巷道掘进三位一体探测三项闭合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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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物探成果异常区;

③原矿井井底车场、主水仓附近;

④邻近煤层层间距小于防隔水煤柱、层间距小于6米的掘进巷道;

⑤煤层掘进巷道从本煤层旧巷、采空区附近穿过、经过。

(2)短探钻孔布置

①穿层巷道:

在距煤层法距6米时探测,探孔布置应根据巷道方位与煤层夹角(穿层角度)确定探孔数量、长度及布置方式,从巷道顶底板、左右帮、前方等多方位酌情探查,并在钻探设计、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

②物探成果异常区、原矿井井底车场、主水仓附近:

超前10米开始探测,探孔向巷道顶底板、左右帮、前方布置呈扇形布置,终孔平距超前3米,超前距范围内钻孔布置无盲区,巷道每次允许掘进3米,到位后及时进行下一轮探测,具体探孔数、孔深、方位、角度在钻探设计、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

③邻近煤层层间距小于防隔水煤柱、层间距小于6米的掘进巷道:

沿巷道左帮、中间、右帮向邻近煤层布置钻孔,钻孔深度以穿过煤层进入岩石0.5米止,终孔平距超前3米,超前距范围内钻孔布置无盲区,巷道每次允许掘进3米,到位后及时进行下一轮探测,具体探孔数、方位、角度在钻探设计、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

④煤层掘进巷道从本煤层旧巷、采空区附近穿过、经过:

现掘巷道与旧巷、采空区间距小于防隔水煤柱时必须进行短探,探孔直接从现掘巷道向旧巷、采空区布置,终孔平距超前3米,巷道每次允许掘进3米,到位后及时进行下一轮探测,具体探孔数、方位、角度在钻探设计、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

(3)钻探设计必须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会审,保证设计编制、审批质量。

3、化探与检测

对探测出的水由资质部门进行化验,确定水的来源;

检测与分析探测孔内外和空巷内CH4、CO2、CO、O2、H2S等气体浓度及水温、气温,观察打通的钻孔透气状态。

每循环成果要认真总结分析,寻找规律,摸索经验,指导下一循环工作,实现持续改进。

(二)现场探测管理

1、物探现场准备工作由矿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项目施工队落实。

2、钻探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协调,长探钻孔由矿探放水队施工,矿地测副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科、安全科、探放水队联合验收,公司技术部物探队抽检;

短探钻孔由项目施工队施工,安全员、探放水队联合验收,地测部门监督。

3、掘进距离控制、探放水牌板中掘进距离填写、钻探施工情况由跟班安全员负责,跟班矿领导进行复核,并每班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必须用专门台帐进行记录,地测部门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将掘进距离、钻探情况上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地测副总工程师等相关矿领导。

4、跟班瓦斯员负责气体检测与采样,气体检测要采用胶皮管测定钻孔深部真实气体情况,若孔内涌出瓦斯浓度较高并有一定压力,有涌出气体造成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或氧气浓度低于19%,或有一氧化碳及温升显现,立即采取封孔控制措施,检测结果及时汇报调度室、通风科(队)。

通风副总负责对气体检测结果及采样气体成份分析,分析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

5、探测出的水,取水、化验由矿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要关注俯孔含水性,采取措施取水化验。

6、在水头压力小于0.1MPa且水量较大的长流水区域及预计水头压力大于0.1MPa进行探放水的,必须安装孔口管,并在探放水前完成可靠的排水系统。

7、施工探测钻孔时,距钻孔开口之上1m范围内,悬挂一氧化碳、氧气检测报警仪,跟班瓦斯员经常检查瓦斯。

(三)治理措施制定与落实

1、矿总工程师牵头对探测资料进行技术分析,并制定治理安全技术措施;

地测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防治水措施编制;

通风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一通三防”措施编制;

基建(生产)副矿长、技术(采掘)副总工程师具体负责顶板管理措施编制;

机电副总具体负责排水措施编制;

矿长、机电矿长、安全副矿长参与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必须由总工程师组织会审。

2、安全措施编制、审批后及时报送相关矿领导、科室、区队,科室、区队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贯彻,确保相关人员熟知措施内容,并按措施要求严格落实到位。

3、矿安全副矿长对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相关要求:

(一)矿长对“三位一体”探测、“三项闭合”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部室、矿井认真执行本规定,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理。

(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探放水闭合管理规定

附件2:

观测处理空巷积气的方法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五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煤矿防治水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综合探测手段,切实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杜绝水害、有害气体、蹬空事故的发生,为煤矿的安全生产提供保障,针对公司各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探放水闭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煤矿成立专职的探放水队伍,由地测科统一管理,每个班探放水人员不少于3人且持证上岗,探放水队人员不少于15人,并满足探放水工作要求。

第二条矿长是本矿探放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对本矿的探放水工作负技术责任,地测副总协助总工程师具体落实探放水工作。

第三条生产(基建)矿长、技术副总、生产、技术科对探掘施工落实负责。

第四条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电科对矿井排水系统设备、设施的安装、运行负责。

第五条安全矿长对探防水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矿至少配备1台物探仪,3台以上钻机;

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1台钻机;

矿井必须至少配备一台备用钻机;

每个矿井配备一套探测杆。

对探放水设备要加强日常保养工作。

第七条物探必须进行立体式探测,对于采空区不明的,以及水文条件复杂的,必须进行立体式钻探验证。

为预防蹬空,弥补长探盲区,在上、下煤层层间距小于防隔水煤柱及层间距小于10米的掘进巷道,在长探的基础上必须进行短探短掘,并落实排水、防治有害气体和防蹬空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在水头压力小于0.1MPa,且水量较大的长流水区域,及预计水头压力大于0.1MPa进行探放水的,必须安装孔口管,并在探放水前完成可靠的排水系统。

第二章物探

第九条巷道开口施工前十天,矿通知公司物探队,并提交工作面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包括相应的图纸),公司物探队在钻探前五天内完成工作面物探设计,并通过审查。

第十条为提高物探质量,更有效的指导钻探,必要时公司物探队提前一天查看现场,提出工作环境要求;

矿方按照要求对物探地点的现场进行必要的清理,为物探的顺利、有效开展提供良好的作业环境。

第十一条在钻探前3天完成物探数据采集,并同矿方对物探成果中低(高)阻异常区进行初步分析,提出初步意见,于次日完成物探报告的编制并通过审查,提交矿方,指导钻探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物探队每月底收集巷道施工情况及最后一次钻探资料,并填绘上图,根据矿井生产计划,编制物探计划及钻探检查计划;

每周收集一次相关资料,及时掌握各矿探放水情况,并现场检查。

第十三条物探队要认真收集资料,积极做好物探实验工作,逐步开展对已知采空区、淋水区等已知水文情况的探测,建立各矿井试验数据,为物探成果分析提供依据。

第三章探放水设计

第十四条在掘进巷道、工作面施工前10天,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五条探放水设计按公司下发的《探放水及安全技术措施指引》编制。

探放水设计必须结合采掘工作面和周围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编制,设计要有安全性、针对性。

第十六条在施工前1周矿总工程师组织对探放水设计进行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在施工前5天将探放水设计报公司技术部备案。

第十八条在探放水施工前,地测科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及操作规程,并签字。

第十九条在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及根据物探成果需修改钻孔布置参数的,须补充修改钻场的钻孔参数设计。

第二十条未编制探放水设计的不得进行探放水施工,不得进行工作面的施工。

第四章探放水施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前必须悬挂探放水施工牌版,施工牌板必须按统一的格式要求填写。

第二十二条在施工前必须完善排水系统。

第二十三条在钻探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批准的探放水设计、钻场设计和批复意见进行施工。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该采掘工作面不得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四条钻探过程中及时、如实记录探放水施工情况。

探放水记录包括钻孔设计参数、实际施工参数、涌水情况、水压、水温、放水、排水情况、有害气体情况、施工人员(包括瓦检员)等内容;

钻孔取芯的,记录取芯情况。

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调度室。

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在探放水施工过程中,发现与水情水害预测预报不符的,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地测科及时下发水情水害通知单。

排水泵、排水管路根据预测的涌水量配备;

如果预测偏差较大,根据各级排水能力控制排水量,杜绝淹巷、淹设备等水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放水过程中,放水工严禁脱岗,时刻观测水量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钻孔验收

第二十七条每一钻孔施工完毕,必须由地测科组织施工单位、安监、探水队等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下一个钻孔;

钻场最后一个钻孔验收合格后,方可撤钻。

第二十八条钻场各钻孔经单孔联合验收合格后,钻机撤离钻场,地测科根据物探、钻探、化探等各种勘查手段,做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提出水害防治措施,并经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建设、施工、监理)、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履行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程序。

