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的五种境界doc13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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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的五种境界(doc13)

(1)

财务管理的五种境界

 

就象企业成长不同阶段需要关注不同问题一样,财务管理在企业的不同成长时期也具有不同的重点。

我们既不需要一口气就吃个胖子,也不能在重点问题上存在重大缺失。

伴随着企业的成长,财务管理也有其自身的成长过程。

这个过程,我们可以把它分为递进的5种境界。

第一境界,是记账。

这个阶段的企业处于初创期,人员规模多不超过30人,业务比较简单,从产品、业务单元、地域方面来说,管理点少而单一;营运及资金规模也较小。

因而对财务功能的要求较低,限于出纳、记录、简单核算、报税,财务完全是后台孤立的服务职能。

这个阶段容易产生的问题是由于会计人员水平有限,往往缺乏严格的审核环节,核算归属、记账准确性和规范性差,有潜在资金安全隐患。

另外,业务上的灵活性导致财务上存在许多帐外项目,账目不能真实反映整体经营状况。

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聘请实务经验丰富的会计人员或机构定期审帐调帐,规范科目设置、核算归属、对帐、单据凭证账簿。

并且建立简单的财务控制措施,如费用标准、借款限额等等。

第二境界,控制。

企业进一步成长,进入较大范围的市场、产品线和组织的扩张。

这个阶段,由于资金、货物的运作量不断增大,企业面临的风险增大,产生资财损失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都扩大。

组织单元、人员、地域管理点快速增多,也加大了资金调配、费用失控的风险。

同时,快速扩张对资金周转提出较高的要求,如果对整体财务、资金状况缺乏准确及时的了解,就会丧失市场机会或造成现金流危机。

这个阶段的企业,就象快速奔驰的列车,如果没有一套良好的制动装置,遇到弯道、突发情况等就容易出轨。

所以,企业到达这个阶段,迫切需要一个有效的控制体系,使持续的奔驰建立在一个可控的平台之上。

配合这个阶段的管理要求,财务管理强调资金、货物、资产等财务安全,要求准确的记账和核算。

财务广泛参与到业务流程的事中控制之中,紧贴业务,建立起一套财务控制制度,从资金、存货、信息、帐务四个方面保障企业内部安全。

这个阶段容易出现的问题是:

对可能有的风险缺乏系统分析和了解;采用控制手段,但对控制效果没有把握,并缺乏科学的评估办法;控制点和控制手段不恰当,没有起到控制效果;侧重对会计系统的控制,忽视业务系统的财务控制,使财务控制仍然停留在事后,从而起不到对业务的控制作用。

解决这个阶段的问题要求既懂管理又懂财务,并且具有良好的大局观念和系统思维的专业人士。

在实际中,企业或通过聘请这样的财务总监,或通过聘请专业咨询机构来系统搭建这个控制平台。

第三境界,分析。

企业进一步成长,或在已有的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进入多元化发展,在较大范围的市场进行竞争。

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及内部管理环境比较复杂,信息比较庞杂,需要进行选择和分析以支持各种决策。

如果缺乏这种信息的支持,决策将无法进行或决策错误的风险很大,如:

基于财务分析的战略选择、业务组合、业绩管理,投融资决策,运营效率的改善,全面预算的实行等等。

这些都将阻碍企业市场份额的扩大和利润的增长。

因此,这个阶段要求财务为业绩管理、全面预算、决策支持服务,帮助企业盈利。

财务参与到事前规划和控制中。

常规的指标分析是财务分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它主要为投资者所用。

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而言,财务分析的内容远不只于此。

企业在这个阶段,需要建立适合自己的财务分析体系和模型。

财务分析的结果,可广泛使用于业绩规划、盈利分析、效率改善和薪酬制定中。

第四境界,资本运作。

这个阶段,企业运用资本手段进行较大规模的快速扩张,进入多元化扩张和发展,企业通过上市募集资金,或进行其他战略性、财务性融资。

同时,采取并购等手段进行扩张。

这一阶段的财务重在资金运作,对投融资进行直接运作和管理,以及所涉及到的资本结构优化、利润分配事宜。

第五境界,财务效益。

这时的企业具有较复杂的资本结构、法人结构,营运资本量大,有税务谈判的筹码。

这个阶段的财务主要是通过税务优化、营运资本的管理,直接为企业产生效益,以避免不必要的多纳税和资金闲置,造成损失。

以上财务管理的五种境界有着内在逻辑发展顺序,但并非是完全割裂开来的。

境界间可能交叉,互相重合。

但在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财务管理体系与之配套。

如果这样的体系有重大的缺失,或功能不到位,则会严重阻碍企业的发展。

 

如何降低资产处分的税务成本

 

    资产处分是企业资本运作的重要内容,其业务构成要素和财务处置方案的多样性,以及现行税制对企业股权转让、法人财产权转移、资产经营管理权让渡等三类企业行为规定的流转税、所得税差别待遇,为企业开展资产剥离经济活动提供了极富想像力的税务筹划空间。

  事实上,重大资产处分行为更多地表现为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选择,属于企业外部交易型战略范畴中与扩张战略相对应的收缩战略。

企业通过剥离不适于其长期战略,没有成长潜力或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生产线、事业部、存量动产、不动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劳动力甚至分支机构、子公司整体资产,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和企业在资本市场的价值。

拙文设例论证:

依托现行税制提供的法津条件和征管制度保证,经济活动主体运用股权转让和资产经营管理权让渡等方法,可以大大降低资产处分的税收成本,不失为有关利益主体创新资本运营思维和理念的路径之一。

一、案例描述

为了提高案例的探讨价值,笔者综合多个实际案例设计成案例模型如下,其内容主要由三个存在关联关系的经济合同组成。

合同A:

丙企与其贷款担保方丁企(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丁企)就丁企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清偿丙企应付到期银行贷款本息款3200万元后依法向丙企追索债务一事达成以资抵债协议,涉税要点如下:

鉴于丙企、丁企之间存在反担保法津关系,双方协议以丙企设定反担保义务的厂房及厂房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作价3000万元抵偿丁企债务,另200万元债务由丙企以货币资产偿付。

合同B:

内资企业甲(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甲企)与内资企业乙(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乙企)就甲企将其子公司丙(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系甲企上游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丙企)资产转让给乙企事宜达成协议,涉税要点如下:

1.丙企存货中计有原材料、燃料、半成品、产成品共折价1170万元转让乙企;

2.存量固定资产中除去用于清偿丁企债务的厂房共折价2000万元转让乙企;

3.存量资产中无形资产折价800万元(其中土地使用权折价500万元,专利技术折价300万元)转让乙企;

另查明:

1.丙售乙企固定资产折价中含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三辆折价23万元(均未高于原值),含转让价高于账面原值的设备转让折价142.5万元(原值140万元),含不动产折价600万元;

2.丙企作为“空壳法人”存续。

合同C:

乙、丁双方就乙方租赁丁方名下厂房(即A合同中丙企抵债之厂房)一事达成协议,乙方向丁桨丛轮Ц毒饬薹?

0万元。

综上所述,甲、乙、丙、丁四方利益主体通过一系列的契约行为,完成了以资抵债和转移被剥离资产所有权(公司制下,即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法律准备。

但是,在这样一组看似专业规范的商事合同约束下,甲企剥离资产的税收负担却达到了十分严重的程度。

换言之,甲企资本运作管理层在获得大额现金流入的同时却步入了履行纳税义务“欲罢不能”的尴尬境地。

二、税负分析

  为适度简化分析模型,本例税负计算不考虑:

(1)增值税进项税额;

(2)(3)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消费税;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纳税调整。

那么,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上例中丙企发生的纳税义务有:

1.出售增值税应税货物应纳增值税税额:

1170÷(1+17%)×17%=170(万元)(假定应税货物适用增值税率均为17%)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四、五条)

2.出售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因售价均未超过账面原值,按现行政策,不需补缴增值税。

3.以高于原值价格销售已使用过的不属于不动产的其他固定资产应计增值税:

142.5÷(1+4%)×4%÷2=2.74(万元)

注:

关于纳税人出售自已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及以高于原值价格销售已使用过的不属于不动产的固定资产(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政策,自2002年1月1日起发生重大变化:

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指除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以外的),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以前相关文件关于如何界定“应税固定资产”的规定仍然保留,即“应税固定资产”指不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免税条件的固定资产:

其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所列的货物;

其二,企业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其三,售价不超过其原值。

  纳税人出售自已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从2002年1月1日起,一律以售价是否超过原值来确定征免增值税。

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一律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字【2002】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4.转让无形资产应征营业税:

800×5%=40(万元)

5.向乙企销售不动产应征营业税:

600×5%=30(万元)

6.以厂房及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抵偿丁企债务应征“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项下营业税共计:

3000×5%=150(万元)

(第4、5、6项政策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以上合计应纳增值税、营业税392.74万元,约占被剥离资产交易全价的6%,约占被剥离资产中各类流转税应税资产的7%。

  此外,丙企转让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还涉及土地增值税(深圳特区为土地增值费)、(受让方)契税纳税义务,有关应税凭证还应缴纳印花税,剥离资产净收益还应计入应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这种以转移被剥离资产所有权为资产处置主导方式的习惯做法虽然满足了法律关系明晰化的要求,却极大地加重了资产剥离的税收成本。

三、筹划方案

(一)基本思路

基本思路是:

从查找本例资产剥离高税负成因入手,通过对资产剥离业务类型、业务构成要素以及财务处置方案的比较分析和再选择,尽可能地消除资产剥离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发生、发展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

此所谓“法律基础”是指涉税当事人以契约形式响应或规避税法的指引功能,而非税法本身对某项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条件的设定。

“事实基础”是指涉税当事人实施遵循或背离契约的行为包括有关当事人以行为成立合同从而导致纳税义务最终得以确认这样一种客观情况。

二者构成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义务是否发生极其重要的两个层面。

(二)方案设计

建议采取只转移存货资产所有权或不转移资产所有权或转让股权间接切换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剥离办法,构造低税负的交易模式,以此达到企业资本运作目标和节税目标“双赢”的结果。

可行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种:

次优方案——经营性租赁主导方案

要点提示:

1.丙企转移财产所有权的资产限于存货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中的机器设备。

存货由丙企销售给乙企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乙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器设备用于清偿丙企对丁企所负债务后由丙企“回租”再转租给乙企或由乙企向丁企租赁使用。

2.其他剥离资产由乙企以经营性租赁方式实质控制,丙企让渡资产使用、管理、部分收益权和必要的资产处分权。

租赁费用额度及租赁期限约定应体现资产剥离的内在要求。

3.丙企作为“空壳法人”存续。

税负评析:

据此方案,丙企仅发生存货销售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和“服务业——租赁”项下营业税纳税义务以及少量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缴纳义务,总体税收成本是比较低的。

该方案的显著缺陷是:

资产剥离不彻底。

最优筹划方案——股权转让方案

要点提示:

1.丙企股权全额转让给乙企股东或乙企及一个以上乙企之关联企业;(股权转让价应充分考虑丙企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状况,合理确认)

2.丙企以股权转让所得货币资产清偿对丁企债务,或将对丁企负债转为丙企股权。

丙企法人资格和名称不变,其他对外法律关系均不改变。

税负评析:

1.由于没有税法意义上的实物资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发生,本案不发生与实物资产所有权转让有关的流转税、所得税纳税义务;

2.丙方股东股权转让收益应分别计入其股东(法人或自然人)当期投资转让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3.债转股系丙、丁两方债务重整的特殊形式,表现为丁企投资行为和双方的债务重整损益,但由于不牵涉货币资产支付,按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当期损益,在债权等额折抵股份的情况下,不发生流转税、所得税纳税义务。

此方案运用股权转让方法巧妙切换资产的法人所有权,既成功剥离了丙企资产,获得了大额现金流入,又极大降低了税收成本,不失为一种简约效能的资产剥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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