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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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

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77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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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4  2013-04-10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前  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改善省辖海河流域水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郑州大学、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于鲁冀、梁亦欣、马勇光、张军、张培、章显、刘洪燕、陈静、刘培。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刘春晓、宋波、于莉、李婧、靖中秋、杜亮。

本标准由河南省人民政府2013年01月15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2013年03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

本标准适用于河南省辖海河流域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投产后的污水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920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7466  水质  总铬的测定

GB/T7467  水质  六价铬的测定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9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0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1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94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11889  水质  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1902  水质  硒的测定  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11903  水质  色度的测定

GB/T11910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2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4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3896  水质  铅的测定  示波极谱法

GB/T15505  水质  硒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6489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7130  水质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17133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6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70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132  高氯废水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19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1  水质  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34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84  水质  氰化物的测定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6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J4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02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溴化容量法

HJ503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5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HJ53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92  水质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59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36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污水

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污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聚集地等)污水处理厂等。

3.3

现有排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

3.4

新建排污单位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排污单位。

3.5

直接排放

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6

一切排污单位

除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和畜禽养殖业外的排污单位。

3.7

其他排污单位

在某一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和企业外的排污单位。

3.8

排水量

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污水的量,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污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冷却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污水排放量上限值。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水按照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执行。

4.2  畜禽养殖业污水的排放按照GB18596的规定执行。

4.3  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4.4  现有排污单位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第一时段),直接排放的污水按照表1的规定执行。

表1  现有排污单位第一时段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一切排污单位

6~9

排污单位污水

2

色度

杂环类农药工业、医疗机构、酵母工业

30

总排放口

(稀释倍数)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弹药装药行业

40

 

 

其他排污单位

50

 

3

悬浮物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汽车维修业、医疗机构

20

 

其他排污单位

30

 

4

化学需氧量

制浆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废纸制浆除外)、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75

 

陶瓷工业、铅冶炼工业、煤炭工业(采煤废水)、合成氨工业、钢铁工业(冷轧钢除外)

50

 

啤酒工业、硫酸工业、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铝工业、镁钛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铜镍钴工业(湿法冶炼除外)、汽车维修业、铁合金工业、医疗机构、硝酸工业、钒工业、弹药装药行业、缫丝工业

60

 

其他排污单位

65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橡胶制品工业、陶瓷工业

10

 

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啤酒工业、羽绒工业

15

 

其他排污单位

20

 

6

氨氮

陶瓷工业

3

 

铅冶炼工业、钢铁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5

 

铝工业、硫酸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铁合金工业、中药类制药工业、镁钛工业、啤酒工业、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

8

 

其他排污单位

8(10)a

 

7

总氮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12

 

制浆企业、铁矿采选工业(选矿浮选废水除外)、陶瓷工业、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钢铁工业、镁钛工业、铝工业、硫酸工业、啤酒工业、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制糖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麻纺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蜡染行业除外)、磷肥工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重过磷酸钙)

15

 

表1(续)

单位:

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羽绒工业

16

排污单位污水

其他排污单位

20

总排放口

8

总磷(以P计)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铁矿采选工业、钢铁工业、硫酸工业(磷石膏除外)、制糖工业、汽车维修业、中药类制药工业、油墨工业、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提取类制药工业、纺织染整工业、缫丝工业、毛纺工业、麻纺工业、硝酸工业、羽绒工业、皂素工业

0.5

 

制浆造纸工业、酵母工业

0.8

 

其他排污单位

1

 

9

石油类

橡胶制品工业

1

 

炼焦化学工业

2.5

 

其他排污单位

3

 

10

动植物油

缫丝工业

3

 

其他排污单位

5

 

11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1

 

12

氰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0.2

 

13

硫化物

合成氨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铁矿采选工业、纺织染整工业

0.5

 

其他排污单位

1

 

14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5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弹药装药行业

1

 

其他排污单位

3

 

16

总铜

陶瓷工业

0.1

 

钒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17

总锌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0.5

 

陶瓷工业、铅冶炼工业、稀土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

1

 

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电镀

1.5

 

其他排污单位

2

 

18

总硒

一切排污单位

0.1

 

19

粪大肠菌群数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MPN/L

 

表1(续)

单位:

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

500MPN/L

排污单位污水

其他排污单位

1000 个/L

总排放口

20

苯胺类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其他排污单位

1

 

21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

 

22

二氯甲烷

一切排污单位

0.3

 

23

总汞

油墨工业

0.002

车间或车间处理

聚氯乙烯工业

0.005

设施排放口

电镀

0.01

 

铅锌工业、钒工业

0.03

 

其他排污单位

0.04

 

24

总镉

铅冶炼工业

0.03

 

电镀、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稀土工业

0.05

 

陶瓷工业

0.07

 

其他排污单位

0.08

 

25

总铬

陶瓷工业

0.1

 

油墨工业

0.5

 

稀土工业

0.8

 

电镀

1

 

其他排污单位

1.2

 

26

六价铬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稀土工业

0.1

 

油墨工业、电镀

0.2

 

其他排污单位

0.4

 

27

总砷

稀土工业

0.1

 

铅冶炼工业、钒工业

0.2

 

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硫酸工业、磷肥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4

 

28

总铅

油墨工业

0.1

 

稀土工业、电镀

0.2

 

表1(续)

单位:

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铅冶炼工业、陶瓷工业

0.3

车间或车间处理

其他排污单位

0.5

设施排放口

29

总镍

陶瓷工业

0.1

 

其他排污单位

0.5

 

a括号外数值为4月~10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括号内数值为1月~3月、11月~12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

