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设计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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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设计书
河津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设计书概述表
确权登记颁证单位
(县确权办)
单位负责人
2015年确权工作标段概况表
标段范围
发包方
承包户数(户)
承包人口(人)
承包地块数(块)
实施面积(亩)
签订合同情况
测绘单位
项目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
资料收集情况
收集二轮承包以来的发包方、承包户、承包地块(非承包地块)等权属资料,收集国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界线、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土地利用等相关资料,同时收集测绘部门测定的GPSE级控制点的测绘成果及其他成果资料
测量调查的数学基础
CGCS2000坐标系,高斯-克吕格3°分带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1:
2000标准分幅比例尺(50cm×50cm);长度单位:
米(m),面积单位:
采用平方米(㎡)和亩,面积汇总单位为公顷和亩,均保留2位小数,(1km²=1500亩)
权属调查方法
1、发包方调查:
以发包方及上级部门的文件确认发包方的负责人及主体,以二轮承包资料确认发包方的土地情况。
2、承包方调查:
以二轮承包合同、经营权证、身份证、户口本确认承包方,调查二轮承包共有人及现在家庭成员情况。
承包地块调查方法
1、地块调查:
利用图上指界和实地指界相结合的方法,逐户逐地块指界调查,绘制调查草图,确认界址点和承包地块界线。
2、地块测量:
采用图解法和实测法相结合的方法,采集地块界址点坐标和绘制界址线。
实施进度
(1)2015.7.15-7.20组织宣传培训:
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进行政策宣传与动员,开展业务与技术培训。
(2)2015.7.21-8.1技术资料准备:
获取国土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等的相关资料,获取影像;获取村民信息与土地承包资料;工作地图制作;承包信息收集整理、录入、表格化、规范化。
(3)2015.8.2-10.1,现场调查与调绘:
组织村干部和各村民代表进行具体的工作培训,并分发各村工作底图,对承包信息(包括承包代表人、承包共有人信息,地块权属、承包关系等)进行调查,核实,开展地块权属调查,组织村民进行土地承包地的权属边界标绘,不清楚的地方进行现场勘测、入户调查等。
(4)2015.10.2-11.1,地块测量与处理:
控制测量、界址点、界址线测量,地块调查矢量化,对局部(图上辨别不清或是权属不清的)或全部地块进行全野外测量,并进行内业数据处理。
对测量成果进行整理,属性表关联,出图编辑,制作成图、数据成册等,形成阶段性成果。
(5)2015.11.2-11.15,核实与公示:
召开村民议事会议,对整个确权工作进行通报,并对后续的工作进行说明,宣布进入公示阶段,同时公布确权成果。
对承包户信息、地块信息、发包方信息、承包关系信息等进行逐户核实与确认,如有问题的进行修改。
(6)2015.11.16-12.10,建库与信息化:
数据检查与建库,标准化编码,对县农经部门工作培训。
(7)2015.12.11-12.15,检查验收:
调查队伍的自检、互检,农经部门的检查和上级部门的检查。
(8)2015.12.15-12.30,登记、颁证、存档:
以其他方式承包申请承包登记,提供申请书、承包合同、村委会审核。
报乡(镇)农经部门审核。
登记造册,向县农经主管部门提出发证申请,县农经主管部门审核、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证、存档。
提交成果
1)文字成果包括工作方案、技术设计书、纠纷调解协议书、
检查记录、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申请书、委托书、报告、决议
(意见)以及会议记录等材料。
2)图件成果包括工作底图、调查草图、地块分布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承包经营权地籍图等图件。
3)簿册成果包括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等簿册。
4)数据成果包括数据库、测量数据文件、元数据以及调查成果、确权登记颁证等资料的电子数据。
5)其他成果除上述结果以外的过程性和说明性资料。
一、基本情况
1.项目来源
本项目来源
2.作业区概况
二、实施方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对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工作任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包括土地权属调查、承包地块调查、审核与公示、数据库建设、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及协助颁证工作。
土地权属调查:
对家庭方式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依照法定程序,对发包方的基本信息、承包方身份、承包地块的权源资料等进行核实调查,包括现场指界、标定地块界址、绘制地块草图等。
承包地块调查: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调查规程》(NY/T2537—2014),在统一的地理坐标数学基础上,应用遥感技术、卫星定位技术、数字测绘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对承包地块的归属、四至、空间位置、土地用途等属性信息进行核实调查,设置界址点,标绘界址线、计算地块面积,绘制承包经营权示意图和承包地块分布图,填写承包地块调查表,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提供依据。
审核与公示: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成果要核实,对审核后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结果进行公示,形成最终的确权登记数据成果。
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对公示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提出异议的,调查员应配合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修改完善公示表,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应少于7天。
