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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财务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核算,及时提供合法、有效、真实、准

确、完整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指标和前后各期的可比性。

6.2.3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6.2.4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必须采用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格式。

6.2.5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

6.2.6会计凭证的一般要求

a.原始凭证必须具备:

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单位、接受单位名称、经济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外来原始凭证应有填制单位公章。

原始凭证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b.记帐凭证统一使用通用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必须具备填制凭证日期、编

号、摘要、科目、金额、附件张数、填制人员、记帐人员、稽核人员和主管人员签章。

c.记帐凭证要连续编号,一笔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凭证时,可采取分数编

号。

记帐凭证除结帐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

记帐凭证发生错误应重新填制,已入帐的可用红笔填写与原内容相同的凭证冲回,如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其差额另编一记帐凭证。

d.记帐凭证连同其原始凭证,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注明单位

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盖章。

e.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因特殊需要经财务部经理同意后,可提供复印件,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登记签名。

f.外部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凭证

的金额、号码、内容等。

如无法取得的,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签字,代为原始凭证。

6.2.7登记会计帐簿

a.按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需求设置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日记帐、明细帐、辅助帐等。

b.现金帐、银行存款帐必须采用订本式帐簿,用计算机打印的帐簿必须连

续编号,并装订成册,由主管会计和具体经办人签章。

总帐和明细帐、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应定期打印。

c.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做到数字准确、摘

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各种帐簿应按页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否则应注明“此页(此行)空白”字样。

凡需结出余额的帐户,其余额应注明借贷方,没有余额的应作出标记。

上下帐页结转时要注明“过次页”或“承前页”,对需要结出本月发生额的帐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为本月初本页止的发生额的合计数。

d.帐簿记录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

重新抄写,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更正。

应将错误文字或数字画线注销,在其上方填写正确文字或数字,并加盖名章。

对错误数字必须全部画线更正,不得局部修改。

由于记帐凭证错误造成帐簿错误的,可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e.各单位应定期核对帐簿,保证帐证之间、帐表之间、帐帐之间、帐实之

间相符。

定期结帐,月度需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在摘要栏中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

年结的注明“本年累计”通栏划双红线。

年度结转要在摘要栏分别注明“结转下年”和“上年结转”。

6.2.8编制财务报告

a.各单位应按月、季、年编制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报表及财务情况说

明书。

b.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会计制度和格式编制。

b.会计报表应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c.会计报表之间、各栏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相互一致,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有关数据应相互衔接。

不同会计年度,各项目内容及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应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d.会计报表应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

报表应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封面还应注明单位、地址、报表所属年、季、月、报送日期、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编表人签章等。

e.年度会计报告需要审计的,编制前应先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将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6.3会计工作交接

6.3.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所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理移交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结算。

6.3.2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前应处理完成有关业务,并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6.3.3编制移交清册时应逐项列明移交材料,包括会计凭证、帐册、报表、印章、

证券、发票收据、支票、文件、软件、磁盘等实物资料。

6.3.4一般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由财务部经理或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按移交清册逐项登记点交,发现问题要限期清查。

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应由上一级财务负责人监交,移交人应对会计工作、重大收支、重要事项、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6.3.5接交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单上签字,一式三份,每人各执一份。

6.3.6接替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帐簿,不得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6.3.7单位撤消、分立、合并时,相关工作比照上述手续办理。

6.4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管理

6.4.1会计监督

a.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b.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对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c.对财产物资的监督:

各单位要建立帐簿、款项和实物核查制度,保证帐帐相符、帐款相符、帐实相符。

会计人员对帐实不符的情况要及时作出处

理,如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报请单位领导处理。

d.对财务收支的监督:

对违法收支不予办理,应当制止和纠正;

制止、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对违法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

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e.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监督。

6.4.2内部会计管理

公司财务部依据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的

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主要有:

a.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b.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c.财务处理程序制度。

6.5会计制度

6.6计划管理

6.6.1计划管理包括利润计划、资金计划和费用开支计划,计划分为中长期计划

和年度、季度、月度计划。

6.6.2计划按照公司统一要求编制。

6.6.3编制计划要本着积极稳妥、留有余地的原则,既要发挥主观能动和积极性,

又要切实可行,实是求事,量力而行。

6.6.4建立动态计划管理系统,及时反馈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公司考核。

6.7投资及资金管理

6.7.1权益的管理

a.实收资本按国家有关法规进行管理。

b.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储备基金等股东权益应按政府相关法规和董事会的决议进行处置和分配。

