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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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
(八)按照隐患处理“五落实”的原则,积极排查处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隐患,按照整改期限及时落实反馈。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职责:
(一)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工程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
(二)向施工单位提供公司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等,便于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三)按照隐患处理“五落实”的原则,监督施工单位解决在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和隐患。
(四)向公司及时如实汇报项目工程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并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五)在项目工程开工前,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完整记录。
(六)负责在项目工程开工前,对施工范围的灾害进行超前治理,保证施工环境安全.
(七)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事项进行处罚。
第三章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公司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具有施工企业的委任书。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二)施工单位对招收的新职工必须进行体检。
体检合格者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如:
《安全管理“红线"
》、《重大隐患及“三违”辨识标准》等一系列安全管理规定,并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公司有权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得进行违法、违章等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承揽工程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报公司审批备案,所有施工人员要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并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须建立兼职应急救援小分队。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调度中心,公司要协同施工单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要将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统一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范畴,同安排、同标准、同检查、同验收。
施工单位要服从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参加项目部相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施工单位要及时予以整改,情况紧急时,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向施工单位下达“停止作业”命令,并责令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时,按公司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
施工单位的事故统计由公司负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参加安全监督部和人力资源部组织的入井前培训和考试(不少于72学时),考试合格后,由安全监督部发放入井证方能入井,考试不合格者继续参加培训和考试,否则不得入井。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验收方面:
(一)竣工验收时间和人员由生产部平衡组织,巷道竣工验收移交资料由生产部负责,机电运输工程(包括机电设备完好、设备基础、设备安装等)由机电部负责。
安全设施、安全隐患的检查由安全监督部负责。
(二)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要进行自检,确认符合竣工移交条件后,方可申请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
(三)返工所发生的材料、工资等费用均由施工单位承担。
(四)如发现竣工验收结果与日常检查结果出入较大时,要追究该段工程的检查人员的责任,如经查有管理人员弄虚作假、不负责任的现象,要进行通报并处罚.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管理人员有权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理的种类有:
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公司管理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作业人员违反本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的,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出据罚款通知单,每月一汇总,由公司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签字后上报财务部,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针对现场施工中存在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要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未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进行整改或反馈内容与实际检查不符,处罚施工单位50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时,由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10000元罚款;
如逾期未整改,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时,由有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施工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如逾期未整改,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向公司缴纳安全保证金。
招标工程,中标单位按照合同价款的1%向公司缴纳安全保证金后,方可签订合同(在标书中要载明此项内容),按此比例计算下来保证金不足50万元时,按50万元缴纳.零星工程,公司根据合同价款(或概算)比照执行,工程款小于等于25万元,缴纳金额为5万元;
工程款大于25万元时,保证金按工程款的20%进行缴纳.
施工单位死亡1人,罚款50万元;
重伤1人,罚款10万元;
发生一起重大涉险责任事故,罚款20万元;
发生轻伤1人次罚款2000元。
罚款可直接从施工单位安全保证金中扣除,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内,安全保证金扣完或不足合同签订前缴纳额度时,要及时补缴。
工程竣工后,根据施工单位安全目标完成情况,退还剩余部分.
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后,对公司相关人员的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与其解除工程承包合同:
(一)不服从安全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且拒绝继续整改的单位。
(三)年度内没有达到公司安全工作考核目标。
(四)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
第三十条 在年度考核中,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施工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要齐全
(一)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技术、工程、调度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专业配备足够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二)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
未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的,处罚1000元。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
(一)各项目单位必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
(二)各项目单位建立各级各类人员、职能部门及各岗位、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岗位技术操作规程.
(三)各项目单位建立公司要求完善其他相关制度。
每缺1项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的,罚责任单位2000元,制度未执行、不到位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第三十三条安全培训教育正常开展
施工单位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应及时上报公司。
无培训计划罚责任单位1000元;
未完成培训计划内容罚责任单位2000元;
职工未经培训,施工单位不得组织生产;
施工单位安排未经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上岗,罚责任单位10000元;
每1人未持证上岗罚责任单位1000元;
三人未持证上岗不得组织生产,并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方面按规定开展
(一)按时参加公司各项安全大检查。
(二)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时上报.
(三)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合管理。
(四)各项目单位建立负责人带班制度。
未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大检查,罚责任单位1000元;
隐患没有实行闭合管理的或进行责任追究的,每条隐患罚责任单位1000元;
各项目单位未建立负责人带班制度、未与工人同下同上、带班记录不全,罚责任单位5000元.
第三十五条技术管理完善
(一)各项目单位要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及补充设计措施,并定期进行会审。
(二)无安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及补充设计措施的施工单位,不得组织生产,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元;
未定期组织会审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三十六条“一通三防”管理方面:
(一)掘进工作面“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不全、未使用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罚责任单位2000--5000元.
