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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强化安全生产职责,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事故的发生。

二、会议时间为每个月底15:

00点,由矿长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主要参加对象带班矿长以上管理人员。

三、会议主要内容:

⒈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示、指令、法律法规,制定适应本矿的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⒉总结、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吸取经验教训,部署安全工作。

⒊研究处理存在的重大安全问题,落实责任,消除重大事故危险源。

⒋及时处理严重“三违”人员、追查各类事故的责任者。

⒌及时奖励在安全生产中作出贡献的好人好事。

四、凡参加会议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

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元,缺席一次罚款20元。

五、会议奖罚由行政秘书记录,记录完整,议定的事项、决定以及落实的人员、措施和期限都必须详细载明,记录由行政秘书纳入档案管理。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

⒈根据上级下达的安全指标,结合本井的实际,制定年度、月安全生产目标,并将指标逐级分解到和各队、班组及个人。

⒉各队、班组及个人应根据分解指标明确责任,保证措施,制订考核及奖惩办法。

⒊杜绝重大伤亡事故,减少工伤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⒋做好防治矿井“五大”灾害,确保安全生产。

⒌不断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努力实现企业质量标准化工作。

二、目标的组织体系

各队设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由队主要负责人作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班组设安全检查员,形成自上而下的专管线,安全目标管理网络和自下而上的反馈网络。

三、实现目标制度

⒈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员工技术培训。

⒉加大安全奖惩力度,形成人人“反三违”的良好气氛。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一、成立安全投入费用监督小组,组长由安全矿长担任,带班矿长为副组长,确保安全投入到位。

二、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从安全投入角度减少事故发生。

三、根据《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结合本矿实际,必须每月按吨煤/10元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安全系统、设备、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安全费用必须由财务科把关,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弄虚作假。

五、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⒈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及通风系统改造支出。

⒉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支出。

⒊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⒋完善和改造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⒌完善和改造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⒍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⒎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⒏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费用支出。

六、安全投入费用单独提取,煤矿维简费用不包括安全费用。

七、安全投入监督小组每月月底会同财务科进行审查,发现安全投入费用不够或不到位及时向矿长汇报。

八、矿长本着“安全第一”的责任感,及时督助财务科做好本项工作。

九、矿部组织安全、生产等部门编制年度矿井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确定安全投入项目,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并落实资金到位。

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

为了更好地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煤矿安全生产,依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特制定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矿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分管矿长、矿部工程师是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若出现下列情况应追究领导责任,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⒈安排工作时,忽视安全技术措施。

⒉未对本井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即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⒊“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不及时制订或传达、贯彻,各系统无长远规划无应急安全措施。

⒋购置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侧仪器的。

⒌拒绝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⒍不及时解决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造成安全事故或其它危害的。

造成安全未遂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以上罚款500元,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的罚款1000元,直接经挤损失达10万元的予罚款2000元。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死亡1人的罚5000元,死亡2人的罚款10000元。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予罚款3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降职处分。

造成特大安全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予以撤职处分。

直接责任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采掘区区长、班组长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若出现下列情况,造成安全事故,应追究现场领导责任,罚款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⒈不及时向职工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法令、规定,按“三违”等级处理。

⒉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⒊无安全规程措施或重大险情不排除,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⒋现场无跟班主要管理人员,盲目安排工人突击生产的。

⒌不按期组织安全活动,抵制有关部门或领导提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意见。

⒍放松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对安全隐患不及时处理,致使安全管理混乱的。

出现“三违”现象按等级罚款100-1000元处理。

造成安全未遂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元的予以罚款500元,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元的罚款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达5.0万元的罚款2000元。

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死亡1人的予罚款2000元。

死亡2人的予罚款5000元。

造成重大事故,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子以开除处分,直接责任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追究安监人员责任,并按“三违”等级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⒈对现场的重大隐患监督检查不力,未及时发现、上报或下达整改通知的。

⒉遇到重大险情不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停止作业,排除险情,默认工人盲目蛮干的。

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指挥或刑事责任。

出现“三违”现象按等级罚款50-500元处理。

造成重大未逐事故或安全事故死亡1-2人的予以开除处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予以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况,应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并按“三违”等级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⒈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

⒉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

⒊发现险情和事故预兆,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

⒋对制止“三违”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

⒌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出现“三违”现象按等级罚款50-500元处理。

造成重大未遂事故或安全事故死亡1一2人的予以解聘。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一、为加强矿井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我矿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井下各作业点都必须制定施工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结合的施工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中要包括编制安全措施的理由、施工标准、具体技术要求和预防事故的措施。

