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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XX集团有限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各控股公司(含间接与相对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固定资产购买、使用、调拨、盘点及清理等环节的控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权利和义务,根据集团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

各公司通过购买、建造、调入、融资租赁、接受投资、接受捐赠、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及盘盈等方式取得的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有形资产。

第三条适应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应于集团各控股公司。

第四条各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内部控制规范,建立适合本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具体制度,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具体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固定资产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固定资产定义、分类及折旧计提

第六条固定资产定义: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三)单位价值较高(本集团设定为2,000元)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四)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其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类:

各公司应按实际管理需要将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一)房屋及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

(三)电子设备;

(四)运输设备;

(五)其他设备。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一)计提折旧原则:

除以下情况外,各公司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再补提折旧;

3、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4、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5、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二)计提折旧方法:

各公司均应按直线折旧法计提折旧.

(三)预留残值:

各公司应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0%预留残值。

(四)计提折旧年限:

1、屋及建筑物:

20年;

2、机器设备:

10年;

3、电子设备:

5年;

4、运输设备:

5年;

5、其他设备:

5年。

第三章固定资产取得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买取得:

(一)固定资产的购买审批程序:

1、各公司应严格按照年度固定资产预算进行固定资产购买,年度固定资产预算外的固定资产购买,须按照预算审批程序追加预算。

2、各公司因实际生产或管理需要购买固定资产時,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经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名后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3、20万元以下的依次由各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总经理批准;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须报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上报集团财务部,经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副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批准。

4、《固定资产申购单》一式四联,存根联由使用部门保管,统计联由资产管理部门保管,采购联由采购部门保管,记账联由财务部门保管.

5、《固定资产申购单》内容包括:

制表日期、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预算金额、用途、购买原因等,使用部门在填写时,要将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否则,各批准人应予以退回重填。

(二)固定资产的购买程序:

1、《固定资产申购单》经有效批准后,使用部门应将采购联交采购部门进行采购,并提出购买期限。

2、采购部门凭有效批准的《固定资产申购单》进行具体采购,如在采购过程中发现使用部门申购的资产在购买期限内没有现货或是金额超过批准范围,应及时向使用部门回馈意见,以便使用部门另作安排。

3、实际购买时,采购部门应与销售方签订购买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所购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运输条件、到货日期、付款条件、双方责任等主要条款,各条款的文字表述要明确、清晰,不能含糊,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合同纠纷;购买合同需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4、10万元以上的大额固定资产购买须实行比价采购,所有比价过程应有公司财务部门参与,比价过程须详细记录备案,相关资料需妥善保存备查,比价过程的所有记录与资料应能支持最终发出的采购指令。

5、申购固定资产采购回来后,使用部门应与技术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一起进行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表》,相关验收人员应在验收表上签名;对不合要求的要注明原因,并交采购部门进行退货、更换等相关处理.

6、验收合格后,各公司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应作好资产登记相关工作。

7、所有购买的固定资产必须取得销售单位开具的正规发票,否则,不得进行验收及付款。

(三)固定资产的付款及入账:

1、财务部门应凭经批准的《固定资产申购单》、购买合同、《固定资产验收表》和正规发票付款,缺一不可;

2、原则上不得用现金支付购买固定资产款项,特殊情况需用现金支付的,必须经总经理特别批准,并上报集团财务部;

3、各公司财务部付款后按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XX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对购入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建造取得:

(一)因实际业务或管理需要新增固定资产时,如外购不能满足要求(指技术上、时间上或价格上等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自行建造时,使用部门应填写《固定资产建造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签名后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二)2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自行建造行为的,依次由各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总经理批准;2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自行建造行为须经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该后,呈报主管副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批准.

(三)各公司在建造固定资产时应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预算,须参照立项审批程序进行追加预算审批。

(四)外包工程应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所建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完工日期、付款条件、双方责任等主要条款,各条款的文字表述要明确、清晰,不能含糊,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合同纠纷;承包合同需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五)自建固定资产完工后,使用部门应与技术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一起进行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表》,相关验收人员应在验收表上签名,对不合要求的要注明原因,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协调施工单位或承包商进行退货、更换、重建等相关处理。

(六)自建固定资产的付款件及入账方式参照外购固定资产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调入取得:

(一)固定资产的调入取得是指集团下属各控股公司从集团本部或其他控股公司有偿调入取得的固定资产。

(二)发生固定资产调拨时,需有调出、调入双方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签名,并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三)固定资产发生调动后,相关公司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应做好资产登记.

(四)相关公司财务部按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XX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对调入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取得:

(一)发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前,各公司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应组织做好测算、评估工作,并编写可行性评估报告.

(二)各公司因实际生产或管理需要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固定资产時,需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申请表》,经部门经理签名后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三)20万元以下的由各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总经理批准;20万元以上的须经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副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批准。

(四)《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申请表》一式四联,存根联由使用部门保管,统计联由资产管理部门保管,采购联由采购部门保管,记账联由财务部门保管。

(五)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须签订《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运输条件、到货日期、付款条件、双方责任等主要条款,各条款的文字表述要明确、清晰,不能含糊,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需经财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六)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采购回来后,使用部门应与技术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一起进行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表》,相关验收人员应在验收表上签名,对不合要求的要注明原因,并由采购部门进行退货、更换等相关处理。

(七)验收合格后,各相关部门应作好资产登记。

(八)所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必须取得出租单位开具的正规发票.

(九)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付款件及入账方式参照外购固定资产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接受投资取得固定资产:

(一)需按《企业章程》有关条款办理。

(二)需有权威资产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有关单据应齐全。

(四)收到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后,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五)财务部按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XX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对接受投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取得固定资产:

(一)接受捐赠取得固定资产须报集团财务部备案。

(二)收到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后,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登记。

(三)各公司财务部按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XX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取得:

(一)发生固定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时,对于交易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各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总经理批准;20万元以上的须经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副总裁、财务副总裁批准。

(二)需有交易双方签订的交易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交易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技术要求、交易条件、到货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生效条款等,合同各条款的文字表述要明确、清晰,不能含糊,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三)交易合同需有财务(总监)经理、总经理签名。

(四)交易完成后,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变动登记。

(五)各公司财务部应按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及《XX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对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的债务重组取得:

(一)发生债务重组时,对于债务重组涉及的债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各公司主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经理、总经理批准;20万元以上的须经事业部总经理批准后报集团财务部,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后,呈报主管副总裁、财务副总裁审核批准。

(二)需有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

(三)债务重组后,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要及时做好固定资产变动登记.

(四)财务部按财政部制订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及《XX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有关条款对因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盘盈取得:

(一)需有经资产管理部门、主管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签名确认的固定资产盘点表.

(二)各公司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使用部门要及时做好盘盈固定资产登记.

(三)财务部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入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设账进行管理,除小型工具外,其他固定资产还必须编号、设卡进行管理;固定资产编号由财务部负责。

第十九条针对各类固定资产的不同,各公司应确定每一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按固定资产类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台帐.

第二十一条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是其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日常保管人,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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