(二)因现场瓦斯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单位,罚责任单位2000元。
(三)掘进工作面的风量达不到配风计划要求的,每次处罚1000元。
(四)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的,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
(五)未按规定安设瓦斯探头的,每次罚1000元。
(六)局扇无计划停风,罚责任单位2000元.对跟班队长罚款10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500元,并立即停产整改。
(七)有风筒吊挂不平直、拐死弯、有破口或接头漏风现象的,每处罚500元.
(八)巷道有厚度大于2mm,连续长度超过5m的煤尘超限现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3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九)“一通三防”安全设施(风门、风墙、调节风窗、栅栏、隔爆水袋、喷雾设施、灭火器及沙箱)必须齐全不得损坏。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并立即整改。
(十)探头安设位置不符合规定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者,罚款责任单位5000元:
(一)施工单位瓦斯监测系统中断,继续作业。
(二)边打眼、边装药或放炮不使用水炮泥和黄泥封口。
(三)放炮母线、警戒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母线长度警戒距离小于规程规定距离放炮时.
(四)放炮后,要及时由外向里敲邦问顶,处理危岩、活石,确保顶帮无危岩、活石,否则罚款5000元/次.
第三十八条火工品管理,执行下列规定:
(一)未执行“一炮三检"
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每次罚责任人1000元。
(二)放炮员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或装药时雷管脚线未断路,每次罚1000元。
(三)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班组长未现场指导下或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罚责任人500元。
(四)爆破工必须把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发现乱扔乱放的,发现一个雷管处罚1000元,发现一卷炸药处罚1000元,处罚当班班长、放炮工、跟班队长500元。
(五)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火工品领用、退库制度,当班作业后剩余火工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否则罚施工单位5000元.
(六)施工单位要建立火工品进出库登记、检查制度,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否则罚责任人1000元.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转让、转卖、转借火工品。
否则罚责任单位20000元,责任人5000元,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八)处理瞎炮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并收集管理好未爆雷管,地面发现渣中雷管时,按照10000元/发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其它情况,执行下列规定:
(一)入井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如:
工作服、安全帽、矿灯、胶鞋等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罚施工单位500元,责任人200元。
(二)入井人员入井前必须交入井资格证,否则每人罚200元,并禁止入井;
入井资格证丢失者,要及时到安全环保部进行补办,证件费每人20元。
(三)所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等有关规定作业,若违章作业罚款2000~5000元,出现严重违章操作,责令施工单位停产整顿,并加倍处罚。
(四)锚索施工记录、锚杆拉力测试等资料必须齐全合格,否则罚款2000元/次.
(五)规程审批及贯彻记录符合规定,每少一人次罚款1000元。
(六)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规定时,严禁装药放炮;
空顶距离超规定时,每超1米处罚1000元.
(七)巷道掘进底板平整,严禁出现大的凹坑或鼓包,否则每处罚款1000元。
(八)对于检查提出的问题或隐患,要按要求整改,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完毕的,处罚1000—-5000元。
(九)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到现场检查验收,必须积极配合,并为检查提供方便;
对于不积极配合或故意拖延的,罚款1000~2000元/次;
故意刁难或态度野蛮的罚款5000~10000元/次;
拒不整改的停产整顿。
(十)巷道施工严格按照设计及设计变更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影响安全生产。
否则罚款10000~20000元,并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十一)要求停产整改期间,私自组织生产时,罚款50000元。
(十二)综掘机前后照明不亮、操作间无防护棚不得开机.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当班跟班队长罚款500元,对综掘机司机罚款300元。
(十三)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要求进行临时支护,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
第四十条锚杆、锚索支护方面:
(一)打锚杆严格坚持敲邦问顶,并有可靠临时支护;
每次空顶作业处罚2000元。
(二)掘进工作面空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对跟班队长处罚1000元,对当班掘进机司机处罚500元,并责令立即处理。
(三)锚杆间排距不得超规定,误差范围超过+100mm时,按照100元/处罚款,并补打锚杆;
锚杆托板必须紧贴顶板,预紧力符合规定。
锚杆出现松动,按照100元/根罚款。
锚杆未锚固,按照200元/根罚款。
(四)锚索按设计布置,间排距超规定时,按照100元/处罚款;
预紧力符合规定,锚索松动时,按照200元/根罚款;
锚索规格、锚深、锚固长度、外露长度符合设计.否则,按照500元/根罚款。
(五)金属网搭接(长度100~150mm)、扭结(间距250mm)符合规定,否则,罚款200—1000元;
严禁支护网片出现吊包,严禁网内有活石,否则,罚款500元/处;
支护材料应有合格证和实验报告,否则处罚2000元。
(六)锚杆、锚索施工时,巷道断面不符合设计,危岩、活矸不处理,隐患未排除,不准打眼,否则罚款500—1000元;
未按规定打眼或打眼不合格,不准安装锚杆、锚索,否则处罚1000元;
锚杆、锚索杆体及其附件不符合规格、质量要求,不准使用,否则处罚1000-2000元。
(七)掘进巷道支护锚杆失效数量连续超过3根,锚索失效,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若不采取措施处理,对未落实责任的跟班队长处罚1000元,对当班支护工处罚500元.
