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纠纷的调解技巧及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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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纠纷的调解技巧及案例
复杂纠纷的调解技巧及案例
首先谈谈我对调解的认识。
什么是调解呢?
我认为调解就是在合法的大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我们(办案人员)的斡旋、劝解,让原、被告双方消除分歧、做出让步、解决争议的一个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释法、明理等方式,让原告自愿地放弃了一些诉讼请求,同时让被告主动地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办案人员对各方开展的调解工作,类似于古代的政治家向帝王所进行的游说。
游说中,需要通过借鉴历史史实、分析当前形势、摆明利害关系、宣扬所得收益让帝王接受自己的思想并推行自己的主张。
而游说能否成功,就在于能不能抓住被游说者的心理,能不能摸准被游说者的死穴,能不能透视被游说者想要获取的利益。
成功的游说就是让被游说者感觉,一旦接受了你的建议,我将获得这样或者那样的好处;如果不听从你的建议,则意味着自讨苦吃。
游说是这样,调解也是这样。
原、被告双方只有在认为自己有利益可以图取或者有损失可以避免的情况下,才会心甘情愿地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
因此,在调解的过程中我们要让双方当事人从不同角度感受到,调解和判决相比,将给自己带来价值更高的利益,比如时间利益、金钱利益、名誉利益,等等。
针对以上的认识,我总结一下我在日常审判工作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和大家共同学习探讨。
一、调解技巧与注意事项
一)、基本技巧:
1.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也是调解工作的基本方法。
千篇一律、死板教条肯定是不行的。
人处理人的事,唯一有效的方法就是灵活、多变;同一种方法多用则不灵。
2.对症下药;
善于发现纠纷的根源、找到真正的矛盾,针对不同的问题,采取针对性的方法。
3.不同的纠纷调解方法大多不同。
同样的纠纷对不同的人调解方法可能不同;同样的纠纷对同一人在不同时间调解方法可能不同;同样的纠纷在不同的环境中调解方法也可能不同;同样的纠纷在人们不同情绪状态下调解的方法也可能有所差异。
强调三点:
杜绝纸上谈兵、掌握实际情况是调解成功的基础和保证。
给当事人以公正、亲和的感觉是调解成功的重要因素。
耐心、耐心、再耐心点。
调解技巧的有效性是相对的,调解技巧的无效性是绝对的。
二)、常用技巧:
调解方式方面:
1.当事人亲友介入调解有可能达成协议的,就邀请其亲友介入调解;相关领导介入调解可能有较好效果的,可以考虑向相关领导反映这一情况。
2.在调解内容上:
可在原告请求范围内进行调解,也可超出原告请求进行调解。
3.在调解的主体上:
可在当事人范围内调解,也可超出当事人范围调解,只要案外人愿意在本案中承担一定民事责任,视具体情况可将其列为案件第三人或担保人,确定其在案件中的权利义务。
4.在调解内容方面:
对于相对独立、互不牵扯的几个纠纷,部分可以调解的,部分调解达成协议。
调解技巧方面
1.对于口头达成调解协议的,要及时促成当事人签定书面调解协议,明确本调解协议自签名或捺印后生效;并尽可能在第一时间向相关人员下达调解协议书,以防拖延致变。
2.凡能够“面对面”调解的,原则上要“面对面”调解;
3.矛盾较大,“面对面”调解可能产生负面作用的,才可选择“背对背”进行斡旋调解。
4.当时调解不成,当事人还有调解意思的,如果放一段时间调解效果较好的,根据不同纠纷实际情况,可以考虑适当放一放。
调解说理方面:
1.给双方讲社会道德,扬善除恶。
2.给双方算经济帐,以使其能够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3.给双方讲法律,指明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注意事项:
1.在调解过程中,注意根据当事人的言谈和提供的证据尽可能地掌握实际情况,为公正解决纠纷打下基础;
2.在调解过程中,注意根据当事人言谈抓住纠纷表面现象下掩盖的真实矛盾,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调解。
3.在调解过程中,注意根据当事人的情绪,判断矛盾的激烈程度和双方分歧大小,确定合理可行的调解方式和步骤。
二、民事调解的范围
调解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注意以下问题:
1.犯罪行为不得调解,发现后要向司法机关及时报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行政违法行为,发现后一般也要向行政执法机关报案,由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以维护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三、复杂纠纷的类型及其基本调解方法:
复杂的纠纷就是当事人分歧较大的纠纷、很大一部分就是难缠的纠纷,纠纷复杂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人难缠,而非事情本身复杂、也非法律关系复杂。
基本方法就是花时间多作调解工作、多次作调解工作、耐心细致在作调解工作。
不可否认,做好了复杂案件的调解工作,也就相应的提高了调解技能,是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通过对调解复杂案子的锻炼,也就由一名新手成为了一名调解高手。
遇到复杂的案件我们只要做得到以下几点,无论如何复杂的案件也都会迎刃而解的。
一、克服畏难情绪,树立调解信心
如果说调解的过程就是和当事人双方斗智斗勇的一个过程,未免把调解说得过于高深莫测。
但是,对于有些具备一定的难度案子的调解,或者案件事实确实难以查清,或者当事人的法律意识确实非常淡薄,或者当事人的道德素质确实让人难以恭维,或者我们办案人员本身缺乏处理此类案件必要的经验和技巧,这都给案件调解带来一定的困难。
在遇到这样的困难时,还有没有调解的信心,是影响我们成功与否的关键。
鼓起信心,就有成功的机会,否则只能承受失败。
比如,在日常的调解调解工作中,双方的当事人都是领导或都是这一领域的权威,你怎么办,很简单
,就是及时树立起调解的信心,否则,很可能在双方唇枪舌剑、争执不下的时候,以你的放弃而以失败告终。
那么,怎么样树立调解的信心呢?
我推荐三种方法:
一是自我鼓励,自己给自己打气。
在接手一些新类型的案件时,先不要急于否定自己,认为这个我不行。
相反,要敢于肯定自己,想想自己以前取得的成绩,暗示自己我肯定行;二是寻求肯定,让别人给自己打气,在缺乏信心时,向朋友、同事说出自己的顾虑,请他人替你解压,帮助你重新树立自信;三是积极求教,请那些调解经验丰富的资深领导、工作人员讲一讲他们在调解过程中的实际感受以及实践经验,从别人成长的过程中,分享成果、点燃希望。
自信是必要的,但是光有自信还不够。
要想取得成功,展开复杂案子的调解前必须要做到知己知彼,这就是我要谈的第二点。
二、重视调解准备,做到三个心中有数
如今,当事人的法律维权意识增强了,对法官和调解员的要求也随之提高了,想借着法院或行政机关的招牌在当事人那里随便活活稀泥的招数失灵了。
当事人买不买我们的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在展开涉及实体内容的调解前已经通过充分的准备,做到了“三个心中有数”。
哪三个心中有数呢?
一是对案件事实心中有数,二是对法律规定心中有数,三是对当事人的心理心中有数。
查清案件事实是进行调前准备的第一步,查不清案件事实,调解工作几乎无法展开,否则就是无的之矢。
倘若没有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就盲目地对当事人双方进行释法明理,一旦调解不成,
具体处理时,当事人就极可能利用之前从我们这儿获取的法律知识来恶意回避真象,陈述虚假事实,这将给案子的处理理带来很大的麻烦。
怎样查清案件事实呢?
除了进行仔细阅卷,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之外,就是在接手案件后,多和当事人聊天,特别是案件办理初期,大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十分清楚,讲真话的可能性比较大。
聊天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少说多听,在当事人陈述间隙,偶尔拉家常似地问当事人几个关键的问题,并形成笔录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加以固定。
这看似漫不经心地提问,其实,是一个请君入瓮,防止当事人出尔反尔的过程。
案件事实查清了,就等于给调解这个座标系确定了零点,在此基础上,我们才能进行调前准备的第二步,明确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是我们调解的依据,也是我们制胜的法宝,它就像孙悟空为唐僧划出的圆圈一样,限定了对当事人的保护范围。
当事人想要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要思量一下自己是不是出圈了,要求是不是过分了。
想要对这个法宝应用自如,要做到两点:
一是平时要加强基本功的练习;二是临时抱抱佛脚,即在调解前对案件所涉及的法律知识通过书籍、网络进行认真查阅,熟悉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
如果平时不注意加强学习,调前又没有进行充分准备,对相关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就会在回答当事人的问题时,含含糊糊、支支唔唔,调解的思路也不够明析,难以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相关法律规定全都烂熟于心了,进行释法工作的时候,才能底气十足,当事人的气势自然就容易被压下去。
查清了案件事实,吃透了法律规定,我们还不能进行实质内容的调解,还需要进行调前准备的第三步,那就是通过聊天摸准当事人的心理,比如离婚案件中,原告是真想离婚,还是只想吓唬吓唬被告?
