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抢劫罪中致人轻伤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再思考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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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抢劫罪中致人轻伤是否应认定为犯罪未遂的再思考文档格式.docx

第三种观点将八种加重情节简单认定为不存在既遂和未遂的区分,不符合犯罪形态对个罪普遍适用的基本理论,即刑法总则中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应当普遍适用于刑法分则个罪的认定与处罚,加重犯罪不能离开犯罪而独立存在,且对加重情节中不加区分未遂和既遂,对造成了不同犯罪后果的被告人亦是不公平的。

例如,某被告人欲入室实施抢劫,在其刚对被害人进行精神胁迫,逼其交出财物时,遭被害人反抗而逃离现场。

如按入室抢劫属加重情节,不存在未遂,则应对被告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显然对该被告人是不公平的。

第四种观点中,结合犯应指数个不同性质的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犯罪,显然,抢劫罪不存在结合犯的问题。

对于抢劫罪的既遂和未遂的区分,笔者认为,在考虑其作为侵犯财产犯罪的本质属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其对人身权利的侵犯程度,特别是已造成被害人一定人身伤害的,即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的,此时刑法对抢劫罪应侧重于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故对于其中未抢得财物,但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的,笔者认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的既遂。

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确认犯罪否既遂,既不能以是否达到了犯罪目的为标准,也不能以是否发生了预期的犯罪结果为标准,而应以是否具备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

这样,我们分析抢劫罪如下的构成要件:

(一)、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

侵犯复杂客体,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或者一般的侵犯人身权利的主要标志;

(二)、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公私财物的持有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

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的特点;

(三)、在主观方面,本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四)、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故在抢劫罪中,只要一般主体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直接故意,在对其是构成未遂抑或是既遂的认定中,应着重对其客体和客观方面进行考察。

其次,抢劫罪侵犯了双重客体,由于犯罪分子的主要目的在于劫取财物,同时作案中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较少,因此,我国刑法强调它所侵犯的主要客体通常是财产权利,把它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

所以,一般情况下,抢劫罪应以是否抢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标准。

即抢到了财物,无论是否伤人,均为既遂;

没有抢到财物,也没有伤人,或者没有抢到财物,致人轻伤的,均为未遂。

但是,这只是一般情况,我们同时应当注意到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最大、性质最严重的一种犯罪,当抢劫罪情节或者后果严重,对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的伤害,即造成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时,它所侵犯的客体主要为严重地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侵犯人身权利方面,法律此时已倾向于对人身权的保护,对人身权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犯罪行为,于法于理应予严惩,所以,无论抢到了财物与否,都属于抢劫既遂。

再次,在刑法理论上,抢劫罪属于二行为犯,亦即其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这两个各自有独立的内涵、相互间又密切联系的部分结合组成,其中暴力、胁迫、其他方法是手段行为;

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财物并非法占为是目的行为。

此二行为是相辅相成的,认定是未遂和既遂,不能以目的行为为标准,而只要二行为之一已完成并各自造成一定的后果,均构成抢劫罪的既遂。

最后,对抢劫中无论是否抢得财物,但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均按抢劫罪的既遂认定,体现了人身权利重于财产权利,符合刑法对人身权侧重保护的立法原意。

此外,如此认定,与刑法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中的加重情节并不矛盾,在量刑上也与之相衔接。

否则,抢劫罪中未抢得财物,但造成轻伤和重伤两种不同后果在量刑上差别过大,如重伤应在十年以上处罚,造成轻伤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这使轻、重伤界限不太明显(如轻伤中较重的损伤和重伤中较轻的损伤)的量刑差距拉大,也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如故意伤害罪中轻、重伤相衔接的量刑幅度不相吻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区委区政府提出了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

围绕这一目标,作为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就必须把药品监管的各项工作融入到发展这个大局中去,要用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来统领药监工作的开展,坚持创新求发展,服务两个率先显作为。

