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管理制度(新)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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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本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七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七条支行负责调查并提出授信初步意见交由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进行初审。

第八条公司金融部、个人金融部负责信贷资料的初审后提交授信管理部。

第九条授信管理部负责授信资料的复审后报总行贷款会办小组、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核决策。

第十条风险管理部负责用信放款的审查和授信条件的落实。

第十一条总行贷款会办小组对授信管理部提交的授信客户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确定授信额度(单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银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对本行授信客户和授信额度提出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权限内的授信审核,同时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三条董事长、行长负责权限内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合规管理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合规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授信分类

第十五条授信包括综合授信和临时授信两部分,两者之和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必须符合银监会对单户贷款不得超过资本金比例的要求,并不得超过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是指根据国家产业和信贷政策,在对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的授信额度。

综合授信为年度统一授信,授信期限一般为一年,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

临时授信,是指超过综合授信额度,因客户经营情况、国家信贷政策和市场的变化,需要临时性追加的授信额度。

临时授信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到期后相应调减授信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三章 

客户分类

第十六条客户分类标准:

(一)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本行客户分类和综合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必须按本行《企业、自然人信用等级内部评定管理制度》的评级程序和指标体系认真进行内部信用等级评定。

(二)客户分类应遵循区别对待、动态管理、适时调整的原则。

(三)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并结合本行信贷管理实际,将客户分为四大类,即优良客户、一般客户、限制客户、淘汰客户。

1、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偿债能力强,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客户。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和经营状况良好,有一定生产规模;

(2)环保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

(3)有较强的管理水平,管理层团结协作,素质良好,法人代表无不良嗜好;

(4)企业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AA级以上(含AA级),自然人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良好”级以上(含“良好”级)。

(5)资产负债率低于60%(含60%),经营盈利;

(6)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不良贷款,无应收利息。

优良客户是本行维护、拓展的重点。

2、一般客户是指未达到优良客户条件,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较为正常,发展前景一般的客户。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基本正常,规模相对较小;

(2)环保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绿色”或“蓝色”或“黄色”;

(3)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自然人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一般”级以上(含“一般”级)。

(4)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含70%),经营盈利;

(5)无不良贷款,无应收利息。

一般客户在年度授信中消除了不利因素达到本行授信条件的,可以申请追加授信。

3、限制客户是指经营一般,行业、产品易受政策影响,发展前景不乐观的客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认定为控制客户:

(1)经营状况一般,有潜在恶化的可能;

(2)企业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BBB级以下(含BBB级),自然人客户年度信用等级或即时信用等级“不良”级以上(含“不良”级)。

(3)资产负债率70%以上;

(4)行业不符合环保要求,短期内无力或无能力达标,环保评价结果为“红色”。

除低风险业务外,应采用逐步减少信用额度的信贷政策。

限制客户的授信以上年末信用余额作为事实授信余额,年度中不得增加授信。

4、淘汰客户是指符合控制客户条件,同时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高风险信贷客户。

(1)国家产业或产品政策禁止发展和明令淘汰的;

(2)环保评价结果为“黑色”;

(3)资产负债率80%以上;

(4)经营亏损或事实关停,风险保障严重不足;

(5)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债务无法落实;

(6)有不良贷款或应收利息。

对淘汰客户,应坚持只收不放或收多放少的原则。

淘汰客户的授信以上年末信用余额作为事实授信余额,年度中不得增加授信。

第四章授信对象和条件

第十七条授信对象是指已经与本行建立了信贷关系或拟申请建立信贷关系的自然人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等,主要包括农户、经营类个人、工薪类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授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是本行认定的优良客户(一般客户在年度中消除了不利因素达到本行授信条件的,可以申请授信);

2、在本行社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自愿接受联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及时如实提供相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3、除自然人外,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构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

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经年检有效的贷款卡。

第十九条以下情形的客户,不得对其授信:

1、法人类客户不能独立核算,自然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转移贷款用途;

