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9号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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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9号文
2010年上海29号文
沪建市管〔2010〕29号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人工费
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二、机械使用费
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
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
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
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
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
五、规费
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
(一)工程排污费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
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
(二)社会保障费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1.72%计算。
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
(三)住房公积金
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
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
(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
(五)河道管理费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
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
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市区为3.41%,县镇为3.35%,其他为3.22%。
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园林工程,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调整方法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
一?
年四月十四日附件:
建筑和装饰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项目计算式备注号
建筑和装饰工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程,2000,预
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3%,8%
按照,沪建交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2006]445号,
文件相应费率
由双方合同约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定
5小计,1,+,2,+,3,+,4,
由双方合同约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6工、料、机价差定系数,]
7工程排污费,5,×0.1%
8社会保障费,5,×1.72%
规费9住房公积金,5,×0.32%
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
市区:
3.41%[,5,+,6,+,7,+,8,+,9,]×相11税金县镇:
3.35%应税率其他:
3.22%
5,+,6,+,7,+,8,+,9,+,10,12费用合计+,11,
注:
1、结算期信息价:
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
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
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5—
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
安装工程1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2000,预直接费算定额、说2其中:
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明3综合费用,2,×31%,41%
按照,沪建
交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2006]4454按规定计算施费号,文件相
应规定执
行
由双方合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同约定
6小计,1,+,3,+,4,+,5,
由双方合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同约定8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
规费
10住房公积金,2,×1.59%11河道管理费[,6,+,7,+,8,+,9,+,10,]×0.03%
市区:
3.41%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县镇:
3.35%
其他:
3.22%
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
1、结算期信息价:
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
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
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项目计算式备注号
直接费包括:
人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1直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土目规定计算,包括说明,方泥浆外运费2综合费用,1,×综合费用费率详见附注,1、2,
按照,沪建交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2006]445号,文件
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
5小计,1,+,2,+,3,+,4,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6工、料、机价差由双方合同约定,1+风险系数,]
7工程排污费,5,×0.1%
8社会保障费,5,×1.72%
规费9住房公积金,5,×0.32%
[,5,+,6,+,7,+,8,+,9,]10河道管理费×0.03%
市区:
3.41%[,5,+,6,+,7,+,8,+,9,]11税金县镇:
3.35%×相应税率其他:
3.22%
5,+,6,+,7,+,8,+,9,+2费用合计,10,+,11,
注:
1、市政工程各专业综合费用费率:
1,道路工程5%,8%,,2,排水管道工程5%,8%,,3,桥
梁及护岸工程8%,11%,,4,排水构筑工程,土建,7%-10%,,5,隧道工程7%,10%。
2、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轨道工程综合费用费率为7%,10%。
3、结算期信息价:
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
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4、中标期信息价:
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7—
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工、料、机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市政、轨道交通直接费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
人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
按照,沪建交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2006]445号,4按规定计算施费文件相应规定
执行
由双方合同约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定
6小计,1,+,3,+,4,+,5,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由双方合同约7工、料、机价差数,]定8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
规费
10住房公积金,2,×1.59%11河道管理费[,6,+,7,+,8,+,9,+,10,]×0.03%
市区:
3.41%[,6,+,7,+,8,+,9,+,10,]×相应税12税金县镇:
3.35%率其他:
3.22%
6,+,7,+,8,+,9,+,10,+,11,+13费用合计,12,
注:
1、市政安装工程包括: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值勤亭、交通隔离设施、
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
2、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包括:
电力牵引、通信、信号、电气安装、环控及给排水、消防及自动
控制、其他运营设备安装工程。
3、结算期信息价:
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
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4、中标期信息价:
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8—
民防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项目计算式备注号
民防工程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2000,预算
定额、说明
2综合费用,1,×4%,8%
按照,沪建交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2006]445号,
文件相应费率
由双方合同约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定
5小计,1,+,2,+,3,+,4,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由双方合同约6工、料、机价差系数,]定
7工程排污费,5,×0.1%
8社会保障费,5,×1.72%规费9住房公积金,5,×0.32%
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
市区:
3.41%[,5,+,6,+,7,+,8,+,9,]×相11税金县镇:
3.35%应税率其他:
3.22%
5,+,6,+,7,+,8,+,9,+,10,12费用合计+,11,
注:
1、结算期信息价:
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
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
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9—
公用管线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
公用管线工程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2000,预算定额、
说明2综合费用
(1)×5%,10%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
(1)+
(2)+(3)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5工、料、机价差由双方合同约定风险系数,]
6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7社会保障费(4)×1.72%规
费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
市区:
3.41%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县镇:
3.35%
其他:
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
1、结算期信息价:
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
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10—
绿化(种植、养护)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
园林工程,2000,预算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定额、说明2其中:
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
种植:
40%,60%3综合费用
(2)×费率养护:
30%,50%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
(1)+(3)+(4)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6工、料、机价差由双方合同约定风险系数,]
7工程排污费(5)×0.1%
8社会保障费
(2)×8.4%规
费9住房公积金
(2)×1.59%
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
市区:
3.41%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县镇:
3.35%
其他:
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
注:
1、结算期信息价:
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
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
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11—
园林建筑(仿古、小品)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
园林工程,2000,预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
(1)×5%,9.5%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
(1)+
(2)+(3)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5工、料、机价差由双方合同约定风险系数,]
6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规
费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
市区:
3.41%10税金[(4)+(5)+(6)+(7)+(8)]×相应税县镇:
3.35%
其他:
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
1、结算期信息价:
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
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
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12
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
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
房屋修缮工程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2000,预算定额、
说明2综合费用
(1)×5%,13%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
(1)+
(2)+(3)
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5工、料、机价差由双方合同约定风险系数,]
6规工程排污费(4)×0.1%
费7社会保障费(4)×1.72%
8住房公积金(4)×0.32%
9河道管理费[(4)+(5)+(6)+(7)+(8)]×0.03%
市区:
3.41%
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县镇:
3.35%
其他:
3.22%
11费用合计(4)+(5)+(6)+(7)+(8)+(9)+(10)
注:
1、结算期信息价:
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
均或加权平均价,。
2、中标期信息价:
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13—
关于转发沪建市管(2008)12号文的通知
沪建施协(2008)14号
2008年3月25日[字号:
大中小]
各会员单位:
今年1月2日本会根据建筑市场价格不断上涨趋势和会员企业的反映呼声,以协会今年第1号文《关于要求因市场价格大幅上涨,影响工程造价结算提出指导性意见的报告》,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希望能结合实际情况,出台一个规范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市场风险的指导性意见。
对此,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非常重视并采纳了协会的建议。
日前,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下发了《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现转发给你们,据此执行。
附: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2008〕12号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
3、民防工程: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4、园林绿化工程: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
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
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
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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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11〕18号
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税金内容及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的精神,本市从2011年1月1日起,除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该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2%。
为此,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中税金亦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税金内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费率为:
市区3.48%;县镇3.41%;其他3.28%。
本通知适用于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
凡不在本市缴纳建筑类营业税的施工企业仍按原税率计算。
本通知由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反映。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