件立案证明向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索赔,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称要向上级公司申报。

2005年8月初,王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王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利息。

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被盗的汽车已经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王先生应该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花费的开支。

双方意见不和,便上诉至法院。

你认为该案应如何处理?

本案中,焦某不能选择不要汽车,而向保险公司索要8万元保险金及利息。

原因在于:

《全车盗抢险条款》第1条规定:

“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6条规定: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

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有两种处理方法。

第一种是:

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保险人尚未赔偿的,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只按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附加条款第1条第2项所列保险责任进行赔偿,即对车辆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进行赔偿。

第二种是:

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后,保险人已赔偿的,而被保险人又不愿意收回原车,被保险人具备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选择权。

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是否有选择权,关键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已经赔付保险金。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保险公司尚未赔付保险金,因此,焦某不能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全额保险金,而只能取得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

2、焦某不应承担保险公司所花费的开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因此,本案中焦某因索赔及保险公司因理赔而花费的必要合理费用,均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案例6

某日,1月9日上午8:

30保险公司接到被保险人丘某的报案称:

2009年1月8日被保险人丘驾驶“粤ABS-114”“雅阁牌(CD5)”小轿车夜间11:

30在市区环城路行驶时前部与一大型箱式货车追尾,货车已趁夜色逃逸,目前被保车辆已在郊区某修理厂。

1月9日上午10时,受保险公司委派,查勘定损人员随即赶到修理厂,发现“粤ABS-114”车前部受损,需更换保险杠、左右大灯、左右转向灯、左右雾灯、散热器、冷凝器等部件,预计费用1万元;

经修理厂对该车作进一步拆检后发现,发动机因过热已严重损坏,需更换活塞、缸体、曲轴、连杆等部件,这部分修理费用为4.2万元。

问题:

因保险标的的保险期限为:

2009年1月11日至2010年1月10日。

事故出险时间为2009年1月8日夜间11:

30。

不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事故,故给予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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