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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

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

(试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二0一0年五月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编写目的1

第二条适用范围1

第三条微波传输电路的分类1

第二章运维体系1

第四条运维管理体系1

第五条运行机制保障1

第六条维护机制保障1

第七条人员队伍保障2

第三章系统配置要求2

第一节传输网络系统2

第八条传输体制和组网2

第九条波道设置2

第十条微波传输设备3

第十一条网络管理系统3

第十二条应急通讯3

第二节电源系统3

第十三条外部电源3

第十四条供配电3

第三节信号系统配置4

第十五条信号的接入和输出4

第十六条信号处理4

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4

第十七条播出信号监视4

第十八条设备运行监测4

第十九条电力和环境监测4

第五节无人值守站5

第二十条运行环境5

第二十一条远程监控系统5

第六节维护器材5

第二十二条备品备件5

第二十三条维护工具5

第七节环境要求6

第二十四条站房传输环境6

第二十五条安全防范6

第八节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6

第二十六条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6

第四章系统运维管理要求7

第一节运行管理7

第二十七条运行指标7

第二十八条技术指标7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7

第三十条运行流程8

第二节维护管理8

第三十一条维护计划8

第三十二条维护操作规程9

第三十三条维护分工、分界9

第三十四条抢修管理9

第三十五条线路组巡9

第三十六条备件管理9

第三十七条代维管理9

第三节技术管理10

第三十八条电路的频率和路由保护10

第三十九条试播期管理10

第四十条技术改造10

第四十一条应急预案10

第四十二条重要保证期11

第四十三条临时停传管理11

第四十四条运行变更管理11

第四十五条施工管理12

第四十六条事故管理12

第四十七条报表管理13

第四十八条技术资料管理13

第四十九条技术安全管理13

第五十条检查与考核13

第五十一条安全播出风险评估14

第四节信息安全管理14

第五十二条网络和信息安全14

第五章附则15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15

第五十四条规范性引用文件15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广电总局科技司负责解释16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微波传输电路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根据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的技术系统

配置及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分为两类:

省际干线、省内干线

的微波传输电路为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其它微波传输电路为支线微波

传输电路。

第二章运维体系

第四条微波传输电路,应设相适应的职能管理机构(微波总站、

微波管理中心等,以下称微波总站)负责全电路的运维管理工作。

线微波电路可根据运维需要设置路段中心站承担相应路段的部分维

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微波总站应组织各微波站建立“系统管理、统一调度、

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的运行保障机制。

(一)微波总站应负责全电路的运行调度,及时掌握电路运行情

况,指挥处理运行中出现的各种安全播出事件/事故,并负责统一向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上报;

(二)各微波站负责本站的运行保障,完成微波总站的各类指令。

发现电路运行异常时,应及时处置,并向微波总站汇报。

无人值守站

的运行应由微波总站远程监控管理。

第六条微波总站应组织各微波站建立“科学计划、统一标准、

责任明确、防护到位”的维护机制。

(一)微波总站应根据全年维护任务科学编制全年维护计划,并

组织各微波站落实维护责任制,明确维护标准和维护任务,落实维护

组织、维护人员;

(二)各微波站应负责本站的日常维护,按照计划和统一标准完

成维护任务。

无人值守站应由路段中心站定期维护;

(三)各微波站应按照“预防为主”的维护原则,做好系统日常维

护和微波路由保护工作。

第七条微波站应结合本站的任务定岗定责,建立相适应的运行

维护队伍。

(一)从事安全播出运行、维护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

满足岗位要求,并通过岗位培训和考核;

(二)应定期进行安全播出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演练、考核;

(三)应对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和新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

(四)与播出相关的供配电等保障部门及其从业人员应统一纳入

安全播出管理。

第三章系统配置要求

第一节传输网络系统

第八条广播电视微波传输电路应采用同步数字系列(SDH)制

式。

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应以N+1方式配置保护波道。

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宜按环路传输方式组网,或在可能的节点与光

缆干线传输网连通,形成互为备份的传输网络。

支线微波传输电路宜

以树形或星形方式组网。

第九条电路的波道设置应符合《1-30GHz数字微波接力通信

系统容量系列及射频波道配置方案》(信部无[2000]705号)的相关规

定。

第十条微波传输设备的平均无故障时间应大于30万小时;