三、各类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后,必须按审批权限,逐级履行职责,严格把关。

审批程序:

生产队长—生产科—通风区—机电科—安全科—矿总工程师。

四、审批人员必须具备技术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编、审人员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政策,不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煤矿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五、编制人员对作业规程、安全措施负技术责任;审批人员对审批提出的意见负分管业务技术责任,矿总工程师对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质量负总责。

六、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必须及时审批。

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时限为七日,至少在施工前三日审批完并移交施工单位;作业规程审批时限为十日(每个部门限二日),至少在施工前审批完并移交施工单位。

七、矿制订审批的安全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生产技术科、安监部门必须备案存档,并以此进行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八、安全措施一经批准后,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认真组织作业人员学习贯彻,经学习考试后,方可上岗,并严格按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作业。

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一、安全教育与培训的目的

安全教育与培训是提高职工安全技术和防范事故能力的有效手段,是企业的潜在的经济效益。

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来保证企业职工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从而促进安全生产。

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方式

⒈岗前培训

新工人上岗前,由四级培训机构组织对新工人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培训内容为法律法规知识、《煤矿工人下井须知》等,培训后进行书面考试,不及格者不能上岗。

⒉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或培训

⑴现场岗位教育

由各部门和班组长在星期四安全学习或其它工余时间对职工进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状况、职责范围、发生的事故及其教训等教育。

⑵班组长利用班前班后会进行一到两条安全知识教育。

⑶由矿长组织召开安全例会。

⑷生产或检修作业前由生产部门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⑸安全教育部门利用黑板报、事故现场会、安全教育展览、放映安全生产录像等。

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按照《江西省煤矿安全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三级培训机构负责。

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以下工种:

瓦检员、放炮员、绞车司机、井下电钳工、安检员、信号把钩工等。

每年的培训计划中必须确保所有特殊工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有特殊工种资格证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训。

⒋安全教育与培训必须本着“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履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职责,保证教育和培训质量,对工作不负责的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⒌在每年年底制订出下年度的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确定教育与培训任务,在“安全投入专项资金”落实费用。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是关系到一个矿井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安全的重要保证。

我矿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一、凡发现通风、瓦斯、煤尘、火灾、顶板、运输、放炮、水害等方面的隐患,现场人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和现场领导进行汇报,发现隐患不汇报处理的,罚款50元,造成后果的追加相应的处罚。

二、区队、班组长发现隐患及接到隐患报告后,如能直接组织处理的,除报告值班矿长外,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不能立即处理的,则听从调度室命令。

不汇报不处理的视情节从重处罚。

三、安全员现场发现隐患,应立即向调度室的值班领导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直至隐患排除。

下班后还必须做好隐患情况的记录。

若发现隐患不汇报不进行现场处理的罚款100元,造成后果的追加处罚。

四、矿部调度室接到隐患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值班矿长报告,否则罚调度员50元,造成后果的追加处罚。

五、坚持事故隐患汇报制度,A、B级隐患每月2日前上报我矿安全矿长。

并定期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报告我矿安全矿长。

六、在早班会上布置隐患整改措施,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定处罚意见。

未按时整改的,每超一天罚相关责任人及分管领导20元。

七、上级安全部门检查的安全隐患,矿部及时转达隐患整改通知指令书,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每超一天罚责任人20元。

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一、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建立由安全矿长领导的安全监督检查小组,并配备安全员若干名。

二、安全员必须经过三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获得安全员资格证方可上岗。

三、安全员必须是三年工龄以上熟悉井下五大灾害知识及其避灾路线的人员担任。

四、安全员平时要努力学习安全知识,认真抓好井下安全工作,及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协调各有关部门制订消除隐患措施,坚持做到隐患不消除不生产。

五、安全员下井时要有效地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规范等执行情况,坚决消灭“三违”现象。

六、由于“一通三防”工作是安全工作中的重点,安全员下井要重点检查“一通三防”的装备及管理情况。

七、安全员必须每天下井检查安全,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等进行现场检查,不徇私隐瞒事故隐患。

八、安全员直接归安全矿长管理,由安全矿长负责监督其工作。

九、安全员必须把每天检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安全矿长汇报。

十、安全矿长对查出的隐患按“五落实”的原则(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及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落实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对隐患整改每天进行跟踪检查,并把整改结果向安全矿长汇报,发现未及时整改的视情进行处罚。

十二、隐患整改结果必须记入《隐患整改台帐》存档备案。

入井检身与上下井人员清点制度

一、所有下井人员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禁止携带香烟、打火机等引火物品下井。

二、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按要求配戴矿帽、矿灯、自救器、穿胶鞋下井,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酒后下井,不符合以上要求者不准下井。

