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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终产品的原则。

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

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

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

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年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

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

指企业在本年内生产,并在本年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

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

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年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

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

指企业在本年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年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

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①凡自备原材料,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②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

一般分两种情况:

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

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

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

工业销售产值与工业总产值的区别在于:

(1)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的销售总量,不管是否为本期生产,只要是在本期销售的都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

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的生产总量,只要是在本期生产的不论是否已经销售,都应计算工业总产值。

(2)工业销售产值不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而工业总产值包括这部分价值。

出口交货值:

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用外汇价格结算的产品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价值。

在计算出口交货值时,要把外汇价格按交易时的汇率折成人民币计算。

本年生产量:

指工业企业在本年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包括商品量和自用量两部分。

(1)产品生产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才可统计生产量。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能计算生产量。

2)统计时间:

本年生产量反映的是本年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本年内生产的产品都应计算在内,即截止本年最后一天检验合格并办理了入库手续的产品,其中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必须包装好才能计算其生产量。

至于本年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次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机关规定,并应与会计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

计算时间一经确定,就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前或移后。

3)准确度量:

准确度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对产量进行实际度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的某些产品,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2)产品生产量包括的内容

1)企业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量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2)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产量由加工企业统计;

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产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不统计。

3)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自产自用的生产投资、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生产量中。

4)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或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生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5)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生产量中。

(3)工业产品生产量不应包括的内容:

1)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生产的下脚余料或废料,如冶金工业的氧化铁、汤道、中心注管、钢材切头、切尾,机械工业的切屑,木材工业的锯末,粮食加工工业的糠、麸,酿酒工业的酒糟等,一般作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

2)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浓,再供本企业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合成洗涤剂厂回收的盐酸、硫酸等都不计算产品生产量。

3)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生产量统计。

4)某些产品在检验产品质量时,需做破坏性试验(如试验灯泡的使用寿命,手电池的间歇放电时间等),这些用作试验的产品,不计算在产品生产量中。

本年销售量:

指本年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年生产和本年生产)的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定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

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产品,如果订货者是境内非工业企业和境外企业,其产品销售量由加工企业(即承包企业)统计;

如果订货者是境内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量由委托企业(即发包企业)统计,加工企业不统计。

(1)产品销售量的核算原则:

产品销售量以产品销售实现为核算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贷款已经收到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

按照企业销售方式的不同,产品销售量统计遵从以下几种规定:

1)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运,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的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2)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3)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4)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

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应算作销售。

5)企业出口销售的产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

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统计产品销售量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企业销售的合格产品才能统计其销售量,销售的次品不能计入产品销售量。

2)企业直接从外购进产成品,只是更换了标签或包装的,不能作为销售量统计。

3)分清产品销售和预售的界限:

预售指产品还没有生产出来以前,用户为了购买这种产品事先向工厂支付货款。

预售不能算作销售。

相反,有些产品采用了分期付款的形式,只要是用户拿到了这个商品,不管货款是否已付清,作为企业已经取得了收取货款的凭证就应作为销售。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遵从以下规定:

1)退回本年内销售的合格品,应从本年销售中扣除,同时计入库存量;

退回本年内销售的不合格品,要在本年销售量中扣除,还要同时扣除本年生产量。

2)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合格品,本年销售量不变,计入产品库存量中;

退回本年以前售出的不合格品,本年销售量和本年产量均不变。

3)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做反映。

年初、年末库存量:

指工业企业在年初、年末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的实物数量。

(1)产品库存量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1)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即产品生产出来经过检验合格并办了入库手续的产品。

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

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贷款结算手续的,或按送货制要求未办理承运手续的,仍应作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量统计,而不能作为产品销售量统计。

2)计入产品库存量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对于已经销售并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为库存量。

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3)产品库存量不能出现负数。

如果产品还没有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包括的内容

1)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2)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3)非工业企业和境外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4)盘点中的账外产品。

5)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不包括的内容

1)属于提货制销售的产品,已办理贷款结算和开出提货单,但用户尚未提走的产品。

2)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3)以结束生产过程但尚未办理入库存手续的产品。

企业累计自用及其他:

企业累计自用又称企业自产自用,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已作本企业产量统计的、又作为本企业生产另一种产品的原材料使用的产品的数量。

如钢铁企业用本企业生产的生铁炼钢,其计算了生铁产量又用于炼钢的生铁数量,应作为企业自用量统计。

但是,由本企业验收合格后,作为商品出售给本企业生活用、在建工程或行政部门用的产品数量,不能作为自用量统计,而应作为销售量统计。

如钢铁企业将本企业生产的钢材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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