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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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文档格式.docx

  

(一)动员部署阶段(XX年8月18日至9月20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健全完善联动机制,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加强舆论宣传,为专项行动平稳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重点整治阶段(XX年9月21日至XX年7月31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货车违法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

  (三)总结完善阶段(XX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全面梳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系统总结有关经验做法,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统一车货总重限值认定标准。

自XX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详见附件),其中,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二)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托超限检测站,以三轴及以上货车为重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

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进行罚款、记分处罚时,应以附件所列标准计算超载比例。

  (三)加强重点货运源头监管。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矿山、水泥厂、港口、物流园区等货物集散地排查,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地方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采取执法人员驻点、巡查、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工作的监管,从源头杜绝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清理取缔公路沿线的非法煤场、砂石料场及其他货物分装站场,杜绝货车中途加载。

  (四)严格实施“一超四罚”。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后,要将有关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实施处罚,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对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处罚。

同时,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五)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有关部门,制定落实加强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工作方案,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全面实施重量检测,并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

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检测设备,同步实施重量和外廓尺寸检测。

  (六)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公路站点近期发生的车辆闯卡、拒检、借故堵塞车道、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突出违法行为登记台账。

在此基础上,要会同公安部门研究制定针对性整治方案,从严查处和打击;

对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

涉及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迅速成立由有关负责同志牵头,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相关警种负责同志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配合事项和工作流程,迅速开展专项整治。

已经开展整治的地区,可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根据本方案进一步调整完善本地整治方案,继续巩固并不断扩大整治成果。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检查督导。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和统一执法标准,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坚决杜绝随意提高或降低治超执法标准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只罚款不卸载、内外勾结、徇私枉法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检查督导,及时解决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约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对媒体曝光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违法违规执法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固化协作措施,完善长效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结合本次专项行动实践情况,进一步深化两部门路警联勤联动机制,健全完善货车超限超载治理长效机制,推动联合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不断加强和创新公路执法管理,着力提升公路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精心策划,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和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重点宣传超限超载的危害,加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解读,充分认识调整和规范治超标准的重要意义。

要利用通报典型事故案例,广泛开展警示教育,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

深入货运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教育,引导货运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人员、货车驾驶人,切实增强安全意识、法治意识、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自觉做到依法装载、安全运输。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关注本地区工作进展,出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政府报告予以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抄报交通运输部和公安部。

专项行动期间,要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务必于XX年9月10日前分别向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报送工作总结。

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国家五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XX〕124号)等文件的部署要求和全国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专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建设法治政府部门为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五部局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完善“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确保治超工作长期持续稳定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以保障国家基础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持“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原则,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三、职责分工

  

(一)各市(州)政府要依据五部局对治理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统一标准和专项治理的安排部署,制定本辖区车辆改装和货物装载源头监管措施和专项整治方案,组织当地交通、经信、公安、市场监管等治超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防止非法改装车辆、不合规车辆运输车、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

  

(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经信、公安、工商、质监等治超成员单位联合制定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工作方案与相关工作制度,与公安部门开展路面联合执法。

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XX)(附件1)、《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车辆装载图示》(附件2)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认定车辆运输车是否合规;

开展对非法改装车辆的专项整治工作;

加强营运车辆准入管理及重点货运源头和汽车维修市场监管,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统及货物源头企业、货运企业、从业人员信誉考核档案,强化监督检查,规范运输行为。

  (三)省公安厅加强对货车注册登记的查验工作,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开展道路查纠,对非法改装车辆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

依托治超站点开展对超限超载车辆治理;

加大对运输车辆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它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严查冲闯公路站点等违法行为,对车辆冲卡、拒检、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备设施等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及时处理。

  (四)省经信委按照职责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许可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的生产和改装监管;

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GB1589-XX),对现行标准不一致出厂车辆制定整改措施,开展专项治理。

按照时间节点,逐步取缔不符合产品质量和国家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

建立货车产品一致性评价与信息反馈机制;

健全汽车生产企业失信和违法违规惩戒机制,建立汽车生产企业信用数据库和违法违规企业黑名单库,建立健全多部门、跨地区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五)省工商局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对非法改装、拼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改装、拼装汽车的企业依法查处;

依法取缔非法改装、拼装汽车企业;

对违法违规为超限超载车辆配载并放行出场(站)的货物装载场(站)经营者,配合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处罚,并依法取缔非法经营。

  (六)省质监局会同经信、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货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对货车生产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的,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以及各治超站点、货物站场在用衡器等计量器具依法实施周期检测。

  (七)省治超办负责对全省专项治理工作安排部署,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和专项工作方案;

定期组织召开省治超领导小组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治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治超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督导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保证治超工作有序开展。

  (八)其他治超各成员单位依据《青海省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青政办〔XX〕168号)文件规定,按照职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治超工作。

  四、工作内容

  

(一)加强车辆货运监管

  1.各级政府要牵头组织交通、经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认真履行货运车辆的准入管理和货物源头装载监管职责,组织开展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健全完善车辆生产、维修监管制度,不断落实源头单位治超主体责任,防止超限超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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