6.7.2投资管理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进行证券投资,其他长期投资按批准权限、申报程序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6.7.3融资管理

融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6.7.4担保管理

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严禁对本公司及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6.7.5债权、债务的管理

对各项应收款、预付款、存出存入保证金要及时入帐,明确责任人,按季核对,及时催收。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如属经办人责任,则由经办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6.7.6资金管理

a.基本原则:

根据南京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办法有关管理酬金提取规定,公司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酬金后,分公司(管理处)盈余应属全体业主,各分公司(管理处)往来帐户要及时清理不得占用公司资金,公司无特殊情况亦不得占用分公司(管理处)资金。

公司财务部统筹安排使用自有资金,实行资金计划管理。

b.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将资金借给外单位或个人;

也不得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银行帐号。

c.银行贷款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申报,经批准后实施。

d.加强对外币资金的管理,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有关法规办理外币业务。

f.开设银行帐户应书面报告公司主管财务副总裁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备案,银行帐户档案资料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帐户管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6.8现金、银行管理

6.8.1现金管理

a.根据帐款分开的原则,出纳与会计岗位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出纳也不得

兼管现金凭证的填制和稽核工作。

b.严禁私设小金库,违者一旦查出按贪污论处。

c.现金管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支付和收取现金,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对外币的管理须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支付。

大额支用现金每笔3000元以上须经公司财务副总裁审批。

d.库存现金限额:

人民币10000元,超出部分应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e.出纳员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现金、支票、发票、原始凭证和传票等的安全。

f.出纳员在收取业主管理费等现金收入时应明确告知业主尽量采用银行托收,收取现金时应注意防范识别伪钞。

g.支付现金时出纳员凭经办人填制的借款单或报销单,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审批人、经办人、财务稽核人员签章后方可支付现金。

h.出纳员、财务稽核人员应分别审核现金原始单据,保证票据的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白条抵库。

i.现金报销应做到及时。

市内办事借款报销,事毕不超过三天,外埠办事借款报销事毕不超过五天,严禁拖欠占用公款。

j.出纳员依据现金支付凭证,分币种按时间顺序登记现金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k.财务经理或财务主管应不定期地核查出纳员库存现金与现金帐结余额是否相符,如不符应查明原因。

l.收款员当日收取的款项,必须在当日下班前交给出纳员。

6.8.2备用金管理

a.为方便工作,简化手续,对因工作需要周转资金的部门和个人经公司总裁批准(公司)、分公司经理(管理处主任)审批后支取。

b.周转金主要用于零星费用支出。

c.市内办事周转金限额控制在1000元以内,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

住外埠机构和个人按实际需要由公司总裁批准的限额使用。

d.备用金年末由财务部门收回,需要继续使用的年初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e.备用金由借款人负责保管,安全自负。

g.办理储蓄户的备用金利息,凭银行计息清单上缴财务部门。

6.8.3支票管理

a.支票由出纳员专职管理。

b.购入支票要建立登记簿,做好登记,填写购入日期、行名、支票类别、

起止号码、经办人签字等。

c.领用支票应凭领导签批、经办人签名的借款单办理领用手续。

d.出纳员在签发支票时应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用途、收款单位名称等。

对事前难以确定收款单位和金额的须填写限额,领用人要在支票存根上签字备查。

e.出纳员对逾期(超过五天)未报的支票要督促经办人结帐,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结的有权停发支票,并向上级反映其情况。

f.未经财务副总裁同意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g.支票印鉴管理:

公司财务部在银行预留“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章由财务主管领导和财务经理分别保管;

分公司(管理处)银行预留印鉴除上述公司财务部印鉴外,增加一枚分公司经理(管理处主任)章,到公司财务部加盖空白支票每次不得超过10张。

分公司经理(管理处主任)印鉴由经理(主任)本人保管,支票使用时方可加盖经理(主任)印鉴。

严禁将经理(主任)印鉴交给出纳员或收款员保管。

h.支票书写的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发票或收据所盖印鉴名称相符。

委托付款必须由原收款单位出具委托付款书。

i.现金支票不得交与非财务人员代提现金。

j.各种原因作废的支票应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管。

6.8.4银行帐户管理

a.公司银行帐户管理在公司财务副总裁直接领导下,由财务部经理全面负责,承担日常运作和监管的直接责任,各运作环节由经办人承担具体责任。

b.银行帐户的开设

(1)任何以公司名义、私人名义开设银行帐户,均实行申报制度;

