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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卫生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的配置审查、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救护车的分类及装备标准

  第四条根据国家救护车QC/T457-1999的专业标准和北京地区实际情况,救护车按用途分为下列5种类型:

  

(一)救护指挥车:

具有现场指挥功能的救护车,用于大型灾害、事故的现场急救指挥工作。

  

(二)运送救护车:

拥有一般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药品,能对现场或运送过程中的伤病人员进行救治的救护车。

  (三)急救救护车:

拥有急救复苏抢救设备和必备药品,能在现场或运送途中对危重伤病人员进行抢救的救护车。

  (四)卫生防疫救护车:

拥有卫生防疫专业急救设备,能够对现场疫情进行紧急处理的救护车.

  (五)血液运送救护车:

拥有运送血液专业设备,能够按有关要求为医疗卫生机构运送血液的救护车。

  第五条救护车装备标准

  

(一)运送救护车

  1、诊箱:

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三角巾、四头带、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2、供氧系统:

氧气瓶不小于3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

  3、担架:

车式可固定担架。

  4、心电图机。

  5、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二)急救救护车

内含插管箱、心脏复苏泵、呼吸气嘴,简易呼吸器、便携式吸引器、听诊器、血压计、叩诊锤、体温表、剪刀、镊子、血管钳、颈托、夹板等,必备的口服和静脉药品.

氧气瓶不小于7升,配有氧气压力表、流量表、湿化瓶等,另配有便携式氧气瓶。

  3、药品柜:

放置各种抢救药品.

  4、担架:

自动上车担架、铲式担架。

  5、骨折固定垫(真空固定垫)。

  6、外伤包(内有夹板、颈托、上下肢止血带、纱布、三角巾、四头带等)。

  7、心电图机。

  8、心电监护除颤仪。

  9、呼吸机(器)。

  10、输液导轨或吊瓶架,照明灯。

  注:

简易呼吸器应具备监控气道压力装置及有防烟雾和有害气体功能;

便携式吸引器的容积不低于600ml。

  (三)卫生防疫救护车和血液运送救护车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

  第六条救护车应装备警灯和警报器,警灯和警报器应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GB/T13954-92)国家标准的规定。

  救护车车身四周应当标有卫生部统一的医疗急救标志,车体两侧中部标明单位名称,卫生防疫和血液运送救护车要标明专业类别,并悬挂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核发的救护车牌照。

  第七条列入北京急救网络的医疗卫生机构所配置的救护车,必须安装无线通讯装置和车载信息终端,接受北京市医疗救援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三章救护车的配置标准

  第八条救护车配置原则是根据北京地区人口状况和医疗救护任务的需要,缩短急救半径,减少反应时间,合理布局,方便派车,及时救治。

  第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医疗救护指挥工作任务的需要,配置救护指挥车.

  第十条急救专业机构按每5万人口配置1辆救护车。

市急救中心根据工作需要配置适量急救指挥车。

  第十一条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可按照每200张床位配置1辆救护车,原则上不超过4辆.拥有2辆及2辆以上救护车的,必须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二条乡卫生院原则上只能配置1辆运送救护车。

条件许可的乡卫生院,可配置1辆急救救护车。

  第十三条一级医疗机构原则上不配置救护车。

  第十四条妇幼保健机构可配置1~2辆救护车。

  第十五条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1~2辆急救指挥车和1~2辆卫生防疫救护车。

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配置1辆卫生防疫救护车。

  第十六条采、供血机构可按年用血量3万袋配置1辆专业救护车,用于血液运送工作。

  第十七条大型、边远、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空、井下作业等企业,由于工作特殊危险性的需要,可适量配置运送救护车或急救救护车.

  第四章救护车配置的审批

  第十八条需要配置救护车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该医疗卫生机构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内容包括:

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执业许可证号码,机构分类性质(营利、非营利)、机构等级、床位数、现有救护车数量、拟购车型(救护指挥车、运送救护车、急救救护车、卫生防疫救护车、血液运送救护车)、联系电话、联系人及配置救护车理由等.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将有关资料一并提交北京市卫生局审查.

