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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说明书;
4、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6、已批准的安全监理方案;
7、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组评审意见。
三、安全监理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
1、安全监理基本工作方法和手段
(1)审查核验。
1)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并填写相关报审核验表。
2)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及时审查核验,提出监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后再次报审。
(2)巡视检查。
1)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a、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工作情况;
b、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要求;
c、施工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存在的安全隐患是否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实施整改;
d、项目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暂停令是否已实施停工。
2)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应加强巡视检查,每日不少于一次,并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
3)对施工总包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每月抽查一次,节假日、季节性、灾害性天气期间以及有关主管部门有规定要求时应增加抽查次数,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4)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保留记录。
(3)告知。
1)项目监理机构宜以监理工作联系单形式告知建设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责任以及相关事宜。
2)项目监理机构宜以监理工作联系单形式告知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监理工作要求、对施工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提示和建议以及相关事宜。
(4)通知。
1)项目监理机构在巡视检查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应立即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限期整改;
2)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应发送施工总包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针对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整改后应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5)停工。
1)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以及施工现场发生重大险肇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按实际情况指令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
2)工程暂停令发送施工总包单位并报送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针对项目监理机构指令整改后应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整改结果。
(6)会议。
1)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介绍安全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安全监理人员应参加第一次工地会议。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工地例会应包括以下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a、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安全现状;
b、安全问题的分析,改进措施研究;
c、下一步安全监理工作打算。
3)项目监理机构宜通过各种会议及时传达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和规定,研究贯彻落实的办法。
4)必要时可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5)各类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并经到会各方代表会签。
(7)报告。
1)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及建设单位报告;
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对施工单位不执行项目监理机构指令,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催促建设单位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3)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月度安全监理工作情况以安全监理工作月报形式向本单位、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4)针对某项具体的安全生产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可以专题报告形式向本单位、建设单位和安全监督部门报告。
(8)监理日记。
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监理日记中记录安全监理工作情况。
2)监理日记中的安全监理工作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当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
b、当日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
c、当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9)监理工作月报
1)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月编制监理工作月报。
2)监理工作月报应包括以下内容:
a、当月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现状及分析(必要时附影像资料);
b、当月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措施和效果;
c、当月签发的安全监理文件和指令;
2、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总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或施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1)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中的承包类别和承包工程范围是否同承包的工程内容、工程规模、工程数量和合同额相适应。
2)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关主管部门动态管理中是否合法有效。
(2)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督促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填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备案登记表,并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a、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b、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c、操作规程;
d、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e、机械设备(包括租赁设备)管理制度;
f、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g、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h、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2)督促施工总包单位检查施工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3)项目监理机构在必要时可抽查施工单位相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3)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总包单位资格报审表或施工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具有注册的岗位证书,资格等级应与承包工程的规模相适应,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施工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姓名应与投标文件一致,如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人数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
(4)现场有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保体系认证并填写安保体系认证备案登记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5)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审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1)应对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垂直运输机械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审查。
2)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在有效期限内。
3)作业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人证相符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理巡视检查记录。
(6)督促施工单位(总包)提交与建设单位、与施工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安全生产协议书并填写安全生产协议书备案登记表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3.审查专项施工方案
(1)督促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确认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具体项目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为准,监理单位按要求严格执行,按要求明确的执行,对有些项目的认定如与施工单位意见不一致,可与所属监督站联系,请他们协调统一认识以免疏漏,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施工方案的变更可能有新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出现,监理应注意动态跟踪。
(2)督促施工单位在海工前填写专项施工方案备案登记表,并将以下专项方案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备案:
a、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b、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
c、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
d、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施工专项方案;
e、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f、脚手架工程施工专项方案;
g、其他。
(2)对施工单位填报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各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以下方法审查:
1)程序性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施工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分包单位编制的应经施工总包单位审批;
应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的必须有专家组最终确认的论证审查报告定,对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应按原程序重新办理报审手续。
2)符合性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包括安全技术措施、监控措施、安全验算结果等内容。
3)针对性审查:
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工程特点以及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编制内容应详细具体、具有针对性,明确操作要求。
4、基坑支护及降水、土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要点、检查要点及方法
(1)审查要点
1)在城市建设中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所占比例逐年增多,高层建筑如何解决深基础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在近几年的事故统计中,坍塌事故成了继“四大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之后的第五大伤害。
在坍塌事故中基坑基槽开挖、人工扩孑L桩施工造成的坍塌占坍塌事故总数的65%,所以坍塌事故也已列入建设部专项治理内容。
2)在基坑开挖中造成坍塌事故的主要原因是:
基坑开挖放坡不够,没有按土的类别和坡度的容许值,没有按规定的高度比进行放坡,造成坍塌;
基坑边坡顶部超载或由于振动,破坏了土体的内聚力,引起土体结构破坏,造成的滑坡;
由于施工方法不正确,开挖程序不对、超标高挖土、支撑设置或拆除不正确、或者排水措施不力以及解冻时造成的坍塌等。
3)基坑开挖之前,要按照土质情况、基坑深度以及周边环境确定支护方案,其内容应包括:
a、一般内容
施工前准备工作;
土方开挖顺序和方法;
坑壁支护设计及施工详图;
临边防护;
排水措施;
坑边荷载限定;
上下通道设置;
基坑支护变形监测方案;
作业环境的要求等内容。
b、坑壁支护设计
(a)应包括支护体系选型、围护结构的强度、变形计算、坑内外土体稳定性计算、渗流稳定性计算、降水要求、挖土要求、监测内容。
(b)在施工中要确定挖土方法,挖土及支撑的施工流程。
支撑结构的安装和拆除顺序应与围护结构的设计工况相一致。
支撑结构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定。
c、基坑开挖
参见《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l20--99)、《建筑施21i/:
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l80--2009)和《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l67--2009)中的有关规定。
(a)基坑开挖前,应根据该工程结构型式、基坑深度、地质条件、气候条件、周围环境、施工方法、施工工期和地面荷载等有关资料,确定基坑开挖方案和地下水控制施工方案。
(b)基坑开挖方案内容主要包括:
支护结构的龄期、机械选择、基坑开挖时间、分层开挖深度及开挖顺序、坡道位置和车辆进出场道路、施工进度和劳动组织安排、降排水措施、监测方案、质量和安全措施,以及基坑开挖对周围建筑物需采取保护的措施等。
(c)基坑开挖应遵循时空效应原理,根据地质条件采取相应的开挖方式,一般应“分层开挖、先撑后挖”,撑锚与挖土配合,严禁超挖,在软土层及变形要求较严格时,应采用“分层、分区、分块、分段、抽槽开挖,留土护壁,快挖快撑,先形成中间支撑,限时对称平衡形成端头支撑、减少无支撑暴露时间”等方式开挖。
(d)基坑挖土时,做好挖土的机械、车辆的通道布置、挖土的顺序及周围堆土位置安排。
不得在挖土过程中,碰撞围护结构和工程桩,损坏截水帷幕。
(e)土方开挖过程中,特别是冬期、雨期、汛期施工时,注意气候、降雨、地震、降温等预报,按施工方案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d、降水(排水)方案(地下水控制)
地下水控制方法可分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