(2)公司开设银行帐户,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总裁批准。

(3)分公司(管理处)开设银行帐户,由分公司(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公司财务副总裁批准,财务部备案。

(4)公司开设的银行帐户,银行预留印鉴办法,由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公司负责人私章共同组成;

取得非法人分支机构资格的分公司(管理处)经公司财务副总裁批准,可以分公司(管理处)名义开设银行帐户,预留银行印鉴为分公司(管理处)财务专用章和分公司(管理处)负责人私章;

未取得非法人分支机构的分公司(管理处)一律以公司名义开设银行帐户,预留印鉴为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分公司(管理处)负责人私章。

(5)由申请人办理有关银行开户手续。

c.银行帐户的运作

(1)银行支票、汇票、储蓄存折、财务印鉴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严格支票的签字程序。

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单据(报销付款凭证或借款单)签发支票;

(3)一般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如因实际需要(如招待费和材料采购)领用空白支票,须经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只可领用限额空白支票,并要加强控制,明确规定领用人责任,及时补记支票内容和金额;

(4)发出支票必须核实支用金额,并及时取得收据正本,保证实支款项与收据相符。

(5)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章必须分开保管。

重要凭证、财务专用章及负责人私章保管人发生工作变动、离开公司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6)帐户有效签字人如因工作变动,离开公司或变换工作环境时,由开户申请单位及时办理更换签字人手续。

d.银行帐户撤消

(1)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办理银行帐户撤消手续:

银行帐户长期不使用,且以后也不再使用的;

专门为某一单项业务开设的帐户,该业务已完结的;

分公司管理处因某种原因撤消的。

(2)银行帐户撤消手续由原申请开户单位负责办理。

d.银行帐户监控

(1)银行帐户资料由公司财务部进行汇总。

财务部定期汇编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帐户资料,报财务部经理及时分析变化情况,提出有效签字人、销户意见。

(2)定期汇总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财务部每周编制资金周报,报公司财务总裁。

(3)汇入单位要求汇款时要填写汇款通知,以传真告诉汇出单位。

汇款通知内容要详尽、字迹要工整,并由有关领导签字。

汇出单位接到汇款通知,进行电话确认,并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汇款。

(4)要认真核对每笔款项收支是否正确,每月按帐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各分公司(管理处)出纳员发生变动时应事前通知公司财务部,离职、辞职的未经财务部经理批准不得办理结算。

d.银行帐户档案资料保管

(1)银行帐户档案资料包括开设银行帐户申请表、银行开户资料、银行帐号、有效签字资料或银行印鉴及银行销户资料。

(2)所有银行帐户资料要及时存档、妥善保管。

(3)银行帐户档案资料视同会计档案的一部分,保管年限、销毁程序均按会

计档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9固定资产管理

6.9.1固定资产的标准和分类

a.固定资产的标准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机械、器具工具等。

b.固定资产的分类

公司的固定资产按自然属性和经济用途分为以下七大类:

房屋及建筑物;

运输设备;

家用电器;

电脑设备;

办公设备;

机械设备;

其他。

c.说明

房屋及建筑物是指用于公司办公及员工生活的永久性房屋及建筑物,不包

括发展商无偿提供的管理用房,管理处利用架空层、地下室改造等管理用

房。

运输设备是指汽车和摩托车等机动车辆。

家用电器包括电视机、、电冰

箱、洗衣机、空调机和音响设备等。

电脑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

公设备包括照相机、通讯设备、复印机、保险柜和仪器仪表、电话机、传

真机、传呼机和对讲机等。

机械设备包括清洁、绿化机具、维修机具等。

6.9.2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a.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

(1)公司机关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物主管部门为公司办公室;

专业公司

使用的固定资产实物主管部门为各专业公司办公室;

