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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市县林区根径材积表》;

8、《黑龙江省森林立地分类》;

9、各监测总体《森林分类经营实施方案》;

10、林权证;

11、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县级总体抽样精度指标

1、抽样精度可靠性指标95%(t=1.96)

2、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

(1)监测总体面积精度90%以上;

(2)有林地面积精度90%以上;

(3)活立木蓄积精度90%以上;

(4)总消耗量精度85%以上。

第八条调查允许误差

1、中心定位:

采用GPS定位,在地类不错的情况下,有林地内位置误差≤5.0m;

无非林地内位置误差≤2.0m;

2、检尺株数:

胸径≥8cm的应检尺株数不允许有误差;

胸径<8.0cm的应检尺株数,允许误差为检尺总株数的5%,且最多不超过3株;

3、胸径测量:

胸径<20.0cm的树木,测量误差<O.3cm;

胸径≥20.0cm的树木,测量误差<1.5%;

4、树高测量:

当树高<10.0m时,测量误差<3%;

当树高≥10.0m时,测量误差<5%;

5、地类、起源、林种、优势树种等因子不允许有错;

6、其它调查因子允许误差执行《质量检查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九条土地类型(地类)

一、类型划分

土地类型(以下简称地类)是根据土地的覆盖和利用状况综合划定的类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个一级地类。

其中林地分8个二级地类,11个三级地类(国家划分13个三级地类);

非林地分5个二级地类,4个三级地类,地类划分最小面积为O.067hm2(见表1)。

二、技术标准

(一)林地

1、有林地:

附着有森林植被、郁闭度≥O.20的林地。

乔木林:

由乔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树种组成的片林或林带。

其中,林带行数应≥2行且行距≤4.0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宽度≥10.0m;

当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林带;

两平行林带的带距≤8.0m时按片林调查。

包括郁闭度达不到O.20,但已达到成林年限且生长稳定(人工造林3~7年后或飞播造林5~7年后),保存率≥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区为65%)人工起源的林分。

注:

乔木林林带宽度=(林带行数-1)×

行距+4m。

2、疏林地:

附着有乔木树种、郁闭度在O.10~0.19之间的林地。

3、灌木林地:

附着有灌木树种,或因生境恶劣矮化成灌木型的乔木树种,以经营灌木林为主要目的或专为防护用途,覆盖度在30%以上的林地。

其中,灌木林带行数≥2行且行距≤2.0m;

当灌木林带的缺损长度超过林带宽度3倍时,应视为两条灌木林带;

两平行灌木林带的带距≤4.0m时按片状灌木林调查。

(1)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

是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垂直分布上限以上,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地;

(2)其它灌木林地:

不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灌木林林带宽度=(林带行数-1)×

行距+3m。

4、未成林地:

指未达到有林地或灌木林地标准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未成林造林地:

人工造林成活率≥85%,苗木分布均匀,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2)未成林封育地:

通过自然变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后,不超过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级中等以上(含中等),尚未郁闭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注:

1、慢生树种取上限,速生树种取下限。

2、落叶松和阔叶乔木树种为速生树种,除落叶松外的其它针叶树种为慢生树种。

3、我省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只有泰来县。

5、苗圃地:

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

不包括母树林、种子园、采穗圃、种质基地、种子种条生产用地及种子加工、储藏等设施用地。

6、无立木林地:

包括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和其它无立木林地。

(1)采伐迹地:

采伐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2)火烧迹地:

火灾后3年内活立木达不到疏林地标准、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达不到中等等级的林地。

(3)其它无立木林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林地:

①造林更新后,成林年限前达不到未成林地标准的林地;

②造林更新达到成林年限后,未达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标准的林地;

③已经整地但还未造林的林地;

④不符合上述林地区划条件,但有林地权属证明,因自然保护、科学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无立木林地。

7、宜林荒山荒地:

未达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标准,规划为林地的荒山、荒滩、荒沟、荒地等;

8、林业辅助生产用地:

指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含配套设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包括:

(1)培育、生产种子和苗木的设施用地;

(2)贮存种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产资料的设施用地;

(3)集材道、运材道;

(4)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5)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设施用地;

(6)供水、供热、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用地;

(7)其它具有林地权属证明的土地。

(二)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

1、耕地:

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牧草地:

指以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3、水域:

指陆地水域和水利设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坑塘、苇地、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

4、未利用地:

指未利用和难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盐碱地、沼泽地、裸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等。

5、建设用地:

指建造建筑物、构造物的土地。

包括以下四类:

(1)工矿建设用地:

指工厂、矿山等建设用地;

(2)城乡居民建设用地:

指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设施建设用地;

(3)交通用地:

指各类道路(铁路、公路、农村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民用机场用地,不含林业辅助生产用地中的集材道、运材道;

(4)其它用地:

除以上地类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旅游设施、军事设施、名胜古迹、墓地等。

第十条植被类型

主要依据《中国植被》分类系统,将植被分为自然植被和栽培植被两大类别,共计9个植被型组,21个植被型。

其中:

自然植被分6个植被型组,11个植被型;

栽培植被分3个植被型组,10个植被型。

表3植被类型划分标准与代码表

类别

植被型组

植被型

代码

备注

自然植被

1.针叶林

1.寒温性针叶林

111

分布于北温带或其它带有一定海拔高度地区,主要由冷杉属、云杉属和落叶松属的树种组成针叶林。

2.温性针叶林

112

分布在中温带平原、丘陵、低山的针叶林。

3.温性针阔混交林

113

分布在中温带平原、丘陵、低山的针叶树和阔叶树混交森林。

2.阔叶林

1.落叶阔叶林

121

落叶阔叶树种所占比例在七成以上为主的森林。

3.灌丛和灌草丛

1.常绿针叶灌丛

131

由耐寒的中生或旱中生常绿针叶灌木构成的灌丛。

2.落叶阔叶灌丛

133

由冬季落叶的阔叶灌木所组成的灌丛。

3.灌草丛

135

以中生或旱中生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要建群种,包括有散生灌木的植物群落和无散生灌木的植物群落。

4.草原

l.草原

141

由耐寒的旱生多年生草本植物(有时为旱生小半灌木)为主组成的植物群落。

5.草甸

1.草甸

181

由多年生中生草本为主体的群落类型。

6.沼泽和水生植被

1.沼泽

191

在多水和过湿条件下形成的以沼生植物占优势的植被类型。

2.水生植被

192

生长在水域环境中的植被类型。

栽培植被

1.草本类型

l.大田作物型

211

旱地或水田以农作物为经济目的。

2.蔬菜作物型

212

以蔬菜为经济目的。

3.草皮绿化型

213

以绿化环境为目的。

2.木本类型

l.针叶林型

221

由针叶乔木树种组成的人工植被。

2.针阔混交林型

222

由针叶和阔叶乔木树种组成的人工植被。

3.阔叶林型

223

由阔叶乔木树种组成的人工植被。

4.灌木林型

224

由灌木树种组成的人工植被。

3.草本木本间作类型

l.农林间作型

231

农作物和除果树外的其它树种间作。

2.农果间作型

232

农作物和果树树种间作。

3.草木绿化型

233

以绿化环境为目的的人工草木结合植被。

第十一条湿地类型

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的,永久的或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水体。

黑龙江省有沼泽、泥炭地、湿草甸、湖泊、河流、滞蓄洪区、河口三角洲、滩涂、水库、池塘、水稻田等湿地。

湿地调查范围包括面积≥8hm2的面状湿地(如湖泊、沼泽等)和宽度≥10m、长度5km以上的线状湿地(如河流、灌渠等)。

湿地类型划分为4大类22个小类,各类型及其划分标准如下:

1、河流湿地:

宽度10m以上、长度5km以上的河流

(1)永久性河流:

仅包括河床;

(2)季节性或间歇性河流;

(3)泛洪平原湿地:

河水泛滥淹没的河流两岸地势平坦地区,包括河滩、泛滥的河谷、季节性泛滥的草地。

2、湖泊湿地

(1)永久性淡水湖:

常年积水的淡水湖泊;

(2)季节性淡水湖:

季节性或临时性的泛洪平原湖;

(3)永久性咸水湖:

常年积水的咸水湖泊;

(4)季节性咸水湖:

季节性或临时性的咸水湖。

3、沼泽湿地

(1)藓类沼泽:

以藓类植物为主的泥炭沼泽;

(2)草本沼泽:

以草本植物为主的沼泽,植被盖度≥30%;

(3)沼泽化草甸:

包括分布在高山和高原地区的具有高寒性质的沼泽化草甸、冻原池塘、融雪形成的临时水域;

(4)灌丛沼泽:

以灌木为主的沼泽,植被覆盖度≥30%;

(5)森林沼泽:

以乔木为主的沼泽,植被郁闭度≥O.20;

4、人工湿地

(1)蓄水区:

水库、拦河坝、水电坝;

(2)运河、输水河;

(3)淡水养殖池塘;

(4)农用池塘:

包括小型水池;

(5)灌溉用沟、渠;

(6)稻田:

水稻田;

(7)采矿性积水区:

包括砂、砖、土坑、取土坑、采矿地;

(8)废水处理场所;

(9)城市性景观和娱乐水面。

湿地类型按保护程度分成五级,划分标准(见表5)。

 

表5湿地保护等级划分

保护等级

划分标准

代码

I

湿地类型落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

1

湿地类型落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

2

湿地类型落在地(市)级自然保护区内

3

湿地类型落在县级自然保护区内

4

V

湿地类型落在非自然保护区内

5

第十二条土地沙化

沙化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形成的、以沙质地表为主要标志的土地退化。

我省土地分为沙化土地、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和非沙化土地3个土地类别。

一、沙化类型

(一)沙化土地:

划分为以下7大类。

1、流动沙地(丘):

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10%,地表沙物质常处于流动状态的沙地或沙丘。

2、半固定沙地(丘):

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10%至29%(草本、灌木植被盖度≥1O%但<30%,或乔木郁闭度<0.50)之间,且分布比较均匀,风沙流活动受阻,但流沙纹理仍普遍存在的沙丘或沙地。

(1)人工半固定沙地:

通过人工措施(人工种植乔灌草、飞播、封育)治理的半固定沙地;

(2)天然半固定沙地:

植被起源为天然的半固定沙地。

3、固定沙地(丘):

指土壤质地为砂质,植被盖度≥30%(草本、灌木植被盖度≥30%,或乔木郁闭度≥0.50),风沙活动不明显,地表稳定或基本稳定的沙丘或沙地。

(1)人工固定沙地:

通过人工措施(人工种植乔灌草、飞播、封育)治理的固定沙地;

(2)天然固定沙地:

植被起源为天然的固定沙地。

4、露沙地:

指土壤表层主要为土质,有斑点状流沙出露(<5%)或疹状灌丛沙堆分布,能就地起沙的土地。

5、沙化耕地:

主要指没有防护措施及灌溉条件,经常受风沙危害,作物产量低而不稳的沙质耕地,包括沙改田。

土壤为风沙土且有防护措施及灌溉条件的耕地为沙质耕地。

6、非生物治沙工程地:

指单独以非生物手段固定或半固定的沙丘或沙地,如机械沙障及以土石和其它材料固定的沙地。

在非生物治沙工程地上又采用生物措施的,应划为相应的固定或半固定沙地(丘)。

7、风蚀劣地:

指由于风蚀作用形成的粗化土地。

表6黑龙江省市县林区沙化类型代码表

沙化类型

流动沙地(丘)

110

天然固定沙地(丘)

132

半固定沙地(丘)

120

露沙地

140

人工半固定沙地(丘)

沙化耕地

150

天然半固定沙地(丘)

122

非生物治沙工程地

160

固定沙地(丘)

130

风蚀劣地

180

人工固定沙地(丘)

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200

(二)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

指干旱、半干旱、亚湿润干旱地区,由于土地过度利用或水资源匮乏等原因形成的临界于沙化的土地。

草地、林地上的土壤表层为土质,原生土壤剖面基本完整,尚无明显的风蚀和流沙堆积形态,但植被严重退化,土壤表层腐殖质基本丧失;

耕地上以偶见流沙点或风蚀斑为标志。

(三)非沙化土地:

指沙化土地和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以外的其它土地。

二、沙化程度

沙化土地按沙化程度分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4级,其代码分别为1、2、3、4。

1、轻度:

植被盖度≥40%(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50%(其它气候类型区),基本无风沙流活动的沙化土地,或一般年景作物能正常生长、缺苗较少(一般少于20%)的沙化耕地。

2、中度:

植被盖度25~39%(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30~49%(其它气候类型区),风沙流活动不明显的沙化土地,或作物长势不旺、缺苗较多(一般20~30%)且分布不均的沙化耕地。

3、重度:

植被盖度1O~24%(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区)或10~29%(其它气候类型区),风沙流活动明显或流沙纹理明显可见的沙化土地或植被盖度≥10%的风蚀残丘、风蚀劣地及戈壁,或作物生长很差、缺苗率≥30%的沙化耕地。

4、极重度:

植被盖度<10%的各类沙化土地(不含沙化耕地),包括植被盖度<1O%的风蚀劣地。

气候类型

湿润指数(MI)

极干旱

<O.05

干旱

0.05~0.20

半干旱

O.20~0.50

亚湿润干旱

0.50~0.65

湿润

>0.65

表7气候类型的划分标准

我省除泰来县为半干旱区外,气候类型均为湿润区。

第十三条森林分类

一、森林类别

按主导功能的不同将森林(含林地)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个类别。

(一)生态公益林:

以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保存物种资源、科学实验、森林旅游、国土保安等需要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1、生态公益林按事权等级划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1)国家公益林:

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划分标准按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公益林:

由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2、生态公益林按保护等级划分为特殊、重点和一般3个等级,划分标准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设计通则》(GB/T18337.2—2001)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

国家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特殊和重点生态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按照生态区位差异一般分为重点和一般生态公益林。

(二)商品林:

以生产木材、薪材、干鲜果品和其它工业原料等为主要经营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和其它林地,包括用材林、薪炭林和经济林。

商品林按经营状况划分为好、中、差3个等级。

评定标准见表9。

二、林种划分

(一)分类系统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根据生态区位特点和经营目标的不同分为五个林种、二十三个亚林种,分类系统(见表10)。

表10林种分类系统表

森林类别

林种

亚林种

生态公益林(地)

防护林

11.水源涵养林

12.水土保持林

13.防风固沙林

14.农田牧场防护林

114

15.护岸林

115

16.护路林

116

17.其它防护林

117

特种用途林

21.国防林

22.实验林

23.母树林

123

24.环境保护林

124

25.风景林

125

26.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林

126

27.自然保护林

127

商品林(地)

(三)用材林

31.短轮伐期用材林

32.速生丰产用材林

33.一般用材林

(四)薪炭林

41.薪炭林

240

(五)经济林

51.果树林

251

52.食用原料林

252

53.林化工业原料林

253

54.药用林

254

55.其它经济林

255

代码的第一位为“森林类别”的代码;

第二位为“林种”代码;

第三位为“亚林种”代码。

(二)技术标准

1、防护林:

以发挥生态防护功能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1)水源涵养林:

以涵养水源、改善水文状况、调节区域水分循环,防止河流、湖泊、水库淤塞,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源涵养林:

①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与一级、二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黑龙江省流程在500km以上的江河有: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和牡丹江;

②流程在500km以下的河流,但所处地域雨水集中,对下游工农业生产有重要影响,其河流发源地汇水区及主流、一级支流两岸山地自然地形中的第一层山脊以内;

③大中型水库与湖泊周围山地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1000m以内,小型水库与湖泊周围自然地形第一层山脊以内或平地250m以内;

大型水库库容为:

1亿m3以上,中型水库库容为:

1千万至1亿m3之间;

④保护城镇饮用水源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2)水土保持林:

以减缓地表径流、减少冲刷、防止水土流失、保持和恢复土地肥力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划为水土保持林:

①坡度≥25°

,森林采伐后会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

②土层瘠薄,岩石裸露,采伐后难以更新或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的。

(3)防风固沙林:

以降低风速、防止或减缓风蚀,固定沙地,以及保护耕地、果园、经济作物、牧场免受风沙侵袭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防风固沙林:

①强度风蚀地区,常见流动、半流动沙地(丘)或风蚀劣地地段的;

②与沙地交界250m以内的;

③其它风沙危害严重地区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4)农田牧场防护林:

以保护农田、牧场减免自然灾害,改善自然环境,保障农牧业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农田牧场防护林:

①农田、牧场境界外100m范围内,与沙质地区接壤250~500m范围内的;

②为防止、减轻自然灾害,在田间、牧场、阶地、低丘、岗地等处设置的林带、林网、片林。

(5)护岸林:

以防止河岸、湖岸冲刷或崩塌,固定河床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划为护岸林:

①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和牡丹江的二级支流两岸各200m及其主要支流两岸各50m范围内的,包括河床中的雁翅林;

②堤岸、干渠两侧各10m范围内的。

(6)护路林:

以保护铁路、公路免受风、沙、水、雪侵害为主要目的的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

具备下列条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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