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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合格,则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竣工报告的当天即为竣工日期;

如验收不合格需返工,则返工日期将作为工期累计。

6.工程管理

6.1业主和承包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6.1.1业主方委派的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1.业主单位委托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单位现场代表负责对本项目施工进度、质量、费用、安全等的全面控制和监督。

a)本项目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单位现场代表可委派其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职权,并可在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

b)除本项目业主现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外,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商发出任何有关本项目的指令;

c)有关本项目的指令均需以书面形式发出或接收,并要求采用国家及宁波市的相关用表。

6.1.2承包商项目经理

1.承包商指定,并经业主单位同意,在施工现场代表承包商实施本项目;

2.承包商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核定单等,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商项目经理签字后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并报业主单位现场代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3.承包商项目经理按业主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4.承包商不得在项目进行期间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技术负责人。

若确有特殊情况需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单位,并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方可更换。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5.业主单位有权要求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提出。

6.1.3业主单位工作

1.移交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遗留问题;

2.保证施工所需水电的畅通;

3.保证施工场地与外部公路通道的畅通;

4.向承包商及时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进行现场交验;

6.组织承包商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合理的费用;

8.协助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

6.1.4承包商工作

1.依据合同文件承诺按期保质完成本项目;

向业主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提供月、周进度计划及相应实际进度计划统计报表;

2.负责施工场地的安全保卫工作;

3.遵守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人员、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已竣工工程未交付业主之前,承包商应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商自费予以修复;

5.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的保护工作;

6.保证施工场地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业主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承包商未能发履行以上义务,造成业主单位损失的,承包商应赔偿业主单位有关损失;

8.办理施工许可证。

9.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6.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6.2.1进度计划

承包商必须按合同要求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业主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原计划进度不符时,承包商应按业主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业主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商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原进度计划不符,承包商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6.2.2开工及延期开工

1.包商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商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当提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业主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商。

工期不得顺延。

2.因业主原因不能按期开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6.2.3暂停施工

业主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商应当按业主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实施业主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业主方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6.2.4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业主方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业主单位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业主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重大设计变更

4.一周内非承包商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

承包商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以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单位现场代表提出报告。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单位现场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以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在规定的期限内承包商未提出书面报告,则不予确认。

6.2.5工程竣工

1.承包商必须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的竣工日期或业主方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要求的竣工日期或业主方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详见有关合同文件条款;

6.3质量与检验

6.3.1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文件承诺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商原因工程达不到承诺的标准,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进行处罚;

2.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责任分别承担。

6.3.2检查和返工

1.承包商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方现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2.达不到合同承诺标准的部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方现场代表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商拆除的重新施工,承包商应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方现场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承诺标准。

因承包商原因达不到承诺标准,由承包商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3.业主方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业主单位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6.3.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商应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形式通知业主方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如验收不合格,承包商应在业主方现场代表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后通知监理单位重新验收;

6.3.4重新检查

无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方现场代表是否进行验收。

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

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业主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商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商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6.4安全施工

6.4.1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主管部门或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

2.承包商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业主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商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6.4.2安全防护

承包商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线等地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方现场代表提出安全防护措施,并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现场代表认可后方可施工。

6.4.3事故处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关通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现场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6.5.3工程量的确认

1.承包商应定期(每个月)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核实已完工程量,并经承包商签字认可,同时按照业主现场管理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核实的工程量仅作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

2.对承包商超出设计图纸、未经业主方现场代表签字认可的书面资料和因承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予计量。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设计变更单、联络单等书面资料,也在工程量核实范围之内;

按照业主现场管理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核手续后才有效。

6.5.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工程进度款应凭业主单位现场主管部门所核定的工程量核定单及初步核定价,并经业主单位其它相关部门审核后,自行向业主单位财务部门支取批准的进度款,但工程预付款与进度款之和不得超过已完工程额的80%;

相关手续办理按照业主现场管理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办理。

6.6材料供应

本工程所采用的材料,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供材料管理另行规定),其它材料均由承包商自行采购、运输、保管,承包商采购时应遵守以下条款:

1.承包商采购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前,应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各种材料的价款报告,并经业主单位授权的人员核定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采购。

否则业主方将以经自已市场调查的价格作为材料结算价;

2.承包商所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及业主方的要求,并在进场时向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提供相关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

承包商在材料到货24小时前通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清点;

3.承包商采购的材料与设计、相关标准或招标方要求不符时,承包商应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4.承包商采购的材料在使用前,应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方现场代表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能使用。

4.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方现场代表发现承包商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商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商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方现场代表认可,报业主批准后才能使用。

6.7工程分包

1.未经业主单位同意承包商不得将本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施工,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商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商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单位造成其他损失,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5.