三、下井检身工作由运输区信号工负责,安全员监督。

四、不接受检身的职工不准下井。

五、所有下井人员必须按时参加进班会。

六、所有下井人员必须到考勤室交考勤卡记考勤备案,否则不得下井。

考勤员必须核对和清点下井人员人数和姓名。

七、到工作地点后,带班矿长还要重新核实人员。

八、出班时,带班矿长走在最后清点出班人员,所有人员到考勤室取回考勤卡,考勤员及时记录下井出班人员,发现未正常升井人员及时报告调度室查明原因。

九、上井后,所有员工及时交还矿灯。

十、矿灯房发现当班未及时交还矿灯的要立即报告调度室并查明原因。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及其举报制度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有以下重大安全生产和行为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

1、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2、瓦斯超限作业的;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突出措施的;

4、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

6、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7、超层越界开采的;

8、有冲击地压危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9、自燃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0、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11、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路供电系统的;

12、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13、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14、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现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的,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15、煤矿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和矿长未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的,煤矿不得从事生产。

擅自从事生产的,属非法煤矿;

16、举报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受理举报的部门或者机构对举报内容经调查属实的,给予最先举报人1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一、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安全生产,消除安全生产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矿每月坚持两次安全与质量大检查,检查时间一般定为每月中、每月底。

二、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由安全副矿长负责召集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及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经营矿长等领导参加,任何人不得无故缺席。

三、严格按《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进行检查评比。

四、各检查组严格按检查表考核评分办法进行打分评级,共分一级、二级、三级,严禁徇私情打分评级。

五、定期召开安全大检查会议,每次检查之前召开预备会,检查后召开检查通报会,由安全部门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参加,凡不参加会议的由安全部门罚款,每次20元。

六、检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部门汇总,实行定时间、定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处罚金额,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安全部门在隐患整改通知书下达后一个星期内组织复查。

未复查罚安全部门50元,隐患未整改对责任人按所定的金额进行罚款。

七、采掘工程质量检查表由安全矿长汇总,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对工程质量不合格进行罚款,并下达返工通知书。

顶板预防管理制度

一、大工进入工作地点后,必须做好敲帮问顶工作,防止顶板事故发生。

二、掘进当头放炮后及时扶起倒棚,加固支护后方可进行其他工作,巷道掘进时必须使用前探梁支护。

三、巷道空帮空顶时必须使用板皮、柳头、小枝、木垛等材料结顶背帮。

四、过老空或修理垮挡时,先做好临时支护,再做好正规支护,只准拆一架修一架,不准连拆两架棚子。

维修时必须由外向内进行。

五、冒顶打木垛前,先站在支架良好安全地点用长柄工具撬下松动岩块,处理妥善后,沿巷道一边爬上打棚架,打好临时戴帽顶子及护顶杠子,然后站在支架中心打木垛。

六、砌碹巷道支护时拱胎要装平整,落地顶子要稳固可靠。

大跨度砌拱时,中央要补落地顶柱加固。

七、锚喷巷道出现裂缝脱皮脱壳时,必须用长把工具撬下再补锚补喷。

八、加强采面两道及两安全出口修理维护工作,防止垮冒关门事故发生。

九、采回区、巷道式或壁式采煤都必须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顶板事故发生。

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为了减少井下涌水量,在采煤工作面的地面加强检查,发现塌陷裂缝时应及时填补。

二、地面的排水沟要全部疏通修好。

三、在水文情况不清的巷道掘进时,必须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其余巷道均按“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进行作业。

探水钻孔的布置应在探水设计和注浆堵水设计中明文规定,并严格按施工。

探水后的超前距要严格执行探放水有关规定。

四、主要运输巷道进底板穿越较大断层时要先进行地质预报,并制订探水措施和探穿水后的封孔措施。

五、井下所有水仓雨季前应彻底清理一次。

六、井下水泵加强检修检查工作,除运转水泵外,必须有一台备用,一台检修。

七、所有掘进工作面发现水情异常变化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发现透水预兆时,当班人员在班长指挥下,按避灾路线撤出人员及时报告调度室及矿长。

探放水管理制度

一、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杜绝水害事故,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矿井必须作好水情水害分析预报,生产科每月召开1次以上水情水害分析专题会。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三、水情水害分析预报资料,必须经地质技术员、矿技术负责人审签,发送到矿分管领导、安全、调度、生产部门。