4.5  现有排污单位自2016年3月1日起(第二时段),新建排污单位自2013年3月1日起,直接排放的污水按照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现有排污单位第二时段及新建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

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

一切排污单位

6~9

排污单位污水

2

色度

一切排污单位

30

总排放口

(稀释倍数)

 

3

悬浮物

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汽车维修业、医疗机构

20

 

其他排污单位

30

 

4

化学需氧量

一切排污单位

50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一切排污单位

10

 

6

氨氮

陶瓷工业

3

 

铅冶炼工业、钢铁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5

 

其他排污单位

5(8)a

 

7

总氮

铅冶炼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除外)

10

 

造纸企业、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12

 

其他排污单位

15

 

8

总磷(以P计)

一切排污单位

0.5

 

9

石油类

橡胶制品工业

1

 

炼焦化学工业

2.5

 

其他排污单位

3

 

 

表2(续)

单位:

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0

动植物油

缫丝工业

3

排污单位污水

其他排污单位

5

总排放口

11

挥发酚

一切排污单位

0.1

 

12

氰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0.2

 

13

硫化物

合成氨工业、炼焦化学工业、铁矿采选工业、纺织染整工业

0.5

 

其他排污单位

1

 

14

氟化物

一切排污单位

5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弹药装药行业

1

 

其他排污单位

3

 

16

总铜

陶瓷工业

0.1

 

钒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17

总锌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

0.5

 

陶瓷工业、铅冶炼工业、稀土工业、橡胶制品工业(乳胶制品企业)

1

 

铜镍钴工业、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电镀

1.5

 

其他排污单位

2

 

18

总硒

一切排污单位

0.1

 

19

粪大肠菌群数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 MPN/L

 

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

500MPN/L

 

其他排污单位

1000 个/L

 

20

苯胺类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其他排污单位

1

 

21

硝基苯类

一切排污单位

2

 

22

二氯甲烷

一切排污单位

0.3

 

23

总汞

油墨工业

0.002

车间或车间处理

聚氯乙烯工业

0.005

设施排放口

电镀

0.01

 

铅锌工业、钒工业

0.03

 

其他排污单位

0.04

 

 

表2(续)

单位:

mg/L(pH值、色度、粪大肠菌群数除外)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适用排污单位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24

总镉

铅冶炼工业

0.03

车间或车间处理

设施排放口

电镀、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稀土工业

0.05

陶瓷工业

0.07

其他排污单位

0.08

25

总铬

陶瓷工业

0.1

油墨工业

0.5

稀土工业

0.8

电镀

1.0

其他排污单位

1.2

26

六价铬

纺织染整工业

不得检出

稀土工业

0.1

油墨工业、电镀

0.2

其他排污单位

0.4

27

总砷

稀土工业

0.1

铅冶炼工业、钒工业

0.2

铅锌工业(铅冶炼除外)、硫酸工业、磷肥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4

28

总铅

油墨工业

0.1

稀土工业、电镀

0.2

铅冶炼工业、陶瓷工业

0.3

其他排污单位

0.5

29

总镍

陶瓷工业

0.1

其他排污单位

0.5

a括号外数值为4月~10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括号内数值为1月~3月、11月~12月期间氨氮排放限值。

4.6  自2013年3月1日起,部分行业现有排污单位及新建排污单位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按照表3的规定执行。

表3    部分行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序号

适用排污单位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排水量计量位置

1

制浆造纸工业

制浆企业

40m3/t

排污单位污水

总排放口

制浆和造纸联合生产企业

30m3/t

造纸企业

10m3/t

2

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

发酵酒精企业

30m3/t

白酒企业

20m3/t

3

啤酒工业

啤酒企业

5.0m3/kl

麦芽企业

4.0m3/t

4

淀粉工业(以玉米、小麦为原料)

3.0m3/t

5

肉类加工工业

畜类屠宰加工

6.5m3/t(活屠重)

肉制品加工

5.8m3/t(原料肉)

禽类屠宰加工

18.0m3/t(活屠重)

6

果汁饮料制造企业

20m3/t

7

合成氨工业

10m3/t(氨)

8

纺织染整工业

机织印染

140m3/t

针织印染

85m3/t

9

粘胶纤维工业

短纤维

150m3/t

长纤维

200m3/t

4.7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

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应按式

(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式

(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

(1)

式中:

 ——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mg/L;

 ——排水总量,m3;

  ——某种产品产量,t;

——某种产品的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实测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若 与 的比值小于1,则以水污染物实测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对排污单位排放污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污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  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4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按照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4  水污染物浓度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

pH值

玻璃电极法

GB/T6920

2

色度

稀释倍数法

GB/T11903

3

悬浮物

重量法

GB/T 11901

4

化学需氧量

重铬酸盐法

GB/T11914

氯气校正法

HJ/T70

碘化钾碱性高锰酸钾法

HJ/T132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399

5

五日生化需氧量

稀释与接种法

HJ505

6

氨氮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5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5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6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37

7

总氮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6

8

总磷(以P计)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

9

石油类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37

10

动植物油

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37

11

挥发酚

溴化容量法

HJ502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3

12

氰化物

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4

 

表4(续)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测定方法

方法来源

13

硫化物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16489

直接显色分光光度法

GB/T17133

碘量法

HJ/T60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00

14

氟化物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4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7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88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7494

16

总铜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HJ485

2,9-二甲基-1,10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HJ486

17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75

18

总硒

2,3-二氨基萘萤光法

GB/T11902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5505

19

粪大肠菌群数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347

20

苯胺类

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89

21

硝基苯类

气相色谱法

HJ592

22

二氯甲烷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1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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