6.8工程变更

a)所有的工程设计变更、联络单等书面资料均须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业主单位现场主管部门确认后才能作为承包商施工和结算的依据。

按照业主现场管理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核手续。

b)施工中承包商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商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业主单位的直接损失。

由承包商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c)承包商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的换用时,须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意。

未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业主单位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d)承包商在工程变更确定后7天以内,根据合同承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单位有关人员确认后,仅作为领取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和工程结算时的上限,工程结算时业主单位若有充分理由,可以核减变更单价款。

6.9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商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业主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两份)及竣工验收报告。

2.业主单位收到竣工资料及竣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

承包商应按要求并按期完成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3.工程验收通过,承包商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业主单位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商整改后提请业主单位验收的日期。

4.因特殊原因,业主单位要求部分工程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6.10质量保修

承包商应按合同要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业主单位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6.11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协议书的要求及投标书承诺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后,自行向业主单位的财务部门支取工程款余额,但须保留3%的质量保修金。

7施工协调

7.1与设计单位间的工作协调

7.1.1及时与设计取得联系,进一步了解设计意图及要求,提出施工实施方案。

向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时包括在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结构和建筑情况,协助设计单位完善施工图设计。

7.1.2要求设计单位督促施工质量和施工方法,及时解决在施工中碰到的因设计问题出现的施工矛盾和施工难题,并要求设计方、业主方、监理方、业主方,进行基坑验槽、分项分部验收、中间结构验收和竣工验收等。

7.1.3进行图纸设计交底,介绍本工程的设计意图和要求,解决在图纸会审时提出的各项问题和矛盾,逐步更改和完善施工图纸,及时签发施工更改联系单、施工更改图纸及有关相应的更改技术资料。

7.1.4协调专业性施工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需与设计单位协商解决的难题,会同设计单位解决诸如因多管道并列、交错等原则引起的标高、几何尺寸的平衡协调工作,设备安装的预埋、预留、结构调整等问题。

7.1.5会同设计单位、业主方进行结构主材料、内外装饰材料、机电设备等的选型、选材和定货、参加新型材料的看样定货。

7.2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协调

7.2.1在施工全过程中,严格按照经业主方及监理工程师批准的"

施工计划"

、"

施工组织设计"

进行对施工工程的质量管理。

在施工班组"

自检"

和项目部专检的基础上,接受监理工程师的验收和检查,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予以及时、认真整改。

7.2.2贯彻建工集团已建立的质量控制、检查、管理制度,并按此对各分项分部工程及对业主指定分包单位予以控制,确保产品质量达到优良。

对整个产品的质量负有最终责任,任何专业施工班组和有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工作失职、失误均视我公司的工作失误,因而杜绝现场施工所有工种、指定分包单位不服从监理工程师监督工作的不正常现象发生,使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指令得到全面执行。

7.2.3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成品、半成品、设备、材料、器具,均主动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产品合格证书或质量保证书,并应按规定使用前需进行物理化学试验检测的材料,主动递交检测结果报告。

7.2.4会同监理工程师审查做好各分项分部、隐蔽、中间结构、竣工工程的验收工作,及时提交对各项工程验收有关的技术资料和软件资料,做好各项验收记录交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存档备案,并及时整改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和资料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和错误。

7.2.5按分项分部工序检验的质量,严格执行"

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施工"

的准则,使监理工程师能顺利开展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工作意见不一致的情况,遵循"

先执行监理工程师指导后予以磋商统一"

的原则,在现场的工程质量管理中,维护好监理工程师的权威性。

7.3与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协调工作

7.3.1协助业主方(业主现场代表)对拟选定的分包单位予以考察,并采用竞争录用方法,使所选择的分包单位(含产品供应商)无论是资质、管理、经验上符合工程要求。

7.3.2责成分包单位所选用的设备、材料必须在事前征得业主现场代表和公司的审定,严格控制分包单位擅自使用劣质材料和代用材料。

7.3.3责成各分包单位严格按施工总进度计划、施工总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要求编制"

分项分部实施进度计划"

专项施工组织设计"

和"

分包项目管理计划"

,严格按照公司的现场平面布置图"

按图就位"

,且按公司制定的现场标准化施工的文明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标准化工作。

7.3.4应不断加强对各分包单位的教育,严格落实分包单位的责任、义务。

提请分包单位施工时的产品保护意识,做到上道工序对下道工序负责,完工产品对业主方负责。

做到保护好自己的产品,不损坏别人的产品。

7.3.5以各项指令,组织协调各发包单位科学合理地进行作业生产、协调施工中所产生的各类矛盾,尽可能地减少施工中出现的责任模糊和推诿扯皮现象而贻误工程质量、拖延施工工期和造成经济损失,增加业主方负担。

7.4协调方式

7.4.1按总进度计划制订出节点部位控制计划,组织协调工作会议,检查本节点的实施情况,制定修改、调整下一个节点的实施要求。

7.4.2保持与设计、监理、业主方、分包等单位的经常联系,项目部定期或不定期地负责主持施工协调会和施工例会,参与各分包单位的方案审定工作。

7.4.3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设计、监理、业主方对工程节点的进度、总计划进度、工程质量、现场标准化、安全生产、计量状况、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及设备等的检查,并制定必要的奖罚制度和措施、奖优罚劣。

7.4.4以项目部为主及时向业主方、设计、监理反映工程进度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使有关各方了解工程的进行情况,以便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8资料提交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0328-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及宁波市的相关规定执行,需由业主签字的文件必须将原件交业主专业档案员处存档,各业主专业工程师对归档文件的完整性负责。

 

附注:

根据需要业主随时有权对本管理工作手册的内容进行修改

本手册发至:

各承包商、监理商、设备供应商、设计商及股份公司相关部门

本业主现场管理工作手册从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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