N+1备份系统应采用无损伤切换开关;应选择采用空间分集、自适应

均衡、时域均衡、自动发射功率控制(ATPC)等提高传输性能的技

术手段。

第十一条干线微波传输电路应在首站设置网络管理中心,并

在适当的节点设备份网络管理系统。

网络管理系统的功能配置应符合

《广播电视微波电路运行维护规程》(GY/TXXX),以下简称《运维

规程》)的有关要求。

支线微波传输电路应在首站或端站配置网络管

理系统,网络管理系统主要设备应有备份。

网管信息应安排在优先级最高的主业务信道,随主业务倒换。

第十二条微波总站应使用公用通信网建立连接全电路各站的

应急指挥通讯系统。

指挥中心设置在首站,应配置安全播出预警信息

接收终端,并配置与安全播出指挥调度机构互联的计算机终端和专用

通信设备;各微波站应至少配置一路外线电话。

第二节电源系统

第十三条微波站宜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电,干线微波传输

电路的首站应接入两路不同路由的外电。

第十四条供配电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低压供配电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播出负荷供电宜设与其它负荷供电分离的独立低压回路;

(三)微波电路首站及只有一路外电的微波站应配置自备电源,

保障全部播出负荷、机房空调等相关负荷连续运行;无自备电源的微

波站应配置应急移动发电设备的接入端口;

(四)微波总站、路段中心站应配置移动式发电机组,为全电路

或路段各站应急备用;

(五)微波站直流电源设备应设置冗余,蓄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

足设计负荷工作8小时以上;交流供电播出负荷应采用不间断电源

(UPS)供电,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30分钟以

上,无自备发电机组的,UPS电池组后备时间应满足设计负荷工作8

小时以上。

第三节信号系统配置

第十五条上节目的微波站每套节目应配置不少于两路不同路

由的信号源,下节目的微波站每套节目应向信号使用单位输出两路信

号。

第十六条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按1+1热备份方式配置信号

分配、切换、编解码、复用及适配等设备。

并在相关节点配置应急人

工跳线端口。

信号切换设备应具有主备路自动选择功能和告警功能,分配、切

换设备应具有断电直通功能。

所有信号处理设备应具有本机数据管理

接口。

第四节自台监控系统

第十七条上、下节目的微波站应对发送信号的分配、切换,

接收信号的输出等环节设置具备故障自动声光报警功能的监听监看

系统。

首站应设置对信号码流的监测。

第十八条微波站应配置对本站信号系统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

系统。

监测系统应具备故障自动报警、运行状态数据记录、查询等功

能。

第十九条电力和环境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站应配置电力和机房环境的集中监控系统,对供配电

设备的分合状态、电压、电流等相关参数进行监测,对机房温度、湿

度等相关参数进行集中处理和告警;

(二)微波站宜设置对天线、铁塔、蓄电池室等设施的视频监视

系统。

第五节无人值守站

第二十条无人值守站的运行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采用封闭式空间设计,满足无人值守条件下良好的防火、

防盗、防尘、防漏、防虫、保温等防护条件;

(二)应配置具有远程遥控功能的空调等设备;

(三)应配置可远端管理的防雷自动保护系统、消防自动控制系

统及安保监控系统。

第二十一条无人值守站应建立远程监控系统,实现对站内信号

源、供配电等系统的远程监控和管理。

远程监控系统应具备运行状态

实时监测、主要参数实时记录、运行异态实时报警、自动和远程控制、

以及数据管理等功能。

第六节维护器材

第二十二条对干线微波电路,微波总站应按一定的比例配置全

电路所需的备份单元和抢修材料。

路段中心站应配备主要设备的备份

单元和抢修材料;对支线微波电路,微波总站应参照干线微波电路路

段中心站配置备品备件。

第二十三条各微波站应配置系统设备常用维护工具、检修专用

工具、安全保护工具、现场应急抢修工具和相关材料;微波总站的仪

器仪表配置应符合《运维规程》的有关规定,各微波站应配置必要的

仪器仪表。

第七节环境要求

第二十四条站房环境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电路的空间通路和电磁环境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工

程线路设计规范》(GYJ30)的有关规定;

(二)机房温度、湿度、防尘、静电防护、布线及外部环境等应

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有关规定;

(三)微波站的防雷接地应符合《广播电视微波站(台)工程设

计规范》(GYJ31)、《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的

相关要求,微波站的配电线路及信号线缆不得采用架空线方式进出机

房;

(四)机房消防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广播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Y5067)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机房安全防范应符合《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广播电影电视系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的风险等级和

安全防护级别》(GA586)的有关规定。

第八节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

第二十六条微波电路的灾害防护和应急传输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各微波站应具有一定的防御自然灾害能力,应根据当地地

质、气候特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防灾物资;

(二)宜建立应急传输机制,当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突发事件,

正常系统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传输时,应能够应急传输重要节目。

第四章系统运维管理要求

第一节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安全播出的年度运行指标应满足:

(一)干线微波业务可用度应不低于99.99%,支线微波业务可

用度应不低于99.97%;

(二)微波总站应将停播率指标按年分解到各微波站,作为对各

微波站运行维护的考核指标。

第二十八条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微波电路的传输差错性能指标应符合《运维规程》的相关

要求;

(二)微波传输设备及天馈线等附属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运

维规程》的相关要求;

(三)编解码设备的技术指标应符合《标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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