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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Word文件下载.docx

办案检察机关依托“捕诉一体”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针对电子数据,向公安机关列明重点提取对象及注意事项,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步辅助审查海量证据、挖掘重要监督线索;

针对讯问及取证难点,制定详细讯问、补侦提纲及取证方案,并视情况调整补充;

就涉案软件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同一性,以及目标代码与源代码的对应关系等关键问题,多次询问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确保收集证据全面、合法,为指控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二)依法追诉漏罪、漏犯,确保案件质量。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仅对李某明提请逮捕、移送起诉,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询问重要证人、向版权登记机构核实情况,核实销售侵权软件合同的签订主体、销售款项用途,核实该公司还有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依法追加单位犯罪;

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调取销售合同,依法追加两起犯罪事实;

通过深度挖掘电子证据,依法追捕、追诉李甲、李某波,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职能。

(三)强化源头治理理念,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力求源头治理,结合本案情况深入剖析案发背景及行为成因,挖掘公司在软件产品研发、市场推广销售领域的薄弱环节和管理漏洞,及时制发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完善规章制度。

该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随即开展了系列整改工作,强化了内部法律教育,切实提高了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案例2:

赵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鲁樱公司、久和公司对外统称久和集团,系实际控制人为一人的关联企业,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大型食品馅料企业。

被告人赵某于2009年11月至2018年6月担任鲁樱公司负责生产业务的副总经理,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五年内有保密义务。

2018年7月,赵某从鲁樱公司辞职后,入职正久食品(长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久公司)任副总经理。

其后不久,赵某陆续将其工作过程中知悉的鲁樱公司、久和公司客户特殊品种情况表、客户质量标准、销售协议、销售政策、退货政策、产品价格表等经营信息,通过微信披露给正久公司实际控制人田某及其业务员。

正久公司业务员使用上述信息,向鲁樱公司、久和公司的客户低价推销同类产品,鲁樱公司、久和公司为维系客户关系,被迫采取降低售价、免除运费、附加赠品等优惠措施,鲁樱公司、久和公司因商业秘密被非法披露、使用遭受损失342万余元。

经鉴定,赵某披露的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

2020年8月20日,禹城市法院认定赵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十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赵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严厉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

现代社会鼓励在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和提高产品质量基础上的公平竞争,非法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获取市场份额和竞争优势的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本案权利人是国内食品馅料行业的龙头企业,在该公司担任高管职务的赵某违反保密协议和诚信原则,将知悉的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披露给其他同业经营者,导致权利人生产经营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查微析疑,发现漏罪线索。

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各类信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本案所涉的客户名单等经营信息的价值性体现在其所伴随的交易机会、销售渠道以及销售利润,这些经营信息能够在联系销售业务中获得优势,提高竞争力,创造经济价值,具有现实及潜在的市场价值。

禹城检察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敏锐捕捉到经营信息被侵犯的犯罪线索,并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查实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

(三)恪守客观公正,保障被告人权利。

检察人员对于鉴定意见所采用的鉴定方法、鉴定依据进行了细致审查,认为本案权利人损失的数额计算有误,遂自行补充侦查,确定合理的损失计算方法,查明犯罪数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体现了办案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切实做到了公平公正、不枉不纵。

案例3:

某超公司、于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权利人恩坦华公司通过协议、授权等方式,从关联公司处获得汽车全景天窗相关技术信息用于生产经营,并以设置分级管理制度、签订保密条款等措施对技术信息进行保密。

经鉴定,该公司汽车天窗机械组、汽车天窗遮阳帘驱动系统、天窗后玻璃排水系统及汽车天窗技术图纸,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被告人于某某在权利人恩坦华公司担任高级产品工程师,曾接触上述技术信息。

2014年3月,于某某从恩坦华公司离职,随即受被告人贾某某经营的被告单位某超公司聘用,负责汽车全景天窗研发工作。

于某某违反与恩坦华公司保密约定,将恩坦华公司技术信息披露并用于万超公司相关天窗产品的研发。

万超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某某明知于某某存在非法披露他人技术秘密的情况,仍将相关数据资料用于万超公司相关汽车天窗产品的研发及生产销售。

后贾某某、于某某又以共同发明人身份,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

经鉴定,万超公司的部分汽车天窗产品、相关专利及计算机内部分电子数据,与恩坦华公司技术信息实质相同或具有同一性,公司销售相关产品净利润达人民币1298万余元。

2020年1月19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认定各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万超公司罚金四百万元;

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五十万元;