第四十一条供电管理方面:
(一)各供电系统必须保障设备性能完好,杜绝设备带病运行。
(二)所有入井的电气设备、设施、材料必须要有合格证和准入证,入井前必须要进行防爆检查和绝缘测试,并通电试运转,各项参数必须符合规定,做好记录方可使用;
大型机电设备入井和升井必须制定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三)停用设备连接的电缆应及时拆除,接线孔必须有密封圈,并使用合格的挡板、挡圈,防爆面应涂凡士林予以保护,防止因潮湿绝缘性能下降损坏设备。
(四)电气设备保护装置必须齐全。
以上4条发现一处根据情况处罚2000—5000元。
第四十二条 井下供电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一)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二)井下高压隔爆开关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负电压,漏电保护器,真空开关应具备过电压保护。
(三)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器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保进行一次跳闸试验;
(四)井下低压电动机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相,漏电闭锁等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五)重点掘进面风机配电点,要落实专人管理,遇到供电系统故障时,要确保短时间停电.
(六)开关的短路保护整定值必须做到计算值、标牌值、实际值三相符。
负荷变化及时调整。
(七)开关的各种保护(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断相保护等)必须灵敏可靠。
保护不合格者应停电处理,否则停止使用。
新安装电气设备保护装置不齐全或不合格不准送电运行。
(八)井下电缆敷设、连接和使用等要求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高压电缆管理标准》和《电缆吊挂标准》。
(九)井下所有电缆,严禁使用绝缘胶布包扎,必须使用接线盒连接。
(十)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一个总接地网。
(十一)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器设备的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十二)加强供电设备和供电线路管理,坚持定期检查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设备、线路安全运行。
以上12条每发现一处根据情况处罚1000-5000元。
第四十三条现场管理处罚标准:
(一)井口20M范围内或井下无措施动用电火焊.
(二)井下供电系统未形成接地系统而送电的;
以上2条根据事故情节处罚5000—10000元。
(三)工作面当班无队干现场跟班、“三员"
(安检员、瓦检员、验收员)未联签,严禁开工.否则,对当班跟班队干罚款1000元,责任单位处罚2000元。
(四)未对机电运输设备、设施实行编码、标识、定置、作业(管理)看板管理,现场检查少一台(件、项)处罚100元,现场设备标志牌缺一项,每台设备处罚100元。
(五)绞车必须达到“六全"
(四压两戗全、护绳压板全、底锚挡车全、保险连接全、声光信号全、操作按钮全)。
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对跟班队长处罚1000元,对当班班长处罚500元,对操作人员处罚300元,并责令立即处理,安全保护设施不全必须停止运行。
(六)电缆吊挂一处不合格处罚100元,连续50M吊挂不合格处罚500元;
(七)管线吊挂平直,材料分类码放整齐。
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次。
(八)压风及供排水管路,有一处吊挂不符合标准或跑、冒、滴、漏处罚100元,连续吊挂100M不合格处罚500元;
(九)电缆盘圈或接头未使用接线盒处罚200元;
(十)配电点各项电气安全保护,灭火器材,安全警示一项不符合标准处罚200元;
(十一)备用电气设备缺档板或电缆从接线口割断的,每台处罚300元;
(十二)巷道每处淤泥积水(长度超过5M,深度超过0.2M)罚100元,淤泥积水长度超过20M一处罚款300元,巷道照明不成线每100M罚款100元。
(十三)设备上有淤泥、灰尘或是去原漆色1/3的,每台处罚100元.
(十四)各类入井车辆除驾驶室其它地点乘座人员的,罚施工单位1000元,罚乘车人员每人200元.
(十五)车辆刹车、照明、喇叭、尾灯等完好;
司机必须持证驾驶,人员禁止乘坐铲车、工具车;
遇人减速让行;
转弯处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500~2000元/人次.
(十六)电气设备失爆,处罚2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奖罚细则及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
本细则将作为工程承揽合同的附件,一并纳入合同,便于施工单位遵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