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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书模板文档格式.docx

  关于破产申请书文本说明:

  1、破产申请书又叫破产申请文书,是指当企业法人的全部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请求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向法院递交的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2、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3、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破产申请书的申请人。

  关于适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XX〕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XX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26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

  第八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请,或者未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以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解散公司相关法律

  解散公司的条件: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一般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但在此种情形下,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经持有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公司可以继续存在。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强制解散的原因:

(1)主管机关决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解散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2)责令关闭。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3)被吊销营业执照。

  请求解散的原因: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的:

司法解释还明确,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

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公司的解散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

  公司股东决议解散公司的条件: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修改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法院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条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特别提示: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注销分公司的程序

  我们公司在外地成立一个分公司,现因经营需要,想注销掉这个分公司,请问分公司的注销程序如何?

注销分公司要清算吗?

  答:

具体操作流程: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5、《营业执照》和IC卡。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核准→发照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准予注销。

  一、分公司注销登记期限:

是指自注销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条件:

是指那些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三、分公司注销需要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提出申请时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要具有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并且需要注明注销的原因

  4、其中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还需要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本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需要提交提交复印件的情况,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清算组在诉讼中的地位

  公司清算在涉及到诉讼时,是由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来起诉或应诉还是由清算组来为之,似乎法律或司法解释或司法实践活动已给出了答案。

该答案是否符合公司法的基本理论?

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第一、公司法基本理论对清算组在公司中法律地位的界定。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利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

公司机关,是指能就公司的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法人管理机构;

它对外以法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它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

在公司的正常阶段,该管理机构,仅指公司执行机构(董事机构及其聘请的经理)和监督机构(监事机构)。

在公司设立阶段,是由发起人组成的临时机构,;

在公司整顿阶段,是根据法律规定组成的整顿机构;

在公司清算阶段,是清算机构,或称清算机关或清算组。

可见,作为公司特别阶段的清算组,代表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参加诉讼,须以公司法人的名义进行。

处于解散状态的公司,其法人资格将要消灭,但还未消灭,此时经营范围内的一切活动已经停止。

当进入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后,原来代表公司的董事机构、监事机构也停止活动,丧失代表公司的资格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取而代之的是公司清算组。

尽管清算组的产生方式和成员构成不同,但它在清算范围内的职权应是大致相同的。

主要有,取代董事机构接管公司全部财产,对之予以清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了结公司业务;

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包括代表公司起诉、应诉(这一职权体现在上述《公司法》第193条第7项中);

申请公司破产(进入破产程序后,正常清算下的清算组将被破产清算组所取代);

分派剩余财产;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可见,作为公司特别阶段的清算组,相当于公司通常阶段的董事机构(董事会),只不过代表公司活动的内容不同。

  第二、清算组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地位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最高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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