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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项目投资土地使用协议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1

 

工 业 项 目 投 资 协 议 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本着诚信合法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就乙方在投资项

目达成以下协议。

一、项目投资额及期限

1、乙方在投资建设项目,该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

万元。

其中:

土建及公用环保工程费用万元,设备等其

它投资亿元。

2、乙方投资项目主导产品为:

,年生产能力,

年销售收入亿元,年创税收万元。

3、乙方投资为:

建设项目,按照《文

件》和产业标准,所征土地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每

亩万元人民币。

4、乙方投资项目建设期限个月。

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

日起至竣工投产。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督促乙方履行投资协议,乙方若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要求乙方依法实施经营活动,并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依

法查处;

 

2

3、督促乙方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障和社会保

险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政策和约定为乙方在提供工业项目用地

亩左右;

2、落实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为乙方营造优质的行政服务环境和良好的治安环境;

4、协调乙方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用电。

其价格按物价部

门批准的文件为准。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自主经营权;

2、享受甲方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3、若甲方违约有权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的义务

1、在甲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

法人地位的企业,以确保在甲方所在地缴纳税费;

2、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法律和产业政策规定;

3、严格按照本协议项目内容的约定履行各项承诺,实际固

定资产投资额必须等于或大于本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4、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5、严格按照项目入驻地和规划部门规划实施厂区建设。

证在协议签订 20 日内提供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方案报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6、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必须按月上报《固定资产投资

情况报表》。

四、乙方享受甲方给予的优惠政策

 

3

根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文件》

及双方约定,乙方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汽车工业园总体规划范围内汽车

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

  二、财政扶持政策

  2.实行行政管理“无费区”。

对投资者到工业园投资新办

的企业,属省级以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免收。

  3.园区企业在国内外证券交易市场的主板、中小企业板、

创业板上市申请报经中国证券会同意后且成功上市的,一次性给

予 50—100 万元的奖励。

  4.对于获得国家级发明专利并用于企业生产的入园企业,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5.自入园企业建成投产后 3 年内,汽车工业园管委会按企

业实际设备投资总额的 2%分两期给予补贴。

  6.设立 1 亿元的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企业

融资贴息、基础设施投入、技术创新、科技研发及对地方财政贡

献大的企业实行奖励。

  7.对于当年工业总产值在 50 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产值在 10 亿元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产值在 5 亿元以上的

奖励 10 万元,产值在 1 亿元以上的奖励 5 万元。

  8.对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名牌产品的企业,当年奖

励 30 万元;获得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当年奖励 10

万元。

  9.对于建立国家级技术研发中心的入园企业,给予 50 万元

 

4

的奖励;建立省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

建立市级技术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10.凡工业园内新上项目征地费用,由财政拿出县级政府土

地收益部分的 60%,从入园企业建成投产之日起 3 年内返还企业,

用于支持企业产品研发、技术创新。

  11.鼓励企业和开发商在工业园内建设标准化厂房,用于整

车及零部件企业生产,重点建设三层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

3000 平方米的标准化厂房。

建设面积 50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

企业财政补贴 20 万元;建设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企业

财政补贴 50 万元。

  12.对于投资额度低于 1000 万元的企业,由工业园管委会

开发投资公司统一建设标准化厂房,以低于市场 50—60%的价格

租赁给企业用于生产。

  1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且直接为整车企业

配套的,对项目第一引荐者给予 5 万元的奖励。

  三、税收优惠政策

  14.凡到园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均享受国家有关

税收的优惠政策。

  15.自企业注册之日起 5 年内,税收(营业税、增值税、印

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地方收益部分全额由县财政奖励

给企业,用于产品研发、扩大再生产。

6-8 年内,每年按照所缴

税收地方收益部分的 50%返还企业,9-10 年内,按照 30%返还企

业。

   

 

5

 

  16.将园区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作

为奖励,自项目投产年度起,连续奖励 3 年,奖励款项在汇算清

缴结束后的 30 日内结清。

  17.对于符合各项要求进驻园区的零部件企业,将其上缴的

耕地占用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 50%奖励给企业。

  18.年纳税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其所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度形成的地方留成的税后部分由县财政奖励给

本人。

  四、土地使用政策

  19.工业园管委会根据入驻园区企业的不同类型和标准给予

企业不等的地价标准和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分类及优惠如下:

    一类项目实际征用土地价格为 6-8 万元/亩;二类项目

按招拍挂价格不再优惠。

  20.享受本规定土地出让优惠政策,出现以下两种情况的,

应按基准地价补交差价部分:

(一)实际投资未全部到位,需转

让其土地使用权的;

