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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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办工作人员考核管理办法Word下载.docx

(四)不少于30名工作人员的房屋征收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及劳动;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案材料提交齐全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意见》;

备案材料提交不齐全的,不予备案。

第三条(备案复查)

《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意见》有效期为2年。

有效期届满前,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房屋征收事务所执行房屋征收规定、征收委托合同履行、工作实绩、遵纪守法、接受培训、档案管理、统计报表、违规行为处理及投诉查实等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情况予以备案或者不予备案。

第四条(变更事项的备案)

房屋征收事务所的注册资金、出资主体、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及注册地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预先备案。

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申请备案。

第五条(上岗培训与考核)

初次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所在的房屋征收事务所报名,参加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的房屋征收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一般每年组织一次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上岗培训与考核。

第六条(培训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房屋征收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有适应房屋征收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因房屋征收(拆迁)违法违规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培训。

第七条(岗位水平证书)

对通过房屋征收培训考核的人员,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核发《上海市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

第八条(房屋征收工作证)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征收工作证》。

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前,应当将房屋征收地块内的工作人员___及《房屋征收工作证》报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查验。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将房屋征收工作人员___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公告栏及其政府网站上同时公告,并将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上岗信息记入房屋征收信息系统。

第九条(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

持有有效的《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及《房屋征收工作证》的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的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将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结果通过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连续两年未参加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岗位教育培训与考核未通过的,其《房屋征收岗位水平证书》和《房屋征收工作证》自然失效。

第十条(劳务费)

房屋征收事务所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工作,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收取劳务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一条(行为监督和考核)

市和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对政策执行、人员管理、信访处理、行为规范等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并可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对房屋征收事务所接受委托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考核。

房屋征收事务所应当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为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事务所违规行为处理)

房屋征收事务所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将其记入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并作为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复查的内容;

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备案复查后不予备案,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房屋征收工作证》自然失效:

(一)擅自或变相将房屋征收业务转让或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二)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业务挂靠的;

(三)未取得《房屋征收工作证》的人员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签约的;

(四)未使用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签订补偿协议,或者修改示范文本的主要条款,损害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合法权益的;

(五)未在约定期限内将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付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授意工作人员涂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

(六)超出房屋征收委托合同约定的权限的行为;

(七)包庇、隐瞒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

(八)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而擅自拆除房屋;

(九)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人员违规行为处理)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房屋征收事务所应当根据其违规程度记分,并报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记入房屋征收信息系统;

房屋征收事务所未对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记分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可以直接记分,并记入房屋征收信息系统。

(一)工作时未佩戴《房屋征收工作证》,记6分;

(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约后,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记6分;

(三)接受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财物或吃请,记6分;

(四)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时滥用职权、违规操作,记12分;

(五)本人或唆使他人在房屋征收地块实施断水、断电、断气、阻断通讯、阻断通道等行为,记12分;

(六)唆使或者串通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不当利益,记12分;

(七)未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授权委托书进行严格审核,或者明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授权委托书不符合规定要求,而与无代理权限的受托人签订补偿协议,记12分;

(八)有殴打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等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治安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记12分;

(九)违规行为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记12分;

(十)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记12分。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记满12分的,其《房屋征收工作证》自然失效。

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当将上述情形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过其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在房屋征收信息系统中标记。

第十四条(参照适用)

房屋征收部门不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由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自行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其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的房屋征收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后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申领《房屋征收工作证》,其行为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x年6月30日。

已经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基地人员管理,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

南通市平安征收(拆迁)考核办法xx-09-0414:

33|#2楼

为切实做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规范征收,确保“拆得稳、拆得好、拆得快、拆得让群众满意”,根据___《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省、市有关平安征收的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与对象

(一)考核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项目及采用产权置换、协议搬迁的项目。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机构建设、政策执行、依法征收、规范管理、___、资金监管、信访维稳、档案管理、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详见附件)。

三、考核方法

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日常监管考核、季度巡查考核和年终集中考核、自查自评和现场考核、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监管考核:

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建立日常考核档案,日常检查情况纳入考核。

(二)季度巡查考核:

结合纪检监察巡查,以《关于对房屋征收(拆迁)与拆迁安置房建设工作开展巡查___》(通监发[xx]13号)为依据,每季度巡查一次,巡查结果纳入考核。

(三)年终集中考核:

原则上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考核工作。

1、自查自评。

各县(市)、区对照考核内容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形成书面的平安征收工作自查自评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报市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公室。

2、现场考核。

市平安征收考核工作组组织实施实地考查,结合调阅资料、走访被征收群众等情况,对照考核内容综合评分。

四、考核评分

实行百分制考核。

因成绩突出,受到上级部门表彰的,征收工作经验在市、省、全国推广的,分别酌情给予1、3、5分的加分。

根据综合评分结果,评出平安征收优秀单位2个、良好单位3个,由市综治办、市监察局、市房管局联合表彰。

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重点经济工作目标综合考核、社会管理创新(长安与法治建设)考核。

五、一票否决情况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先进,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项目实施中发生恶性或个人极端事件的;

(二)存在暴-力逼迁行为被查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违纪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四)对矛盾纠纷处理不力,造成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增加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因房屋征收问题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形。

六、组织领导

市平安征收考核工作组由市纪委、市综治办、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和市房管局派员组成。

平安征收考核组日常工作由市房管局承担。

本考核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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