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房地产管理处办事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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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房地产管理处办事指南
私有房产交易发证
一、办事条件:
(1)房屋所有权证(受理前先到建设大楼十楼档案室验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受理前先到国土大厦三楼档案室验证);
(3)房地产评估报告;(城区的从2007年10月1日起已取消)
(4)售房人、买受人双方及其共有权人(夫妻)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单身的还需提供房产属单身所有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代理的,还需受托人身份证);
(5)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如委托代理的,须有委托公证书);
(6)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7) 房屋所有权人户籍登记表;
(8)房屋契证(领证时提供)。
二、 办事程序:
收件→初审→复审→审批→缮证→收费(先到地税窗口缴纳税费)→发证。
三、 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四、 收费标准:
(1)交易手续费:
住宅交易手续费6元/平方米,
非住宅交易手续费12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交易手续费3元/平方米。
(2)登记费:
住宅:
80元/本,非住宅:
550元/本。
临海市房地产管理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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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登记办证须知
(一)办证注意事项
1、请自留一份办证资料复印件供办理土地证时使用。
2、共有房屋须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并提供共有关系证明;
3、登记材料须提供原件。
如不能提供原件,应当提交由收取原件单位出具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的证明;如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或认证的中文译本。
4、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对涉及到个人所有的房屋转让或设定抵押权的,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境外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者认证。
5、处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其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须提供监护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和有效凭据。
6、在建工程竣工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应当会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预登记转为抵押权登记。
7、对已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房屋,在申请房屋转移登记时,应同时申请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二)办证程序
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登记有关事项的询问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询问结果负责。
办理房屋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记载于登记簿;
5、发证。
(三)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须提供要件
1、申请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1开发企业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计委项目批文、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物业管理用房确认证明、规划总平面图、竣工图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1.2个人自建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测绘报告;
(6)门牌证;
(7)其他必要材料。
1.3单位自建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5)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6)房屋测绘报告;
(7)其他必要材料:
计委项目批文、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门牌证、规划总平面图、竣工图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1.4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根据各种转移情形分别提供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家庭分家析产(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其中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等应当办理公证。
(5)其他必要材料:
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或未婚声明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1.5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姓名变更的户籍证明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的证明;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须提供地名办文件或证明;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的,须提供规划许可证、房屋实测成果报告或其他相关证明。
(5)其他必要材料。
1.6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2、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2.1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五项材料可以为一份合同,但应当包含该二项的内容。
2.2抵押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5)其他必要材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
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而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2.3抵押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2.4抵押权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3、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3.1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合同;
(5)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五项材料可以为一份合同,但应当包含该二项的内容。
备注:
申请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
(2)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3.2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3.3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5)抵押权或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3.4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4、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4.1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三、四项材料可以为一份合同,但应当包含该二项的内容。
4.2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5、申请地役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5.1地役权设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地役权合同;
(4)房屋所有权证书;
(5)其他必要材料。
5.2地役权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登记证明;
(4)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6、申请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6.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三、四、六项可以为一份合同,但应当包含该三项的内容。
备注:
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应当先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6.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6.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三、四、六项可以为一份合同,但应当包含该三项的内容。
7、其他登记
7.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7.2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
(四)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须提供要件
1、申请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