创新监管思路药监部门是新机构,各项工作无师可承,必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探索适应新形势要求的监管思路和手段,应在结合浦口区药品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明确围绕一个主题,确立二个目标,突出三个转变,立足四个创新的工作思路。

围绕一个主题就是把药品监管工作放在两个率先的大局中进行谋划安排,紧贴发展是第一要务这个主题,通过有效监管,扶正祛邪,使监管出生产力,推动全区医药经济健康快速持续的发展。

确立两个目标就是一要把浦口区建成南京市药品市场秩序最好的区县,二要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突出三个转变就是把监管重点由城镇向农村转变,深入研究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的有效办法,从源头上切实消除基层用药安全隐患;

监管模式由重事后监管向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管转变,强化涉药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制度规范作用;

监管方式由药监部门单打独斗向健全社会监管网络转变,与有关部门联动,形成监管合力,不留监管盲点。

坚持四个创新就是创新监管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创新执法理念,创新机关形象。

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有序高效的运行机制是推动工作规范开展,促进工作全面落实,形成优良工作作风的前提和保障。

一是创新工作机制。

针对浦口区划调整后出现的监管面扩大、对象增多、任务加重而内部人手少的新情况,应整合人力资源,把药监局和药检所人员进行整合,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形成局所一体、科室联动、岗位互补、分工协作的药品监管运行机制,以提高药品监管工作效率。

二是创新制度体系。

制度是规范工作运行的基本保证,拥有健全的规章制度才能保证各项药监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对于刚刚组建的药监部门显得尤为重要。

要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应在行风监督、内部管理、政务公开、社会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做到工作有章法,行为有约束,奖惩有依据,促进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是创新管理体制。

新机构需要新的管理模式来实现新的工作目标。

结合我区药品监管的特点和人员结构情况,全面推行目标管理,做到人人都是稽查员,人人都是服务员,制定分组到人,划片负责的药品稽查辖区责任制,实行量化考核,绩效挂钩,增强工作的目标意识和责任意识,使全体人员以群众用药安全为目的,以规范市场秩序为要求,以药品稽查工作为重点,做到人人有担子、人人有责任、人人有压力,充分调动各职能科室和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明确任务,统筹安排,强化措施,精心组织,保证全面高效地完成任务。

创新执法理念强化药品市场的有效监管,打假治劣是为了发展;

悉心帮促,扶优扶强,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发展,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要紧扣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突出发展是第一要务的主题,不断强化服务意识,提升服务功能,充分运用各种手段,寓监管于服务之中,认真处理好依法治药和发展医药经济的关系、打假治劣和扶优扶强的关系,既要保证药品质量,规范市场秩序,更要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

一是执法为民,大力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是我们的首要任务,衡量药监工作的根本标准就是要看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否在药监工作中得到维护。

一个地区的医药案,努力推行对行政相对人按信用等级分类服务和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进一步增强医药行业诚信意识,促进医药经济健康发展。

二要走规范监管之路。

进一步分析研究我区药品监管的现状,遵循监管工作规律,研究探讨对各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效果实行一整套流程性、系统化管理的办法,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药品监管工作体系,提高药品监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三要走科学监管之路。

加快开展和运用电子政务,开发运用电脑监管系统,建立各项科技监管平台,以加强信息沟通传递,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不断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行政活力。

加强药监队伍自身建设,健全激励机制,完善考核办法,全面提高药监人员整体素质,发扬优良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的几点思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日益多样化,这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干部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如何顺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能动地把握干部监督工作的主动权,我们认为,必须从干部监督工作的创新入手,积极探索面向新世纪的干部监督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一、从新的形势对干部监督工作新的要求着眼,进一步转换思想观念,逐步确立以“立体、宽带、刚性”为特征的干部监督工作新思路  当前,干部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干部监督工作要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必须摆脱传统的思想观念和固有的思维方式的束缚,放开视野,敞开思路,置身更高的层面、更大的空间、更宽的领域,多方位、多角度地思考新形势下干部监督工作的全面创新。

