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学(第三版)》_课件14_条约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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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条约法LawofTreaty第一节概述第二节条约的缔结第三节条约的保留第四节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第五节条约的遵守与适用第六节条约与第三方第七节条约的解释第八节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无效CONTENTS第一节第一节概述概述一、条约的概念与特征二、条约的名称与种类三、条约法的编纂
(一)概念条约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受国际法支配的书面国际协议。
(二)特征1.条约是由国家、国际组织缔结;2.条约受国际法支配;3.条约是书面协议。
一、条约的概念与特征一、条约的概念与特征1.条约(treaty);2.公约(convention);3.宪章、规约、盟约、组织法(charter,statute,covenant,constitution);4.协定(agreement);5.议定书(protocol);6.换文(exchangeofnotes);7.备忘录或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ofunderstanding);8.宣言(declaration)、声明(statement)、公报(communique)。
二、条约的名称与种类二、条约的名称与种类
(一)条约的名称
(一)条约的名称条约的分类是相对的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
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
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按照缔约方的数目:
按照缔约方的数目:
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按按照照内内容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集分为政治、经济、文化、法律、边界类、边境问题类等14类。
二、条约的名称与种类二、条约的名称与种类
(二)条约的种类
(二)条约的种类以前,条约法主要是习惯国际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尚未生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通过的条约保留的实践指南武装冲突对条约的影响的条款草案等编纂成果在条约法的解释和发展方面有重要意义。
三、条约法的编纂三、条约法的编纂第二节第二节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缔结一、缔约权能二、缔约程序三、条约的加入四、条约的保管、登记与公布五、中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缔约权能包括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两个问题。
缔约能力(capacitytoconcludetreaties),是指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依照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权利能力或法律资格。
缔约权(competencetoconcludetreaties),是指国际法主体的特定机关或其授权的人代表该主体缔结条约的权限。
缔约能力与缔约权是相互联系的。
缔约能力是缔约权的前提,缔约权是实现缔约能力的条件。
一、一、缔约权能缔约权能
(一)概述
(一)概述
(二)国家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1.缔约能力是固有的;2.各国国内法决定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国家机关;3.缔约权应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地方政府经特别授权才可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缔结国际协议。
1.缔约能力依照该组织的规则确定;2.缔约能力有限;3.缔约权由该组织的规则确定。
一、一、缔约权能缔约权能(三)国际组织的缔约能力和缔约权全权证书(fullpowers),是指一国主管当局或一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或该组织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或该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之文书。
一、一、缔约权能缔约权能(四)全权证书问题(四)全权证书问题1.国家的缔约代表国家的缔约代表国家的缔约代表通过持有和出示全权证书来表明其缔约权限。
无需出示全权证书也被认为代表其所任职的国家:
(1)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及外交部长;
(2)国家任命出席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的代表;(3)国家派驻国际组织或会议的代表;(4)使馆馆长;(5)常驻国际组织代表团团长。
一、一、缔约权能缔约权能(四)全权证书问题(四)全权证书问题2.国际组织的缔约代表国际组织的缔约代表国际组织的缔约代表通过持有和出示全权证书来表明其缔约权限。
一个人出示了一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所颁发的适当的全权证书,才会被认为基于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一国际组织同意受条约拘束的目的而代表该组织。
有关的例外情况是,如果从各种情况看来,各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意思认为该人按照该组织的规则为这些目的代表该组织的,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一、一、缔约权能缔约权能(四)全权证书问题(四)全权证书问题二、缔约程序二、缔约程序议定约文认证约文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通知批准、交换或交存批准书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同意受已签署或已生效的开放性的多边条约的拘束的国际法律行为。
三、条约的加入三、条约的加入条约本身规定或该组织得以加入方式表示这种同意含有“加入条款”的条约另经谈判方协议确定全体当事方嗣后协议谈判方另行协议或全体当事方一致同意条约之保管机关通常在条约中指定,可以由国家、国际组织及其行政首长担任。
全球性的条约登记与公布制度起源于国际联盟。
创设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危害国际关系的秘密外交或秘密条约。
1986年中英联合声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向联合国登记的第一个条约。
