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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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甲方(投保人):

乙方(保险公司):

 

使用说明

一、保险公司与个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投保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如实提供保险产品的详细说明、常用术语解释,对于格式条款要按照有利于投保人的方式解释。

五、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

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六、本文本仅适用于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使用。

【律师提示】:

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只是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其他文件参见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

 

甲方(投保人):

性别,年月日出生、民族:

职业: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保险公司):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第一条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收取第一期保险费时,应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条 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之日起十日内可亲自或以邮寄方式书面连同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合同。

合同撤销的效力,自投保人寄出邮戳次日零时起或亲自送达时起生效。

合同撤销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合同撤销前若发生保险事故,则本公司仍依本合同的规定负保险责任,但合同不得撤销。

本公司于收到合同撤销申请时,收回保险单,并无息退还投保人所缴付的保险费。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

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证妥为保存。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

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律师提示】:

保险费一般是分期支付,保险合同中应当约定分期缴付的时间和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过了宽限期限没有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

发生保险事故的,要从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四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律师提示】:

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以申请复效,不过投保人可以视需要决定是否复效。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一)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

(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

(一)因意外伤害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或

(二)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后因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七十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所交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律师提示】:

以上几种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关系到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保险合同中尽量约定明确,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和方式要确定,最好是约定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九、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第九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或保险费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律师提示】: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通常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突发事件或者被保险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致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

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律师提示】: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或者患病后要及时到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保留好相关凭据,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才能据此理赔。

第十一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七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三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律师提示】:

被保险人索赔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事故证明、损失清单、有关费用要列明。

第十六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

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律师提示】: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保人要如实告知相关信息。

一方违反了保险合同的诚信义务,应对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这些规定体现了保险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第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九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律师提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明确受益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以及收益顺序。

变更受益人的,必须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律师提示】:

投保人基本信息有变化,要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自担损失。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律师提示】:

五年不行使会导致实体权利消灭,受益人必须及时行使请求权。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 双方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提示】:

仲裁约定要明确。

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出发,管辖法院也最好约定,一般来说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

保险合同一般约定由保险单签发地的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七条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章)(签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律师提示】:

协议需要注明签订时间,以证明该时间是合同生效时间,避免合同因没有签署时间而未生效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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