(二)在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实际

投资额不能全部到位的。

  五、投资服务政策

  21.工业园管委会负责工业园开发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

和管理工作。

对于入驻园区的汽车及零部件企业,所需办理的立

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消防、工商、税务等手续实行全

程代办服务制和限时办结制。

  22.入驻工业园区企业法定代表如在中牟购房,可获得 5 万

 

6

元的购房补贴,工业园管委会在 1 年内为其免费提供 100 平米的

办公场所和住房。

  23.规划建设面积 500 亩的园区内企业职工公寓和住宅,以

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或出租给入园企业的职工,各零部件企业不

必重复建设职工宿舍、食堂等。

同时配套建设工人俱乐部、超市、

银行、医院、餐饮、文体、娱乐等公共设施,为园区企业及职工

提供服务。

  24.入园企业外来员工,其子女入托、入学、医疗、就业享

受县内同等待遇;企业员工只要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可

以转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

  25.对于前来中牟汽车工业园考察投资的企业,工业园管委

会免费提供食宿,免费参观考察,并安排来往接送。

  六、“一事一议”政策

  26.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专题研究,“一事

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27、甲方负责厂区外的主干道、供排水管网、高压线开通;

厂区内的道路、供排水管网、供电线路和场地平整、回填等基础

设施建设由乙方负责。

五、征地等相关费用的支付和土地及使用权证的交付

1、征地等相关费用:

乙方征地费以每亩万元人民币计

算支付。

地面附着物补偿由乙方据实交付给被征地单位。

执行。

即:

享受的土地优惠政策按投资强度分档享受。

2、办证期限: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乙方将征地款

总额打入甲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收到征地款后按法定程序申报工

 

7

 

业项目用地,待批准后,在三个月内为乙方办结《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

3、交付约定:

乙方投资项目竣工之前,甲方给乙方出示工

业项目用地批文,待乙方投资项目如期竣工投产后,当月甲方收

回用地批文并向乙方交付《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六、其它约定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若乙方征地款不能及时足

额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则视为乙方自行放弃,本协议自行

终止。

2、乙方投资额不足 80%的,土地使用权批文不得转让、抵押;

若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给第三者无效,造成第三者损失

由乙方负责。

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给乙方的土地。

3、乙方投资项目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总投资的 10%,出资额

缴纳情况应按规定向工商部门申报核准,自觉接受企业出资信用

公示管理,若乙方注册资本金低于总投资的 10%或在项目建设中

出资总额低于注册资本金的 60%,甲方取消对乙方各种优惠政策

的承诺。

4、乙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按工期和完成投资强度并达产(以

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报告为准),每延迟三个月,

降低 25%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比例;延迟六个月,降低 50%

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比例;一年内未完成的,取消税收奖励

政策。

5、乙方在项目建设中必须达到约定的容积率,若乙方在项

目建设中低于约定的容积率,甲方取消对乙方各种优惠政策的承

诺。

6、乙方必须按协议约定积极完成产能及按《税法》规定缴

纳的各项税费,若乙方在投产后未按约定完成产能及税收目标任

务,产能和税收低于协议约定 80%的,甲方将同比例降低对乙方

 

8

 

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产能和税收低于协议约定 60%的,甲

方将取消对乙方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的政策。

七、违约责任

1、一方不履行承诺的责任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

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2、甲方未按照约定期限交付土地使用批文或《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应按乙方预交征地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三利率向乙方支

付利息。

3、若乙方不及时、足额支付征地等相关费用,逾期按应交

付征地款总额日万分之三的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甲方交付乙方土地使用批文后,乙方一个月内不开工建

设的(不可抗力和非乙方原因除外,下同),按每亩壹佰元

(100 元/亩)承担违约金;三个月不开工建设的,按每亩叁佰元

(300 元/亩)承担违约金;六个月不开工建设的,按每亩陆佰元

(600 元/亩)承担违约金;一年内不开工建设的,按每亩壹仟贰

佰元(1200 元/亩)承担违约金;满一年后不开工建设的,甲方

将按照《土地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规定收取土地

闲置费;两年不开工建设的,甲方将无条件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

地使用权,并终止协议,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厂区建设中若未按入驻地和规划部门审批的图纸

进行施工,甲方有权勒令其停止施工并要求返工,所造成的一切

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执意继续施工,甲方有权终止本协

议,并无条件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不依法经营、不照章纳税、不守金融信用的,不予

兑现优惠政策。

八、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

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

九、甲、乙双方若在履行此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

决;协商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

起诉。

十、本协议一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行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招商、规划、

国土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

(公章)

代表:

二 0 一二年月日

 

乙方:

(公章)

代表:

 

二 0 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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