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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率达到9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志覆盖率达到95%;

(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率达95%,并能正确使用。

三、重点工作

(一)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1.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履行法定责任,做到职业病防治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尤其要保证职业病防治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2.开展用人单位基础建设。

用人单位要全面开展职业健康基础建设,建立完善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改、扩建项目,依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90号令)等有关条款规定,认真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设和管理;

了解掌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并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规定,督促用人单位及时、如实向市安监局申报危害项目,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

加大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职业病防护技能;

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健康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减少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伤害;

依法全员缴足本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夯实职业健康管理基础。

3.强化劳动者职业健康保障。

用人单位要依法告知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按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到具备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同时做好岗前和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基础档案、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及职业健康受损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权利。

劳务派遣工、接纳的实习学生应当纳入本单位人员统一管理。

4.规范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日常监测。

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业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要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即非煤矿山开采、水泥及制品、石材加工、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木质家具制造、金属冶炼、电力生产、建材等行业)每三年要进行一次现状评价,要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较重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并将检测结果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劳动者公布。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要按规定督促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限值标准时,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二)提升全社会职业病防治意识

1.加强舆论宣传。

要加大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以“安全生产月”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载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职业健康的重大决策部署、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引导用人单位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掌握常见职业病科普知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氛围。

2.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教育培训,让广大劳动者了解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从被动管理转变为主动防护,自觉保障自身的职业健康权益。

同时要督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参加具有相关资质培训机构的专门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此外要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培训,普及职业危害防护知识,使其掌握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增强其防护意识和能力。

3.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要建立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实施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反映用人单位涉及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和问题。

职业健康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公布处理结果,引导舆论正面宣传,促进我市职业病防治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三)加大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力度

1.切实加强检查执法。

要加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执法力度,通过专项督查、专项执法、联合执法和“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要针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的不同程度,实行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突出强化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要督促用人单位认真开展以高危粉尘、高毒物质、高噪声为重点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

加快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的技术改造、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步伐,坚持以无害替代有害、以无毒替代有毒,大力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减少高危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从源头上遏制职业病高发态势。

3.推进一体化监管执法。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实施方案》(安监总安健〔2017〕74号)文件要求,建立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全面推进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在行政审批、部署考核、监管执法、业务培训、宣传教育、达标创建、隐患排查、风险管控和巡查考核等工作的一体化,提高监管效能,推进职业健康监管责任有效落实。

4.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

要健全完善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职业健康电子档案,强化职业健康体检信息跟踪管理,实现对职业病危害重大隐患的动态管理和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提升职业健康监管、技术服务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完善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1.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

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机构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充实职业健康专家库,积极培育发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病诊断鉴定和职业健康体检等技术服务机构,辖区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的体检能力要适应经济产业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要支持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卫计部门要督促x市人民医院做好职业健康体检工作。

2.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要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执法装备,提高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比例。

人社、卫计、安监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着力解决基层职业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报考和申报问题,推动职业健康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的稳定和发展。

3.加强经费政策保障。

人社部门要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制定的有关工伤预防费管理使用办法,制定我市实施细则,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政策,积极探索通过工伤预防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不断扩大工伤预防的覆盖面,加大对职业健康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的支持力度。

发改、工科部门要加大对用人单位技改项目扶持力度,鼓励引导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技术革新,提升职业健康管理水平。

市工科局要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在行业规划、标准规范、技术改造、推动过剩产能退出、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产业政策等方面统筹考虑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用人单位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救助措施,加大救助帮扶力度,使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能够及时得到医疗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五)及时报告和处置职业病危害事件。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卫计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

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

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四、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根据《x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条条规定,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办)、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工作

(二)市发改局负责把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审批文件,抄送市安监、卫计、人社、住建、工科等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做到信息共享。

负责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积极落实产业政策,严格落实禁止、限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等职业病防治要求,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市安监局负责职业健康综合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活动,认真做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负责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纳入安全许可的使用企业,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建材、电力等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加强指导、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

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市卫计局负责对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负责职业健康事故紧急医学救援等工作。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化学品毒性鉴定。

负责依法依规受理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

积极推进调整职业病患者常用药品、医用耗材纳入医疗保障范畴,严格落实医疗救助待遇,提高职业病患者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质量。

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五)市工科局及时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备案、核准文件,抄送市安监、卫计、人社、住建等职业病防治成员单位,做到信息共享。

负责督促冶金、机械、建材、轻工、电力、军工、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屠宰、造纸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对本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六)市住建(规划)局负责督促房建、房屋装修、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七)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道路货物运输、水上运输、公路建设施工、养护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八)市农委负责督促饲料生产,农产品加工、林木采伐、运输、经营加工和畜牧产品等职责范围内用人单位依法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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