如果真想离婚,为什么?
是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还是迫于父母压力、或者在外面有第三者?
被告是真不愿意离婚,还是为了财产?
双方当事人到底谁真心愿意和孩子一起共同生活,是真想要孩子,还是不愿负担抚养费?
又比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是急于要求被告还款,还是担心超过诉讼时效,恐怕自己的利益将来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原告更想拿到现钱,还是只要保证还款数额,给付期限早一天晚一天都无所谓?
被告为什么不履行还款义务,是没有钱还,还是不愿意还?
等等。
只有摸准了当事人的心理,才能把握好方向,有的放矢地展开调解工作。
三、灵活利用调解技巧,促成一案双赢
准备工作就绪后,我们就可以正式拉开帷幕,登上调解的舞台。
这个舞台,需要经验,也需要技巧。
技巧之一:
调解要体现公平公正。
这是我们在遇到复杂调解案件时最基本的技巧,就如同人练武一样,无论你练多高深的功夫,其实都是把最基本的招式练好,练到常人所不及,有人可能会问,这算什么技巧呀?
这本来就是我们应该做的。
的确,公平公正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责任,是职业道德对我们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内心永恒的一杆秤,我所讲的技巧是指,通过外在形式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我们的公平公正。
否则,我们内心再公正,也可能因为我们在做调解工作时语言过激、态度不好、回答问题时闪烁其词,让当事人产生怀疑。
让当事人确信我们的公平公正,首先要在调解时保持一个中立的态度,做到不偏不倚;二是在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时,设法安抚、教育,不要和他对着干,以免他把怨愤目标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转移到我们身上;三是在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时要循序渐进,不要急于求成,要从当事人最关注的焦点出发,释法、明理,让他知道我们确确实实是为他或者为他们双方着想;四是在当事人对法院产生怀疑,提出一些问题时,要正面回答,不要闪烁其词。
比如在受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原告问我,我知道被告和你们法院的某某某是亲属关系,我的利益还能得到合法保护吗?
我回答他:
“放心,某某某到目前为止并没有找过我,即使以后找到我,我也一样会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
再说调解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你如果认为不公平,可以不同意调解方案呀。
”这样就直接打消了当事人的顾虑。
技巧之二:
调解要善于运用武器
调解的过程是和当事人双方打心理战的一个过程,原、被告做出让步、调解成功,就是我们攻心取得了胜利。
在这场攻心战中,想提高成功率,就要善于运用武器。
都有哪些武器呢?
主要是:
法律武器、感情武器、道德武器、利益武器,我将他们称之为四大武器。
(一)法律武器的运用。
在对当事人展开背对背调解时,双方的调解意见就像摆在我们面前的小树儿,这时,我们的身份就是园艺师,合法的枝条保留,不合法的枝条毫不客气地给他剪掉。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释法过程。
通过宣讲法律知识,告诉当事人他的某些请求是不合法的,如果调解不成,判决是绝对得不到支持的。
法律武器能够降低大多数当事人的期望值,将他们的期望值限定在合法范围内,但不宜在面对面调解时运用,否则,被法律武器攻击的一方伤了面子,未被攻击的一方则可能会得意忘形。
(二)感情武器的运用。
有些民商事案件,如离婚纠纷、继承纠纷、赡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都有一定的往来,甚至曾经有着非常亲密的关系,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可以利用感情武器来做做文章。
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