数据库建设:
建立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土地信息化管理。
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及协助颁证:
进行成果资料整理与归档,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书、登记簿、合同、证书等,以满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证工作要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采用精度要求满足“二调”成果图、正射影像图、数字线划图为工作底图,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通过地面实测或调绘方法,调查每块承包土地的面积、位置、形状、权属和空间分布等情况,并按照统一的地块编码进行标识,建立覆盖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
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薄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引用文件
2.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
(8)《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0)《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40号)
(1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12)《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承包经营权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
(1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4)《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15)《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号)
(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
(17)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
(18)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8号)
(19)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与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2014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技术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农经管发〔2014〕14号)
(20)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20号)
(21)《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
(22)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4〕12号)
(23)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国测办字〔2003〕17号)
2.2规程及技术标准
(1)GB/T226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农办经〔2012〕19号)
(3)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
(4)NY/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
(5)NY/T2539-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
(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
(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规程》(试行)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成果汇交办法》(试行)
(9)GB/T18314—2009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
(10)GH/T2009—201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观测(RTK)技术规范
(11)GB/T149121:
5001:
10001:
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
(12)GB/T18316—2008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13)《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规范》(GB/T6962-2005)
(14)《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数字化测图规范》(GB15967-1995)
(15)《数字航空摄影测量空中三角测量规范》(GB/T23236-2009)
(1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一部分:
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17)《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数字化规范》(GB/T17160-2008)
(18)《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B/T903-2008)
(19)《1:
5001:
10001:
2000地形图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B/T7931-2008)
(20)《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GH/Z3004-2010)
(21)《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GH/Z3003-2010)
(22)《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NYT309-1996)