3、信用下降,存量贷款出现逾期或欠息;

4、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资金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信贷资金,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7、列入法人机构黑名单未解除;

8、向银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授信的;

9、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五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二十条核定授信额度的方法是:

先计算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综合考虑客户的实际信用需求(流动资金贷款的授信额度,要结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测算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办理有效资产抵押及其他风险因素,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但最高不得超过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一)公司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的测算:

最高理论授信额度=(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

行业指标值-调整后的负债)×

信用指标值×

担保指标值

行业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

1、农、林、牧、渔业的行业指标值为1;

2、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行业指标值为1.5;

3、其他行业指标值为2.33。

信用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

1、AAA级客户的指标值为1;

2、AA级客户的指标值为0.9;

3、A级客户的指标值为0.8。

担保指标值按以下标准确定:

1、信用的指标值为0.7;

2、保证的指标值为0.8;

3、抵押的指标值为1;

4、质押的指标值为1.2。

(二)个人客户最高理论授信额度的测算:

对个人客户授信时,要结合客户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核定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信用贷款方式的,可掌握在当地人均生产总值或个人年收入或家庭年收入的1-2倍以内;

保证担保贷款方式的,可掌握在借款人和保证人累计个人年收入或其家庭年收入的1-2倍以内;

抵押、质押担保贷款方式的,可按照本行规定的抵质押率,综合考虑抵押物种类、所处位置、使用年限、折旧程度、功能状况、变现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高理论授信额度。

(三)对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只对集团公司内各个法人(经营主体)予以授信,各授信额度之和等于对该集团公司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但与集团公司客户不发生实际信用关系。

第六章授信规则

第二十一条综合授信的规则要求:

1、综合授信额度为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和用信余额不超过授信总额的前提下,履行用信审批程序后可循环使用。

2、综合授信额度可以按“产品组”或“担保方式”进行分配,也可以不分配。

如果分配,必须穷尽,即分配的额度合计必须等于授信总额。

3、单一客户只存在一个有效的综合授信额度。

新的综合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自动替换原来的综合授信额度,原来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业务自动归并到新的额度项下。

但存量业务占用金额超过新的授信额度时,不允许发生新业务,直至存量业务占用金额小于授信额度金额。

4、公司或个人综合授信,授信时先前存在有效临时授信的,按管理需要选择是否归并有效的临时授信。

第二十二条临时授信的规则要求:

1、综合授信不是临时授信存在的前提条件,临时授信允许单独存在,并且允许多个临时授信同时存在。

2、临时授信额度需要指定业务品种且不可循环,存量贷款还清后原有临时授信额度不可续用。

第二十三条一笔用信业务,不能同时占用综合授信额度与临时授信额度,也不能同时占用多个临时授信额度。

用信申请日必须在额度有效期内,但用信申请的到期日可以超过额度的到期日。

第八章 

授信管理

第二十四条授信管理坚持注重调查、严格把关、动态监控的要求。

(一)对客户授信之前,调查人员必须对其进行认真调查,实地查看、验证客户原始资料,如实反映客户的经营情况,提示客户存在的风险,对客户的鉴定、分类、授信工作做到认真仔细、严格把关,合理确定授信额度。

(二)对客户的授信实行动态监测,及时了解和分析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如发现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冻结授信额度,情况严重的,可终止授信:

1、借款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

2、借款人涉及重大诉讼的;

3、借款人的财务情况发生不利变化的;

4、借款人产权关系和经营体制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借款人转移财产和资金的;

6、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事项;

7、担保人出现风险而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8、其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上条所列情形消失的,经审批后可予解冻已冻结的授信额度,但已终止的额度不可续用,必须重新申请授信。

第二十六条建立定期报告和分析制度。

授信管理部对客户(含集团客户)授信额度的执行情况按月编制报表,进行集中控制和监测分析;

对辖内信用余额1000万元以上客户的新增授信情况上报总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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