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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二、使用原则与方法

(一)使用原则:

严格使用指证、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我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1

(二)具体使用方法

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及医嘱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处方及医嘱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征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处方及医嘱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三)严格控制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使用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住院期间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出院患者可在门诊取药完成序贯治疗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专家会诊同意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具体名单见附件2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越级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①感染病情严重者;

②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

③已有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使用时间限定在24小时之内其后需要由具有处方权限的医师完善处方

(五)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xx528

篇二: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分级管理制度

基本简介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XX〕38号)精神要求医疗机构按照“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的分级管理原则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一、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药物(即首选药物、一线用药):

疗效好副作用小细菌耐药性小价格低廉的抗菌药物临床各级医师可根据需要选用

(二)“限制使用”药物(即次选药物、二线用药):

疗效好但价格昂贵或毒副作用和细菌耐药性都具有一定局限性的药物使用需说明理由并经主治及以上医师同意并签字方可使用

(三)“特殊使用药物”(即三线用药):

疗效好价格昂贵针对特殊耐药菌或新上市抗菌药其疗效或安全性等临床资料尚少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性的药物使用应有严格的指征或确凿依据需经有关专家会诊或本科主任同意其处方须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四)本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见附件)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指导原则和卫办医发〔XX〕38号)的规定制定该目录涵盖全部抗菌药物新药引进时应同时明确其分级管理级别

药事管理委员会要有计划地对同类或同代抗菌药物轮流使用具体由药剂科组织实施

(一)总体原则:

严格使用指针、坚持合理用药、分级使用、严禁滥用

(二)具体使用方法

1、一线抗菌药物所有医师均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选用

2、二线抗菌药物应根据病情需要由主治及以上医师签名方可使用

3、三线药物使用必须严格掌握指针需经过相关专家讨论由副主任、主任医师签名方可使用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二级及以上药物

(1)重症感染患者:

包括重症细菌感染对一线药物过敏或耐药者脏器穿孔患者

(2)免疫功能低下患者伴发感染考核办法

(一)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及医务科定期开展合理用药培训与教育督导本院临床合理用药工作;

依据《指导原则》和《实施细则》定期与不定期对各科室应用抗菌药物进行监督检查对不合理用药情况提出纠正与改进意见

(二)将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纳入医疗质量检查内容和科室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三)检查、考核办法:

定期对门、急诊处方、住院病历包括外科手术患者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情况进行随机抽查1、门诊、急诊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患者基本情况书写包括年龄、性别、诊断;

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包括名称、规格、用法、用量、给药途径、是否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用药等

2、住院病人抗菌药物检查考核要点: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和超越说明书范围使用时是否分析说明理由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2)抗菌药物使用必须符合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当越级使用时是否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或履行相应的手续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3)抗菌药物联用或局部应用是否有指征是否有分析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记录;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是否做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并在病程记录上有所反映;

对于无法送检的病例是否已在病程记录上说明理由

(四)对违规滥用抗菌药物的科室及个人医院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降低抗菌药物使用权限直至停止处方权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XX年版)

篇三: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及具体措施1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处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评估与持续改进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由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指定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公众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相应数量的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感染专业临床药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建立临床微生物室开展微生物培养、分离、鉴定和药物敏感试验等工作为病原学诊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机构常见致病菌分布和耐药监测工作参与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处方集》等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抗菌药物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抗菌药物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抗菌药物优先选用《国家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第十九条三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购进抗菌药物品种不得超过35种;

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具有相似或相同药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采购

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得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得超过8个品规;

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得超过3个品规;

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得超过4个品规;

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得超过5个品规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采购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确因临床工作需要需采购的抗菌药物品种、规格超过上述规定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详细说明理由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其申请抗菌药物的品种、规格的数量和种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医疗机构新引进抗菌药物品种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经药学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议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2/3以上成员审议同意后提交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2/3以上委员审核同意后方可列入采购供应目录

对存在安全隐患、疗效不确定、耐药严重、性价比差或者违规促销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品种临床科室、药学部门、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可以提出清退或者更换意见清退或者更换获得抗菌药物管理组1/2以上成员同意后执行并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备案清退或者更换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进入本机构药物采购供应目录

第二十三条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未列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药品供应目录的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可以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临时采购应当由临床科室提交申请报告说明申请购入药品名称、规格、剂型、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审核同意后由药学部门一次性购入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临时采购抗菌药物品种和数量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应当进行调查决定是否同意继续临时采购或者列入常规药品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实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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