判处贾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依法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和营商环境,抑制市场主体创新创造活力,中央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明确要求强化商业秘密刑事执法。

检察机关着力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重点打击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事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全面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综合运用证据形成锁链,全面查明犯罪事实。

商业秘密案件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多,查明侵权人犯罪过程和手段是办案难点之一。

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要注意引导公安机关追查涉案技术信息来源、保密措施、泄密过程、保密义务等,收集固定侵权人违约情况、侵权情况等证据。

同时,应注重加强与权利人沟通,准确确定商业秘密检材范围、内容及鉴定方法,广泛收集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进而形成证据锁链,排除其他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从而证明被告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三)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在依法办案与避免冲击企业经营之间寻求平衡。

检察机关在严惩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注意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尽量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可以通过实地走访调查,了解侵权公司的经营规模、员工结构等情况,综合评判企业维持经营的实际需要及被告人到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对已捕的涉案企业经营者依法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确保取得打击犯罪与维护生产经营的平衡。

案例4:

周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春风动力公司是专业从事全地形车、竞技摩托车等产品研发、制造、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对自主研发的2V91系列发动机技术设有保密措施且未许可他人使用。

2004年,被告人周某入职春风动力公司从事发动机技术研发,并签订保密协议。

2014年2月24日至3月1日,春风动力发动机研究所负责人在出差期间,将该所指定邮箱审核权限授权给周某,周某利用该授权权限,私自将公司研发的2V91系列发动机等技术资料从公司涉密内网邮箱发送至自己的外网邮箱。

2015年3月,被告人周某从春风动力公司辞职后即应聘到飞神公司控股的同硕公司主持研发发动机。

其间,被告人周某将其获取的2V91系列发动机技术信息用于同硕公司发动机研发。

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同硕公司向飞神公司销售涉案发动机314台,其中300台被飞神公司用于配装全地形车销往多地。

经鉴定,同硕公司与春风动力公司生产的发动机多项技术秘密点相同。

被告人周某的行为给春风动力公司造成损失83.9万余元。

2020年3月26日,余杭区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周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护航。

本案权利人春风动力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多年来一直走自主创新发展模式,属于国内全地形车领域龙头企业。

检察机关坚持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办理,有力指控犯罪的同时积极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飞神公司、同硕公司与春风动力公司达成谅解协议,同意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300万元,召回全部侵权产品,有力保护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借力专家智库,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和犯罪数额。

由于商业秘密的认定以及是否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往往具有较强专业性,通常需要听取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

办案检察机关经过咨询涉案技术领域专家,认为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已被公开但其他秘密点部分仍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整体上应当认定为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成立,得到法院判决认可。

本案侵权产品尚未获利,市场上缺乏类似许可使用的情况,价值评估条件欠缺。

检察机关经与多家审计评估公司研讨,并带领评估人员赴案发企业调查核实,最终确定以侵权产品销售数×

春风动力每台车辆利润×

发动机价值与整车价值占比计算权利人损失作为犯罪数额,对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三)延伸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知识产权综合治理。

办案检察机关认真梳理涉案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商业秘密载体管理、涉密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漏洞,参考国内外先进涉密管理经验,提出建章立制、堵漏除弊的检察建议,助力企业堵塞漏洞。

多次赴涉案企业走访交流,开展法治宣传,帮助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切实防止类似侵权案件发生。

案例5:

上海李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GreatWallofChina”拼装玩具等47个系列663款产品系乐高公司创作的美术作品,乐高公司根据该作品制作、生产了系列拼装玩具,并在市场上销售。

2015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某雇佣杜某某等8人在未经乐高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采用拆分乐高公司销售的拼装玩具后通过电脑建模、复制图纸、委托他人开制模具等方式,在某玩具厂生产、复制47个系列663款拼装积木玩具产品,并冠以“乐拼”品牌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销售。

被告人杜某某等8人按月从李某某处领取固定报酬。

经鉴定,在2017年9月1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李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侵权产品634种型号424万余盒,涉案金额3亿余元。

2019年4月23日,公安机关在李某某租赁的厂房查获用于复制乐高玩具的模具、零配件、各类包装盒、各类说明书、复制乐高系列的乐拼玩具等物品。

扣押的待销售侵权产品共计344种型号60万余盒,价值3千万余元。

2017年杜某某离开某玩具厂后,从该厂购进乐拼玩具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620余万元。

9月2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判决9名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罚金九千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某、杜某某等7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2月29日,上海市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依法履职,平等保护境外著作权人。

根据《伯尔尼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涉案乐高公司的美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