(2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24)《测绘技术设定规定》(CH/T1004-2005)
(25)《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CH/T1001-2005)
(26)《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和编号》(GB/T13989-2012)
(27)《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技术规程》(NY/T1634-2008)
3.工作程序
本项目工作主要分为七个部分,参见图2。
每个部分主要工作叙述如下:
●前期资料准备:
收集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台账、合同、登记簿、身份证、户口簿等信息;收集DOM正射影像图;制作调查工作底图。
●入户权属调查:
基于农户信息表,农户指认地块。
●测量地块成图:
通过图解法与实测法相结合的方法测量地块并绘制成图。
●公示审核:
村组公示、异议解决、农户确认、乡镇审核。
●建立登记簿、登记证书:
根据农户确认结果建立土地登记簿、登记证书等土地信息资料。
●建立地理信息数据库:
将影像资料、表格资料、图件资料数据入库,建成信息管理数据库。
●资料归档:
将所有调查资料交到县、乡归档。
图2工作流程图
3.1前期资料准备
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承包地权属资料主要包括:
1)承包合同、经营权证;2)土地台帐、登记簙;3)农户基本信息;此项工作是由乡镇和村组同志承担,技术人员配合完成。
组织宣传准备。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乡镇和村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农村土地调查工作。
登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查的宣传、培训和工作,制订本地区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制宣传材料、组织召开确权登记技术培训员会对调查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进行培训。
资料准备。
收集、整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资料。
包括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结合《入户调查表》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标准》的要求,将纸质资料进行信息化整理与录入。
收集、整理辖区内的有关测绘资料。
包括测绘控制点、地形图、数字正射影像、数字线划图、数字高程模型、行政区界线等资料。
收集、整理土地调查和规划资料。
包括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资料和图件,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等资料和图件。
收集、整理其它资料。
收集整理行政区的行政区划、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农业统计等基本资料。
表册与工具准备:
包括《入户调查表》、《入户调查通知书》、《入户调查委托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公示表》、《公示结果确认委托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确认表》以及其它表格、通知等。
工具准备:
包括测绘仪器(GPS接收机、全站仪、水准仪、钢尺等)、辅助工具(相机、文件夹、界标、木桩、十字槽螺钉等)和计算机软硬件(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调查工具软件、业务系统软件等)。
技术文件准备:
参照《测绘技术设计规定》编写技术设计书,包括任务来源、测区概况、资料情况、引用规范、主要规格、技术指标、设计方案等内容。
本规程有明确指标要求的,需严格执行规程规定。
规程中只限定范围而没有明确要求的,技术文件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规程中没有要求的,需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以县为单位制定本辖区内的工作方案,针对相关政策问题明确处理原则或方式。
3.2权属调查
3.2.1工作底图制作
收集山西省统一航飞的分辨率优于0.2米的DOM正射影像,以及国土局收集的第二次土地调查资料,制作1:
2000标准分幅调查工作底图(参见图3),为图上指界提供准确的依据。
图3调查工作底图
工作底图作为地块草图的基础,应同时保存电子文件和纸质图件。
3.2.2编码规则
(1)发包方代码结构如下:
发包方代码由四段1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分别为县级段代码(6位)、乡级段代码(3位)、村级段代码(3位)、组级段代码(2位)。
(2)承包方代码结构如下:
承包方代码由两段18位阿拉伯字数字构成,第一段为发包方代码,第二段为4位系列顺序码。
(3)承包地块代码结构如下:
承包地块代码由19位阿拉伯字数字构成,第一段为发包方代码,第二段为5位系列顺序码。
(4)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代码结构如下:
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均由两段19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段为承包方代码、第二段为承包方式代码,由1位英文字母组成。
3.2.3权属状况调查
(1)权属调查内容和方法
权属调查主要调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基本情况,包括发包方、承包方、合同情况、地块情况、共有人情况等内容。
调查发包方、承包方和合同基本情况须以收集到的权属资料(土地承包台账、合同、权证、登记薄等)为依据。
调查地块情况须以权属资料描述和实地调查指界为依据。
调查共有人情况须以权属资料描述和户口本为依据。
(2)调查情况处理
对于权属资料信息与实际不符、资料缺失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无异议后再进行调查。
对于存在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的地块,待争议得到妥善解决以后再进行调查。
对共有人确定存在争议的,应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无异议后再进行调查。
3.2.4界址调查
界址调查是对权属资料中描述的地块四至边界进行现场查看、设置界标并进行界址边长的初步丈量。
指界前应通知调查地块及其毗邻地块的权利人如期到现场指界,填写并确认《入户调查表》。
