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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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防汛、地质灾害、地震等专项预案

山西省煤层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各市、各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

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和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协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省煤炭厅成立煤矿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厅领导小组)。

厅领导小组的组成及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组长:

省煤炭厅厅长

  副组长:

省煤炭厅分管副厅长、总工程师

成员单位:

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行业管理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瓦斯防治与利用处、安全生产执法处、应急救援处、科技装备处、信息调度中心、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

(1)厅领导小组职责

①向省人民政府及省指挥部报告煤矿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决策建议。

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对煤矿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

③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矿事故发生及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信息和指令。

④协调调动专业应急队伍、专家、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⑤根据事故情况,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⑥参与相关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2)成员单位职责

厅办公室:

及时向厅领导报告事故信息,传达厅领导关于事故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

接收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迅速呈报厅领导阅批,并负责督办落实;

需派工作(督导)组前往现场协助救援和开展事故调查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事发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等通报情况,并协调有关事宜。

负责应急处置时的车辆保障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事故新闻信息相关工作,与省委宣传部、新华社山西分社、山西日报社、山西人民广播电台、山西电视台等主要新闻媒体联系,协助事发地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行业管理处:

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煤矿企业水文地质等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

及时跟踪和掌握事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及事故信息,做好事故警示通报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瓦斯防治与利用处:

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煤矿企业“一通三防”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安全生产执法处:

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相关信息。

应急救援处:

按照厅领导指示和有关规定下达有关救援指令;

提出应急救援决策方案建议,跟踪事故发展动态及救援情况,及时向厅领导报告;

协调组织专家咨询,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指挥调度专业救援队伍做好灾区人员抢救工作;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调集相关应急资源参加救援工作;

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科技装备处:

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煤矿企业机电、运输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信息调度中心:

负责应急值守,接收、处置事发地上报的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厅领导和办公室,同时转送应急救援处,并向有关处室通报事故信息;

在办公室指导下,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报送事故信息,同时抄送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跟踪、续报事故发展动态及救援情况;

负责保障省煤炭厅通讯、网络畅通运行。

山西省煤炭基本建设局:

及时掌握和提供事发建设煤矿企业相关信息,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2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及职责

(1)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险情,根据事故类型,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急救援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在省现场指挥部(或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厅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厅领导安排,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发生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根据事故类型,厅分管领导、应急救援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厅主要领导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

省煤炭厅现场工作(督导)组职责:

①了解掌握事故基本情况和初步原因,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和事发煤矿企业传达上级领导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批示和意见;

督促其核查核实并如实上报事故遇险、遇难、受伤人员情况。

②发生重特大事故或险情时,在省现场指挥部(或领导组)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指挥与协调工作。

③针对事故特点、前期处置情况、发展态势,进行风险评估,对救援决策方案提出建议,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并协助解决救援技术难题,协调调动外部专家、专业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督导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对违章指挥和违规救援行为坚决制止。

④指导事发地做好信息发布和善后处理工作;

⑤收集、整理应急处置过程的有关资料,及时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2.3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省煤炭厅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

在应急状态下,按照事故种类和应急救援需要,从专家库中挑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必要时可协调外部专家加入专家组。

专家组职责:

  

(1)分析评估事故信息和发展演变情况,为省现场指挥部(或领导组)组织抢险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建议。

(2)参与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2.4市、县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市、县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企业应分别成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建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组。

成员单位、应急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分别根据本部门、本企业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煤矿事故应急处置实际予以确定.

 3预警

3.1预警条件及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主要来源是上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下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和各级煤炭企业上报的预警信息。

预警条件:

(1)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现场人工系统发现事故前期预兆与征兆。

(2)经对煤矿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和预判认为有可能发生事故.

(3)事故发生后经风险评估和预判认为事故有可能扩大。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企业判断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等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通过电话、广播、网络和人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进行信息报告(参见4。

1信息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

有可能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名称、事故类别、性质、地点、可能影响范围及简要经过,发生原因初步判断,预警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和应采取的措施等.

3.2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企业相应采取下列预警行动:

3。

2。

1事发煤矿企业预警行动

(1)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

(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组织现场隔离和疏散,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或事故征兆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

(3)加强应急值守,按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加强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做好应急准备。

(5)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2。

2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预警行动

(1)加强应急值守,及时调度、核实和报告相关信息。

(2)组织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事故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判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级别,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责令下一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事发煤矿企业加强监测监控、预报和预警工作,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责令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储备或生产单位等做好应急准备。

(4)根据发生事故可能性的严重程度,派出工作(督导)组,加强对事发煤矿企业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的现场督导工作。

重大危险源控制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5)一旦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预警调整和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态的发展,进行预测和判断预警是否升级或降级,并适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

1信息报告

(1)煤矿事故或险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立即报告当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中央直属驻晋企业同时上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企业总部)及相关部门。

在煤矿生产、建设中建立委托、承包等关系的,被委托、承包单位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委托、发包单位,并向当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委托、发包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时限向当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监管的煤矿企业,发生一般事故的,于1小时内报告市、县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煤炭厅。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及较大涉险事故的,于1小时内报告市、县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报告省煤炭厅;

县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直接上报至省煤炭厅;

市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煤炭厅.

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发生事故的,应在1小时内报告省煤炭厅及相关部门。

(2)重特大事故信息或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电话快报,随后在30分钟内进行书面报告。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类别、性质;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驻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事故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现场草图;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书面续报事故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直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3)省煤炭厅在信息调度中心设立调度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网络等通信手段接收省人民政府及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和地方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煤矿生产安全常规信息、预警信息和事故信息。

值班电话:

4117555

传真:

(4)省煤炭厅调度值班室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立即报告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值班领导和厅办公室。

其中较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信息和重要情况应电话确认,审核事故信息要素,并将事故信息分别传送应急救援处和有关处室,同时在厅办公室指导下立即报告省委、省人民政府,于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跟踪和续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和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指示,立即以电话或传真形式传达到事发地市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将落实情况进行反馈.

