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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保险的经营要求制定标准的费率,费率的计算依据使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所导致标的损失的概率。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中和分散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应遵循的原则:

适度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功能是建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基础之上的。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详见第二章)

三、保险的特征

(一)经济性

(二)商品性

(三)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人为一”的互助特征。

保险在一定条件下分担了个别单位和个人所不能承担的风险,从而形成一种经济互助关系。

这种经济互助关系通过保险人用多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所建立的保险基金对少数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或给付而得以体现。

(四)法律性

(五)科学性

四、保险的理解及运作机制

(一)被保险人将损失成本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诺支付保险损失,并将损失成本在所有被保险人之间进行有效分摊(即所以被保险人承担同一损失成本)。

所以,保险既是损失成本转移体系,又是损失成本分摊体系。

(1)损失成本的转移:

通过将损失成本转移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定期支出相对较少的确定性费用(保险费),避免发生更大损失的可能性。

损失风险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损失的必然发生,它只是描述了一种可能性。

(2)损失成本的分摊:

作为分摊系统,保险是一个由保险费汇合而成的“池”。

发生保险损失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的资金池中得到赔付,这样总损失成本就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摊。

而保险公司则通过评估未来的损失和费用,决定他们该从被保险人处收取多少保费。

(二)大数法则:

大数法则是这样一个数学原理:

随着相似且独立的风险单位的数目增加,基于这些风险单位对未来支出(损失)进行预测的相对精度也会增加。

Lim(Na/N)=P

在不变的条件下,随即事件A重复观察或试验N次的频率在某一常数P附近摆动,而且N越大摆动幅度越小。

(三)假定:

1000人联合组成一个火灾保险社,

每个人的住宅价值30000元,

以往的年平均火灾损失总额为:

1%

则:

住宅价值总额:

1000×

30000=3000万元

预计损失总额:

3000万×

1%=30万元

每个人分摊的损失额:

30万/1000=300元

即:

1000个人每人缴付300元来分摊预计的30万元火灾损失。

第二章保险合同

一、定义: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的含义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付约定金额的保险费,当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生存到约定年龄、合同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中的一种,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于保险法,也适用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二、保险合同种类:

(一)单一危险保险合同与综合危险保险合同。

a前者是指保险合同只承保一种危险责任;

b后者是指一个保险合同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的危险责任。

(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a前者是指载明保险双方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保险标的,如古玩、字画等,由于其本身的价值难以确定,因此需要保险双方事先约定一个固定的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b后者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事先不确定保险价值,只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以当时损失发生地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保险价值进行赔付。

(三)定额保险合同与补偿保险合同。

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分类a前者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协商约定保险金额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均属于此种,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

b后者是指以保险标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均属于此)。

(四)个别保险合同与集合保险合同。

(也就是个人险和团体险的区别)

(五)足额保险合同与非足额保险合同。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划分。

a前者也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b后者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

这种情况出现有三种原因:

(1)由于保险人的规定,藉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危险;

(2)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藉以节省保险费;

(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

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

比例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额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六)特定保险合同与总括保险合同。

按保险标的是否为特定物或是否属于特定范围。

特定保险合同是以特定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总括保险合同是以可以变动的多数人或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七)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以保险人的人数为划分标准。

但其中注意一点,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各保险人按照期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八)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的次序。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又称分保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为了分摊已承保保险的危险而与再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1)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并不以自然人为限,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投保人。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收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继承。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

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行使。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投保人于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

四、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保险标的如为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应包括该标的的具体坐落地点,有的还包括利益关系;

保险标的如为人的生命和身体,还应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有的还包括被保险人的职业、健康状况,是具体险种而定。

根据以上信息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

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风险;

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

确定诉讼管辖等。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

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可以按年、月、日计算。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即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通常以年、月、日、时表示。

我国保险实务中以约定起保日的零点为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合同期满日的24点为保险责任终止时间。

(6)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额。

(7)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8)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支付办法由当事人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

(9)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按规定的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按规定定额给付。

(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也应在保险合同中订明,主要是支付违约金或支付赔偿金。

争议处理包括协商、仲裁和诉讼。

(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1)附加条款。

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或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

(2)保证条款。

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事实的真实性的条款。

如有违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五、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也称要保书,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详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

实践中,投保单由保险人事先印就并提供给投保人,投保人按投保单所列条款逐一填写后交给保险人,经保险人盖章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

(二)保险单。

也称保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单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

(1)声明事项。

即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说明的具体事项;

(2)保险事项。

即保险人责任范围;

(3)除外责任,即免责条款;

(4)条件事项。

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时所应承担的义务。

(三)保险凭证。

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四)暂保单。

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由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

所谓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

所谓最大诚信原则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保险合同的整个过程中要做到最大化的诚实守信。

所以,其基本含义是: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三、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基本含义:

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付赔偿责任;

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认定近因的关键是确定风险因素与损失之间的关系,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

比如雷击折断大树,大树压坏房屋,房屋倒塌致使家具电器损毁,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

2、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

比如第三者被两车相撞致死,导致两车相撞的原因是其中一位驾驶员酒后开车,酒后开车就是致死第三者的近因。

四、损失补偿原则

(一)定义

所谓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受益。

其包括两层含义:

(1)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即有损失发生就有补偿,无损失则无补偿。

(2)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以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为限,因此,保险人的赔偿不仅包括被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价值,还包括被保险人花费的施救费用、诉讼费等。