上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贯彻全流程、强保护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念,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丹麦使领馆特别照会上海市检察院,对上海检察机关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表示感谢。

(二)准确区分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界限。

对于行为人明知制造者或经销商制造、销售的是侵权复制品,仍采购并予以销售,应认定行为人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对于行为人参与、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犯罪,只是在分工上处于销售环节,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共犯。

本案中,杜某某不仅对外销售侵权复制品,还购买正版乐高玩具供李某某等人仿制侵权产品,帮助租赁厂房供侵权产品包装、仓储等,应当认为其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是其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后续环节,以侵犯著作权罪一罪定罪处罚。

(三)开展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推动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

检察机关开展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有利于权利人更加实质性地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及时充分保护自身权益;

有利于权利人及时补充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对涉案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助力查明案件事实。

办案检察机关就涉案六百多款玩具的著作权权属情况、同一性鉴定等取证事宜与权利人充分沟通意见,要求其协助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乐高公司及时提供了公证文件、权属声明、第三方授权函等文件,有效促进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提高了办案效率。

案例6:

马某予等侵犯著作权案

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购买用于翻录影片的设备,盗取授权影院放映机服务器信息,借来同档期正版影片母盘并拷贝,利用“克隆”的放映设备,并招募人员,成立工作室,翻录影片、给盗版电影加密、打水印后销售给其发展的下线影吧,从中牟取利益。

其中,马某予负责复制发行盗版影片全部事宜,马某松负责复制盗版电影、发展下线影吧等,文某、鲁某等人负责发展下线影吧,并逐步形成以马某予为首要分子,马某松、文某、鲁某为主犯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人数众多,长期实施非法复制发行盗版影片行为,共计复制发行盗版影片413部,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777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予违法所得人民币404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松违法所得人民币55.6万元。

2018年9月,被告人文某脱离马某予犯罪集团后,采取相同运作方式发展人员,并逐渐形成以文某为首要分子的犯罪集团,长期实施非法复制发行电影行为,从中牟取利益,共计复制发行盗版影片124部。

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间,文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86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3万余元。

2018年9月,被告人鲁某脱离马某予犯罪集团后,从马某予、文某处获取盗版影片,招募人员,对盗版电影进行加密、打水印,销售给其发展的下线影吧,从中牟取利益。

2016年5月至2019年2月间,被告人鲁某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814万余元,违法所得人民币536万余元。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马某予犯罪集团、文某犯罪集团采用前述犯罪手段,非法复制发行《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小猪佩奇过大年》等8部春节档影片,导致上述影片在互联网上流传。

扬州市中级法院采纳全部指控意见,当庭宣判,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某予等人四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至五百五十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为著作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对于服务创新型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本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中宣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

数字网络技术使得大量作品进入信息网络,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的破坏、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

加强著作权刑事保护,不仅有助于保护广大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创作和传播,也有助于促进我国著作权产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推动创新型国家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二)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促使被告人认罪认罚。

办案检察机关全面细致审查案件、引导侦查,对从视频软件、网络云盘等电子数据中提取到的盗版影片进行汇总查重,精确计算侵权作品数量,并结合资金往来、交易数额、交易时间等逐一进行梳理、核实,准确认定犯罪数额。

坚持办案中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觉接受法律惩处,取得良好办案效果。

(三)着力遏制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净化网络空间。

被告人马某予等人集盗录、制作、发展下线为一体,下线影吧涉及8省13个城市,形成完整电影盗版产业链,系多部盗版影片和2019年春节档热映电影网络传播源头,严重损害我国影视业知识产权保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高压态势,着力打击有组织犯罪,不断提高著作权刑事保护水平。

案例7:

刘某某等侵犯著作权案

2013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覃某、唐某等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成都完美时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获取《诛仙》《笑傲江湖OL》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使用编辑器修改游戏任务参数、升级标准,并上传至位于厦门、杭州的第三方服务器。

为实现游戏客户端与其上传的服务器端同步更新,刘某某等人配置了登录器程序,专用于修改客户端的服务器指向列表。

刘某某等人将修改后的游戏命名为“嘟嘟诛仙”“嘟嘟笑傲江湖”,通过网站和聊天软件发布广告,招揽游戏玩家。

游戏玩家使用登录器程序对正版游戏客户端“打补丁”,即可连接刘某某等人架设的服务器,运行游戏。

其间,刘某某、覃某、唐某共同对“嘟嘟诛仙”“嘟嘟笑傲江湖”网络游戏进行运营维护,并租用多个非正规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口,收取游戏玩家充值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

