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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控部每年按照年度质控计划对现有检测能力且有标准样品的项目进行不定期带标考

核,不定期随样品进行密码质控样品测试和评价。

7.标准物质为保证标准溶液、标准气体的溯源性和有效性,在标准溶液的配置、标定、稀释、使

用中须有核查记录,按规定条件保存,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8.其他实验用水:

配制或稀释标准溶液的纯水,其电导率符合中国实验室用水二级标准,对

于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水应按照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检验。

试剂(溶液)瓶签书写:

试剂(溶液)标签上格式与内容按照统一规定书写。

剧毒试剂管理:

剧毒试剂及其配置的溶液,要有专人加锁保管。

须放入冰箱内保管时,

所在房间应有专人负责安全。

9.说明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及省质量管理规定不一致时,执行国家或省质量管理规定。

第二部分各专业质量保证工作

第一章水和废水

一、主要依据

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2.《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

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2007);

4.《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5.《江苏省日常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样采集、分析控制要求》(苏环监测【2006】60号)

二、现场采样

1.校准与核查

pH计每次测量前用标准缓冲溶液校准;

溶解氧测定仪每次测定前校准调零;

电导率仪每月校准,并及时填写记录。

2.采样

检查采样器、固定剂、采样容器是否符合测定项目的要求。

先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和采样容器2~3次,根据不同的项目采集适量水样装入相应材质容器内,按要求立即加入相应的固定剂,贴好标签。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油类、五日生化需氧量(BOD)、有机物、总氯、游离氯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除外。

5

3.注意事项

(1)测定BOD、硫化物、油类、挥发性有机物(VOC)、总氯、游离氯、细菌总数、S5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

(2)测定油类的地表水水样,采样前应破坏可能存在的油膜,采集水面下20cm~50cm

柱状水样,并单独采样,全部用于分析测定。

(3)测定BOD、有机物污染物项目的样品,采集时水样必须沿瓶壁缓慢注满容器,过5

程中不得产生气泡,容器上部不留空间,BOD样品要有水封口。

(4)如果水样中含沉降性固体(如泥沙等),则应分离除去。

分离方法为:

将所采水样

摇匀后倒入筒形玻璃容器(如1~2L量筒),静置30min,将不含沉降性固体但含有悬浮性固

体的水样移入盛样容器并加入保存剂。

测定水温、pH值、BOD、溶解氧、电导率和油类5的水样除外。

4.质控样品

4.1全程序空白样:

每批样品除色度、嗅、浊度、pH值、透明度、悬浮物、电导率、溶解氧、溶解性总固体外,其余项目均需加采一个现场全程序空白样,随同样品一同测定。

4.2现场平行样:

(1)每批样品除悬浮物、溶解性总固体外,实验室分析项目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

行样;

实验室无法分样重复测定的油类、BOD、粪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现场5

采集不少于20%的平行样,挥发性有机物(VOC等)样品要求采集百分之百现场平行。

(2)pH值、溶解氧、电导率为现场测定项目,其平行测定检查应为100%。

(3)当每批单个分析项目采集样品数<

3个时,加采100%现场平行样。

特殊项目除外。

(4)污染事故、污染纠纷样品加采100%现场平行样或增加频次分时段连续采样。

5.现场记录

现场填写采样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透明度等现场测定

参数和感官指标描述。

三、实验室分析

1.标准校准与检查

对于校准曲线斜率较稳定的分光光度法,每月或更换试剂后做校准曲线。

校准曲线至

少有五个浓度点,包括零浓度、接近测定上限和下限的浓度点。

校准曲线回归方程的相关

系数≥0.999,截距a的绝对值应≤0.005,当a的绝对值>0.005时应进一步做截距显著性统

计检验。

日常分析时随每批次样品测定两个校准点(以测定上限浓度的0.3倍和0.8倍各一

份为宜),当此两点的测定值与标准值相对偏差均<5%或在95%置信水平以内时,原曲线

可以使用,否则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离子色谱法随每批样品测定绘制校准曲线,曲线范围可根据分析样品的浓度范围确定,测定浓度在mg/L水平范围时,其相关系数r>0.999;

测定浓度在μg/L水平范围时,其相关系数r>0.995。

气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等方法的校准曲线,测定

浓度在mg/L水平范围时,其相关系数r>0.995,测定浓度在μg/L水平范围时,其相关系

数r>0.990;

