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判定依据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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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规范》中判定原则的建议

中国质量新闻网2008-11-07

准确的检测数据、公正的检测结果和恰当的检测结论是技术机构赖以生存的根本,法定检测机构的所有工作程序和检测方法都必须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的标准来进行,否则就失去了其公正性和权威性。

2008年7月份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包括括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等52大类160种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各环节和过程都作了很详尽的规定。

通过学习和实际操作,我认为很多产品质量等级并非只有一个级别,而部分产品规范对此类产品的判定原则并不十分准确。

如依据GB1536-2004《菜籽油》和CCGF102.1-2008《食用植物油》标准菜籽油可分为一、二、三、四级四个级别,而每个级别中的各项指标是各不相同的。

假若所检样品标注为一级,而检验后发现不符合一级,而符合二级(或三级、四级)时,如果直接判定该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我认为是不妥当的。

因为“实物质量不合格”(暂且不论属于哪类项目不合格)在此有多种理解(甚至可能是误解):

一是该产品基本无食用价值,应该进行销毁或作为化工原料;

二是认为该产品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基本无实用价值,应进行销毁;

还有一种理解就是该产品尚可食用,但达不到相应标准的质量等级要求而已。

以上三种理解的后果是截然不同的,作为权威检测机构的检验结论应该公正,同时更应该准确无误,不至于产生歧义。

鉴于此,我建议在实物质量判定中能否判定为“该样品实物质量不符合GB1536-2004一级菜籽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属于×

×

不合格”,或者借鉴CCGF103.1-2008《白酒》中第8章中的判定原则。

(作者单位:

湖北省竹山县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所)

产品标准应取消验收判定规则

本文通过分析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四类验收判定规则在产品质量水平p控制中的利弊关系,认为取消产品标准的验收判定规则,不仅不会影响产品标准的目的与要求,而且有利于提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便于政府开展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避免出现生产企业严格按国家产品标准组织验收合格的产品在国家监督质量检查中被判为不合格的尴尬局面。

■文/叶永和

产品标准的目的与作用是统一规定产品的技术性能与要求,并指导企业组织生产,是企业制造产品不可缺少的技术性文件。

但是,生产企业把产品标准的验收判定规则作为交付质量合格产品的判定依据,认为只要按产品标准的验收判定规则进行质量把关,就能保证交付合格的产品。

其实不然,由于产品标准的验收判定规则不完善,有的可以说是错误的,是造成社会中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即使生产企业严格按产品标准的验收判定规则操作,也是提高不了总体产品的质量水平。

取消产品标准中的验收判定规则,不仅不会降低产品标准的作用,而且更有利于把握总体产品的质量水平,也不至于出现生产企业严格按国家产品标准组织验收合格的产品在国家监督检查中被判为不合格的尴尬局面。

产品标准判定结果的四类形式

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验收判定规则是对批产品来说的,是判定交付批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如果是对一个产品就用不着验收判定规则,只要该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符合产品标准的技术要求就是合格品。

纵观现行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的验收判定规则大致有四大类:

第一类,规定了产品的接收质量限AQL值,根据产品批量N的多少,并结合检验结果给出一系列正常、加严、放宽的检验方案(n;

Ac,Re)。

第二类,没有规定产品的接收质量限AQL值,只有一个零检验方案(n;

0,1),如果检验发现有不合格品,再按加倍的零检验方案(2×

n;

0,1)进行复检判断是否合格。

第三类,以型式试验(即全项目检测)和出厂检验(即部分项目检测)的合格与否作为判断依据。

第四类,规定产品批量N不同而抽样的数量不同,并都不允许有不合格品出现等等。

但是,不管哪一类验收判定规则,实际上对提高产品在市场中总体质量水平作用不大,甚至有可能让大量的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从而降低了市场中产品的质量水平p。

四类形式在质量控制中的弊端

第一类,产品标准中规定接收质量限AQL值。

如果各生产企业都严格按产品标准的验收判定规则对交付批产品进行质量把关验收,那么接收方或进入市场中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能保证小于或等于AQL值,能达到标准规定的要求,使交付给接收方或进入市场的产品质量水平p受控。

但是要再提高产品质量水平p,产品标准已无能为力,也就是说产品标准中规定了AQL值就等于不管哪个部门只能接受这个质量水平p,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产品标准规定接收质量限AQL值是阻碍了产品总体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第二类,采用零检验方案(n;

0,1),以加倍的零检验方案(2×

0,1)进行复检。

这种验收判定规则是无法保证交付给接收方或市场上产品的总体质量水平,还会使不合格品出厂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产品标准中这种验收判定规则确保了质量水平p低下的批产品都能交付给接收方或进入市场,如果发生质量纠纷即使产品质量水平p不好的生产企业也是赢多输少。

根据抽样理论我们知道,在产品质量水平p中,用某一个检验方案(n;

Ac,Re),这批产品抽样检验被判为合格(即通过)的概率Pa(p)公式1:

按照零检验方案,即Ac=0,Re=1,公式1变为公式2:

现在以(2;

0,1)检验方案为例,它的加倍检验方案是(4;

0,1),这两种检验方案用公式2来计算在不同质量水平p下批产品被判为合格(即通过)的概率如表1所示。

从以上表1中发现即使用加倍的零检验方案(4;

0,1),质量水平p不同的产品批都有可能通过检验,交付给接收方或进入市场,也就是说生产企业严格按产品标准进行质量把关,最终交付给接收方或进入市场的质量水平p是多少谁也不知道,也无法控制。

实际上采用零检验方案(n;

0,1)的验收判定规则,是做不到控制总体质量水平,因为产品质量水平p很差的批都能通过检验。

根据公式1,(2;

0,1)检验方案与(4;

0,1)检验方案,判产品批不合格(不通过)的概率分别是1-(1-p)2和1(1-p)4。

验收判定规则规定当零检验方案(n;

0,1)不通过,只要再加倍抽样数量的检验方案(2×

0,1)不出现不合格品就可以判断该批产品合格,此批产品就交付给接收方或进入市场。

反之只有两次抽样检验都不能通过,才能拒绝这批产品交付给接收方或进入市场,因此实际上用该验收判定规则被判为通过的概率Pa(p)为公式3所示。

按照公式3来计算产品批在不同质量水平p下用零检验方案(2;

0,1)再经过加倍复检后合格(即通过)的概率如表2所示。

从表2中的数据告诉我们即使产品批的不合格品率高达到40%,还有接近一半——44.3%的可能要接收方接收或进入市场。

换言之,这种验收判定规则不仅对产品质量验收把关是形同虚设,而且为质量水平p低下的产品开辟通道,这就是造成市场上产品总体质量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三类,以型式试验和出厂检验的合格与否作为判断依据。

型式试验合格与否不能代表产品质量水平p的高低,也不等于产品批合格,它只是考核制造这种产品的能力和是否达到标准规定技术指标的证明。

而出厂检验看起来是对产品进行全检了,但是这种全检只是针对某几个特性指标,它的合格不能完全代替产品合格,更谈不上产品批的合格。

由于单个产品是否真正合格都不知道,所以交付给接收方或进入市场产品批也就没有一个确定的质量水平p指标。

因此,按照产品标准的验收判定规则来保证与提高产品批质量水平p就成为一句空话。

第四类,以产品批大小作为抽样的依据,这样会出现对数量不同的产品批严松要求不一致的现象。

比如某产品标准规定批量N小于100抽样2个;

N在100到500的抽样5个;

大于500抽取8个,并且都不允许有不合格品出现。

即得到检验方案分别为(2;

0,1)、(5;

0,1)、(8;

0,1),现在我们根据公式1,分别计算当产品批质量水平p=2.5%时通过概率如表3所示。

表3当p=2.5%时不同检验方案的通过概率

从表3得知不同的检验方案所对应通过概率是不一样的,如果某企业生产技术稳定,产品质量水平p一定,仅仅只是生产的批量不同,就会出现检验判定结果不一样的怪事。

正确认识四类判定形式

产品标准中第一类验收判定规则是能够担负起对产品质量进行控制,而要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p只有等到下一轮产品标准的修订,但是单独的接受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提出更高的质量水平p,而质量管理部门在实际质量监督时,也只能按标准规定的接收质量限AQL值去设计监督检验方案(n;

Re)。

第二类的验收判定规则是不能用为产品批质量的验收检验,更不能作为质量监督与质量纠纷仲裁的判定依据,这种验收判定规则对生产方有利,对消费者不利,对实施监督方更不利,它与提高产品质量的要求是背道而驰的,是产品质量水平p低下的保护伞。

第三类的验收判定规则仅仅只是对出厂检验项目的质量保证而已,它不能作为对产品批质量好坏的鉴别根据,是不能用于对产品质量验收检验的方法,也不能作为质量监督确定抽样数量的依据。

第四类的验收判定规则是无法控制产品批的质量水平p,会造成对批量大的要求过严,批量小的要求过松现象,不利于降低质量控制成本。

由于它与质量监督判定公平一致的原则相违背,所以不能作为质量监督确定抽样数量的依据。

取消验收规则便于科学管理

从以上分析得知,这四类验收判定规则对产品批质量水平p控制或多或少都存在问题,有的还非常严重,产品标准主要目的是统一规定产品的技术性能与要求,至于如何提高产品质量水平p应该由各个生产企业根据自己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去把握,产品质量水平p的高低是生产企业根据客户的需求或政府的要求来控制自己的产品质量。

而政府是通过监督的形式向生产企业提出产品质量水平p0的要求,促督生产企业按照政府规定的质量水平p0进行质量把关。

因此,取消产品标准中的验收判定规则,不仅便于提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产品质量水平p,可以消除不科学产品质量控制手段,而且不会出现生产企业严格按国家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被国家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尴尬局面,使国家产品标准更加实用、严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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