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顶精文农村信用社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管理办法doc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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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国内保理业务范围限于国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人企业之间采用赊销方式进行的商品交易。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供应商与购货商的基本条件

(一)供应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供应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供应商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3、供应商应为优质企业,在农村信用社的信用等级为AAA级,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欺诈等记录;

4、现金净流量为正值,应收账款周转率在同行业中处于较高的水平;

5、供应商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很强的回购和偿债能力;

6、供应商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产品质量稳定,标准化程度高,易于保管,主要产品所占市场份额较大、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7、具备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账龄合理,坏账比例适度,坏账风险能有效预测和得到控制;

8、供应商应收账款的期限、地区、客户结构合理;

9、符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政策;

10、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购货商应符合以下条件:

1、购货商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购货商符合农村信用社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标准,且无不良信用和违法欺诈等记录;

3、购货商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4、购货商经营正常、经营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有较强的支付货款能力;

5、购货商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主要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6、符合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投放政策;

7、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真实的赊销贸易背景;

(二)供应商、购货商有一年以上稳定的合作关系,无拖欠货款现象,本次交易已履行了对应的交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并能够提供相应证明;

(三)应收账款权属、对象和性质清楚,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因受抵消权、质押权、留置权、代位求偿权等影响应收账款权力归属的因素;

(四)应收账款账龄原则上不超过六个月;

(五)交易合同中不存在(或不隐含有)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条款;

(六)交易合同中存在应收账款到期日规定的条款;

(七)应收账款对应的债权凭证完整有效,能够提供如增值税发票、货运单据、提货单等文件以及质检单、预付款或定金证明等辅助证明材料;

(八)交易合同中应收账款金额应以人民币表示并支付,如交易合同涉及外币汇率风险的,农村信用社不承担汇率风险;

(九)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下列应收账款不予办理保理业务

(一)关联企业之间因商品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二)供应商与购货商之间为个人或家庭消费而产生的应收账款;

(三)涉及特许经营、专利、商标、知识产权等市场不易定价的产权交易而形成的应收账款;

(四)已经逾期或有争议的应收账款;

(五)农村信用社认定的其他不宜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

第十条供应商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年审合格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

(二)公司章程、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

(三)《保理业务申请书》(附件一);

(四)年审合格后的贷款卡;

(五)近期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六)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身份证;

(七)预留印鉴;

(附件二十三)

(八)提供企业近期全部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明细表》(附件六);

(九)拟申请保理业务对应的债权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1、供应商与购货商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表明销售确已发生的证明原件并提交加盖购销双方公章且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的复印件;

2、货运证明或其他表明货物确已发运的单据;

3、供应商与购货商发生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并提交加盖购货商公章且注明“此发票原件已收到”字样的复印件;

4、预付款证明、定金证明、质检证明、提货单或仓单;

(十)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购货商需要提交的资料

(一)经年审合格的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明;

(二)近期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三)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身份证;

(四)预留印鉴。

(五)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保理融资额度和期限

第十二条保理额度的确定

应收账款保理融资额度确定为不超过农村信用社准备购买的应收账款总金额的50%。

保理融资额度的确定除考虑应收账款的质量外,同时要考虑供货商和购货商的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供应商的保理融资额度应纳入其综合授信额度内,但不得与其他授信品种额度串用。

第十三条保理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理融资到期日为该保理业务所对应交易合同的付款日。

第十四条购货商在交易合同付款日前提出修改付款日的,需先取得供应商的同意,并在交易合同付款日30日之前向农村信用社提交修改付款日的《应收账款延期付款申请书》(附件十三)和供应商同意延期付款的证明。

农村信用社按照贷款展期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咨询,如同意购货方延期付款,农村信用社应将付款日延期情况以《应收账款延期付款确认书》(附件十四)方式分别通知供应商、购货商,并要求双方在收到该《应收账款延期付款确认书》后两日内返还农村信用社一份。

如原保理融资期限为一年,则不允许延期。

第四章利率与费率

第十五条保理业务融资利率分为“交易合同付款日内保理业务融资利率”和“逾期期间保理业务融资利率”。

“交易合同付款日内保理业务融资利率”、“保理业务逾期期间融资利率”应在保理协议中明确约定,利率执行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并根据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管理办法,按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

