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完整版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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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
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2室内环境
2.1热工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水平。
二、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
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5.1.1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θi·
max≤te·
max
(5.1.1)
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表6.1.2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Δω](%)
2.2采光与照明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2013
4.0.1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采光。
4.0.2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4.0.4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3.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450lx。
4.0.6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lx。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4.3.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lx)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153-2007
4.2.7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4.2.8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lx。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2007(2011年版)
8.3.2
5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8.3.4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
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
2.3隔声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
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允许噪声级
4.2.1分户墙、分户楼板及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分户构件空气声隔声标准
4.2.2相邻两户房间之间及住宅和非居住用途空间分隔楼板上下的房间之间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表4.2.2房间之间空气声隔声标准
4.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2.5的规定。
表4.2.5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标准
《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GB50371-2006
3.1.7扩声系统对服务区以外有人区域不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3.3.2扬声器系统,必须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不产生机械噪声。
当涉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2.4污染控制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1.0.5民用建筑工程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1.1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的放射性限量
3.1.2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放射性限量
3.2.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用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
3.6.1民用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能释放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氨的释放量不应大于0.10%,测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GB18588的有关规定。
4.1.1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建筑工程所在城市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调查,并提交相应的调查报告。
未进行过区域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测定的,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或土壤氡析出率测定,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
4.2.4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20000Bq/m3,且小于3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0.05Bq/(m2·
s)且小于0.1Bq/(m2·
s)时,应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
4.2.5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测定结果大于或等于30000Bq/m3,且小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大于或等于0.1Bq/(m2·
s)且小于0.3Bq/(m2·
s)时,除采取建筑物底层地面抗开裂措施,还必须按现行国家际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中的一级防水要求,对基础进行处理。
4.2.6当民用建筑工程场地土壤氡浓度大于或等于50000Bq/m3或土壤表面氡析出率平均值大于或等于0.3Bq/(m2·
s)时,应采取建筑物综合防氡措施。
4.3.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
4.3.2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采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必须为A类。
4.3.4Ⅰ类民用建筑工程的室内装修,采用的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达到E1级要求。
4.3.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修中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质材料,严禁采用沥青、煤焦油类防腐、防潮处理剂。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公共建筑
3.1.4严禁将幼儿生活用房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6.5楼梯、扶手、栏杆和踏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楼梯除设成人扶手外,并应在靠墙一侧设幼儿扶手,其高度不应大于0.60m。
二、楼梯栏杆垂直线饰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
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三、楼梯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0.15m,宽度不应小于0.26m。
四、在严寒、寒冷地区设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楼梯,应有防滑措施。
3.6.6活动室、寝室、音体活动室应设双扇平开门,其宽度不应小于1.20m。
疏散通道中不应使用转门、弹簧门和推拉门。
3.7.2严寒、寒冷地区主体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挡风门斗,其双层门中心距离不应小于1.6m。
幼儿经常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距地0.60~1.20m高度内,不应装易碎玻璃。
四、不应设置门坎和弹簧门。
3.7.4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
护栏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3.7.5幼儿经常接触的1.30m以下的室外墙面不应粗糙,室内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棱角部位必须做成小圆角。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修订,代替《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4.1.2中小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8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校园;
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6.2.24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8.1.5临空窗台的高度不应低于0.90m。
8.1.6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最薄弱处承受的最小水平推力应不小于1.5kN/m。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
4.5.8办公建筑中的变配电所应避免与有酸、碱、粉尘、蒸汽、积水、噪声严重的场所毗邻,并不应直接设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不应直接设在厕所、浴室等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
4.5.13办公建筑中的锅炉房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废水、废渣和有害气体及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