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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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0)414号文印发)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帼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

(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忧选择;

(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发”的投入机制;

(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因地制农、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在国家农发办的统一组织协调下,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评估论证、立项审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项目终验等。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项目初验等。

、项目申报第六条国家实行项目年度申报与立项。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被破坏土地资源状况,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宵(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每年项目集中报国土资源部时间为6月1日至6月30日。

第八条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二)待复垦土地为挖掼、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面积较大.相对集中连片,水土贵潭条件相对较好。

通过复垦,能有效增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面积。

项目规划建设面积原则上不小于200公顷(3000亩);

(三)地方财政具有资金配套能力和有偿贵金偿还能力。

当地政府和群众土地复垦积极性较高。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在申报条件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应当优先组织项目申报。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论证意见;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四)项目土地登记情况一览裹及项目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田、项目规划图与项目位置田;

程、生物措施

筹资方案;综合效益评价;组织实施措施等。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五)其它有关材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区背景,况(包括自然、仕会、经济状况);项目区被破坏二地与权属状况;项目区水土资源与环境评价;项目建设范禹、规模;项目建设工程量与主要工地权属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及

三、立项审查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下达搞十条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项目库。

其中.对项目规划律设面积在600公顷(9000亩)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项目立项评估论证。

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

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目投资汁划控制指标.在部项目库中选择项目,井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年度立项项目,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方案。

对于已经安排项目建设的县(市、区)的项目,在项目申报符合要求与项目中期检查合格的前提下.予以优先立项。

年度项目投资汁划方案报国家农发办,经认定后,国土资源部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中央财政资金项

目投资计划,通知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国家农发办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下达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项目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由项目申报单位编制,井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对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进行审核、汇总。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审校、汇总后,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潭部,井抄报国家农发

办。

上报(抄报)材料一式两份。

每年上报(抄报)材料时间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在省伯治区、直辖市)上报年度碉目实施计划基础上,汇总编制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于11月3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

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国家农发办审核批复后,由国土赍潭部会同国家农发办共同下达给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

经审核批复的全国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总体设计,主要工程设计,配套设施设计.施工机械、设备购置计划,主要工程概算等。

第十五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实施计划表(表格样式由国家农发

办统一制定);

(二)计划编制说明书。

包括项目区基本情况,项目总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潭构成,项目区涉及的地(市)、县(市、区)数及项目区范围(乡、镇、村),复垦任务及亩投资情况,主要单顷工程安排情况.预期效益目标,项目实施主要措施等;

(三)附件。

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出具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按期足额偿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承诺书;农业银行(经办银行)提供项目贷款的证明;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的软盘数据;其他有关资料等。

(四)、资金筹措、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单位集体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资金。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原则上按与中央财政资金1:

1的比例进行配套,其中,省级财政配套贤金占70%,地(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30%。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列入本级财政预

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算,确保贤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单位集体、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包括现金和实物折资)和投劳折资应分别达到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5{)%。

第十七条

自筹资金用于土地复垦工程,不得用于多种经营项目。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土地平整;修建排灌渠系及配套建筑物;修建或新打机电井及配套的机、粟和10kv(含)以下的辖变电设备;新建、修建、改造总装机在50OOkw(含)以下泵站及35kw(含)以下配套精变电工程;发履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设备;修建田间机耕路;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小型仪器设备;营造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和项目前期工作费等。

项目前期工作费技财政投资的2%提取,井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

由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单位提取,用于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规划设计、计划编制等。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资金采取无偿与有偿相结合的方式投入,其无偿与有偿的比例为30%。

无偿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拨付,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承借.统借统还。

70%:

有偿资中央财政资金有偿投入部分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第4

年开始偿还,每年偿还25%,第7年还清。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方式,依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应傲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和抵扣。

具体管理监督办法按照国家农发办<国家农业综,开发项目和密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管理

条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

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期组织完成年度项目实施计划,项目工程质量应达到项目规划设计的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

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条顷目实施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项目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公开招标。

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项目规划设计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建设内容。

中期检查不合格

年度项引十划完成情

三条国土资源部组织开展年度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作为下一年度项目所在县(市、区)继续立项的依据;的,责令改正。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实施中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29日前,将况报国土资源部。

系.项目实施过程中

四条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屑关

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

竣工后,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工作。

同时,明确项目运行臂护主体,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

五条项目竣工后,

六、竣工验收与成果管理

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有关规章制度和项目规划设计(或实施方案)、年度项目实施汁划等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主要工程数量和质量章设情况;

(三)资金到位、使用和有偿资金偿还落实情况;

(四)土地使用与土地权属管理情况;

(五)项目工程运行管护制度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六条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验。

项目竣工后,县(市、区)或和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验;自骏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验情况和有关材料一井上报。

(二)初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验成果进行初验。

在省(自治区、直塘市)范围内,所有年度项目初验合格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韧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井申请项目验收。

(三)终验。

国土资源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

七条国土资源部对全国年度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报国家农发办,并申请国家农发办抽查。

抽查合格后,由国家农发办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

对抽查不合格的,限期补建和纠正。

逾期仍未补建和纠正的,停止安排项目所在县(市、区)项目建设。

八条国土资源部或国家农发办验收时,地方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所需材料。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验收报告与项目初验情况;

(二)项目建设工作报告;

(三)财政资金到位、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四)资金审计报告;

(五)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和资金拨借文件;

(六)验收统计表;

(七)其他有关材料。

二、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提供前款相应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区位置田、项目规划设计图和竣工图;

(二)农民群众自筹资金帐日及投工投劳统计;

(三)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九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应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耕地质量,符合条件的,及时划人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三十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

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实施、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图表、影仪等资料应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七、附则

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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