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中心城区村民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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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心城区村民公寓楼安置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村民自建的,组建业主委员会负责完成上述事项。

第七条供水、排水、供电、管道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第八条村民公寓楼安置模式、建筑风格原则上按照“一小区一方案”的要求编制建设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村民公寓楼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公寓楼安置对象、标准与分配

第九条公寓楼安置对象

(一)列入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范围,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简称“拆迁安置户”):

1.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迁房屋在征收土地范围之内;

2.拟征地公告发布之前,经审核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常住在土地被征收的村组;

3.只有一处宅基地或者有一处以上宅基地,本人申请本次拆迁享受一次公寓楼安置待遇,同时办理其他宅基地退还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尚未列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简称“非拆迁安置户”):

1.符合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条件,且申请入住公寓楼;

2.现有住宅经鉴定为D级危房,退还现有宅基地申请入住公寓楼。

(三)列入集体土地征收范围,符合分户条件但尚未分户的分支户,享受非拆迁安置户资格。

第十条符合安置条件的对象,只能享受一次公寓楼安置待遇。

第十一条公寓楼安置面积标准

(一)属于拆迁安置户的,每户按照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

(二)属于非拆迁安置户的,每户按照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安置。

(三)公寓楼建成后实际可分配的建筑面积与安置对象可享有的上述安置面积出现差异,由建设单位与安置对象进行结算。

超出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由安置对象补交房款;

低于安置面积的部分,按同区域同类商品房价与安置对象应付购房款的差价对安置对象进行补偿。

(四)在土地征收范围内,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前,房屋有买卖(赠与、继承以及其他合法方式发生产权转移)行为的,按以下原则予以安置:

1.买卖双方均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整栋房屋转让并依法办理了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符合建房条件的买方可享受拆迁安置户资格,卖方不再享有拆迁安置户资格;

将部分房屋转让并依法办理了房屋或者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符合建房条件的买方和卖方,均只享受一次拆迁安置户资格。

2.卖方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买方为非农业户(含向本集体经济组织购地自建房者及农业户籍转为非农业户籍者)或者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买方不享有拆迁安置户资格,只按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对买方进行征购货币补偿;

卖方将整栋房屋转让的,不再享有拆迁安置户资格。

第十二条公寓楼安置资格按下列程序确认

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由本人填写公寓楼安置资格审核表,由村组(社区)、乡镇(街道)、公安机关签署审核意见,乡镇(街道)负责将申请安置对象情况在其所在村组(社区)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统一报区(园区)公寓楼安置办,区(园区)公寓楼安置办组织规划国土进行会审,会审结果在其所在村组(社区)张榜公示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核发公寓楼安置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公寓楼入住程序

(一)安置对象凭公寓楼安置资格证明参加选房,选房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

选房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适度照顾老弱、孤、残等特殊群体。

选房工作结束后,选房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二)区(园区)公寓楼安置办根据选房结果,及时核发公寓楼安置通知书。

(三)安置对象凭公寓楼安置通知书与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签订公寓楼入住协议,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核发公寓楼入住通知单,并组织入住。

第三章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选址按照“位置适当、规模合理、基础设施配套”的原则进行规划选址。

选址意见及安置小区(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征询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乡镇(街道)、村(社区)的意见,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具体选址应有利于相对集聚尽快形成城市形态,有利于学校、医院、菜场等公共服务和市政设施和“七通一平”等市政设施的配套完善,有利于进城农民的就业和生产、生活的便利等。

具体规模应根据当地的规划条件、基础设施配套以及拆迁规模合理确定,每个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的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0户,居住人口3000人左右。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用地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人民政府在年初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一并考虑,在全市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建设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应当依法办理立项、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审批、规划建设工程审批、监理和施工招投标、报建施工等手续。

发改、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坚持“手续不减、效率提高”原则,对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办理报批报建手续,建立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待市公寓楼安置办拿出的方案报市政府相关领导审批后,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批集中办结。

第十六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用地采取国有出让土地供地方式。

根据被安置对象的户数,按90m²

/户的标准确定用地规模。

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建筑密度,村内空闲地数量,周边环境等因素,可将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按照安置用地与开发用地各占一定比例,实行捆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时应当明确安置房面积和价格。

竞得人须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第十七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拟订公寓楼建设方案报市公寓楼安置办审定。

竞得人在取得土地后,在满足安置的前提下,剩余土地可由竞得人进行房地产开发,用于弥补公寓楼安置资金的不足,并实行自求平衡。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筹集和管理。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由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组织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公寓楼安置房。

第十八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标准适度、经济适用”原则。

市公寓楼安置办根据征地拆迁安置需要、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分支户、危房户入住公寓楼需求、小区区位等因素,综合统筹考虑后确定公寓楼小区(项目)建设模式、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应吸收安置对象代表参与户型设计和建设质量监督,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方式的特殊性以及农村社会管理繁杂特点,适度增加公共服务配套用房面积,提高农民集中居住区宜居水平。

第十九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外必要的水、电、路公共基础设施应当提前或与公寓楼同步建设,建设费用不纳入公寓楼建设成本。

相关单位要根据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详细规划和建设要求,及时提供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公寓楼建设资金来源