  1、监督的运行方式要从封闭式监督向开放式监督转变。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干部工作的民主化程度逐步提高。

干部监督工作也应打破相对封闭的格局,步入开放式监督的轨道。

一是监督的途径应由组织监督向执纪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不断拓展,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监督网络,做到干部工作开展到哪里,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领导活动延伸到哪里,监督工作就实施到哪里。

二是监督的范围从工作圈向其生活圈、社交圈延伸,不断扩大有效监督的范围。

三是监督形式要由相对单一的监督,向考察预告、专项调查、谈话诫勉、来信回复等多形式监督转化,让群众真正参与干部考察工作,让干部考察工作真正扎根群众,改变以往机械划定考察范围的工作方式,主动深入到所有“知情”群众中,对干部进行立体开放式考察,让更多的群众参与到考察工作中来,在更广泛的社会空间内“透视”考察对象,使干部接受群众的有效监督。

  2、监督的运行程序由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化。

长期以来,干部监督工作的重点主要体现在事后监督上,即干部出现了不良苗头或问题才去制止,去纠正,去查处。

这种事后监督,实际上是一种被动消极的监督。

那么,怎样才能由被动监督转变为积极监督呢?

可以从四个方面去考虑:

一是从加强党性锻炼和自身修养入手,开展思想监督;

二是从引导领导干部正确运用手中权力入手,实施权力制约;

三是从遏制贪污受贿、以权谋私行为等方面入手,强化组织监督;

四是从增强权力运行透明度入手,引进群众监督。

通过对干部行为的全方位规范和约束,可以起到超前防范性监督的作用。

  3、监督渠道由单一型监督向复合型监督延伸。

采取自我监督与纪律监督并重,制度监督与立法监督并用,公开监督与隐形监督并施,组织监督与社会监督并行,审计监督与审察监督并举等措施,逐步实行干部监督工作系统化、科学化,切实改进传统的单纯依赖纪律监督和组织监督的做法,弥补其“先天性”的不足。

特别要进一步改进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办法,坚持任期审计与离任审计、定期审计与随机审计相结合,防止和克服干部在任虚假繁荣,离任留下窟窿的现象。

  二、从激发内在活力、规范外在行为着眼,以正面导向为主,不断拓展组织行为和个人行为监督的新视野  不断赋予干部监督工作的时代内容,是增强干部监督工作生机与活力的关键所在。

因此,监督内容的创新,是干部监督工作创新的着力点。

  1、干部学习教育的监督。

加强对干部学习教育的监督,是干部监督工作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内容。

目前干部学习教育管理还缺少一定的刚性。

各级干部教育主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确定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岗位知识的储备目标,明确其要达到的知识水平。

组织部门对其通过学习后是否达到目标要求应实施职能监督,定期组织述学、评学和考学,把学习成绩作为提拔使用的依据之一。

  2、干部工作绩效的监督。

对干部政绩的监督是新时期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使命。

对干部工作绩效的监督能否做到科学、严密、全面、准确,直接关系到干部监督工作质量的高低。

当前在干部监督工作上存在着诸多误区。

如:

在干部个人操行上,只要安分守纪,即使工作业绩差一点,也能进入称职干部的行列;

只要班子不出乱子,能够维持过去的,也能进入理想格次等等。

这样容易形成误导,使一些干部不思进取,求稳怕乱。

因此,在实施对干部绩效监督时,应进行刚性考核,具体应把握这样几点:

一是考核内容的科学性。

即:

不仅要监督干部平时的操行是否规范,更要注重监督干部任期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为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情况;

二是考核手段的灵活性。

按照目标要求,运用定性与定量、考察与考核、评议与审计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综合考核。