地测科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后,施工单位方可在确认的安全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九条探放水工作结束后,地测科认真核对探放水管理牌板及巷道施工交接班牌板中数据,地测科、施工单位确认并在移交记录(移交记录中应包括管理牌板数据)中签字,移交给施工单位。

地测科对探放水管理牌板中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条允许掘进通知单下发后,必须悬挂巷道施工交接班牌板;

采掘区队跟班区队长必须现场填写交接班牌板,严禁超距离掘进。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负责探放水管理牌板、巷道施工交接班牌板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二条公司物探队必须对各矿的钻探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钻孔的位置、方位、倾角、深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排水系统是否满足排水能力要求,现场是否悬挂探放水管理牌板、交接班牌板。

第六章探放水资料

第三十三条探放水资料包括物探设计、物探记录、物探报告、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记录、钻孔验收资料、专门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允许掘进通知单、探放水总结。

其中物探设计、物探记录有公司物探队在采掘工作面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完移交矿上。

第三十四条每个钻场钻探结束后,探放水队做简单总结;

每个采掘工作面探放水结束后,地测科需编写探放水总结,并将该巷道探放水资料按档案化管理要求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探放水计划和探放水总结每月28日前报公司技术部。

第三十六条探放水资料按采掘工作面及探放水完成时间先后进行归档保存。

采掘工作面继续延伸的,后续资料合并到原先资料中。

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资料保存期限为永久。

第七章探放水考核

第三十七条探放水工作纳入月度地测防治水考核的重点工作中,考核比例占重点工作的60%。

第三十九条对于机构不健全,分管责任不明确,未配备合格的满足探放水工作要求的矿井,给予矿长处3万元的罚款、总工程师处1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未进行探放水工作,责任在矿上的,给予责任矿领导降职至撤职处分,并处矿5万元的罚款;

责任在项目部的,处责任人不少于5000元的罚款,并处项目部、监理单位各5万元的罚款,处分管项目部副矿长3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进行探放水的,责令立即停止掘进,进行探放水工作。

第四十二条未按探放水设计施工的(包括超距离掘进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罚款乃至降职处分。

第四十三条排水管路、排水泵未及时跟进,不能满足采掘工作面排水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乃至降职、撤职的处分。

在上下煤层层间距小于防隔水煤柱及层间距小于10米的掘进巷道,未执行短探短掘,造成水害、有害气体溢出、蹬空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乃至降职、撤职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公司技术部部门对探放水工作负指导、服务、监督责任,机电部负责对排水系统机电设备安装负指导、服务、监督责任,生产运营部对探放水、排水系统设备、材料供应负监管责任,安全部负责对矿探放水、排水系统的监管。

上述部门工作不到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未提前通知、未提交工作面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的、未按期完成设计及探放水资料的,处责任人1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拒绝提供工作必要的作业环境,影响物探、钻探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处责任人1000元的罚款,并处所在单位2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探放水管理牌板中数据不正确,处地测副总200元/处、地测科长150元/处(除其它单位人员涂改外)。

第四十八条探放水管理排版、巷道施工交接班牌板丢失、人为损坏的、数据涂改的,处施工单位200元/次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公司物探队成员在工作中故意刁难矿方的,给予责任人处于200元/次的罚款,处物探队负责人50元/次的罚款。

附件2:

根据整合煤矿的特点,整合前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矿已开有大量的井巷及采空区,整合规划后绝大部分井巷已关闭、封停,长期封闭的井巷(简称“老巷”)会积存大量的瓦斯等有害气体(简称“积气”),个别已采空区(简称“老空”)因漏风,遗留煤炭已有氧化自燃的迹象,形成高温、高有害气体浓度和缺氧的隐患区域。

因此,井巷掘进接近或穿过老巷、老空(简称“空巷”)时,必须加强观测、排放、封堵处理工作。

为防止瓦斯等有害气体超限和可能发生自燃发火等安全隐患,保障掘进安全通过空巷,防止瓦斯及自燃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观测处理空巷积气的方法。

一、观测项目及范围

(一)利用三位一体探通空巷的钻孔做为观测气体孔,及时观察钻孔气流状态,检测分析孔内外和空巷内气体成分及温度。

(二)气体成分有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和硫化氢等气体浓度;