采用标准气体稀释绘制标准曲线相关系数r>0.990。

校准曲线只能在线性范围内使用。

2.空白样测定每批样品至少测定一个实验室全程空白样品。

空白样品测定值应小于方法检出限,或用

控制图方法确定控制线进行控制;

对出现空白值明显偏高时,应仔细检查原因,以消除空

白值偏高的因素。

3.样品精密度控制

3.1实验平行样品:

除色度、悬浮物、油类、BOD、粪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挥发性有5

机物外的项目,每批样品随机抽取10%实验室平行样;

污染事故、污染纠纷仲裁样品随机

抽取不少于20%实验室平行样。

3.2平行样评价:

①执行相关标准方法中的规定要求,可参照附表1执行。

当相关标准方法

或附表1中无明确规定时,实验室平行样相对偏差≤20%为合格(平行样相对偏差

?

/x?

x%或?

xx级,或者显)。

②特殊有机污染物若无明确规定时:

样品浓度在mg/L21

著高于方法检测限(5~10倍以上),相对偏差≤10%;

样品浓度在μg/L级,或者接近方法检

测限,相对偏差≤20%;

对某些色谱行为较差组分或多组分同时分析,相对偏差可放宽至

≤30%。

3.3平行样检查率:

平行样品包括现场平行样和实验室平行样,总检查率应不少于20%。

4.样品准确度控制

4.1实验室加标回收样:

除悬浮物、溶解性总固体、BOD、油类、COD、高锰酸盐指数等cr5

项目外,每批样品随机抽取不少于10%样品做实验室加标测定,加标量以相当于待测组分

含量的0.5~3倍,如待测组分浓度在方法检出限附近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

度范围。

加标后样品体积应无显著变化(不超过样品体积的2%),否则应计算回收率时考

虑这项因素。

2

加标样品评价:

加标回收率控制评价执行相关标准方法中的规定要求,可参照附表.

执行。

若无要求或附表2中没有的项目一般地表水回收率在90%~110%为合格;

废水回收率在70%~130%为合格;

有机物样品浓度在mg/L水平,回收率在70%~120%为合格,浓度在μg/L水平,回收率在50%~120%为合格。

4.2使用有证标准物质或已知浓度质控样

对容量法和不宜进行加标回收的项目,每批样品带1~2个已知浓度的质控样。

如果实

验室自行配制质控样,要注意与国家标准物质比对,但不得使用与绘制曲线相同的标准溶

液,必须另行配制。

质控样结果评价:

有证标准物质在其规定范围或95%~105%范围内为合格;

已知浓度质控样在90%~110%范围内为合格,痕量有机物在60%~140%范围内为合格。

5.质控记录

随样品分析填写空白、平行、加标等质量控制记录。

第二章底质、土壤、固体废物

2.《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3.《工业固体废物采样抽样技术规范》(HJ/T20-1998);

4.《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1.采样量:

底质、土壤、固废采样量通常为1Kg~2Kg。

2.风干样品的采集:

用塑料器具采集样品,用塑料袋或布袋盛装样品,自然风干后制样。

3.新鲜样品采集:

分析挥发性有机物的样品用金属器具直接将新鲜样品装入40mLVOC专用棕色玻璃瓶中,密闭冷藏保存;

分析半挥发性有机物、矿物油、硫化物、氰化物等

项目的样品用金属器具直接将新鲜样品装入500mL棕色玻璃瓶中,密闭冷藏保存。

三、实验室分析

1.标准校准及检查

可使用水质分析相同指标的校准曲线绘制和评价方法(第二章水和废水三),如果底质、土壤、固废等样品基体影响比较大,可用标准加入法或者工作曲线进行校准。

2.空白样测定每批样品至少测定一个实验室全程空白样品。

空白样品测定值应小于方法检出限,

或用控制图方法确定控制限进行控制。

3.样品精密度控制

每批样品每个项目分析时须做20%平行样;

当5个样品以下时,平行样不少于1个。

平行样评价:

平行样控制评价执行相关标准方法中的规定要求,若无要求则平行样

相对偏差范围参照附表3和附表4执行,对于附表3中未列出允许误差的项目,当样品

均匀性和稳定性较好时,参照附表4规定。

4.样品准确度控制

4.1使用有证标准物质:

在测定精密度合格的前提下,随样品进行1~2个有证标准物质测定,测定结果在允许范围内合格,可不进行加标测试。

4.2实验室加标回收:

