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 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商业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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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最终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凉山州发改委1118号文、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泰丰明珠管理规约》(以下简称:

管理规约)之约定,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会东县泰丰明珠商业中心(以下简称:

本物业或建筑区划)的前期物业服务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

2、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3、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

4、秩序维护、安全防范、车辆停放服务等事项;

5、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

6、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以书面或物业公告栏公告等形式告知乙方;

7、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8、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各项专项经营、管理或服务业务;

9、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能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10、将本物业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安全责任书等文件;

11、可接受乙方、单个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为其物业的专有部分、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提供维修、养护或管理等有偿服务;

12、法律法规赋予甲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和向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3、遵守并督促其专有部分的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能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5、进行其专有部分装饰装修时,遵守并督促其专有部分的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与甲方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安全责任书等文件的约定;

6、不得占有、损坏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同时,有义务制止其专有部分物业承租人、物业使用人和访客该等行为和进行相关宣传教育。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造成损失的,须给予赔偿;

7、转让专有部分时,事先须通知甲方;

同时,须督促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受让方;

8、对其专有部分的物业承租人、物业使用人和访客等违反管理规约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等造成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承担其专有部分商业投资、商业经营等的全部风险;

11、乙方须根据其专有部分商业性质和业态规划要求经营相应的商品和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跨业经营或改变业态经营,如:

将非餐饮性质的商铺做餐饮商铺经营;

12、依据本协议之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对于专有部分的商业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同时,乙方承诺;

(1)自觉维护专有部分内外和本物业内共有部位、共有设备设施的环境卫生,不人为造成污染;

(2)自觉维护和保护本物业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的安全与完整;

不人为破坏、私自占用、损坏、改变、堵塞或妨碍本物业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不在本物业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场地等装置或搭(构)建任何形式的物体或结构,包括但不限于招牌、告示、通知、广告、旗帜、海报、装饰物、天线、铁笼、遮盖、棚架等;

不得粉擦、涂漆或改变本物业内任何建筑物的外墙、门面、窗户、亦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或改变本物业的任何部位的外观;

(3)不擅自改变专有部分的结构和外貌;

不随意将专有部分内建设单位原设置的固定共用设施设备,如:

消防栓、消防喷淋等或排布的相关(无论是提供该专有部分使用或经过该专有部分内部的)各类管道、管线全部或部分拆除或是移动,若乙方因商业经营需要,确需将该等固定装修全部或部分拆除或是移动的,应事先书面提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同时涉及相关政府部分申报或验收的,乙方自行负责申报、验收和承担费用,甲方予以协助。

(4)不擅自装饰大容量大负荷的用电设施设备或电器等,不得超出专有部分原设计线路或供电设施设备负荷标准。

(5)在专有部分不得使用明火,包括使用可能产生明火的电炉或电炊具、使用明火进行烹饪(备注:

经批准从事配套服务并经消防验收通过的餐饮类经营商户除外)及使用明火取暖或燃烧杂物等。

(6)乙方的商业经营活动应做到诚信合法经营、规范商业管理。

(7)乙方的专业部分从事餐饮业、宠物店、非保健类诊所、汽车维修美容清洗行业等可能产生强烈噪音或刺激性气味的商业业态,应在甲方规定的统一商业经营时间内,根据甲方对于本物业商业环境整体管理要求进行商业经营活动;

(8)不在专有部分内外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

(9)不利用商铺(包含住宅)进行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0)不在商铺(包含住宅)内外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

13、商铺对外宣传的管理规定;

(1)乙方(包括:

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内(店铺门前及以外地方)进行宣传活动,必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甲方填写书面申请,并附宣传图案样稿或样品(横幅需按规格制作),大型活动须附宣传方案;

同时,涉及相关场地使用费用由乙方(包括:

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2)甲方对宣传方式、宣传内容及时间、地点进行有效控制,对于不适合在管理区域内进行的宣传活动,甲方有权进行限制,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取消已批准申请内容。

(3)乙方(包括:

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在甲方指定位置悬挂条幅、张贴或摆放宣传物品时,须保持宣传物品的良好形象、宣传到期后应自行拆除回收,逾期由甲方收回的不负责保管,若需延期,乙方(包括:

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须另行向甲方提交延期申请。

(4)乙方(包括:

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应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宣传活动安排进行,严禁在未征得服务中心同意之前在本物业内派发各类宣传或摆放各类宣传物品。

(5)乙方(包括:

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内举办宣传活动时,不得影响本物业内其他商户的正常经营与生活(包括噪音侵扰、环境破坏、交通秩序不规范等)。

严禁在本物业内采取过份推销及其他不恰当的宣传方式,如因上述原因引起的各类投诉,甲方有权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终止宣传活动等方式处理。

14、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本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5、鉴于本物业为商业、住宅、酒店等多种业态商业综合体项目,乙方有义务配合和督促其专有部分的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配合甲方就本物业关于:

商业统一经营管理的相关事务性工作开展和落实,包括但不限于:

商业推广、商品促销等活动。

16、鉴于本物业为商业、住宅、酒店等多种业态的商业综合体项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共有部位、地上停车位、外围广场、架空层、外墙体广告位、经营性停车场、内外广场、楼顶、共用设施设备等统一委托甲方负责管理和经营,经营收入归甲方所有,以保持本物业整体商业经营管理和物业服务的质量。

17、法律法规规定乙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三、共有部位的绿化、卫生、环境的保养和维护。

1、共有部位绿化的维护和管理

2、共有部位的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

3、本物业装饰装修环境和相关垃圾清运等的管理

4、本物业商业经营环境的管理

四、秩序维护

1、配合和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发生任何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交政府相关部门处理,

2、配合当地消防部门做好本物业消防系统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本物业的消防管理工作。

五、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

六、与政府相关部门就日常物业管理中所涉及物业管理的相关公共事务进行协调。

七、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共有部位、地上停车位、外围广场、架空层、外墙体广告、经营性停车场、内外广场、楼顶、共用设施设备等整体管理和经营与本物业内商业推广、商品促销等活动的组织。

八、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服务。

1、负责本物业共用停车场内车辆的有序停放和道路及行驶秩序的管理

2、执行政府有关交通服务的规定。

九、商铺经营统一监督管理。

本协议所述商铺是指由本物业建设单位建成的本物业内的商业部分,业态包括但不限于:

百货、超市、主力店(业态)、室内步行街商铺以及相关附属建筑物和经营场地等。

十、法律法规指定甲方相关的物业管理服务其他事项。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建筑物共有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

1、机电系统:

定期检修保养相关供/配电设施设备:

做好日常运行管理和相关安全管理。

2、给排水系统:

做好日常运行和生活正常供应管理;

定期检修相关管路和水泵。

3、日常维修:

提供24小时维修服务,接到报修后及时赶到现场,如无法当日解决的,应解释原因,并另行约定维修时间;

建立维修档案管理和维修回访制度;

若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中破损的部分影响物业正常使用功能,应及时予以修缮。

4、装修管理:

检查和监督业主、物业承租人、物业使用人、相关施工单位或个人遵守本物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安全责任书等文件的规定;

在不影响建筑物共有部位正常使用或共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尽力确保相关装饰装修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清洁卫生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循环清洁服务,防止垃圾淤积、侵蚀或倾倒于本物业的共有部位;

如前述情况发生,应及时去将垃圾清除,并应向责任人要求收取因此发生的费用;

保持相关垃圾收集设施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若遇恶劣天气,加大清洁力度,及时清除尘土和积水。

商铺营运产生的诸如:

餐厨垃圾等清运费由乙方自行承担,具体标准根据同期市场价格确定。

三、绿化养护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做好日常养护和管理。

1、安全监控:

监控室24小时设人值班如果配置有监控室,提供24小时安全监控服务。

2、消防中控:

消防中控24小时设人值班,提供24小时消防火灾自动监测服务;

妥善保存报警记录,定期检查消防设备及有无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场、存储情况。

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五、车辆停放服务

交通道路标志清晰明确;

停车区域明确划分;

杜绝车辆乱停乱放。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时止。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

一、物业服务费构成。

物业服务费根据本物业业态不同,一般可包括;

本物业建筑物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运行、维护和管理等费用;

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等费用;

秩序维护、车辆停放服务等费用;

物业供电、供水、供气等共摊的公用事业费;

本物业经营管理等服务人员薪金福利费用;

物业公司向政府所交规费以及其他杂项费用等。

物业服务费一般不包括:

1、本物业建筑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

2、业主、物业承租人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专有部分、自用部位或相关场地等的供电、供水、供气等能耗费、空调费等

3、业主专有部分、自用部位或自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小修、中修、大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

二、本小区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的缴纳标准为:

依据(泰丰明珠物业服务合同)一楼1.80元/月▪㎡、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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