(二)、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例如,一台机床投保时按其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5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2万元,保险人只应赔偿2万元,尽管保险金额为5万元,因为2万元的赔偿足以使被保障人恢复到受损前的水平。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例如,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其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应为20万元,因为保险金额为20万元。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例如,王某独立经营一条运输船,投保时船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保险期限1年。

投保3个月后,将其船只的40%转让给李某,投保8个月后船全损。

保险人只赔给王某600万元的损失。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的例外由于人身保险的标的是无法估价的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其可保利益是无法估价的,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按事先约定的金额给付。

所以,损失补偿原则不适于人身保险。

2、定值保险的例外。

指保险合同双方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保险。

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是大于还是小于保险金额,均按保险金额赔付。

故其不属于损失补偿原则。

3、重置价值保险的例外。

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例如:

一般财产保险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付,使受损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由此恢复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

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如建筑物或机器设备)即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于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所以其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四)、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

1、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

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

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的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2、代位追偿原则: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的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

第四章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概述

含义:

财产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遭受经济损失时给予补偿的保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特征:

(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

(2)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衡量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3)财产保险的业务活动具有法律约束力。

(4)财产保险对于保险标的的保障功能表现为经济补偿。

(5)财产保险属于社会商业活动的组成部分。

家庭财产保险

一、家庭财产综合保险

(一)适用范围:

凡城乡居民,单位职工,夫妻店,家庭手工业者等个人及家庭成员的自有财产以及代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财产,都可以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城乡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财产及私人企业的财产不适用本保险。

1.可以承保的家庭财产。

(1)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

房屋主要指住房。

附属设备包括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2)存放于室内的其它家庭财产,包括:

衣服,床上用品,家居,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及其他生活用品。

2.特约承保的家庭财产。

(1)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上述第1条载明的财产;

(2)存放在院内,室内的非动力农机具,农用工具;

(3)经保险人同意的其它财产。

特约财产在投保时需保险双方明确财产归属,类别,数量等情况,分别确定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单特约承保财产栏中注明,财产类别和数量较多时需附财产清单。

3.不可承保的家庭财产。

(1)金银,首饰,珠宝,钻石及制品,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2)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古币,字画,书籍,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电脑软件及资料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4)用于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5)违章建筑以及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6)不属于可保财产范围内的其它家庭财产。

4.承保时值得注意的问题。

(1)应区分直接承保财产和特约承保财产,并注意其承保方式的不同;

(2)对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和室内财产应分开承保,因为二者的赔偿方式不同;

(3)对于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服和床上用品,家居及其它生活用具应分别确定保险金额。

尤其因对室内财产实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所以要分别确定财产的保险金额,这样有利于控制风险,降低赔付率。

(二)保险责任

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财产只有在保险单载明的地址(保险地址)内,由于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暴雨,雹灾,雪灾,洪水,台风,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动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和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

4.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5.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除外责任

1.事故原因的除外。

其内容包括: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2)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3)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2.损失,费用的除外。

(1)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2)地震及其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造成本身的损毁;

(4)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蛀,自然磨损。

自燃,烘烤所造成本身的损失;

(6)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7)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四)保险金额:

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修的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财产的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当时的实际价值自行确定,并且按照保险单上规定的保险财产项目分别列明。

如果难以具体分项具体则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

现行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规定:

室内财产中家用电器及文娱用品占40%(农村30%),衣物及床上用品占30%(农村15%),家具及其它生活用具占30%,农村农机具等占25%。

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

(五)赔偿处理:

家庭财产保险对室内财产的损失一般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而不是按责任比例分摊损失,单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但是,对房屋的损失仍采取比例分摊方式负责赔偿。

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是根据实际损失的数量和程度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按照保险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并根据新旧程度规定的折旧标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一般时分项投保,分项赔偿,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上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保险中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亦以不超过该险别的保险金额为限。

当家庭成员由二个以上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责任向不同保险公司投保时,构成重复保险,保险人要按照比例分摊损失责任,即按其承保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赔偿。

二、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一)保险性质: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兼有经济补偿和到期还本双重性质。

保险公司用被保险人所交保险储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险费,在保险期满时将原交保险储金全部如数退还被保险人。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相同,所不同的只是保险储金的交纳方式。

保险储金是以保险费率和银行利率进行计算的。

(二)保险储金: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最长期限不能超过10年,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以年为单位,从约定起保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如到期被保险人不申请退保,保险单自动续转。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每千元计算,被保险人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以保险储金的利息收入作为保险费。

保险储金的性质时储蓄性的,在保险期满时,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有无获得赔偿,也不论保险合同在保险期满前是否终止,保险人均退还全部储金。

被保险人如果愿意续保,保险公司可将原来应退还的保险储金作为续保时应交的保险储金。

对于期满后逾期不领取的保险储金,无论逾期长短,一律不计算利息,在领取时仅归还原保险储金数额。

保险储金计算的依据时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对应的费率和承保当时银行利率,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储金=1000×

保险费率/A年期的年利率

A为保险期限(以上计算结果取整数作为保险储金)

(三)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限内任一个保险年度,如果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当年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下个保险年度开始时自动恢复原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部分损失赔偿后,当年保险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则相应减少,有效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金额后的余额,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当年原保险金额时,应补交相应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至下个保险年度开始时保险金额自动恢复。

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到下个年度退还保险储金。

三、盗抢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和室内装修以及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所致损失在3个月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宿人员的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2)因房屋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3)因外人物明显盗窃痕迹,窗外钩物行为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赔偿处理

(1)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据赔。

(2)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报案后,从案发时起3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方可办理赔偿手续。

(3)盗抢责任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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