四、条约的保管、登记与公布四、条约的保管、登记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国的缔约权、缔约名义、缔约步骤等缔约程序事项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4条、第7条、第17条和第18条。
五、中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五、中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五、中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五、中国的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宪法依据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缔约名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条约的批准、核准、加入或接受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或加入6类条约或重要协定国务院决定核准、加入或接受除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加入的条约、协定外港、澳缔约权在国防、外交以外的特定领域享有缔约权登记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第三节第三节条约的保留条约的保留一、条约保留的定义二、条约保留的可允许性三、条约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四、条约保留的程序五、尽量减轻条约保留对条约完整性的影响一、定义一、定义二、可允许性二、可允许性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是指一国或一国际组织在签署、批准、正式确认、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或一国发出继承条约的通知时所作的单单方方声声明明,不论其措词或名称如何,该国或该组织意图借此排排除除或或更更改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或该组织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以下三种情况不得提出不得提出保留:
条约禁止保留;条约仅准许特定保留,有关保留不在其内;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条约明确允许保留的条款无须接受自然生效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全体接受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该组织主管机构接受即有效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三、条约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三、条约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一)
(一)保留的接受与反对保留的接受与反对三、条约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三、条约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保留国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间视为不存在适用条约的规定
(二)条约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二)条约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四、程序四、程序五、尽量减轻对条约完性五、尽量减轻对条约完性的影响的影响书面形式提出或撤回;通知各缔约国、缔约组织和有权成为条约当事方的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
以尽可能精确和严格的方式提出保留;指明单方保留的性质;保留方说明的理由对评估保留的可允许性意义重大;定期审查、酌情撤回;积极回应和面对其他国家的关切和反应,重新考虑、修改或撤回。
第四节第四节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条约的生效与暂时适用一、条约的生效二、条约的暂时适用三、条约的有效期条约的生效(entryintoforce),),是指一个条约正式开始对各当事方产生法律拘束力,各当事方自此承担条约义务和享有条约权利。
“两公约”第24条第1款和第2款:
1.一项条约生效的方式及日期,依条约的规定或依各谈判方之间的协议;2.假如条约中没有关于条约生效的规定并且没有相关协议,可以理解为条约在各谈判方均同意受条约拘束后生效。
一、条约的生效一、条约的生效二、条约的暂时适用二、条约的暂时适用条约的暂时适用(provisionalapplication)通常涉及的是须经批准或核准的条约。
“两公约”第25条第1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条约或其一部分在其生效前暂时适用:
(甲)该条约本身这样规定;(乙)各谈判国以其他方式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三、条约的有效期三、条约的有效期无期限的条约有期限的条约第五节第五节条约的遵守与适用条约的遵守与适用一、条约必须遵守二、条约的适用“两公约”第26条:
凡在有效期中的条约对各该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其善意履行。
“条约必须遵守”的含义:
1.承认条约对其各当事方的拘束力;2.各当事方必须遵守所有对其有效的条约;3.各当事方必须善意履行条约义务;4.各当事方不得以国内法或国际组织的规则为由而不遵守条约,但因缔约行为违反国内法或国际组织的规则中的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关于缔约权的规定的情况除外。
一、条约必须遵守一、条约必须遵守
(一)时间范围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主要涉及条约的有效期以及条约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两公约”第28条:
除该条约显示或另经确定有不同的意思外,关于条约对一个当事国生效日以前所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或已停止存在的任何局面,该条约的规定对该当事国无拘束力。
二、条约的适用二、条约的适用
(二)空间范围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通常是指条约适用的领土范围。
“两公约”第29条:
除该条约显示或另经确定有不同的意思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的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
例外情况:
(1)条约本身规定它适用于特定的地理区域;
(2)经条约当事方另行确定,条约适用于特定领土区域或排除适用于特定领土区域。
条约在香港、澳门的适用问题。
二、条约的适用二、条约的适用(三)条约冲突时的适用会员国缔结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冲突,联合国宪章优先。
条约明文规定:
按规定处理。
条约无明文规定:
(1)缔约方完全相同:
后约取代前约;
(2)缔约方不完全相同:
个案分析。
二、条约的适用二、条约的适用甲、乙、丙乙、丙、丁先约后约乙丙间:
适用后约乙丙间:
适用后约甲丁间:
没有条约关系甲丁间:
没有条约关系甲乙间、甲丙间:
适用先约;乙丁间、丙丁间:
适用后约甲乙间、甲丙间:
