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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妇幼卫生管理

第十八章妇幼卫生管理

一、授课章节:

06级公共事业管理专业

二、授课时间:

3课时

三、教学目标:

1.掌握中国妇幼卫生工作的内容。

2.掌握妇幼卫生行政管理网络,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各级妇幼卫生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3.熟悉《母婴保健法》和妇幼卫生信息的来源。

4.了解《中国妇幼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的主要内容。

5.了解各级妇幼卫生机构的职责与管理。

四、教学内容要点:

1.掌握中国妇幼卫生工作的内容。

2.掌握妇幼卫生行政管理网络,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职责,各级妇幼卫生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五、教学方法及授课安排:

结合实际,课堂讲授为主。

六、思考题:

1.我国妇幼卫生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2.简述《母婴保健法》的意义。

3.简述妇幼卫生工作的意义。

七、教学基本内容:

一、概述

 

(一)内涵:

1.理论基础:

女性生殖医学、儿童生长发育医学

2.服务对象:

妇女、儿童群体

3.立足点:

以预防保健为中心

4.特点:

针对妇女、儿童的一生中不同时期、生长发育不同阶段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特点

5.方法:

运用预防医学、临床医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和技术,对妇女、儿童进行健康保护和健康促进工作

(二)属性-公共卫生

妇幼卫生是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共卫生的基本特征:

社会性、外部性、预防性、特殊性

1.社会性

以生殖为主要内容

服务对象占人口的2/3,

面对社会群体,

解决社会上具有共性的卫生问题,

提供公共卫生产品

国际社会的原则-儿童优先、母亲安全

1).新法接生、住院分娩、高危管理

2.)儿童计划免疫

3.)妇幼卫生围绕保障母亲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妇幼群体健康问题,具有鲜明的社会性

2.外部性(外部效应)

妇女儿童直接受益,配偶、家庭和后代间接受益,进而间接对整个社会产生效益

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都体现了外部性的特点

二、婚前医学检查-当前的社会热点问题

1.婚检是对影响婚姻与生育疾病的筛查

2.《母婴保健》法规定婚检的主要疾病:

1、严重遗传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

神病

3.婚检不能等同于一般的体检,不单纯是个人消费,是指导健康婚配的一项公共卫生工作,属于公共产品。

4.实际上政府花钱为群众买健康,并为社会医疗投入省了大钱

5.婚前保健(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具有公共卫生的外部性

面对新形势,采取新对策,探索新模式

1.)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婚检从强制变为自选,只是管理方式的变化,婚检制度没有改变

2).加强宣传教育--提高认识,营造氛围

3)加强政策引导--纳入公共卫生服务

4)改进婚检工作--人性化服务

5)改善服务环境

6)优化婚检内容

7)免费婚前卫生指导

8)免费婚前卫生咨询

9)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的选择

严重遗传病-地中海贫血

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梅毒、乙肝

有关精神病-精分症

3.预防性

1)属于预防医学范畴,

2)以流行病学为基本手段,

3)注重把住卫生问题发生前的第一道关口,

4)旨在降低公共健康风险,

5)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原则

4.特殊性

1)妇女儿童是脆弱人群

2)妇女特殊的生理、心理状态

3)孕产期带来的特殊的生理、心理负担,

4)儿童生长发育的特殊阶段

5)妇幼卫生是公共卫生的一个特殊领域

5.在公共卫生中所处位置

第一层面:

疾病预防控制传染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伤害

第二层面:

健康保护食品、职业、环境安全,妇幼保健

第三层面:

健康促进创造、维护、促进人群健康的环境和条件

6.妇幼卫生服务与妇幼保健机构

1)妇幼卫生属于公共卫生范畴(医疗-疾病;防疫-传染病;妇幼-保健)

2)妇幼保健机构属于公共卫生机构,但提供的服务不仅仅是妇幼保健服务,还有医疗临床3)服务政府购买的是公共卫生部分

(三)重要性

体现了三个“基本”

基本人权—生存权、生育权、健康权

《宪法》规定: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到国家保护。

生育权、健康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生育健康的后代是每对夫妇、每个家庭以至每个民族的共同愿望。

基本国策—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男女平等

基本保健—妇女系列保健、儿童系列保健、(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四)本质:

社会发展问题

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评价社会经济发展的卫生指标——AI、MMR、IMR、U5M

在深化卫生改革和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中,妇幼卫生保健始终是我国需要解决的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

二、妇幼卫生行政管理

(一)法制化管理

国家颁布一系列妇幼保健法律、法规、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4年10月27日国全国人大8届10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33号令颁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08号令颁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9日省人大9届4次会议通过

4.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2001年5月22日国务院国发[2001]18号

广东省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

广东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

2001年9月20日省政府粤府[2001]64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幼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综合管理、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二)政府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法》第三条)。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母婴保健法》第三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母婴保健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供医疗保健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母婴保健法》第二十八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母婴保健法》第六条)。

(三)行政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综合《母婴保健法》第四条、二十九条)。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审批许可(综合《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

3.许可项目:

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

产前诊断(胎儿性别鉴定)

婚前医学检查

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手术)

助产技术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

4.审批部门:

省卫生厅

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

产前诊断(胎儿性别鉴定)

夫精人工授精

市卫生局

婚前医学检查

县卫生局

结扎、终止妊娠手术(计划生育手术)

助产(家庭接生员、村妇幼保健员)

卫生部

供精人工授精和试管婴儿

6.条件

(1)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符合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

(2)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并符合相关技术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医疗保健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母婴保健法》第三十四条)。

(4)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必要的除外(《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六条)。

(四)妇幼卫生工作方针

1.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五条)

2.新时期母婴保健工作方针引入了新的理念—生殖健康。

明确了工作核心,扩大了工作领域,使我国传统的母婴保健工作与国际接轨。

3.妇幼卫生内涵的发展

生殖健康涵盖了人的生命各个时期与生殖有关的健康问题。

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

◇计划生育的能力与安全、成功;

◇孕产妇的安全、成功;

◇婴幼儿生长发育的安全、成功;

◇性生活的安全和谐,不孕得到治疗、远离性病、艾滋病。

4.生殖健康的基本要素

◇能力:

生育力、生育调节、性能力。

◇成功:

妊娠结局为婴儿的存活、成长和发育。

◇安全:

妊娠和分娩、生育调节和性的安全。

(五)妇幼保健人员编制

卫生部、劳动人事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86)卫妇字第2号)

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保健人员编制总额:

一般按人口1:

10000(稀:

1:

5000;密:

1:

15000)

具体:

一类标准

二类标准

121-160

80-120

61-90

40-60

41-70

20-40

临床人员按床位1:

1.7增加编制

卫生部《妇幼卫生工作条例》(86)卫妇字5号

第十六条:

街道、乡卫生院设妇幼保健组或防保组,妇幼保健人员最低不少于2-3人,负责街道、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工作。

第十七条:

村至少有一名女乡村医生或接生员负责妇幼保健工作。

(六)妇幼保健经费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助(《母婴保健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从2003年起到2010年,中央及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级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

……

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要把卫生扶贫纳入扶贫计划,……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若干意见》(财社[2004]14号):

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由县级财政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

◇按照国家确定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

◇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

◇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

◇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

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

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三、妇幼保健服务管理

(一)妇幼保健工作内容

按服务对象分成两大系列

1.妇女保健系统管理:

-女童保健-青春期保健-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

(孕期、产时、产褥期、哺乳期)

-生育调节期保-更年期保健-老年期保健

2.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胎儿保健

新生儿保健

婴儿保健

幼儿保健

学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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