各分公司(管理处)使用的固定资产实物主管部门为分公司(管理处)办公室。

(2)公司有关部门、子公司对公司范围内专业设备实行专业管理,包括审批、选型、采购等环节的管理。

b.主管部门的主要责任

(1)审核固定资产的购置申请书;

(2)电脑、对讲机、大型机具等固定资产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子公司集中采购,其他小型低值固定资产经公司有关部门和专业公司同意,可由使用部门、管理处自行采购。

(3)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表。

(4)固定资产的修理。

(5)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及转移登记。

(6)固定资产报废的申报。

(7)固定资产的清查。

c.固定资产的保管

(1)在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负责保管,使用单位应向主管部门负责,其

中职工宿舍由入住者负责保管。

(2)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主管部门负责保管。

d.固定资产的配置原则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固定资产,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功能,在无法实现内部调剂的情况下,方可购置固定资产。

c.固定资产配置的程序

(1)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填写《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见附表二),报主管部门审批。

(2)主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的内部配置情况,作出处理意见,或进行内部调配或批准购买,并将《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送交财务部门。

(3)内部调剂时财务部门根据《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及有关固定资产转移凭证,办理固定资产内部转移手续。

如需采购,财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呈报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会审批。

(4)财务部门将批复后的《固定资产配置申请表》转主管部门。

(5)主管部门按批文执行,申请未获批准时,主管部门将结果通知使用部门。

申请获准后,主管部门负责购买,或委托公司专业管理部门购买(其中:

房屋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购买)。

(6)固定资产购入后,主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表》,并将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7)办理报销手续。

主管部门填写报销凭证,经分公司(管理处主任)经理(部门经理)、主管领导签字后,附带发票、申请表等到财务部编号、登记后方予报销。

6.9.3固定资产购置、报废的审批权限

a.办公及生产用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低于50000元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批,

单位价值超过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b.生活康乐用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低于10000元以下的由公司总裁审批,单位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c..自用房屋、轿车、大屏幕电视机必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d.固定资产的编码方法: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统一编码。

e.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拨固定资产。

定资产内部转移必须通过主管部门,使用部门不得自行转移。

f.固定资产的调入:

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将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部门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1)登记《固定资产分布情况登记簿》,使用部门盖章签;

(2)登记《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登记簿》主管部门盖章签字;

(3)登记《固定资产卡片》,随同固定资产移交使用部门;

(4)主管部门持《固定资产分布情况登记簿》到财务部门登记,以便财务部

门作帐务调整。

6.9.4固定资产的调出

固定资产因不需用或报废而调出使用部门时,应办理以下手续:

a.登记《固定资产分布情况登记簿》,使用部门盖章签字;

b.登记《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登记簿》,主管部门盖章签字;

c.登记《固定资产卡片》,随同固定资产移交主管部门;

d.主管部门持《固定资产分布情况登记簿》到财务部门登记,以便财务部

6.9.5固定资产的使用和日常维护

使用部门应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并妥善保管,应做好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

固定资产因使用或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毁损或损失,有关责任人应负担赔偿责任,按情节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原价的10%-50%。

违章驾驶车辆造成的罚款由当事人负责。

6.9.6固定资产的保险

固定资产的保险、续保工作一律由财务部负责。

固定资产被盗或丢失,或遭受不可抗力的原因毁坏,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案追查并负责索赔,同时办理固定资产的清理手续,财务部协助主管部门完成此项工作。

6.9.7固定资产的修理

固定资产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在经济合理情况下,应尽可能修复使用。

使用部门应及时通知主管部门,不得擅自修理,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查明原因,指定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修理。

固定资产修理发生的费用,由负责修理的部门填写报销单。

6.9.8固定资产的清理报废

固定资产因出售、转让或因正常和非正常原因不能继续使用时,主管部门应查明原因,并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手续。

办理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手续:

主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一式两份,详细说明报废原因及处理意见,交财务部;

财务部根据审批权限,呈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返回财务部门;

财务部门将已作批复的申请表一份转发主管部门,另一份留作固定资产报废帐务处理的凭证。

6.9.9固定资产清查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

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主管部门日常应不定期地对所管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程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固定资产年终全面清查工作由公司财务副总裁负责,具体工作由财务部牵头,会同各主管部门和单位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点。

清查盘点后,主管部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表〉,报财务部门进行帐实核对。

对帐实不符、有帐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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