  第十九条北京市卫生局应当在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经审查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函告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不予同意的,告知理由。

  第二十条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经审核批准同意配置救护车后,通知申请配置救护车的机构.申请配置救护车的机构在接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审批同意配置救护车通知后,方可购买救护车。

  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购买救护车后,应及时到北京市医疗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对救护车的车型、车况及车内医疗救护设备配置进行审验,审验合格方可运营.

  第二十二条救护车按规定报废后需要更新的,必须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北京市卫生局备案,并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二十一条的程序办理救护车更新审查、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救护车不得转让,如特殊情况必须转让的,须先到北京市卫生局办理相关的审查手续,然后到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审批过户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救护车必须服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北京市卫生局的监督、管理和指挥,严禁挪作它用,严格杜绝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人。

  第二十五条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

执行救护任务时应按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警灯及警报器。

  第二十六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加强对救护车使用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救护车管理档案。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救护车使用管理规定私自改装或挪作它用等违规行为,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2002年2月1日实施.

经研究决定,我院救护车由后勤处卫生中心作为救护伤病员专用车,为了管理好救护车,特制定以下使用管理规定:

一、救护车只作为救护学院伤病员和搬运药品及医疗器械的专用车,一律不得它用。

二、救护车使用归后勤处卫生中心统一调派,驾驶员必须按照卫生中心出具的派车通知单及急诊情况下值班医生电话通知,方可出车。

三、驾驶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24小时内做到随叫随到,车辆必须作好维护、保养、保持车况完好,随对待命作好出车准备,不得贻误病员就诊。

四、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伤病员服务.

五、教职工及学生因病外出就诊用车必须经医生同意后才能出车,不收取车费。

教职工、家属及外单位来院人员,因病就诊用车,参照重庆市医疗收费标准中有关救护车运费规定执行,教职工家属及外单位人员用车收费标准如下:

救护车管理制度

一、目的

防止科室或私人随意使用救护车,避免影响急诊出车.保证救护车处于备用应急状态,随时接受急救中心指挥.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救护车的管理.

三、职责

(一)。

护士长、救护车司机每天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二)。

急诊班护士每班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做到及时更换和补充并做好登记。

(三)。

护理部每月检查救护车的车况、车容、抢救设备和药品。

(四)。

科主任、护士长对救护车进行严格管理,救护车只做医疗救护用,不得挪做他用。

(五)。

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接到电话5分钟内必须出车。

并设有出车登记本,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四、工作程序

(一).当医务人员接到120电话后,立即通知司机及值班医生、护士,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5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

)。

由接120电话医生在出车登记本上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行人员等。

(二).药品、器材、物品用后均由出诊护士及时补充、清理、消毒,使其保持完好备用。

护士长每天检查,急诊班、上夜、下夜三班要每班检查,并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各种登记。

发现抢救仪器有故障应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请维修工修理。

(三)救护车离开本院执行任务,须报本院医务科同意,并上报急救医疗中心指挥调度室,以便指挥中心随时掌握救护车动向。

(四).出车执行120急救任务返回医院时,出诊医生须向急救中心指挥调度室报告出车情况并做好登记。

(五).车内禁止吸烟、摆放杂物。

(六)。

救护车司机定期做好车辆的检修、保养和救护车的清洁、消毒工作,保持车况良好,安全行驶。

关于印发《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草拟了《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

(试行)》,经市法制局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

珠海市救护车管理规定(试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配置、使用救护车,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救护车指医疗卫生机构用于:

日常急救和抢救危重伤病员、突发事件紧急救援、重大活动医疗保障、运送伤病员、卫生监督、防疫处置、血液运送、巡回医疗等医疗卫生任务的专用车辆。

在重大事故、突发事件及救护演练时,珠海市卫生局负责指挥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救护车,市急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市120)负责救护车的调配工作。

急救救护车在执行院前急救和运送伤病员任务时,应至少配备医师、护士、驾驶员各一名,并按规定收取费用。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救护车规划采购、审核配置、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120负责救护车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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