峁底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峁底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峁底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6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13条建立健全安全办公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项会议。
记录及建档保存;
安全工作安排内容具体,有针对性,重点突出;
认真贯彻上级及公司有关安全文件精神,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1000元。
第14条安全目标奖罚制度、按制度要求进行考核,实现目标管理,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500元。
第15条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
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检查、整改、罚款记录及建档保存,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500元。
第16条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及建档保存;
对于限期整改的隐患及时进行复查,实现闭环管理、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1000元。
第17条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1000元。
第18条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批;
有审批记录,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1000元。
第19条建立健全综合防尘制度,制定防尘措施,经常性的组织井下防尘检查,有检查问题整改记录,违反规定,每项罚500-1000元。
第20条建立健全火工品管理及爆破制度,制定爆破工作安全技术措施,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1000元。
第21条建立健全机电设备完好管理制度,有日常完好检查记录,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500元。
第22条建立健全出入井检身和出入人员清点制度,没有入井检身及出入井人员清点记录、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500元。
第23条建立健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没有事故报告和事故分析记录,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1000元。
第24条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报告制度,报告记录,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1000元。
第25条建立健全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下井带班发现的问题要有记录,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500元。
第26条严格执行安全管理人员排查隐患记录本。
入井人员必须写入井登记表;
排查隐患填写现场排查的安全问题,违反规定,罚款300-500元。
第27条建立健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有车辆检查记录,违反规定,每项罚款500-1000元。
第28条建立健全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制度,每班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查次数由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严禁瓦斯检查员假检、漏检;
瓦斯检查做到井下牌板、检查记录手册、瓦斯台帐三对口;
瓦斯涌出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人检查;
通风、瓦斯日报每日必须上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审阅、违反规定,每项罚款200-500元。
第29条建立健全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违反规定,罚款300-500元。
第30条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资料齐全,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500元。
第31条建立健全防洪、防汛安全管理制度,设备防洪、防汛组织机构;
按时进行防洪防汛安全检查,有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
按要求配备防洪防汛物资,并建立防洪防汛物资明细表、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500元。
第32条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及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学习贯彻和演练,并有记录。
没有进行编制评审、备案、学习贯彻和演练,各罚款2000-3000元,学习贯彻人员不足或考试代答,每人罚款300-500元。
第33条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监控制度,重大危险源要求登记建档;
有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达不到标准要求,罚款1000-5000元。
第34条建立健全安全仪器常管理制度,安全仪器登记建档,设专人管理;
建立日常领退使用记录。
定期保养、维修,按期校验,并有记录,违反规定,每项罚款300-500元。
第35条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记录完善,违反规定,罚款500-1000元。
第36条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设置安全质量标准化组织机构;
每月定期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对各单位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违反规定,每项罚款1000-3000元。
第37条建立健全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设备器材管理档案,有日常使用检查维修,设备故障处理记录,违反规定,罚款500-1000元。
第38条建立健全安全举报制度,记录齐全,违反规定,罚款300-500元。
第39条煤矿必须及时填绘下列图纸并建立档案:
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2、井上、下对照图(1:
2000或1:
5000);
3、巷边布置图;
4、采掘工程平面(应按进度及时填绘)(1:
5、通风系统图;
6、井下运输系统图;
7、安全监控监测装备布置图;
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等管路系统布置图;
9、井下通讯系统图;
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图;
11、井下避灾路线图;
无图或图纸反应不真实,不能反映实际情况,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
《采掘工程平面图》必须每月报送总工程师、安监科、及时交换,违反规定每次罚款1000-3000元。
第40条各区队必须健立、健全班前会培训学习制度并有记录,组织员工进行“三大规程”学习,业务知识的学习并有记录,“规程”贯彻学习要有本人签字及考试卷,设组织学习,处罚3000-5000元;
学习记录不全,每人次处罚300-500元,规程无员工签名或少签、假签、代签、代答试卷、设组织学习,处罚300-500元;
不认真执行班前会制度,无记录罚款2000-3000元,记录不全或无安全内容,每次罚款300-500元。
第41条建立特殊工种培训教育档案或台帐,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要有学习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殊工种无证上岗,处罚2000-3000元;
不持证上岗,每人次处罚300-500元;
无特殊工种培训教育档案或台帐处罚500-1000元。
第42条安全员必须进行跟班作业,对所辖的工作面(范围)的安全状况井下全面检查,所检查地点出现伤亡及机电运输较大事故追究及责任。
开除,并处罚5000-10000元;
班中安全员脱岗,空岗,不按要求检查,不及时处理不安全隐患,不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或工作票处罚2000-3000元。
第43条严禁在井下打闹、睡觉、扒车、跳车、违反规定罚款500-1000元。
第44条入井车辆必须严格执行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违反规定,每台处罚500-1000元。
第45条本矿所有以员工,领导干部,现场制止“三违”人员。
有功人员给予奖励500-2000元。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46条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矿公开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
第47条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检科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48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的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6、在乘人车时,开人车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人车,或者停人车信号尚未发出就出人车的人员。
7、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9、井上下打架的责任人。
10、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
11、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12、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
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
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6、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
第49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10天,并处罚款1000元。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指挥人员。
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
3、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
6、工作时间喝酒,在工作岗位喝酒的人员。
7、班中睡觉的职工。
8、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职工。
9、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10、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1、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2、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3、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4、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指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责任人。
15、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
16、在架空线下面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或肩扛导电工具或材料行走的责任人。
17、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邻近的躲避硐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
18、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贮气罐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人员。
19、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20、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
21、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没有按规程要求打设机头、机尾压柱的责任人。
22、洒后驾驶装载机的人员。
23、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
2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25、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26、在架线地点卸大件或卸金属网时不切断架线电源。
27、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