适用先约;乙丁间、丙丁间:
适用后约第六节第六节条约与第三方条约与第三方一、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二、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三、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指条约仅对各当事方有拘束力,而对第三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两公约”第34条:
条约未经第三国同意,对第三国既不创设义务,亦不创设权利。
一、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一、条约的相对效力原则三、条约为第三方三、条约为第三方创设义务创设义务根据“两公约”第36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条约当事方必须有给第三方创设权利的意图意图;
(2)第三方对此表示同意。
根据“两公约”第35条,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1)条约当事方有给第三方施加义务的意图意图;
(2)第三方以以书书面面形形式式明明示示接接受受此项义务。
二、条约为第三方二、条约为第三方创设权利创设权利第七节第七节条约的解释条约的解释一、条约解释的含义二、条约解释的主体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是指条约当事方或其授权的解释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对有分歧的条约条款或其他条约的适用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
一、条约解释的含义一、条约解释的含义二、条约解释的主体二、条约解释的主体条约当事方、经授权的国际组织的机关、有管辖权的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构有解释条约的权力,其所作解释有拘束力有拘束力。
1.当事方以协议方式作出的解释;2.经条约授权的国际组织的有关机构的解释;3.有管辖权的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机构的解释。
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客观论主观论目的论
(一)
(一)条约解释的理论条约解释的理论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两公约”第31条:
一、条约应就其用语按照上下文并参照其目的和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善意地予以解释。
二、就解释条约而言,上下文是指连同该条约的序言和附件在内的约文外,并应包括:
(甲)该条约全体当事国之间就该条约的缔结所订立的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协定;(乙)该条约一个或几个当事国就该条约的缔结所作出并经其他当事国接受为与该条约有关的任何文书。
(二)
(二)条约解释的通则条约解释的通则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三、应与上下文一并考虑的尚有:
(甲)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嗣后订立的关于该条约的解释或其规定的适用的任何协定;(乙)确证该条约各当事国对该条约的解释意思一致的该条约适用上的任何嗣后惯例;(丙)适用于该条约各当事国之间的关系的任何有关国际法规则。
(二)
(二)条约解释的通则条约解释的通则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三、条约解释的原则与基本方法“两公约”第32条:
为了证实由于适用第三十一条所得到的意义,或者按照第三十一条作出的解释:
(甲)所得到的意义不明或难解时;(乙)或导致显然荒谬或不合理的结果时;为了确定该用语的意义,得适用补充的解释资料,包括该条约的准备资料及其缔结的情况在内。
(三)(三)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条约解释的补充资料第八节第八节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无效条约的修订、终止与无效一、条约的修订二、条约的无效三、条约的终止及暂停施行根据“两公约”第39、40条,条约得以当事方之协议修正之。
修正的规则主要是:
(1)必须通通知知全体缔约方;
(2)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方之国家或国际组织亦应有权成为修正后条约的当当事事方方;(3)未未参参加加修正协定的原条约当事方不受修正协定的拘束;(4)修正条约之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方之国家或国际组织,若无相反表示,应视为修修正正后后的的条条约约的的当当事事方方,并就其对不受修正条约协定拘束的条约当事方的关系而言,应视为未修正条约的当事方未修正条约的当事方。
一、条约的修订一、条约的修订
(一)条约的修正
(一)条约的修正根据“两公约”第41条,两个或多个当事方彼此间可缔结协定修改条约:
(1)该条约规定有作这种修改的可能;
(2)该条约不禁止作这种修改,且这种修改不影响其他当事方享有该条约规定的权利或履行其义务,也不涉及任何如予减损即与有效执行整个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相容的规定。
一、条约的修订一、条约的修订
(二)条约的修改
(二)条约的修改二、条约的无效二、条约的无效根据“两公约”的规定和国际实践,条约的终止一般包括如下情况:
1.依照条约规定终止或全体当事方同意终止或当事方退出条约;2.依照当事方的原意或条约的性质默示的权利解除或退出条约;3.依照条约规定于多边条约的当事国减少至条约生效所必需的数目以下时终止条约;4.条约因缔结后订条约而终止,也即新条约代替了旧条约;三、条约的终止及暂停施行三、条约的终止及暂停施行
(一)条约的终止
(一)条约的终止5.条约因重大违约而终止;6.因实施条约所必不可少之标的物永久消失或毁坏等意外情况以致不可能履行;7.情况的基本改变;8.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9.爆发战争或武装冲突;10.新的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的产生。
三、条约的终止及暂停施行三、条约的终止及暂停施行
(一)条约的终止
(一)条约的终止根据”两公约“第57、58条:
根据条约规定或经全体当事方同意,一项条约可对全体当事方或某一特定当事方中止施行。
多边条约仅经部分当事国协议而暂停施行的情形,根据“两公约”第58条的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该项条约内规定有此种暂停施行之可能或有关之暂停施行非为条约所禁止;
(2)不影响其他当事方享有条约上之权利或履行其义务;(3)与条约之目的及宗旨不相冲突;(4)有关当事方应将其暂停施行的协议通知其他当事方。
(二)条约的暂停施行
(二)条约的暂停施行三、条约的终止及暂停施行三、条约的终止及暂停施行1.如何理解条约的特征和条约在国际法渊源中的地位?
2.如何评价和完善条约保留制度?
3.谈谈你对历史上的不平等条约的认识,以及你对当今世界是否仍有可能产生不平等条约的看法。
4.如何理解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与情况的基本改变(情势变迁)原则的关系?
5.条约无效与条约终止的原因和效果有何不同,原因是什么?
思考题期待您的批评指正ThanksforYourCriticism吉林大学法学院何志鹏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