(一)应当支付给拆迁安置户的房屋拆迁补偿费;

(二)入住公寓楼安置对象的购房款;

(三)本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纯收入;

(四)本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开发的利润;

(五)其他用于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的资金。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建设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中安排。

第二十一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严格实行预、决(结)算评审制度。

公寓楼建设要严格进行项目核算审计,分期建设的实行分期审计。

公寓楼建设成本须经财政和审计部门审核,并及时公布。

财政部门要制定公寓楼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寓楼入住结算。

(一)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安置中应当支付给拆迁安置户的款项与公寓楼安置中拆迁安置户应当支付的购房款分开结算。

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拆迁安置户,支付给拆迁安置户的拆迁补偿款项优先用于抵减其购买公寓楼安置房的购房款;

不选择公寓楼安置的拆迁安置户,自愿提出货币补偿申请的,按房产、物价部门公布的本区域同期商品房价格扣除安置价进行补差;

不选择公寓楼安置的非拆迁户,自愿提出货币补偿申请的,按房产部门公布的本区域同期商品房价格扣除成本价进行补差。

具体标准在公寓楼安置方案中列出。

(二)本办法中除按安置价购买公寓楼房屋(杂房)的拆迁安置户外,非拆迁安置户和分支户按建设成本价购买。

  (三)楼层差价系数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安置对象实际分得公寓楼房屋面积与其依本办法可享有安置面积出现差异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结算。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后,公寓楼安置房可依法上市交易流转。

第二十四条接受和符合公寓楼住房安置的拆迁安置户,其分得的公寓楼住房用于出租的,可免收改变用途应缴的土地收益金。

第二十五条享受拆迁安置户资格的家庭,免收一套住宅公寓楼安置房的供电、供水、有线电视开户费用。

第二十六条整栋联体的公寓楼经规划许可修建杂房的,安置对象可按其分得的公寓楼住房建筑面积分摊杂房,分配的杂房面积不计入其公寓楼安置的最高限额面积。

第二十七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适当建设一定比例经营性用房,由村组(社区)统一经营和管理,经营收益用于公寓楼安置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自建设开发业主将公寓楼交付之日起,5年内的物业管理由所在村(社区)负责,政府补贴部分物业管理费用。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物业管理办法由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定。

近期小区物业管理,以村建制的基层组织管理为主,将来再逐步过渡到社会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加大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力度

(一)安置对象的社会保障费必须按法规、政策落实,社会保障资金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直接进入个人账户,统筹部分如有缺口,由区人民政府出具资金承诺计划后,分期缴纳到位。

(二)加大对劳动年龄段内安置对象的职业技能培训,免费为适龄安置对象提供1次职业培训,所需资金按有关政策列支。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安置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就业困难的安置对象开展就业援助。

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的安置对象,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安置对象就业。

对就业困难的安置对象,可比照低保政策规定,符合低保条件的,享受低保待遇,由区财政予以保障。

(三)对特殊困难的安置对象实行困难救助,按相关政策纳入低保;

切实保障安置对象特困家庭的基本医疗需求,按政策开展医疗救助。

安置对象是民政部门抚养的孤寡老人、烈士家属、残疾人的,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可以享受一次性10000元的补助。

第三十条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涉及市、区两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城市经济适用房建设优惠政策执行。

公寓楼安置小区(项目)建设涉及市、区两级收取的非税收入,除工本费、劳保基金(缴纳50%,缓缴50%)外一律免收,涉及的税收征收后市、区两级实得部分由财政返还到项目,服务性收费统一按收费标准下限30%从低收取、分期支付,评审、论证工作及其发生的费用,由审查(批)单位承担。

确属程序需要,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和验收,又无收费依据,一律不得收费

比照市本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和工业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减免的审批程序,由市财政局对公寓楼安置项目建设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实行减免。

涉及由施工方和安置对象缴纳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收费政策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市、区公寓楼安置办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公寓楼安置办按不超过公寓楼安置小区建设总成本的1%,区公寓楼安置办按不超过公寓楼安置小区建设总成本的0.5%核准日常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分期拨付。

公寓楼建设安置现场管理协调经费从安置小区项目主体及配套工程费用中提取,提取比例不超过总费用的0.5%(不含土地成本)。

协调经费由乡镇(街道)、村(社区)使用,专项用于公寓楼安置小区前期规划、征地拆迁、建设施工、选房入住、后期安置等现场管理协调支出,以及对有功单位与个人奖励支出。

协调经费分配比例由区公寓楼安置办根据建设融资平台意见和对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工作考核情况审查确定。

公寓楼建设安置协调工作考核办法由区公寓楼安置办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寓楼住房的个人,责令退还住房;

因住房损坏无法退回的,按确定退还住房时间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补齐购房款。

对违规入住者及相关责任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人员,在公寓楼安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安置价,是指实施公寓楼安置的范围内,按照《郴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中规定的农村房屋拆迁砖混一类房屋自拆自建补偿标准价。

本办法中所称建设成本价,是指应当计入公寓楼建设成本的价格。

第三十五条 《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市中心城区105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的规划建设区、产业园区、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适用区域内,符合城乡规划相关要求,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查批准,可实行集中联建方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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