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公司安全管理规定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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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下设安全班组,并且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服从安保科在业务上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领导责任制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本企业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具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对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其它副总经理协助搞好安全工作,负协调管理责任。
第九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二级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分管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重要责任,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工伤事故、治安或刑事案件,分管领导必须亲自赶赴现场调查处理,并向公司或有关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条:
安保科长对安全工作组织综合协调,并在分管经理指导下,负责日常工作贯彻落实。
第十一条:
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把安全工作摆在首位,严格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
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
第一则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驾驶员安全管理实行“严格考核、三级审批、持证上岗、共担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新招录用驾驶员管理:
①招聘驾驶员必须由本人写出申请,经办公室通知,由安保科会同客运分公司、机务科共同考核合格后报公司研究同意,方可录用。
②录用的驾驶员必须向公司缴纳10000元安全风险抵押金,如发生事故或违纪违章按有关规定扣除,无上述情况可以退还。
同时还须缴纳培训费1500元(不予退还),但对于正式分配或调入的驾驶员一次性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5000元及培训费500元(不予退还),才能成为公司机动驾驶员,并跟车实习至少一个月后方可顶班或承包车辆。
③录用驾驶员必须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服从管理,维护公司利益。
第十四条:
车主本人作为驾驶员的,必须向公司交纳5000风险抵押金,经公司安保科会同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其准驾证,凭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司所属车籍的车辆。
第十五条:
承包车主聘请驾驶员上车必须在公司机动驾驶员中聘请,不准聘请外单位及无机动驾驶员资格的人顶班上车。
如私自聘请驾驶员发生事故,其损失概由承包车主承担,公司不预支,不垫付事故费用,原则上不派人参加事故处理。
每发现一次私自聘请非机动驾驶员上车顶班的,处以300---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车主和驾驶员必须签订《行车安全责任状》和《交通事故承付委托书》,未签订合同发生事故的按总损失的10%予以罚款,不享受安全奖,原则上公司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则安全行车
第十七条:
公司所属驾驶员必须服从安全管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及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文明行车、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车辆进、出站必须遵守场区安全管理规定。
营运线路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车辆,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累计不得超过行驶8小时。
第十九条:
严禁私自带学徒和将车交给无准驾证和证驾不符合人员驾驶。
发现一次予以300----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
驾驶员必须配备和保管好车上消防器材、防冻、防滑及打击车匪路霸器材,且保证完整好用。
严禁载客加油,人工直流供油和空档熄火滑行。
第二十一条:
营运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高速公路管理办法》及公司的速控规定。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必须自觉做好车辆“三勤三检”工作,精心爱护,检测维护,使车辆技术状况符合安全要求,避免因机械故障引发事故。
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车容车貌,接受公司的车况检查,对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杜绝“带病”车行驶,按规定时间检测,凭合格单报班。
第二十三条:
站、乘人员必须密切配合驾驶员搞好旅客安全乘车知识宣传,严禁“三品”上车,保证关门起步,停稳开门。
车辆启动前,站、乘人员必须检查货、梯、车门等处是否有人。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一次予以罚款50----200元。
第三则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处理一律本着“四不放过”原则。
驾驶员发生事故后,应写出事故经过及检讨交安保科,在驾驶员会上作出认识,分析原因,吸取教训。
承包车主及当事人负责事故处理,如车主在肇事拘留期间由其直系亲属或者委托人负责事故处理,安保科派人协助。
如承包车主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不予配合,公司安保科有权处理,所有费用由承包车主负责。
第二十六条:
承包车主聘请的驾驶员发生行车事故,按照承包车主与被聘请人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合伙承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平均承担事故损失(如两人签有安全管理协议,按协议内容承担损失和费用),事故处理预支费用由当事承包车主支付和打借条,事故未结算前公司借支的费用先扣到承包车辆。
第二十八条:
发生违章引起的扣证扣牌由驾驶员自己处理。
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证驾不符人员驾驶发生交通肇事,其损失由车主全额承担,公司不垫付事故费用,不派人参加事故调处。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预支费用50000元以内由当事车主支付,50000元以上公司借支50%。
事故费用核销:
经保险公司理赔,差额在50000元以下由当事车主全部承担,差额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万元)公司核销30%,当事车主承担70%,差额在10万元以上公司核销40%,承包车主承担60%。
第三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公司对肇事驾驶员或承包车主按事故总损失的3%给予罚款。
第四则车辆保险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属机动车辆,必须由安保科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
保险费由承包车主承担,投保险种和保额不得少于下列规定:
㈠车辆损失险,按车辆重置价投保。
㈡第三者险;
以保险公司当年同意承保最高额度投保。
㈢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及车主必须保护现场,及时施救和报案(报案指向交警和公司安保科),不得谎报和瞒报;
统一由安保科向保险公司办理事故登记报告及索赔手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第三十三条:
事故赔回的款项由安保科统一办理保险理赔转帐单进公司帐,任何个人不得到保险公司索要或取闹。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辆必须按期投保和续保,不得以任何理由掉保、漏保。
续保车辆安保科提前15天向所属单位下发续保通知;
所属单位必须及时通知承包车主并协助按时办理续保手续,否则所属单位有权停止车辆运行,因承包车主原因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包车主承担。
第五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相应成立义务消防队,并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明确职责。
第三十七条:
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保证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要认真加强电源线路、压力容器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按规定储存、保管、检查和使用,对重点部位应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
第三十九条:
公司整体布局及房屋建筑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条:
仓库物品要摆放整齐,通道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
火灾事故处理:
①发生火灾,所属单位负责人必须及时报“119”火警,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②接到报案,公司领导、分管领导及安保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按照灭火应急疏散预案进行现场施救;
消防部队赶到后协助消防部队施救、调查处理。
③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根据事故大小,对所属单位和当事人作出罚款和行政、刑事处理。
第六章劳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所属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劳动法》,根据岗位工种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佩带使用,严禁招收和聘用未成年劳动用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岗位工种必须制订相应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或制度,并严格按规程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严禁“三违”现象发生,发现“三违”现象,一次罚款50元。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要为安全班组提供活动场地、活动时间及一定的活动经费。
各安全班组要切实按规定开展活动,作好记录,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安全管理和职工监督职能。
第四十七条:
各级工会充分发挥安全监督管理职能,杜绝违章,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十八条:
工伤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应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立即上报公司安保科和有关部门。
②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由安保科会同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两天内写好事故报告分送总经理、安保科和工会;
发生重伤事故,由总经理组织调查,并迅速将事故报交通局,劳动局及总工会。
③发生轻伤以下工伤事故,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200----500元,并承担所有医疗费、误工费及直接财物损失,同时由事故单位组织及时召开现场会。
④发生重伤以上工伤事故,报请劳动部门处理。
第七章内部治安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所有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必须严格遵纪守法,遵守公司的一切管理规定和制度,服从安保科管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和声誉,确保内部稳定。
第五十条:
公司老站门卫、现场管理组、夜间巡逻组、宿舍区门卫由安保科直接管理;
检测站门卫由该单位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
中心站、修理厂门卫由中心站、修理厂直接管理,接受安保科监督管理。
且严格门卫值班制度,门房严禁外人留宿。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职工之间发生纠纷,由单位分管安全领导牵头,工会和安保科派人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宿舍区职工家属之间发生纠纷,由安保科牵头,职工所属单位分管安全领导,工会参加配合调解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打架斗殴、偷窃财物、无理取闹、拦车堵塞交通、损害公私财物及其它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