  4.2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见8.3事故分级标准)。

发生较大事故或险情,省煤炭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险情,省煤炭厅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2.1二级应急响应程序

省煤炭厅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

(1)厅信息调度中心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落实信息报告和处置相关规定(见4.1信息报告)。

(2)厅办公室、应急救援处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进一步了解事故及救援情况,及时向厅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向事发地传达省、厅关于应急救援的指示和意见。

(3)应急救援处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需要,通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专家及有关应急物资储备或生产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其他成员单位及时掌握、整理和提供事故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厅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4)接到省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处置、或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救援增援请求、或厅领导认为有必要参与救援工作等情况时,根据事故类型,由厅分管领导、应急救援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2一级应急响应程序

省煤炭厅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实施:

(1)有关事故信息报告、传送、跟踪、反馈和应急准备,按照4。

2.1二级应急响应程序中

(1)

(2)(3)执行。

(2)厅领导小组对事故信息进行研判,研究、决策救援方案,并立即成立由厅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应急救援处和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

(3)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参加省现场指挥部(或领导组),并在其统一领导下,指导、协调和协助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任务参见2。

2事故现场工作(督导)组职责。

3市、县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企业分级响应

市、县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及所属(辖)煤矿企业事故分级响应的层次、标准或启动条件、程序和内容等,由各级根据本部门、本企业应对煤矿突发事故灾难的实际需要确定并组织实施.各级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机制实施救援。

3现场应急处置

1企业先期处置

事发煤矿企业是应对突发事故灾难先期处置的责任主体。

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先期成立现场指挥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力量抢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防止事故扩大。

根据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通信、交通、医疗、电力、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当事态超出本级应急能力,且事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单位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救援。

4.3。

2政府及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指挥与协调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符合本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程序,成立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现场指挥部的,下一级指挥部应立即移交指挥权,并汇报事故情况、进展、风险以及影响控制事态的关键因素等问题,服从上一级指挥,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参加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或及时修订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监测侦察、危险源(现场)控制、工程抢险和人员抢救、救援人员安全防护、信息管理等项工作,组织或协调落实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经费、食宿、治安警戒、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电力、气象服务、技术支持和善处置等各种保障措施。

事发地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增援请求。

4.3.3应急处置措施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处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积极开展救援行动和各项保障工作。

(1)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通风、供电、提升运输、排水、压风、通讯等系统,及时组织清除矿井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为救援工作创造条件。

(2)在重特大事故或复杂事故救援现场,应设立井下救援基地及井下救援指挥部(组),实施靠前指挥,及时掌握灾情变化、救援进度和救援需要,合理安排和调集所需人力、物力,督促落实救援方案,制止违章行为。

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果断作出救援暂停、撤人或中止决定,并及时汇报地面现场指挥部,确保安全高效施救。

(3)抢险救援以专业救援队伍为主、其他救援人员为辅,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

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所有抢险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工作。

所有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均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工作地点和救援人员安全。

救援队伍在行动前和救援过程中要了解有关危险因素,明确防范措施,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灾区侦察和搜救遇险人员,迅速找到并控制危险源或排除事故隐患,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救援队伍指挥员有权作出处置决定,迅速带领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区域,并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4)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对于继续救援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极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等情况,现场指挥部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作出暂停救援的决定;

在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组织研究,确认符合继续施救条件时,再行组织施救,直至救援任务完成。

因客观条件导致无法实施救援或救援任务完成后,在经专家组论证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基础上,现场指挥部要提出终止救援的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现场指挥部在处置较大事故时提出终止救援意见的,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5)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相关保障工作需要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作时,由省煤炭厅现场工作(督导)组或事发地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提出请调建议报现场指挥部决定,或由现场指挥部组织或协调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

相关协作保障事项:

①事发地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组织开辟通往矿区的抢险救援通道,同时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的畅通无阻。

②事发地公安、武警、保卫人员开展治安警戒,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导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

必要时,对矿井井口、现场指挥部等重要部位进行隔离保护,并实行专人值守.

③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协调有关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全力救治事故受伤人员,并按照专业规程开展现场防疫工作。

必要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配医疗专家和药品及转治伤员等相关请求。

④事发地参与救援工作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通信、供电、供水、气象服务等应急保障工作。

4信息发布

依据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有关规定和要求,由现场指挥部组织、管理和及时发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信息.有关各方面加强协调沟通,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信息。

  4.5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后期处置

5。

1应急处置评估总结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和事发煤矿企业应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在应急响应结束1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事故调查组。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事发煤矿企业及事故概况、先期处置及事故信息接收与报送、应急预案实施、组织指挥、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应急资源保障措施的执行等情况和救援成效、经验教训、相关建议等。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和事发煤矿企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5.2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和事发煤矿企业应组织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协调应急救援各种费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1)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网络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2)省煤炭厅建立和更新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急指挥机构以及省内各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组、省内矿山救援装备物资储备或生产单位的通信联络方式;

制定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化技术标准并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规范信息监测与监控、收集、通传、分析、报送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3)各市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本区域内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确保信息畅通。

各级煤矿企业负责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4)各级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依托安全生产信息调度中心和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或安全生产信息管理平台,随时掌握所属(辖)煤矿企业现场有关情况,并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及时向省煤炭厅报送生产安全重要信息。

6。

2应急队伍保障

(1)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和省属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加强所属矿山救护队的日常管理和人力、物力及财力的保障.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必需的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建立联合救援保障工作机制.

(2)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每年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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