覃某违法所得140余万元,唐某违法所得130余万元,刘某某违法所得1000余万元。

2020年2月26日,法院认定刘某某等三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千万元至一百三十万元不等。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创新“双报”协作机制,找准最佳保护节点。

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成都检察机关创立案件“双报”机制,鼓励权利人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时同步向检察机关报案。

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掌握侵权线索,对涉嫌犯罪的线索开展立案监督、引导侦查等工作,强化诉前主导职能,显著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对其他线索,引导权利人通过民事行政途径救济,有效帮助企业维权,降低了权利人维权成本。

(二)有效引导侦查取证,破解证据收集难点。

办案检察机关根据网络游戏客户端、服务器端对应匹配的特性,结合侵权游戏与正版游戏运行界面和功能一致的特点,提出以客户端程序比对鉴定代替全部程序比对鉴定的侵权认定思路,切实降低了取证成本和难度;

针对侵权人选用非正规支付平台交易导致记录缺失、数据不完整的情况,结合侵权人在支付平台的结算总金额及银行账户明细综合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客观全面评价侵权后果和社会危害,使三名被告人罚当其罪。

(三)彰显司法保护决心,助推行业健康发展。

知识产权是网游行业和数字经济的生存根基和发展命脉。

本案的成功办理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较重自由刑和高额罚金刑的判处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规范了互联网游戏经营行为,促进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8:

某影公司、王某等侵犯著作权抗诉案

被告人王某、施某、刘某原系环球数码公司员工。

2013年前后,三人陆续离职加入被告单位深圳市铭科魅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科魅影公司)。

2014年初,王某得知施某在离职后仍可取得环球数码公司的影院管理系统软件,王某、施某遂商议通过对外销售该软件获利,并约定了分成比例。

施某利用在环球数码公司工作时掌握的账号、密码,私自登录环球数码公司服务器下载了影院管理系统软件,并对软件进行了破解。

王某、施某分别负责软件的销售推广、项目实施、用户培训等,刘某负责介绍业务并获得提成。

2014年至2016年,铭科魅影公司未经权利人环球数码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环球数码公司依法享有的数字影院管理系统软件,涉案金额76万余元,违法所得数额18万余元,刘某违法所得3万余元。

经鉴定,广州烽禾影城等多家影城的数字影院管理系统软件与环球数码公司软件具有同一性或实质相同。

南山区法院认定了16家影院使用侵权软件,于2020年4月29日判决被告人王某、施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被告单位已被注销,裁定终止审理。

被告人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依法抗诉,提高违法成本。

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关于侵权产品的数量、违法所得金额的认定往往是争议焦点。

本案涉及的影院管理系统属于专用软件,要根据用户的要求进行个性化定制,检察机关重点核实侵权软件是否经过大幅修改或二次开发、是否涉及核心功能变化等问题,通过部分抽检并结合侵权软件购买方的证言、销售记录和流水,认定侵权软件的销售数量和非法经营数额。

针对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量刑畸轻问题,依法提出抗诉,获得改判,切实提高了犯罪成本。

(二)个案办理与类案预防相结合,提升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效果。

本案被侵权人系从事数码放映设备、数字影院系统、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的高科技上市公司,案件的发生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大。

检察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和被侵权企业沟通,了解涉案软件的研发过程和存储方式,并在案件办结后通过走访座谈的方式帮助企业查找存在的管理问题,指导企业查漏补缺,有效加强了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

案例9:

于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

河稻公司系“河稻”注册商标所有人,并经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授权使用“稻香村”商标。

2019年6月,众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与合伙人李某商议在保定地区销售河稻公司专版月饼。

7月1日到8月5日,李某多次到河稻公司商议获取销售专版河稻月饼的授权及具体运作事宜,索得河稻公司的资质证书、产品条形码和在保定范围内销售专版月饼的电子授权证书模板,但并未与河稻公司签订合同,亦未获得授权。

7月,于某设计了七款标有“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的月饼礼盒,选定机祥制罐公司、忆彩包装公司为月饼包装材料生产厂家,四海食品公司为月饼供应商。

7月15日,于某、李某购进月饼和包装材料,租赁生产地点;

8月7日,由李某、郑某、黄某(郑、黄二人均为众人公司员工)组织工人,将四海食品公司生产的月饼加工包装到标有“稻香村”、“河稻”注册商标的包装盒及包装箱中,于某还指使郑某将河稻公司授权证书中的被授权人改为王某(个体工商户),把四海食品公司月饼的检测合格报告改成“稻香村”月饼的检测报告,发送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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