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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1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2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2
(二)刑事实体法对缓刑规定的非科学性导致缓刑适用水平低……………………2
(三)刑事程序法不健全限制了缓刑适用……………………………………………2
(四)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3
(五)缓刑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3
(六)法官适用缓刑时滥用自由裁量权………………………………………………3
(七)缓刑监督工作力度不够…………………………………………………………3
三、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措施………………………………………………………………4
(一)在立法上明确缓刑条件…………………………………………………………4
(二)明确撒消缓刑的具体条件………………………………………………………4
(三)建立规范的缓刑考察机制和工作制度…………………………………………4
(四)建立缓刑人格调查制度…………………………………………………………5
(五)提高法官职业能力和职业道德…………………………………………………5
(六)设置缓刑听证程序………………………………………………………………6
(七)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
…………………………………………………6
参考文献………………………………………………………………………………………8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本文拟探讨一下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措施。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
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009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
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
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如何判断“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如果由法官根据案情进行判断,难免会受到个人因素和外部因素的影响导致判断结果不同。
同时,规定的不细致也为徇私枉法创造了条件,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做到量刑标准的统一,容易产生大胆适用缓刑和滥用缓刑的现象。
(二)刑事实体法对缓刑规定的非科学性导致缓刑适用水平低
刑法第72条规定了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只有“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期条件是相对确定的客观标准,其他“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两个条件则更多是一种主观标准。
该条内容规定过于抽象,缺乏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审判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导致缓刑适用偏差,或不用或滥用缓刑,将会使人们对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产生怀疑,不利于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
(三)刑事程序法不健全限制了缓刑适用
实体的公正需要程序的保障,否则腐败就会滋生和蔓延。
然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的司法程序来保障缓刑的裁量。
这意味着法官有较大的任意裁判空间,无疑为司法腐败创造了条件。
因为缺少公开透明的缓刑裁判保障程序,法官对缓刑适用的裁判权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这是导致缓刑适用率不高的重要原因。
(四)撤销缓刑条件的规定不够具体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撤销缓刑有三种情况:
1、犯新罪;
2、发现漏罪;
3、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笔者认为,关于撤销缓刑第三种情形的规定不明确、不具体,该条没有具体解释“情节严重”应包括哪些情形,司法实践中遇到此种情况,往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很容易导致司法权力的滥用。
(五)缓刑执行制度的规定不够完善
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但在具体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下情况。
一是由于公安因警力不足,难以抽出多余警力对犯罪分子缓刑期间的考察;
二是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职责不明确,影响了对缓刑考察的执行;
法院适用缓刑时要先征求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意见,这有悖缓刑立法原意,与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相矛盾;
三是对流动人员无法落实缓刑考察措施,随着流动人员犯罪数量的增加,这一问题也体现的越来越突出。
缓刑的监督考察方面的规定,不仅具有约束缓刑人员行为的意义,而且具有促进缓刑人员悔过自新的意义,因此,国外近年制定的缓刑监督考察方面的规定除包括缓刑人员行为约束方面的条款,还包括大量的促进缓刑人员悔过自新的条款。
而我国刑法关于缓刑人员监督考察方面的规定都是行为控制方面的规定,关于促进缓刑人员再社会化方面的规定没有,就这点,刑法的规定未尽人意。
(六)法官适用缓刑时滥用自由裁量权
由于新刑法没有在立法上对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的缓刑不当适用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规定,使得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充满了不确定性。
在审判实践中,缓刑适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
一是对于本应依法判处实刑但有一定社会背景的犯罪分子,却以罪犯有自首情节或认罪态度好为理由,脱离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这两方面的客观情况,随意判缓。
二是对罪行较重的罪犯特别是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故意伤害案件和盗窃犯罪案件中,仅以其民事赔偿或交纳罚金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判处缓刑。
三是有的法院因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以赃款赃物的收缴为目的,主要被告人足额退赃即宣告缓刑;
有的法院受检察机关利益的影响,照顾执法部门间的关系而判缓。
(七)缓刑监督工作力度不够
在我国,缓刑监督工作是由公安机关承担的,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我国的缓刑监督工作不是由专门的、独立的机构承担的。
由于缓刑监督工作不是由专门机构承担的,缓刑监督工作不尽人意。
有的地方出现公安机关对缓刑人员不管,缓刑人员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对缓刑人员不问的情况,法院对缓刑人员“一缓了事”。
缓刑人员在不少地方出现放任自流现象。
三、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措施
笔者认为,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在立法上明确缓刑条件
建议立法机关应根据审判实践将缓刑适用的条件进一步具体化、标准化,用列举的方法将刑法的一些模糊用语明确化,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
在立法机关未做出规定前人民法院应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
以犯罪分子的社会危害程度为缓刑标准,综合犯罪分子的各种与社会危害性相关的因素和情况,公平、公正、依法适用缓刑。
从司法实践经验中总结,明确规定法官裁量适用缓刑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未成年犯。
未成年犯中多数人可塑性大,受环境影响较大,因此对这些罪犯判处缓刑,再借助学校、家庭和社会力量进行教育、感化,效果比较好。
2、胁从犯。
这些罪犯是被胁迫或诱骗而参加犯罪,主观恶性不大,判处缓刑社会危害性不大,也比较容易改造。
3、过失犯、中止犯、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构成的犯罪。
这类罪犯的主观恶性小,再犯可能性很小,适于判处缓刑。
4、一般情节的初犯。
这些罪犯中大部分是因一念之差犯罪,犯罪后都有悔改表现,希望法院从轻处罚,重新做人,对这些罪犯判处缓刑能促使他们遵纪守法,不再重新犯罪。
5、因民事纠纷,特别是家庭、亲属、邻里之间的纠纷引起的犯罪,只要危害后果不大,都可考虑适用缓刑,也有利于邻里和睦、家庭稳定,减少损害结果和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6、具有自首、立功的情节的一般犯罪。
罪犯能够投案自首,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其他的立功表现,表明其能够悔过自新,重新做人。
(二)明确撒消缓刑的具体条件
将撤销缓刑的第三种情形可具体规定为以下几种情况:
1、缓刑人持续或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违反法院为其规定的缓刑附加义务的;
2、缓刑人持续或者两次无正当理由脱离缓刑考察机关的监督管理;
3、连续二次以上违反地方性法律法规或一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三)建立规范的缓刑考察机制和工作制度
对缓刑犯的考察,是一项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