三是考核标准的可比性。

按照分级分类的原则,细化量化标准,对在不同层次、不同地区、不同基础条件下所创造的工作业绩进行对照比较,主要看位次、看水平、看发展。

  3、干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

针对干部工作的新情况,进一步拓宽考察渠道,既要监督干部的工作圈,又要监督干部的生活圈、社交圈。

在方式上可采取公开考察、回访考察、审计考察、走访考察、民

主测评、问卷调查等。

通过对领导干部“三圈”的考察,更全面、更深入、更准确地了解干部的全面情况。

  三、从强化干部监督效能着眼,实行组织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一体化,着力构建与多元化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相适应的干部监督管理新机制  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关键在于建立起一整套简易、便行、管用的干部监督管理机制,对各级干部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1、完善组织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组织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

由于干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直接承担考察选拔的各项具体工作。

因此,组织部门必须在党委领导下,紧紧抓住干部工作的主要环节,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坚持德才兼备标准,积极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把好“入口关”,把那些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年轻干部选拔出来。

同时,建立领导干部预警教育制度,定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情况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对那些群众反映较大的干部进行重点谈话诫免,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健全领导班子内部相互监督机制,大力弘扬党的优良传统。

一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凡属重大决策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擅作主张。

二是严格党内民主生活。

坚持会前过堂、会中参与、会后督查等有效措施,提高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质量,特别是要总结、借鉴这次集中开展“三讲”教育的经验,每次民主生活会着重解决领导班子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一两个突出问题。

三是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为党员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创造条件,着力营造积极向上的民主氛围。

  3、建立干部监督管理的群众参与机制,着力提高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透明度。

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制度,扩大群众参与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范围。

一是严格选拔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制度,凡未按程序进行民主推荐,组织部门一律不予考察,党组织一律不予讨论和审批。

二是建立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制度。

在搞好民主测评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制度。

通过发放调查问卷或建立测评网页等形式,在更大的范围内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也可以把这项工作与推进政务公开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帮助广大群众了解情况,实施监督。

三是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的信访、举报制度,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干部的监督管理。

  4、建立横向联动机制,形成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合力。

加强与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力求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干部的监督管理,产生监督管理的叠加效应。

一是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

组织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考察干部,便于实施对干部的全面监督。

同时,应注重运用考察成果,搞好选拔任用。

对工作业绩突出,但廉政建设有问题的人员不能重用;

群众反映较好,但工作平庸的不能重用,形成一种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拔任用氛围。

二是与宣传部门联合。

加强新闻单位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舆论监督。

三是与人大、司法、审计等部门联合。

支持人大做好对政府组成人员的述职、评议工作,强化人大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

定期与司法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把党内监督与司法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5、建立横向联动机制,形成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合力。

  四、从提高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化和规范化程度着眼,以增强合力为重点,积极探索建立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新制度  做好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必须要有一套比较规范的制度作保证。

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组织部门牵头,每季与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联系一次,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综合分析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剖分析案例,研究相关对策,制定防范措施。

对来信来访或举报中反映的比较严重的问题,由纪委、公安、检察等单位进行立案审查;

对于匿名来信或一时难以查证的,或反映干部一般问题够不上立案审查的,由组织部门调查核实,进行诫勉谈话;

对重要的或涉及面比较广的案件,经党委批准,组织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2、建立党委议事制度。

各级党委担负着管理干部的重要责任。

应定期召开党委会,专题研究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研究对策。

对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不力的单位可进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坚决克服重提拔使用轻监督管理的现象,切实解决好不愿监督、不敢监督和不会监督的问题,特别是要研究解决好对“一把手”实施有效监督的问题。

同时,要为那些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事业心强、工作力度大、得罪了不少人的干部撑腰壮胆,形成干部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

  3、建立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培训学习制度。

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历来高度重视干部监督工作,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实践中,形成了一整套关于加强干部监督的理论。

组织部门要组织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相关理论和政策文件,提高业务理论素养。

同时,还可以采取送出去、请进来的办法,组织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到先进地区或部门进行考察学习,开阔眼界,拓宽思路,不断提高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4、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责任制度。

根据管人和管事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一级对一级的监督责任,上级要及时了解下级的思想和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对下级存在的问题不闻不问,酿成严重错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之责。

干部监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在本级党委的领导下,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真正把干部监督工作的责任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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