当选择的项目无标准物质时,可用加标回收来检测测定准确度。

加标率:

每批样品随机抽取不少于10%样品做实验室加标测定。

样品数不足10个时,适当增加加标比率。

每批同类型试样中,加标试样不应少于1个。

加标量:

加标量视被测组分含量测定,含量高的加入被测组分含量的0.5~1.0倍;

含量低的加2~3倍,且加标后的总浓度应不超过方法的上限浓度值,如待测组分浓度在方法检出限附近时,加标量应控制在校准曲线的低浓度范围。

加标浓度宜高,体积应小,不应超过原样体积的2%,否则需进行体积校正。

加标回收率控制评价执行相关标准方法中的规定要求,若无要求可参

考附表3,对不合格者重新进行回收测定,并另增加10%的试样做加标回收率测定。

对于多组分同时测定的有机指标可进行替代物回收率评价,应保证在允许范围内,具体见附表5或附表6,没有替代物的有机物测定一般要求:

样品浓度在mg/Kg水平,回收率在70%~120%为合格,浓度在μg/Kg水平,回收率在50%~120%为合格。

3.质控记录

第三章环境空气和废气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1.

(HJ/T165-2004)2.《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

3.《固定污染源废弃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4.(HJ/T373-2007)

(GB/T16157-1996)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T167-2004)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8.《空气和废气检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

GB/T5468-19919.《锅炉烟尘测试方法》(二、现场监测

仪器校准1.1

)每次使用前用标准气体检查标准度,采用仪器量程中,烟气测定仪(SONO,CO2x

点值附近处浓度或与待测物相近浓度的标准气体校准,仪器示值偏差在±

5%范围内为合

格,当电化学传感器性能不满足测定要求时,必须及时更换传感器。

测氧仪每次使用前

用纯净空气调整,在标准大气压下其示值为20.9%。

若长时间未使用,则每月至少校准一

次。

采样系统流量要保持恒定,中流量、小流量采样器每次带离实验室前要用流量计加载校

准采样流量,采样前和采样后,流量误差不超过5%。

1.2核查:

采样前检查仪器预处理装置是否有效,有动力采样器气密性是否符合要求。

现场核查工况、采样点位和采样器具。

2.采样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样品采集工作,现场测定气压、温度、流量等参数,使用滤筒、滤

膜、采样管、吸收瓶等采集的样品做好密闭和唯一性标识,并按要求保存。

3.注意事项

3.1采集固体污染源样品的采集材质、干燥剂等不能与待测物质发生反应,能耐受高温排

气;

特定污染因子采样需要保持采样管温度,防止水分冷凝。

对于特征污染因子选择正

确的吸附管、吸收瓶和连接方式。

3.2采集浓度较高的污染源样品时,采集时间视待测污染物浓度而定,控制采样时间,防

止超过吸收液管容量,每个样品采样时间一般不少于10min。

3.3工业废气颗粒物采集进行多点采样时,每点采样时间不少于3min;

各点采样时间应相3。

1m等或每个固定污染源测定时所采集样品累计的总采气量不少于。

103.4进行颗粒物及流速测定时,采样枪口和皮托管必须正对烟气流向,偏差不得超过。

当采集完毕或更换测试孔时,必须立即封闭采样管路,防止负压反抽样品。

3.5环境空气颗粒物采集应保持切割器的清洁,采样前后注意观察滤膜的完整性。

4.质控样品

用吸收液、吸收管、滤膜、滤筒采样的项目,随每批样品带1~2个全程序空白样品。

环境空气、无组织废气采样时,用吸收液、吸收管、吸附管采样的项目,

每批样品采集10%平行样品。

5.现场记录

现场填写采样记录,记录内容包含气温、气压、采样流量、采样时间、天气状况等现场

测定参数。

三、实验室分析

可使用水质分析相同指标的校准曲线绘制和评价方法(第二章水和废水三)。

2.质控样品2.1实验室空白样品:

每批样品至少测定一个实验室全程空白样品。

空白样品测定值应小

于方法检出限,或用控制图方法确定控制线进行控制。

2.2实验室平行样品:

凡能做平行样的项目,每批样品随机抽取10%实验室平行样。

2.3平行样评价:

平行样控制评价执行相关标准方法中的规定要求,若无要求平行样相对

偏差不得超过20%。

2.4重量法要求:

滤筒、滤筒的称量应在恒温恒湿的天平室中进行,应保持采样前和采样

后称量条件一致。

TSP或PM经恒温恒湿24小时平衡后,称量分析时必须同步分析两张10

“标准滤膜”若标准滤膜称出的重量在原始重量±

5mg(中流量为±

0.5mg)范围内,则认。

为该批滤膜称量合格,数据可用,否则检查称量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并重新称量该批样品的

滤膜。

第五章生物监测一、主要依据

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2.《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

3.《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

4.《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增补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2)

二、现场采样

1.核查

核查测定项目与采样器具、容器的统一性,消毒的采样瓶,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2.样品采集与保存

水中生物样品采集按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根据监测项目选择合适的采样器具,装入相应材质的容器内,做好唯一性标识,在运回实验室打开前保持密封,防止污染,气温较高时应对样品冷藏保存。

3.质控样品

3.1全程序空白样:

每批样品需采全程序空白样,随同样品一同测定。

3.2现场平行样:

每批样品细菌总数、粪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等项目需采20%,现场平

行样品,平行样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20%。

4.现场记录现场填写采样记录,记录内容除了记录现场测定参数外,应注意描述样品性状感官指标。

三、实验室检测

1.微生物检验用品

1.1试验器皿:

所有实验用品都必须洁净不附着任何残渍,应剔除已破损、有划痕或有气

泡的器皿。

实验用无菌器皿应在无菌条件保存。

1.2培养基配制:

必须试验纯度合格的试剂。

每批培养基制备需有记录,包含名称、pH值、灭菌条件、配置方法、日期、人员、试剂批号。

使用前检查保存条件和期限等信息,并进

行无菌检验。

将培养基放入37℃恒温箱内培养24h来验证。

1.3纯水质量:

定期用电导仪和pH计检测纯水质量,每年至少检验痕量金属一次,每月至

少检测水中细菌一次,标准平皿计数小于1000个菌落/mL。

2.无菌室检查

每月进行至少1次消毒后质控检查。

培养基用琼脂平板在洁净工作台和洁净工作台外各

设一点,使用撞击浮游菌采样器采集10min,共1000mL。

37℃培养24小时,平均菌落数

超过5个需要重新处理。

3.设备检查

3.1高压蒸汽灭菌锅:

每次使用时,记录温度、气压和灭菌时间。

每月至少1次使用热变色滤纸检查灭菌效果。

3.2紫外灭菌灯:

每月用浸有乙醇的湿布擦拭1次,每季用紫外光度计测量紫外灯光强度

不少于初始值的70%,否则,即应更换新灯。

3.3显微镜:

应按操作方法使用,使用后用擦镜纸清洁光学玻璃部分和载物台,注意防尘。

3.4微孔板检测系统(酶标仪):

保持24h开机,每2个月关机重启1次。

3..5冰箱和冰柜:

存放物品需标明名称、日期,每天检查和记录冰箱温度,过期及无用物品及时清理。

3.6恒温培养箱:

在用的培养箱每天检查1~2次,记录温度稳定情况,温度变化在±

0.5℃

范围内。

空白样品:

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检测中,每批样应做2个空白皿培养,

以检查水、培养基和器皿的无菌状况,对自配或商业提供的培养基,要采用标准菌种或参

照菌种对培养基的有效性进行评估,不得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培养基。

5.质控记录所有与监测质量相关的检查需有记录,随样品分析填写空白、平行等质量控制记录。

第六章噪声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二、噪声

1.仪器校准

每次测量前后用声级校准器对测试仪器进行声级校正,其前、后校准示值偏差不得大于

0.5dB.使用延长电缆时应注意长电缆对声波信号的衰减,应使用延伸电缆与声级计一起进行声校准,记录校准情况。

2.现场监测

现场核查监测点位和测量条件,噪声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为5m/s以下时进行。

无法避免在特殊气象条件下测量时,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测量准确性,同时注明

当时所采用的措施及气象情况。

第九章质控考核

一、主要依据

1.《质量手册》

2.《程序文件》

3.年度质控计划。

二、考核内容

1.考核范围与频次在评审周期内对申请认证监测能力考核全覆盖,对于方法原理和操作相似的项目,每

年选中其中1项或几项进行考核;

对于能力表内工作开展频次较低的分析项目有标准质控

样品的每3年至少1次标准样品考核,没有标准质控样品的采取人员比对、方法比对、仪

器比对等方法进行质控考核。

2.人员分级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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