四、各类地质说明书均须有较详细的水文地质资料及防探水要求,并地质专业人员会签字后报批。

五、依据水情水害预报,水文地质人员必须及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及各类地质图上标明积水线、探水线、警戒线。

六、对需要探放水的采掘工作面,由测量人员掌探水警戒线和探水线的具体位置,在离警戒线IOm前由地质人员及时下达探水通知单,到达警戒线位置时,测量人员必须到现场标注警戒线至探水线位置的距离。

七、探水通知单由地质人员按规定的要求和格式填写,并生产科长会签,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发至技术负责人、分管矿长、安全、调度、生产部门和施工单位,并履行签发手续,地质人员必须存档。

八、水淹区积水面以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应在排除积水以后进行;如果无法排除积水;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设计报县安监局备案方进行。

九、开采水淹区域下的废弃防水煤柱时,必须制定好安全措施。

十、探放水工作面有疑或到达探水线位置时,测量和防探水人员必须亲临现场,依据设计,确定主要探水孔的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以及钻孔数量。

十一、探放水施工单位在工作面进入警戒线前必须编制好探放水措施,并组织探放水人员学习,严格做到有疑必探;工作面进入探水线时,必质先探后掘,有掘必探。

十二、探放水工作面,必须悬挂好探放水工作牌板,明确探放水要求和避灾路线。

十三、探放水时,矿须派专人现场安全监察,探水工具、钻孔数量、方位、超前距等不合符要求不准进尺。

十四、矿井必须具有满足探放水要求的机具,严禁使用电煤钻探放水。

十五、放水时,专人监测钻孔出水情况,测定水量、水压,并做好记录,若水量突然变化应及时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

十六、探放水工作结束后,由矿组织施工单位、安全矿长、生产矿长等进行验收,生产部门3日之内编制好验收总结报告,确定探放水效果。

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在矿部工程师指导下,制定本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针对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一通三防”和水灾进行重点考虑。

二、矿井发生重大事故后,必须立即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抢救指挥部,并设立地面基地,救护队队长为指挥部成员。

发生火、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时,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侦察,探明灾区情况。

抢救指挥部应根据灾害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救灾的人力物力,制定抢救方案。

三、调度室接到事故电话后,必须查清事故类别、性质、地点、原因等相关情况,立即通知矿部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井口组织抢救,同时直接通知矿救护队前往抢救。

四、发生事故的班组长,当发生事故后,必须立即派专人用电话把事故地点、类别、性质、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清楚地报告调度室及矿长,并立即组织人员做好自救和按避灾路线撤退工作。

五、在抢救事故期间各有关地点电话安排专人把守负责联络通知。

靠近事故点安装专门事故电话,便于井上、下联络。

六、抢救指挥部成员须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积极组织灾区自救和安全撤离灾区工作。

七、发生穿水事故时,人员应向高处撤退,避开水流冲击,不要在独头停留以防堵塞巷道,指挥部查明人员后,迅速撤至安全地点。

八、发生冒顶事故抢救时,必须迅速查明冒顶范围,被埋、堵塞的人数、位置,并迅速通风或压风。

如果觉察到有再次冒顶危险时,必须加强支护,做好安全退路工作,采取冒顶区清矸修理措施或开掘抢救专用巷道。

使人员尽快脱离灾区。

九、井下全体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路线,要建立井下各巷道多岔道点路标。

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

一、配备专职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矿用设备、器材的管理工作。

二、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矿用设备、器材检验及检收员,并经有关部门培训取得相应的检验资质证书。

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矿用设备、器材的验收和检验等方面的管理办法,以确保矿用设备、器材符合有关标准,保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三、矿用设备的检验及验收标准的制订应以《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国家对煤矿防爆设备的有关规定为依据,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出符合规定、操作性强的检验及验收办法。

四、矿用设备必须建立详细的台帐,台帐中必须说明设备、器材的使用地点,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

五、对新购进的矿用设备、器材,设备管理员及检验员应仔细解读其说明书,熟知设备的性能、技术要求、检验方法、使用范围等内容,并对照以上内容进行人库验收。

六、矿用设备在人井使用前,应由有资质的检验员对照产品提供的技术要求,按国家有关标准对其进行检验,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下井使用,并通知有关厂家协商解决,属产品质量问题,坚决退货。

七、对正在使用的矿用设备的维修及更新,位由使用单位首先提出维修更新计划,说明维修更新的必要性及维修更新后要达到的标准,经上级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后方能进行维修更新。

维修更新后的矿用设备也必须经国家认定的有资质的单位验收合格后才能投人使用。

八、对矿用设备、器材的调拨,调出单位应同时提供使用说明书(或复印件)、设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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