原则上必须进行实地指界,在权利人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遥感图像进行图上指界。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现场设置界标并进行统一编号。
指界完成后,应使用钢尺等工具及时测量界址边长并记录于工作底图上。
3.2.5地块分布草图绘制
地块分布草图作为入户调查成果的一部分,由调查员根据调查结果在工作底图上进行标绘。
地块分布草图与工作底图一样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或组)为单位绘制,作为调查成果存档。
地块分布草图的绘制内容包括:
A.地块编码(预编)、地块界址点(点位及点号)、界址边长、承包方代表姓名等地块相关信息;B.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名称,如河流、道路、独立地物等;C.标明地块分布草图绘制情况的信息,包括所描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或组)名称、调查日期、调查员、审核员等。
地块分布草图的绘制过程中,须字迹清晰易辨、标注清楚无异议,数字标注规范统一,满足后期数据入库需要。
1)在每个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子区范围内绘制宗地相互关系草图,完成工作底图制作。
2)依据工作底图进行土地权属状况调查、界址调查、预编宗地代码、填写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完成权属调查工作。
3)采用解析法进行界址点测量、地形要素测量、编绘1:
2000地块分布图、宗地草图,完成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图测绘工作。
4)利用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调查资料和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图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数据库建设,建立全县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产权管理数据库。
3.3地块测量
地块测量的方法包括解析法、图解法和组合法。
解析法:
利用全站仪或GPS接收机,实地采集界址点的坐标,或者利用平板仪、测距仪、水准仪、钢尺等根据控制网,通过测边、测角,计算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图解法:
以已测得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地籍图或数字正射影像为基础,在图上确定界址点的位置,通过图解量算来确定界址点的坐标。
组合法:
以解析法(或图解法)为基础,局部地区采用图解法(或解析法)进行补充调查确定界址点坐标的方法。
采用组合法进行测量作业的,在对应部分应分别满足解析法(或图解法)和图解法(或解析法)的技术要求。
本项目由于拥有山西省统一航飞的分辨率优于0.2米的DOM正射影像图,因此我院采用组合法,既能够满足精度要求,还能够提高效率。
3.4地块分布测绘及面积量算
3.4.1地块分布图测绘
1)地块分布图的内容包括权属要素、行政区划要素、辅助地物以及图廓要素。
权属要素:
承包地块的界址点、界址线、地块编码、地块面积和承包方代表姓名等,集体经济组织界线和名称。
权属要素的主要来源是权属调查和地块测量的结果。
行政区划要素:
包括行政区界线和行政区名称。
行政区划要素的主要来源是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地籍图、规划图等图件信息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
辅助地物要素:
包括有明显方位意义、对地块四至描述起关键作用的地物,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机动地、自留地和四荒地地块等。
辅助地物要素主要来自符合要求的图件数字化结果和现势性较好的信息数据库。
图廓要素:
包括图廓线、公里网、比例尺、控制点、坐标系统、索引图、密级、图号、制作单位、测图时间、测图方法、测量人员、制图人员、审核人员、制图时间等信息。
2)地块分布图的精度应满足如下要求:
相邻界址点间距、界址点与邻近控制点或地物点间距的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3mm,2倍中误差为其最大允许误差;邻近地物点间距、地物点点位中误差不超过图上0.4mm,2倍中误差为其最大允许误差。
3)地块分布图制作方法包括内外业一体化制图、数字摄影测量成图和编绘法、平板仪成图法成图等。
4)地块分布图应主次分明,清晰易读。
重点表达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权属、方位坐落、四至边界等信息。
图上界址点用直径0.8mm的圆圈(线划0.12mm)表示,界址线用0.3mm的实线表示。
5)地块示意图制作。
地块示意图是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等证书中的图件,用于表达地块的空间位置、四至边界、面积和空间坐落等信息。
地块示意图是地块分布图以户(或证)为单位进行抽取后突出表达的图件,信息主要来自经过公示确认的地块分布图(纸质图件或电子图件)。
地块示意图的表达内容包括地块的权属信息(地块编码、面积、等级等信息)、空间位置(界址点和界址线)、四至边界(毗邻地物、地块的空间位置和权利人)、方位坐落(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方位)以及图件的辅助信息(比例尺,调查日期,调查人、审核人等)
地块示意图上的界址点用直径0.8mm的圆圈(线划0.12mm)表示并标注点号,界址线用0.3mm的实线表示并标注界址线长。
3.4.2面积量算(量算方法和精度)
面积量算是指水平投影面积的量算。
面积量算主要量算地块的面积。
用界址点坐标计算地块面积的公式如下:
(1)
其中,
为地块面积,
为界址点
的平面坐标。
图解法量算面积时,对于复杂的图形,可以划分为相对简单的几何图形(如矩形、梯形、三角形等)后分别计算各部分的面积,然后求和得到地块面积。
采用图解法量算地块面积,应分别进行两次独立量算,两次量算的面积较差不得超过下式的规定:
(2)
其中,
为两次量算面积较差(m2),
为对应比例尺的分母,
为量算面积(m2)。
当采用数字成果为底图进行图解法量算时,式
(2)作为面积量算的过程控制指标,最终的面积值采用符合上述较差条件的量算值之一。
当采用纸质成果为底图进行图解法量算时,最终的面积值采用符合上述较差条件两次量算值的平均值。
采用图解法进行地块测量作业的,面积量算的相对精度(量算地块面积与实测地块面积的较差与实测面积的比值)限差不超过5%。
限差不能满足要求的,不能采用图解法计算面积。
3.4.3绘制地块草图和地块分布图
召集几个对耕地比较熟悉的村民代表,根据调查底图,在调查底图上标注承包方姓名及合同面积,绘制出地块草图(参见图4)。
界址线比较明显的,可以直接在影像上获取界址点坐标。
对于界址线不明显的,需要去实地利用网络RTK进行测量,村民实地指界参见图5。
图4调查工作草图
图5村民实地指界图
根据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