融资利息计收方式按保理协议的约定执行,可在融资发放时一次性收取,也可按月收取。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在发放保理资金时,可视供应商信用等级及受让的应收账款金额向供应商收取一定比例的保理业务手续费,供应商应一次性向信用社支付保理业务手续费,费率为应收账款金额0.1%-2%。

第五章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申请办理保理业务的供应商应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用于结算并作为保理融资的划款账户。

第十八条保理业务经有权机构审批或咨询同意后,供应商向农村信用社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确认书》(附件八)办理债权转让手续,农村信用社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保理特户。

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之事和农村信用社(新收款人)的户名、账号通知购货商,并向购货商发送《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附件九)。

如有必要同时要与购货商签订《约定管辖法院协议书》(附件二十)。

保理特户只能用于保理业务中农村信用社接收购货商支付的应收账款及应退回供应商的多余款项。

保理特户内的资金,客户不得支取,不得用来抵偿客户的其他债务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信用社建立保理特户后,购货商对供应商已转让的债权付款时,必须直接划入保理特户。

第二十条农村信用社在发放保理融资时,应按保理融资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对保证金账户单独管理。

交存保证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理融资金额的10%。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应加强对保理特户的管理,凡保理特户收到购货商划入资金时,农村信用社应和供应商、购货商进行账务核对;

另外,每月月初三个工作日内,农村信用社应就保理特户的余额与供应商、购货商进行账务核对

第六章保理融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签定保理协议后,信用社按照保理协议规定的期限、方式、金额,向供应商发放保理融资。

第二十三条保理融资的发放、收回,信用社均应在《保理业务台账》(附件二十一)上登记。

第二十四条保理融资发放后,信用社应于每季初的8个工作日内,逐级向省联社报送《保理融资明细表》(附件二十二)。

第二十五条保理融资发放后,农村信用社信贷人员应按照贷后检查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对以下三项进行重点分析,以确保资金安全。

(一)购货商的生产经营、管理、财务情况是否正常,应付账款是否能够及时支付;

(二)供应商的回购能力是否发生变化;

(三)供应商的借款以及为他人担保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第七章融资回收

第二十六条保理融资到期日前,如供应商提前回购应收账款的,农村信用社应在供应商偿还保理融资本息后,将保理特户资金在两个工作日内划入供应商结算账户。

同时向供应商出具《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确认书》(附件十),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债权凭证转让给供应商;

并向购货商发送《应收账款债权重新转让通知书》(附件十一),通知债权转移事项。

如融资利息为发放时一次性收取的,多余利息不再退回。

第二十七条保理融资到期后,保理特户内资金足以偿还到期保理融资本息的,农村信用社自保理特户划转到期保理融资本息,多余资金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划入供应商结算账户。

第二十八条保理融资到期后,购货商未能如期付款或保理特户资金不足以偿还到期保理融资本息的,农村信用社应在融资到期日的次日直接从供应商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的保理业务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并向购货商行使付款请求权,同时要求供应商回购应收账款,并按照购货商提供的担保进行追索。

第八章应收账款到期处理

第二十九条供应商不得要求以农村信用社向购货商提出偿付要求或采取任何法律行动为回购的前提条件。

第三十条保理融资到期后,保理特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到期保理融资本息的,农村信用社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停止对供应商办理保理业务;

(二)对已购买的应收账款要求供应商立即回购。

第三十一条保理融资到期后,农村信用社对仍未收回的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制度及《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合同》(附件三)的规定计收罚息,并作为农村信用社逾期贷款管理,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第九章操作流程

第三十二条业务操作流程

(一)供应商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

(二)供应商向农村信用社提交《保理业务申请书》、《应收账款明细表》;

并提供购销双方企业的资料;

(三)农村信用社根据规定程序调查供应商和购货商,以及应收账款的质量、真实性和流动性等,信贷调查人员认真撰写调查报告和填写《应收账款调查表》(附件七),县级联社按照《HB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审批办法》及《HB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办法》进行,并填写《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申请审批书》上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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