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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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分类号】220006199205

  【标题】能源部关于印发《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的通知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能源部

  【颁布日期】1992/07/28

  【实施日期】1992/07/2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安全保护管理

  【文号】能源办(1992)726号

  【题注】

  【正文】

  

  1987年原水电部制定的《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简称18项反措),经电力系统各单位贯彻执行,在减少重大事故和频发性事故,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方面收到了实效。

  五年来,我国电力工业的设备和管理水平都有明显提高,在安全生产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生产的发展对我们的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有些事故已大大减少;

有些频发事故至今仍时有发生;

而有些变得越来越突出了。

为了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有目标、有重点地防止重大恶性事故,我部对原《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即18项反措)进行了修订,并将内容由18项调整为20项,现印发执行。

  防止电力生产事故,是制造、设计、安装、调试、生产等各个方面的共同任务。

因此,各有关方面都应重视本要求的贯彻落实。

  本要求并不替代全部反事故技术措施,各单位应按照本要求和已下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反事故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附: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项重点要求

  1987年原水电部《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简称十八项反措)颁发后,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认真学习,努力贯彻。

在防止特大、重大事故方面收到明显效果。

各项事故普遍呈下降趋势,其中锅炉灭火放炮、汽轮机烧轴瓦、开关损坏、互感器爆炸、系统稳定破坏、接地网事故等有了较大幅度下降。

  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所松懈,有些领导干部的主要精力还没有真正放在抓安全生产上,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质量工期的关系;

一些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有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的工作,还没有真正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停留在一般号召上,缺乏具体的措施保证和深入的检查落实;

一些单位安全管理薄弱,技术管理基础工作有所放松,规程制度执行松弛,对安全工作要求不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纪律现象比较突出;

部分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有所放松,人员技术素质有所下降,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

  由于上述原因,严重火灾、恶性误操作、汽轮机超速损坏、汽轮机大轴弯曲、发电机损坏、主变压器损坏、倒杆塔等损失严重的事故仍时有发生,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事故仍频繁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接连不断。

此外,全厂停电重大事故频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也很突出。

  为了促使各项防止特大、重大事故技术措施进一步落到实处,根据1987年以来颁发的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对原《关于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重点要求》(简称十八项反措)进行了补充修订,增加了防止全厂停电和防止交通事故两项重点要求(简称二十项反措)。

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要认真学习贯彻,密切联系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各项重点要求落到实处,防止特大、重大和频发性事故的发生。

  一、防止火灾事故

  为了防止严重火灾事故的发生,应逐项落实部已颁发的各项防火和消防技术措施,以及即将下发的火电厂电缆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电缆防火

  (1)对控制室、开关室通往夹层、隧道,穿越楼板、墙壁的电缆孔洞和盘面之间的缝隙必须采用阻燃材料严密封堵;

  (2)电缆竖井应分段作防火隔离;

对敷设在隧道和厂房内架构上的电缆要采取分段阻燃措施;

  (3)电缆隧道、夹层等处要定期检查清理,保持清洁,不积粉尘、不积水,安全电压的照明充足,禁止堆放杂物;

  (4)厂房内敷设的电缆要组织分区负责,并定期清扫积灰、积粉;

经过高温管道、阀门等热体和燃油、透平油管道、阀门附近的电缆要尽可能布置远一些,并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5)新扩建工程设计应有完善的电缆防火措施,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各项电缆防火措施。

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

  (6)对于新建、扩建的300MW及以上机组,在阻燃电缆价格合理的范围之内(即比普遍电缆增加10 ̄13%)应使用阻燃电缆。

否则应在重要回路采用耐火电缆。

  2.汽机油系统和燃油系统防火

  (1)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或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

  (2)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措施;

附近的热管道或其他热体的保温应坚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3)油区的各项设施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消防设施应完善,防火标志要鲜明,防火制度要健全,严禁吸烟,严禁火种带进油区,严格执行动火制度。

  3.制粉系统防火

  (1)及时消除漏粉点并及时清除漏出的煤粉;

  (2)要经常检查输煤系统、制粉系统积煤积粉的自燃点,输煤皮带停止上煤期间,也应坚持巡视检查,发现积煤积粉要及时彻底清理,防止自燃烧坏设备和输煤皮带;

  (3)清理煤粉时,要杜绝明火,防止煤粉爆燃起火。

  4.对氢气系统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使用也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5.必须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建立训练有素的群众性消防组织,加强管理,力求在起火初期及时发现,及时扑灭;

并使当地公安部门了解掌握电业部门火灾抢救的特点,以便及时扑救。

  6.新扩建工程设计中对消防水系统要同工业水系统分开,确保消防水量、水压不受其他系统影响;

消防泵的备用电源应由保安电源供给。

  7.发供电生产单位和安装单位要配备必要的带压缩空气的防毒面具,以防止灭火中人员中毒。

  二、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

  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1)尚未制订两票执行统一规定的省局,要在调查研究各种执行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安全规程的规定,对本省范围内的两票标准格式、执行的具体程序、方法等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据此培训有关人员,掌握正确的执行方法,纠正不符合统一规定的习惯做法,使两票制度的执行标准化。