温度有气温和水温。

(三)采用便携仪器现场直接测试,并结合采样分析方法,准确测定孔内至少2m处或空巷内的气体成分,同时检测涌出孔外的气体成分和温度。

二、预通空巷及排放气体

(一)观测通透空巷钻孔或空巷内气流不稳定且有一氧化碳气体,温度大于35℃等自燃发火征兆,要立即采取孔洞封堵措施,不准直接通透。

(二)观测孔内或空巷内无

(一)的情况,且空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0%,及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可先小断面通透,利用通透孔口对接风筒或风管向空巷内限量送风,排除通透点20m空巷内的积聚瓦斯,直至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1.0%,方可全断面通透。

(三)观测孔内或空巷内无

(一)的情况,且空巷内瓦斯浓度大于1.0%或二氧化碳浓度大于1.5%时,不准用爆破或机掘方法直接通透。

施工巷道与空巷间应预留岩体厚度不小于0.5m或煤体厚度不小于1.0m的隔离实体,采用风镐或铜钎锤人工打通。

通透及排放瓦斯按

(二)方法进行。

(四)空巷瓦斯浓度大于3.0%,且矿井有瓦斯抽采系统,必须采取抽采措施,将空巷内瓦斯浓度抽采至1.0%以下,方可通透。

(五)排放过程中,严格控制风量,保证空巷口混合回风流中瓦斯及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1.5%。

三、空巷封闭充填处理

(一)与施工井巷法线距离不足4m,且不通透的空巷,应提前用不燃性的固体材料进行充填,其充填范围大于井巷对应宽度的2倍,充填范围内填满密实;

老空充填深度与井巷壁不小于4m。

(二)立井施工与空巷通透前,必须采取

(一)的处理办法,充填严实,排除瓦斯,以防蹬空。

(三)通透后的老巷要在巷道口处及时封闭,距井巷壁4m的老巷口处,按永久密闭构筑标准进行封闭,井巷施工到此处,密闭与巷壁间进行充填密实。

(四)通向老空区或老巷口处不具备构筑永久密闭条件,可采取临时封堵及喷浆处理,不留渗透气体空隙。

井巷通过该段时,巷道支护以砼支护为标准,其壁厚不低于500mm,壁后4m范围内充填不然材料封实。

(五)处理封堵空巷的作业地点,巷道支护完好,正常通风,风流瓦斯浓度不超1.5%,20m范围内无瓦斯积聚。

四、环节管理及责任

(一)矿地测部门负责在井巷掘进与空巷相距50m之前或短探探到空巷时,向施工单位、通风部门、调度室及相关领导报送预通通知书。

通风部门编制过空巷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技术总监批准后执行。

(二)打探查空巷钻孔时,距钻孔开口之上1m范围内,悬挂一氧化碳、氧气检测报警仪。

现场必须由专职瓦斯检查工经常检查瓦斯。

观察打通的钻孔透气状态,检测孔内及空巷内气体成分及温度等,若孔空内涌出瓦斯浓度较高并有一定压力,且涌出气体造成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1.5%或氧气浓度低于19%,或有一氧化碳及温升显现,立即采取封孔控制措施,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调度室通知矿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通风及地测副总工,分析原因,采取防范措施,进行处理。

(三)探通空巷的各类钻孔,不准装药爆破,探通孔检查后要及时全孔全长封堵严,严禁敞口进行掘进各项作业。

(四)采取小断面通透限量排放瓦斯,通风副矿长或通风副总工必须在现场统一指挥,严格按措施组织排放。

(五)巷道通透后,所有空巷口处立即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及时跟进封闭充填处理。

(六)空巷封闭充填处理工作,由矿通风副矿长负责组织实施,及时跟进,不留隐患,确保封闭充填效果。

(七)封闭有自燃发火征兆的空巷,由矿山救护队负责,封闭充填处留有观测措施孔,定期检查火灾气体、温度情况。

(八)整个空巷观测排放处理工作,安监员在现场监督,如发现现场有违反措施规定的,责令停止,保证施工安全。

(九)每处空巷充填封闭处理完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公司派人参加,不合格的工程要重新治理,验收合格出验收报告,交公司技术部备案。

五、处罚

(一)探查探放钻孔不足、孔内气体检查项目不全不正确、排放瓦斯无专人指挥、封闭充填工程未达到效果等,一项罚责任人5000~10000元。

(二)井巷掘进误通空巷,对矿及施工单位罚款10000元,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10000元;

出现事故要追究责任。

(三)巷道启封未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严格按照审批措施执行,罚通风副总5000元,通风副矿长、总工10000元,安全副矿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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