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件-婚姻家庭与继承法(第五版)全册PPTPPT资料.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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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
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婚姻家庭,作为人口再生产的单位是其自然属性的具体表现。
生和育是人类繁衍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而这些环节的复杂性决定着只有婚姻家庭才具备独立圆满完成此项任务的各种条件。
6,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二)组织消费的职能从法律意义上讲,家庭是共同生活的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在这个亲属团体中,成员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就是抚养、扶养和赡养,而这种权利主要依靠义务人承担抚养费、扶养费和赡养费的方式实现。
因此,只要社会无力直接抚养所有的子女、赡养所有的老人,家庭组织消费就是必然的。
同时,家庭作为一个生活单位,有时还具有组织生产的职能,这在个体经济得到充分发展的今天体现得较为直接和明显。
7,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三)教育的职能社会教育主要分为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家庭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组成部分。
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成员之间特有的血缘和共同生活联系,使家庭教育具有不同于学校教育等其他社会教育的特点。
虽然当今学校教育和其他教育机构得到了充分发展,但家庭教育在全部社会教育中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8,第一节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四、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
(一)群婚制
(二)对偶婚制(三)一夫一妻制,9,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具体来讲,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根据婚姻家庭法的上述概念,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二)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性(三)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10,第二节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一)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从范围上来看,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一经婚姻家庭法调整,便在有关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从性质上说,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婚姻家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又有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
11,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婚姻自由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自然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另一方和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以强制。
(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一方的亲属,向对方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
12,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
(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从历史上看,一夫一妻制的字面含义和特定的社会内容并不完全一致。
在私有制下,一夫一妻制是专对妇女而言的,妻只能一夫,但剥削阶级中的男性可以凭借财富和权力,实行公开的或变相的多妻制。
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妇女的解放,实现了一夫一妻制的字面含义和特定社会内容的统一。
13,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二、一夫一妻原则
(二)禁止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再行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事实上的重婚和法律上的重婚。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骗取登记而形成的重婚;
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前一个婚姻关系并未终止,一方或双方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而形成的重婚。
(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4,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
(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和内容男女平等不仅是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是我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重要原则。
作为一般的法律概念,男女平等是指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与男子处于平等的地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作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男女平等专指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与男子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二)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15,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义主要有二:
第一,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历史上广大妇女处于社会的底层,深受政权、族权、神权和夫权的压迫,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十分低下。
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保护儿童合法权益通常是指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法律对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特别的保护,以使他们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得到全面健康成长。
16,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尊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老年人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付出了辛勤劳动,贡献了毕生精力,为社会创造了财富。
在家庭中他们也为培养后代和建设家庭操劳一生,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因此,他们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受到社会和后代的尊重,他们的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使他们幸福、愉快地安度晚年。
(四)禁止家庭暴力(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17,第三节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五、计划生育原则六、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一)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18,问题与思考,19,1.,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
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3.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
这些职能对社会文明进步起什么作用?
4.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关联性表现在什么地方?
5.婚姻家庭法有何特点?
6.,如何理解婚姻自由?
怎样才能实现婚姻自由?
7.我国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什么?
第二章,20,亲属制度,本章概要,21,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亲系和亲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第一节亲属的含义和种类一、亲属的含义亲属是指人们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婚姻为亲属之源,血亲为亲属之流,姻亲则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
亲属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相应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仅以血亲、姻亲为亲属,配偶不为亲属,但配偶关系也是由婚姻家庭法加以调整的。
二、亲属的种类
(一)配偶
(二)血亲(三)姻亲,22,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
(一)直系亲和旁系亲1.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2.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直系姻亲是指己身与直系血亲的配偶或与配偶的直系血亲所形成的亲属关系。
(二)父系亲和母系亲(三)男系亲和女系亲(四)长辈亲、同辈亲与晚辈亲,23,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二、亲等
(一)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
(二)寺院法亲等计算法(三)我国婚姻法中代数计算法(四)亲属关系的重复亲属关系的重复又称亲属关系的并存,是指有亲属关系的两人之间,同时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
例如,叔侄间收养关系的成立,可同时存在养父母子女间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和叔侄间的旁系血亲关系。
24,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配偶关系以婚姻成立为发生原因,这是当代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应以取得结婚证的时间作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
配偶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有二,即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
前者是事件,后者是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均可使配偶身份不复存在。
这里所说的死亡,既包括自然死亡,也包括宣告死亡。
25,1.,26,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一)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二)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姻亲关系亦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
婚姻的成立是姻亲关系发生的基础,只有以婚姻为中介,一方才与另一方的血亲或血亲的配偶成为姻亲。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婚姻成立的时间即为姻亲关系发生的时间。
关于姻亲关系的终止,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一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发生的姻亲关系是否因离婚而消灭。
二是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27,第三节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三、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在婚姻家庭法上,亲属关系主要发生如下效力:
(1)扶养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在一定条件下,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也互负扶养义务。
如果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享有扶养权利的一方有权要求扶养,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继承效力。
我国婚姻法继承法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为法定继承人,当这些亲属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享有继承权。
28,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3)共同财产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得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外,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禁婚效力。
基于遗传学、优生学原理和伦理道德要求,禁止一定范围的近亲属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虽无自然血亲关系,但基于伦理道德,也禁止结婚。
29,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二、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三、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和解效力。
30,第四节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四、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和申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