  对各级调度执行调度操作命令也要实现执行标准化;

  (2)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严格执行两票制度的自觉性,积极开展千次操作无差错活动;

  (3)要配备充足的、经过部、网省局鉴定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安全防护用具,为防止误登室外带电设备,要积极采用全封闭(包括网状)的检修临时围栏。

  2.积极采用防误技术措施

  (1)对能源安保〔1990〕1110号文颁发的《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现场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加强防误闭锁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已装设的防误闭锁装置正常运行;

  (2)防误装置不能随意退出运行,停用防误装置时要经本单位总工程师批准,短时期退出防误闭锁装置应经值长或变电站站长批准;

  (3)对已投产尚未装设防误闭锁的发、变电设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确保在2-3年内全部完成装设工作;

  (4)新扩建的发、变电工程,防误闭锁要做到与主设备同时投运;

  (5)订购成套高压开关柜时,应选用符合产品标准,五防功能齐全、性能良好并经两部或网、省局会同机械厅局联合鉴定合格认可的产品,并在订货合同中加以说明。

  三、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

  为了防止大容量锅炉承压部件爆漏事故,应继续执行(61)水电生字55号“关于防止锅炉爆管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要求”;

能源安保锅〔1989〕6号“关于切实抓好进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通知”;

能源安保〔1989〕731号“关于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能源安保锅〔1989〕443号“关于当前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几点要求”;

能源安保〔1990〕83号“关于印发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会议纪要的通知”;

能源安保〔1991〕5号“锅炉监察工作会议纪要”的规定,并提出以下重点要求:

  1.运行方面

  (1)加强司炉工的培训,做到无证不准上岗,200MW及以上机组的司炉须经模拟机培训并考试合格;

  (2)严防锅炉缺水和超温运行,严禁在水位表数量不足(指能正确指示水位的水位表数量)、安全阀解列的状况下运行;

  (3)加强化学监督工作,贯彻〔81〕生技字52号文“关于防止火力发电厂凝汽器铜管结垢腐蚀的意见”和〔88〕电生字81号、基火字75号“防止电厂锅炉结垢腐蚀的改进措施和要求”,凝结水的精处理设备不能退出运行;

在凝汽器铜管发生泄漏、凝结水品质超标时,要及时查找、堵漏,防止炉管结垢产生垢下腐蚀;

水冷壁结垢超标时,要及时进行酸洗,防止发生垢下腐蚀及氢脆;

  (4)坚持采取停炉保护措施,防止炉管停用腐蚀;

  (5)发生过热器、再热器、省煤器管爆漏时,应及早停运,防止扩大冲刷损坏其他管段。

  2.检修方面

  (1)加强防磨防爆专业组的工作,积累掌握磨损规律和煤质变化的影响,及时采取防磨措施;

在检修中应检查并处理膨胀和机械因素可能引起承压部件爆漏和缺陷;

  (2)认真分析各种爆漏事故的技术原因,采取针对措施,防止同类型事故重复发生;

  (3)加强焊工管理及焊接工艺质量的检验评定,焊前考试不合格的焊工不能焊接,坚持焊接责任制和焊接部位、管径与合格证合格项目一致的制度;

加强金属监督,防止错用钢材及焊接材料;

异种钢管道焊接前,应制订安全可靠的焊接、热处理工艺措施;

  (4)对导汽管、下降管等炉外管道、弯头联箱堵头等要加强定期检查,发现缺陷(如表面裂纹、冲刷减薄或材质问题),应及时更换;

  (5)对汽包和集中下降管焊口、联箱要定期检验,对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要坚持对弯头、阀门、三通以及管道焊缝和支吊架的定期检查,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对管壁厚度不足的要安排尽快更换;

对运行超过20万小时的高压高温主蒸汽管道,在计划检修中要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要根据情况及早做好更换管道的准备工作;

对中压蒸汽管道要定期进行焊口石墨化检验,发现问题,及早处理;

  (6)对直流炉蒸发段、高温段过热器、再热器出口导汽管应完善管壁温度测点,以便监视各导汽管间的温度偏差,防止超温爆管。

  3.新设备安装工作

  (1)对进口和国产锅炉在安装前要按能源安保锅〔1989〕6号“关于切实抓好进口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别是对有关焊口要全面进行检验;

  (2)安装凝汽器铜管前要全面进行探伤检验。

  4.加强锅炉监察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暂行条例》,把防止锅炉承压部件爆破泄漏的各项措施落实到设计、制造、安装、检修和运行工作中。

  四、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

  为了防止压力容器爆破事故,应继续贯彻《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81〕电办字11号“关于防止高压除氧器爆破事故的若干规定”;

〔87〕水电办字38号文转发的劳人锅〔1987〕19号“关于开展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和治理工作的通知”;

〔87〕锅炉监察字27号转发的劳人锅〔1987〕43号“关于印发在用压力容器‘整顿工作的意见’,‘检验和缺陷处理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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