28、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29、人车必须有专人跟车指挥,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30、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
3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
第50条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6天,并处相应罚款。
1、乘人车(车)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人车(车)、挤人车(车),给予200元罚款。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进行充分卸压。
否则,罚款200元。
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
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或甩车场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4、跨越皮带或运行的溜子不走过桥(包括上过桥及下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
罚责任人100元
5、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
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200元。
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200元。
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
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
11、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元。
12、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
13、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
14、在停止的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检修时除外),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
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200mm*200mm以上)未处理,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绳轮、皮带托滚、钢丝绳、皮带带面、刮板链、矿车等),罚款200元。
17、输送机开动后,擅自进入机道,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9、架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20、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21、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22、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
23、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24、工作面顶板来压有冒顶预兆时,继续回柱,罚责任人200元。
25、采时不开喷雾或者转载点喷雾及巷道中的水幕没有正常使用,导致风流中粉尘飞扬,罚责任人100元,可按不规范处罚
26、严禁不带电下放车辆。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27、在同一人车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
28、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业务科室明文规定的,罚司机200元。
29、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
30、副斜井提升运行期间严禁行人,否则,罚款200元。
31、井下车场倒车,绞车钩头挂在矿车扶手拉车的,罚责任人200元。
32、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660v以上)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
33、井下流动电钳工及班长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4、人车到达车场停稳后,方可上下,违反规定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35、在运输大巷内推车,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36、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
37、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空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
38、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
39、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进入“三违”学习班接受教育。
第五章安全处罚细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51条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
迟到或早退,罚款20元。
第52条各单位及科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并在调度会上给与批评。
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
2、参加安全日活动人数少于应到人数的90%。
3、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
安全例会部结合本单位实际,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4、没有贯彻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5、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
6、对矿各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
7、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
8、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责任就离开的。
9、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
10、通讯工具不按规定保持畅通的。
11、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
12、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
13、采掘工作面图牌板不得出现错别字及错误,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53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第54条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罚款100元。
第55条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停工学习到会背为止。
第56条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给予罚款200元。
第57条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
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58条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违者罚款50元。
第59条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60条25°
以上的行人道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扶手、台阶等安全设施。
第61条人行道要进行防滑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2条人行道上存有大块矸石等杂物或设备,影响人员通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63条工作之前,不口述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罚款50元。
第64条靠近人行道的水仓、泵坑,煤仓、卸载站的上口,皮带机头人行道侧要架设高度不低于1.2米防护栏,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65条矿安检科、督察组负责监督公司等上级部门查处隐患的整改情况。
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66条采掘作业场所没有“三图一表”,罚技术员200元。
第67条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没有告知相关人员就开始操作。
罚责任人100元。
第68条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69条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500元罚款。
第70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节采掘工作面管理
第71条采煤工作面不按照规定进行矿压观测,罚责任人200元。
第72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罚款500元。
第73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人行道侧两排支柱不成直线,支柱钻底>200mm没有采取措施的,每根支柱罚责任人10元。
第74条 采煤工作面单体柱防倒绳绳钩必须朝向同一方向、初撑力>50KN(6.5MPa)、迎山角符合要求,每根不合格罚责任人10元。
第75条联锁防倒绳必须张紧有力,两端固定牢固,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元。
第76条 使用卸压的单体柱或断裂的铰接梁、∏型梁,不及时更换,每处罚跟班队长、班长和责任者各100元。
第77条 综采工作面两巷超前高度不得低于1.8m、炮采工作面超前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
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7m(长0.5m为一处);
亮点工程巷道高度不低于2.0m,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78条 采面机头、机尾支护符合规程规定、安全出口及端头支护强度足够(6.5MPa),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79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无空帮、空顶(长0.5m、深0.3m);
无卸载柱、不完好柱,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80条 支架顶梁接顶严实、初撑力符合要求,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81条 支架柱距排距不合格,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82条 采面支柱没有柱窝或不合格每处罚款10元。
第83条 倒架、走斜、漏液,不采取措施、伞檐煤超过规定,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84条 采煤工作面支架成直线或分段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
50mm。
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
100mm),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85条 交接班时工作面浮煤未清理干净,罚责200-1000元。
第86条 采面两巷放顶时,没有班组长负责安全监护而作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7条 乳化液泵司机无水开泵,给予罚款100元。
第88条 注液枪管子不按要求吊挂,扔在输送机里或底板上,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9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拉底时,帮顶不背牢、护严,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90条 挂梁时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91条采面两端头不按规定串π型梁,支架初撑力低于规定值的80%,罚责任者100元。
第92条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截止阀、乱接液压枪管,每处罚包机人、责任人各100元。
第93条顶板状态不好,不采取措施造成漏顶,罚跟班队长、班长及责任人各100元。
第94条采煤工作面超越停采线继续开采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95条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得少于20米,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96条必须按作业规程及时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